《科学与无神论》杂志创办不久,曾有一位自称“多默”(这大概是一个“教名”)的人士打电话质问:“现在社会人心败坏,物欲横流,都是唯物主义造成的,你们怎么还要宣传无神论!” 此人还向中宣部投诉《科学与无神论》杂志,居然引起中宣部的调查,结果自然未能令他满意。这位有神论者的言外之意是,无神论者由于没有“信仰”,不会害怕胡作非为给自己带来恶报,因此可以无恶不作,唯物主义、无神论就是助纣为虐的帮凶。这种看法的另一种表述,就是宗教信仰可以挽救当今道德沦落、诚信缺失的“良心危机”,而“无神论者”的道德自律能力值得怀疑。
在哲学、道德都是神学婢女的情况下,宗教道德是私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主要表现形式;离开宗教,道德会由于缺乏“神圣性”而减弱其对信教者的指导力、约束力,而无条件的对神的信仰本身就是最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无神论者因此自然被归入不道德的行列。但这种情况即使在基督宗教曾经一统天下的西方世界也已经走入了历史,宗教道德与世俗道德相互分离、大同小异、并驾齐驱,早已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在文化传统中最讲伦理道德的古代中国,儒教道德体系以引导人成贤成圣代替其他宗教擅长的彼岸许诺,与儒教并存的多神主义的造神机制,其主流功用是将符合儒教价值尺度的圣人贤人“层累地”递进为神明,为“神道设教”的目的服务。佛教与中国道德思想磨合协调之后确立的自身伦理道德标准,充其量对儒教道德体系做了一些增饰,却不能保留不符合中国政治伦理的内容,其有违中国家庭伦理观念的内容则一直受到社会的责难和冲击。道教更是不标榜有独自的道德体系,所以才可能在儒家思想取得意识形态统治地位以后正式演变为“土生土长的中国宗教”。在中国,道德传统从来是以“人本主义”为主,不是“神本主义”为主的,而这并没有妨碍中国以“礼仪之邦”闻名于世。
现在,中国作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现代国家,尊重宗教信徒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无神论宣传教育不是面向具有明确宗教信仰的教徒,不会干预他们在信仰指导下合法的道德实践。宗教道德,是宗教通过规范信仰者个人和集体行为而可以对社会发生积极作用的一项功能所在,对这种积极作用,没有理由加以否定。而且应该善于引导宗教信仰者按照宗教道德的规范做一个优秀的公民。
但是,我们在现实中不难发现,一些信教者具有明显的“道德优越感”,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一些不信教者也认为信教者“道德高尚”。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高师宁研究员对北京基督徒的调查表明,高达92.8%的信徒认为基督教能够为中国的道德重建发挥影响,基督徒当中认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应该比非基督徒“好得多”的占77.7%,认为应该“至少好一些”占20.8%,而被调查的一般的非基督徒也认为,基督徒应该比普通人“好得多”。②
说宗教道德高于世俗社会道德,说不信仰宗教就会缺乏道德自律,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尤其要防止以虚构的道德级差来论证信徒与非信徒的不同,有意无意制造宗教群体与社会的对立。须知,那样做,严重的问题是会造成某些信教者对社会的排斥、厌弃,甚至仇视,进而按照被绝对化解释的宗教信条,不惜采取个人的或有组织的极端行动,去承担所谓的“道德拯救责任”。这些人的私德记录也许无可指摘,但对国家、社会却可能渐次充满敌意;这些人之间也许不失“同道”情谊,但对“非我群属”却可能一变而冷酷残暴。如果按照他们的人为设定,任某个特定宗教自诩的道德标准变成一种“强力道德”,那么无论其初衷如何,最终结果将是成就一个“宗教警察”横行于世、“上帝勇兵”“代天巡狩”的神权国家,带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局部停滞或倒退。其例不远,“塔利班”执政时期的阿富汗庶几可鉴;某些发达国家的极右翼基督教基要主义(又译原教旨主义)分子的个体暴力恐怖行径,也从来不乏理直气壮的“道德”依据,挪威奥斯陆“7.22”爆炸与枪击案就是最近的实例。③
在实际生活当中,不少事例和统计同样无法支持信教者平均道德水平高于不信教者的判断。台湾地区法务部门曾对诈欺犯和窃盗累犯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体上这两类罪犯的宗教信仰分布与台湾成年人口的宗教信仰分布相差不大”,“其中诈欺犯的宗教信仰分布尤其接近” ④。美国普林斯顿神学院主办的《国际宣教研究学报》2001年1月号发表的《2001年世界宣教工作统计表》对“基督教财政”的统计中,列有“教会犯罪”一栏,专指每年被教会高层人员贪污、挪用的资金,1970年为500万美元,2000年上升为160亿美元。⑤ 至于近年普世天主教会多次爆出神职人员性侵儿童积案、以致有教区因法律赔偿而破产、连教皇都被告上刑事法庭的丑闻,人们几乎已耳熟能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