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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两个语境(4)

时间:2014-02-26 20:43来源: 作者:徐麟 点击:
点评: 1、从建国开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大部分时间里对我国宗教的性质、作用、功能都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一个合乎实际的定性、定位,表现为拙文《略论》所引朱晓明三个特点(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
  


  点评:


  1、“从建国开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大部分时间里对我国“宗教的性质、作用、功能”都“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一个合乎实际的定性、定位”,表现为拙文《略论……》所引朱晓明“三个特点(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和三个规律(政治面貌、社会作用、发展方向)”的理论概括。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做为指导思想之一建立的包括“对宗教问题”相当完整的“制度安排与配套政策”的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除了“马克思主义”,还有“中国化”的特点,即对历史上中国固有的政教关系模式的扬弃。“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把中国共产党的有效领导视为这四项行为准则的根本保证,并把它当做政教双方处理彼此关系的出发点,因此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双方都有所约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信教公民个体或群体接受这种约束是我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常态。把“中国现行的政教关系模式”判定为“国家控制宗教型”,把它的“特征”概括为“‘政教不分’与‘行政控制’”,再加上“政高于教、处理宗教问题不通过法治”,完全是对西方反华舆论的迎合,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里找不到任何支持。


  2、《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其中有着与宪法完全接轨和与国际人权法体系 基本接轨的完整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可见它完全体现了执政党的意图。至于它是否“和《立法法》直接相悖”,且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条文: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鉴于宗教作为社会现象的特殊性 ,上引《立法法》“第八条”的前九项均无法把它纳入,故只能算作“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之一。据说《宗教事务条例》经过了22年的酝酿(1982-2004)和4年的起草(2000-2004),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原始记录未见披露 ,其立法过程还是符合上引《立法法》第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于种种原因,近期内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宗教法》尚不现实。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亦不失为一种进步。《条例》的性质虽然只是行政法规,但与之前许多宗教事务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相比,从总体而言,其立法质量比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相对要更高一些。” 把“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当成判定《宗教事务条例》“和《立法法》直接相悖”的依据,既在逻辑上讲不通,其结论也完全不符合事实。借此来否定《宗教事务条例》,其矛头指向仍然是我国当前的政教关系。从国际人权法体系抽象出所谓“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推行的政教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把它们当成“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形式是要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纳入为西方大国利益服务的“普世价值”体系,目的则是从根本上改变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3、“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代表作之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明确指出:“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在这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落脚点”=“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终目标”。把它歪曲为“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是明显的在偷换概念:1、把“宗教信仰”换成“宗教信仰问题”;2、把“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的实质(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换成中共“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最终目标”。如此张冠李戴,应该不是作者一时的疏忽吧?   4、19号文件还明确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并且使一切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干部,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深入地理解党对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密切地联系信教群众,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光明世界。到那时候,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都将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只有进入这样的时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刘澎先生对这些指示几乎全部彻底地否定,令人很难相信他居然是一位资深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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