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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两个语境(2)

时间:2014-02-26 20:43来源: 作者:徐麟 点击:
点评: 1、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尽管迄今为止没有对信仰概念或范畴明确做出界定,但对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却言之凿凿。拙文《略论》曾引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的话: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宪法责任之一
  


  点评:


  1、“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尽管迄今为止没有对“信仰”概念或范畴明确做出界定,但对“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却言之凿凿。拙文《略论……》曾引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的话: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宪法责任之一就是“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这是与“信仰宗教”背道而驰的。如果加入共产党意味着对于一种“政治信仰”的抉择,那么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然”语境里,这种“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就绝对冲突而不是“可以并行不悖”。


  2、19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和“宗教问题”处在同一个论域的有“政治问题”(主要是“政党问题”)、“经济问题”(主要是“所有制问题”)、“民族问题”、“民主问题”、“民生问题”、“人权问题”,等等,哪个不是“敏感问题”?江泽民前总书记有一句名言:“民族、宗教无小事。” 鼓吹“宗教‘脱敏’”的结果是不是要把它改成“民族、宗教皆小事”?


  3、“现在”“宗教对政治关系可以起到积极、吻合的作用,而不是以前所说的消极、对立的作用”,只说对了一半。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政治力量”的“宗教”,指的是广大信教群众,“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已经把他们当做“现实政治力量”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积极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来没有今后也不会忽视“宗教对政治关系”的“消极、对立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政治力量”的“宗教”,指的是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的“三股势力”(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直把他们当做“现实政治力量”即人民民主专政严厉打击的对象。


  4、宗教是不是“社会基层的一个正常因素”,“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没有做绝对的论断,否则宪法第36条中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是废话;同样,“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明文限制“宗教活动”进入若干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教育、军队和国家机关等领域,所以绝不会把它的主体即成建制的或零散的具有结社性质的宗教组织当成或引导成为“社会的有机构(建)【件】”;“作为灵性信仰”的“宗教”是意识形态化的有神论的载体,对于广大信教群众而言,它当然是“重建精神家园的重要构成”,但对于“我们”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它不仅被排斥在“精神家园”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总和之外,还是19号文件所规定的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批判对象。


  5、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佛教、道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和一部分民间信仰中所包含的宗教性文化占有一定比重,直到近代才大规模传入的基督宗教之初始阶段与中国传统完全异质的文化就不见得。笼统地说“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宗教文化占有很大比重”,是“弘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因素”,实质是对基督宗教文化不加分析的美化。至于“宗教文化”说与“传播宗教”之间的微妙关系,拙文《略论……》已举朱晓明之分析予以揭露,兹不赘言。


  6、“我国的政教关系要变革”的提议在什么意义和何种程度上能够被“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所接纳,笔者认为前景并不乐观,理由一是10年前潘岳文章首发此议即被束之高阁,二是当今党内外国内外某种势力一致把它当做否定“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切入点。目前我国良好的政教关系完全受执政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约,它是数以百万计的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成员和宗教工作者以及数以千万计的共产党员认真执行该方针的结果,得到了各宗教绝大多数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真诚认可。该方针在十七大进入中共党章,标志着目前我国的政教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相融无间。即便将来有所“变革”,也只能是做若干与时俱进的修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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