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11”对疆独势力的影响
早在“9·11”恐怖袭击发生前,随着社会主义中国取代前苏联成为西方大国进行意识形态输出的主要对象,流亡海外的疆独势力已日益成为西方世界遏制和分化中国的重要棋子。例如,在苏联解体时,分布在西方国家的主要疆独组织仅有区区几个(如在美国的“东突厥斯坦民族独立联盟”,在德国的“突厥人民组织”和瑞士的“东突厥斯坦、西藏、蒙古和满洲人民四方联盟”等)。但此后的短短10年间(1990—2000年),以西方国家作为主要据点的疆独组织就增加了20多个(主要分布在德国和美国)。①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西方媒体还开始依据疆独势力的一面之词来抹黑中国形象,如污蔑中国的计划生育是“灭绝东突厥斯坦人民”,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是“掠夺东突厥斯坦的矿产、石油资源”,“汉人定居东突厥斯坦是反对突厥共同体的阴谋”,中国“在新疆压制宗教自由”等。②
2001年9月11日,当本·拉登的基地组织对纽约发动恐怖袭击后,美国等西方大国为了换取中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合作,不得不稍稍收敛了对包括部分疆独组织在内的国际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纵容态度。次年1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1390号决议,决定对塔利班和基地等多个国际社会公认的恐怖组织实施更严厉的制裁。针对世界形势的新变化,中国政府不失时机地发布《“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白皮书,公布了艾山·买和苏木等疆独头目在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支持下犯下的累累罪行。在中国政府提出的确凿证据和坚决要求面前,美英等国终于在“9·11”一周年之际勉强同意联合国安理会将艾山创建的“东伊运”(全称“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正式列入受制裁的恐怖组织名单,并对相关个人、团体和企业实行冻结资产、旅行限制、武器禁运等制裁措施。同时,为了配合其“全球反恐”的战略需要,美国还主动对疆独的发展予以一定限制,如拒绝批准某些与“基地”有关的疆独恐怖分子定居美国,决定暂不承认“东突流亡政府”等。
上述制裁措施沉重打击了“东伊运”等一批与塔利班和基地有直接关系的疆独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它们的资金链、人员链和武器链。在此形势下,艾山·买和苏木只得指使手下加紧通过贩毒、走私和抢劫等犯罪手段来补充活动经费,直到他本人于2003年10月2日在美国和巴基斯坦的一次联合军事行动中被打死。然而,“东伊运”作为当前国际恐怖网络中的重要一环,其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功能,所以不会因为其创建者的死亡而彻底瓦解,而是一直在伺机东山再起。例如,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他们就在新疆策划了多起暴力恐怖案件,造成数十名公安干警和各族群众死亡,其中包括“喀什驾车袭击边防官兵案”和“库车恐怖爆炸案”等多起震惊中外的大案。
为了避免重蹈“东伊运”的覆辙,大多数分属不同派系的疆独势力(如“东突厥斯坦民族大会”、“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信息中心”等)纷纷在“9·11”之后采取了紧急应变措施。它们一方面欲盖弥彰地发表一些虚假声明来谴责此次恐怖袭击,或者转而打出“和平圣战”与“民主斗争”等旗号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其诋毁中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力度,反诬中国政府对新疆维吾尔人实施“国家恐怖主义”。③ 与此同时,美国等西方大国在“9·11”之后的对华政策虽然由于全球反恐的战略需要而有所缓和,但其遏制中国的基本路线并未改变。因此,只要在不直接危及自身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它们大都对此类欺骗宣传采取和稀泥的态度,导致很多带有明显恐怖主义特征的疆独势力未被列入受制裁的恐怖组织名单。更有甚者,美国内部的反华势力不仅在国会上毫无根据地宣称“中国加入反恐阵营是为了以合法手段压制少数民族的人权”,而且公然在国际反恐战争中使用双重标准,拒绝将美军在阿富汗战场俘获的数十名“东突”恐怖分子遣返中国。④
在美国默许下,疆独势力分别于2004年9月和11月在华盛顿公开成立了“流亡政府”和“流亡议会”。目前,美国已成为疆独势力在海外从事分裂活动的主要据点和大本营之一。其中,仅在华盛顿特区活动的疆独分子就多达300余人。⑤ 而在“9·11”之后成立的疆独组织中,以2004年4月在德国慕尼黑成立的“世维会”(全称“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最具代表性和欺骗性。该组织的现任主席热比娅·卡德尔是一名曾经因为充当外国间谍而遭中国公安机关逮捕、在释放后前往美国定居的叛国者。在她的领导下,目前“世维会”不仅在世界各地设立了21个分支机构,而且公然自封为世界上所有支持“东突厥斯坦运动”的维吾尔团体的“唯一合法的最高领导机构”。虽然该组织自成立至今一直在暗中策划各种针对中国政府和平民的暴力恐怖活动,但它却常常打着为新疆维吾尔人争取“基本人权”、“宗教自由”和“民族自决”的旗号来欺骗国际舆论,呼吁西方反华势力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例如,2009年7月,该组织在刚刚策划了血腥恐怖的“七五事件”后,居然为了洗刷罪行而再次对国际社会重申其“坚持以民主和平方式,以争取维吾尔族人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以及东土耳其斯坦人民民族自决的政治前途为宗旨,并为之而奋斗”。⑥ 可见,“世维会”所代表的新一代疆独势力不仅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且比过去的疆独势力具有更强的欺骗性。总的来看,它们在“9·11”之后的活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二、以民族自决之名行分裂祖国之实
中国政府按照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新疆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满足了新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保障了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然而,一些西方反华势力在近年来却频频以维护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为名,对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横加指责。为了配合西方反华势力对中国进行新一轮意识形态输出的战略需要,“世维会”等疆独组织在“9·11”之后也公然打出争取“民族自决”的旗号,为其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野心进行辩护。为此,他们还将艾沙等老牌疆独分子们的分裂口号(即“我们的国家是东突厥斯坦,我们的民族是突厥,我们的宗教是伊斯兰”)修改为“我们是同一个民族——维吾尔族,同一个宗教——伊斯兰教,同一个祖国——维吾尔斯坦国,同一个敌人——汉族殖民统治者,”以进一步突出其借口“民族自决”来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政治要求。⑦
由于在当今世界,民族自决权业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准则,所以当疆独势力打着它的旗号进行分裂活动时,确实容易迷惑一些人。因此,为了彻底揭穿他们的阴谋,我们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民族自决权的真实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所谓民族自决,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并决定由谁来代表或统治他们。这种政治理论起源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民族主义思潮,并对欧洲现代国家的形成起到过一定推动作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巴黎和会上,美国总统威尔逊为了瓦解战败的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而首次提出了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恢复欧洲民族国家的主张,并得到大多数战胜国的认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殖民体系的崩溃和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民族自决权又得到第七届联合国大会的正式批准,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准则。
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理论,其本身就有一定局限性,而不是无条件的。即使在它的发祥地欧洲,也从未真正实现过某些极端民族主义者所鼓吹的“一族一国”原则,而是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没有一个大国境内不包括有一部分其他民族”。⑧ 在民族成分比欧洲各国更为复杂的亚洲和非洲国家,民族自决权更需要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必将引起激烈的民族冲突。因此,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中都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界定,即它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托管地、遭他国吞并的前独立国家,或者依然有争议的领土,而不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新疆来说,根本不存在任何实行民族自决的条件。因为民族自决权意味着在一个多民族的主权国家形成之前,它的所有民族都有实行民族自决的权力,但是当多民族的主权国家建立之后,这项权力便被让渡给了高于它的国家主权,而且该国的所有民族都自然组成了一个更广泛的政治民族(如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等等)。在统一的多民族的主权国家里,每个民族的成员都是国家公民,因而他们不仅享有作为公民的种种权力,也承担着维护国家统一和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对于这一道理,新疆维吾尔族的爱国民主人士包尔汉先生早在多年前就做出过精辟的论述:“新疆两千多年来就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新疆不是一个民族的新疆,而是各民族的新疆,正如中国不是一个民族的中国,而是各民族的中国一样。如果说新疆只有一个维吾尔族,在新疆范围来说就是犯了大民族主义的错误,在全国范围来说就是犯了狭隘民族主义的错误。” ⑨ 这段话鲜明地指出了当前疆独势力以追求民族自决权的名义鼓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反动本质。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要滥用民族自决权,其真实目的就是要把某个集团的利益凌驾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之上,并按照大维吾尔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思维来粗暴排斥、驱逐和消灭新疆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建立单一民族至上的国家。
三、以宗教自由之名行亵渎宗教之实
中国政府历来尊重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新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全面落实了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文革”期间蒙受冤屈的伊斯兰教人士恢复名誉,并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从而有力促进了伊斯兰教各项事业的发展。目前,新疆共有3所正规的伊斯兰教经学院,2万多所清真寺,近3万名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已基本满足了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
近年来,由于极少数受到境外反华势力支持的疆独分子经常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煽动民族分裂和实施违法犯罪,所以新疆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假借宗教名义的渗透活动和犯罪活动,将伊斯兰教事业的发展纳入了法治轨道,有效地维护了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9·11”之后,以热比娅·卡德尔和“世维会”为代表的疆独势力却更加频繁地借口所谓宗教问题来欺骗国际舆论,对中国政府发难。他们污蔑“共产党在新疆消灭宗教”,“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把党和政府对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打击统统说成“侵犯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人权”。同时,他们还无耻地以“伊斯兰教捍卫者”自居,公然在互联网上煽动宗教狂热,蛊惑一些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加入所谓“圣战”。它们以维护伊斯兰教之名行亵渎伊斯兰教之实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伊斯兰教本身是一个热爱和平的宗教。伊斯兰在阿拉伯文中的原意就是“顺从”与“和平”,而穆斯林的原意则是“顺从者”与“和平者”。虽然任何宗教都必然有着对于未来美好世界或乌托邦理想的信念,⑩ 但是像世界上大多数热爱和平的其他宗教一样,伊斯兰教不仅反对把自身的信念强加于人,而且要求信徒尽量尊重他人的宗教和文化。例如,《古兰经》指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就让他不信吧”。{11} 受其影响,历史上的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都没有试图建立单一的穆斯林社会,而是能够以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待境内的其他宗教和文化。然而,当代的疆独势力却从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宗教观出发,全面否定一切非伊斯兰宗教和文化在新疆的合法存在。为了建立一个“全面伊斯兰化”社会,他们不惜通过曲解伊斯兰教的正统教义来煽动宗教狂热,把一切非伊斯兰宗教和文化统统说成穆斯林的敌人。按照他们的荒谬逻辑,似乎新疆的穆斯林群众要想保持自身的宗教信仰,就不可能与汉人和其他“异教徒”和睦相处,而只能通过“圣战”来“消灭异教徒”,“推翻汉人统治”,建立一个没有任何其他宗教和文化的“伊斯兰国”。在这种扭曲的宗教极端观点的毒害下,极少数穆斯林群众把疆独的民族分裂活动误认为维护宗教信仰的活动。甚至有少数人把策划“9·11”的本·拉登视为英雄,认为“他的行为是一种奉献,而不是为个人利益,……,美国才是真正的恐怖分子。”{12}
其次,“圣战”一词的阿拉伯文音译是“吉哈德”(Jihad),而该词在《古兰经》中的原意是指穆罕默德亲自领导的穆斯林军队与那些迫害伊斯兰教的麦加多神教徒之间的战争,后来亦可被用于泛指穆斯林为了捍卫信仰而进行的一些宗教战争。在近代史上,伊斯兰世界的人民还曾以发动“圣战”的方式反抗过西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然而,当代的疆独势力却故意曲解伊斯兰教的“圣战”精神,将其与他们对平民百姓实施的杀人、纵火、爆炸、投毒等恐怖犯罪混为一谈,并且疯狂叫嚣:“我们的同胞不怕杀人,只是没有勇气去杀汉人和民族败类”。{13} 由此可见,他们的所作所为绝非什么“圣战”,而只是反社会、反人类的暴行,必将遭到整个伊斯兰世界的唾弃。例如,在2003年的“第三十届伊斯兰国家外长会议上”,十几个伊斯兰国家的外长就曾发布一份联合声明:“采用歧视、仇恨、暴力和压制的方法,并且使之合法化的倾向,与伊斯兰精神和教义格格不入。”{14}
第三,他们把清真寺当成煽动和策划犯罪活动的据点,从而亵渎了清真寺作为宗教场所的圣洁性。清真寺原本是广大穆斯林举行宗教礼仪和学习宗教知识的地方,但是近年来,一些流窜境外的疆独分子却时常冒充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以便混入清真寺里煽动和策划各种与宗教无关的犯罪活动。例如,“东伊运”头目艾山·买和苏木就曾经混入吉尔吉斯斯坦首都的一座清真寺里担任伊玛目,并利用这一特殊身份向很多在当地经商和旅游的新疆维吾尔人鼓吹“圣战”思想。曾任叶城县大清真寺“哈提甫”(主持人)的阿·买和苏木更是在他私办的“经文学校”里培养了几百名从事分裂活动的恐怖分子。他们不仅在“教材”里明目张胆地提出“坚定不移地坚持伊斯兰教道路,为新疆独立而斗争”,而且在主讲的课程中肆意歪曲新疆历史,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分裂。例如,他们不仅公开承认自己的办学目的是“以经文学校培养的力量实现东突厥斯坦独立,”而且把“圣战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强行向他们灌输“杀死异教徒”的极端思想。{15} 此外,他们还常常以“军训”名义向学员传授格斗、暗杀、抢劫、投毒和制造武器等从事恐怖活动的技能。这些名不副实的“神职人员”不仅亵渎了宗教的神圣性,而且对新疆的意识形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四、以维护人权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
所谓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力。在当今世界,维护人权早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道德准则。虽然各国对维护人权的具体方式有着不同理解,但多数国家已就某些最基本的人权达成一定共识,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和公正权等。{16} 我国政府一直把充分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的人权作为长期奋斗的目标,并立足于我国“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将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中国人权事业的首要位置。2009年4月,中国政府还按照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精神,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一部合乎中国宪法和国情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17}
然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华势力却不顾中国人权状况的巨大改善和“9·11”之后全球反恐斗争的大局,继续把所谓人权问题作为遏制中国的重要手段,并按照“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为一小撮流亡境外的民族分裂分子和所谓“民运人士”提供舆论支持。为了配合西方反华势力的“人权外交”并在其支持下达到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各派疆独组织在“9·11”之后纷纷更加卖力地搜集各种关于“中国在新疆迫害少数民族”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证据,并在他们主办的国际研讨会、听证会、展览会和新闻发布会上予以公布。
此外,这些疆独组织还经常利用互联网和“自由亚洲”、“美国之音”等电台散布“中国屠杀了几十万东突厥斯坦穆斯林”、“恐怖笼罩在东突厥斯坦上空”等谣言,并制作了一些音像作品来污蔑中国政府计划“灭绝东突厥斯坦人民”、“消灭东突厥斯坦文化”,“强迫东突厥斯坦穆斯林接受佛教”(如“东突民族解放中心”与美国密歇根大学制品中心联合制作的《当代新疆》专题片)。{18} 由于这些谎言迎合了某些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需要,所以得到了后者的热情追捧。一些西方反华政客还片面依据这些疆独势力的不实之词来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新疆人权问题”,从而大大助长了这些对西方大国摇尾乞怜的疆独分子的气焰。
按照热比娅等人的说法,似乎新疆的维吾尔人等少数民族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而他们的一切灾难都源于中国政府对新疆的“专制统治”。因此,帮助他们反抗“不民主的中国政府”是西方自由世界的一个“道德使命”。然而事实上,他们从事的活动非但不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反而严重侵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例如,在他们发表的《天堂钥匙》和《要么独立,要么死亡》等宣传品中,充满了各种煽动杀人放火的血腥文字:“在托儿所、学校、商店、市场、车站、桥梁的入口”实施爆炸、纵火和暗杀,“使这些地方任何时候都充满血腥,场面越恐怖越好。”{19}
从这种极端思想出发,一部分当代疆独势力还像其他国家地区的伊斯兰极端主义组织一样,把他们对平民百姓实施的绑架、暗杀、爆炸、纵火、投毒等暴力恐怖活动与伊斯兰教的“圣战”混为一谈,企图以此来制造社会恐慌,破坏政治稳定,进而达到分裂新疆和建立神权国家的目的。例如,他们在私自印刷的各种小册子里,常常断章取义地引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某些条文来美化这些虚假的“圣战”,宣称“参加圣战一次,胜做六十年祈祷”,“当前穆斯林的最迫切任务第一是圣战,第二是圣战,第三还是圣战”。他们还凶狠地威胁那些不愿追随他们参加这些恐怖活动的穆斯林说:“所有的人,鼓手、诗人、毛拉、历史学者、知识分子,都要上前线,立即投身于反汉、杀汉的圣战。凡是不参加圣战和无心圣战者都要像败类一样死去”;“谁敢阻挡圣战,就将作为叛徒处死”。{20}
更有甚者,尽管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恐怖活动在“9·11”之后遭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但是某些利令智昏的疆独分子依然在通过各种方式替这些恐怖活动辩护。例如,总部设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的“维吾尔斯坦信息中心”宣称:“我们不应该被现有的国际法条款捆住手脚,唯一的出路是利用所有渠道、所有形式和所有机会,拿起武器,不怕流血牺牲,打破当前的虚假和平状态。只有这样国际社会才能重视我们的利益,才能重新制定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条款。”{21} 可见,疆独势力以维护人权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的罪恶本质在“9·11”之后并无实质转变。他们煽动的暴力恐怖活动不仅严重侵犯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存权,而且严重破坏了新疆的投资环境,损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的发展权。只要疆独势力一日不除,新疆的人权就难以得到彻底改善,新疆各族人民将永无宁日。
注释:
① 李琪:《“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② 潘志平等:《“东突”的历史与现状》,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82-183页。
③ 厉声:《新中国时期分裂与反分裂斗争》,新疆人民出版社,2007,第86页。
④ 李琪:《“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研究》,第287页。
⑤ 刘卫东:“东突问题中的美国因素”,《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年4期,第1-2页。
⑥ 参阅“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简介”,引自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网站主页(http://www.uyghurcongress.org)。
⑦ 李琪:《“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研究》,第86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98页。
⑨ 包尔汉:《新疆五十年》,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第330页。
⑩ 段德智:《主体生成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380页。
{11}《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2章256节和18章29节,第29页和219页。
{12}“中国回族:温和的穆斯林”,新加坡《联合早报》国际版,2004年9月l0日。
{13} 潘志平:《中亚的地缘政治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66页。
{14} 李湛军:《恐怖主义与国际治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134页。
{15} 马大政、许建英:《“东突厥斯坦国”迷梦的幻灭》,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3页。
{16} 参阅《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第217A(Ⅲ)号决议,1948年12月10日。
{17}《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空,2009年4月13日。
{18} 陈超:《新疆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86-87页。
{19} 潘志平:《“东突”的历史与现状》,第220页。
{20} 潘志平:“‘东突’恐怖主义透视”,载《新疆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61页。
{21} 闰文虎:《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西北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158页。
作者简介:徐?,武汉大学宗教学系教授,博导
本文责编:文丁
(《科学与无神论》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