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逻辑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
——对一篇关于“宗教徒可以入党”论文逻辑错误的分析
《世界宗教研究》期刊2016年第5期首篇刊登题为《简论马克思主义与宗教:兼议宣传无神论与信徒能否入党的两场争论》的署名论文(以下简称“简论”),是作者作为首席专家承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之一。“简论”对最近一些有关坚持无神论宣传和“宗教徒不能入党”文章的观点提出质疑,对马克思主义与宗教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读。
“简论”提出了一些引人注目的观点,但不少核心观点明显建立在错误逻辑之上。本文斗胆撰文请教,希望对提高国家经费支持重大课题项目的严谨度和研究水平贡献微薄之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简论”所涉及观点,本文不完全同意乃至反对,但因篇幅所限,这里专就其逻辑错误进行一些分析。由于“简论”篇幅较长,语言晦涩,本文不便大段引用,为避“断章取义”之嫌,特建议读者与原文对照阅读。
“种属关系”到底是怎么回事
前不久,有论者文章强调指出“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主流话语权和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世界观基础”,“简论”对此强烈反对,认为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偷换成‘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用‘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取代马克思主义”,并一本正经指出“这不是笔误”,嘲笑作者“自打嘴巴”。理由是什么呢?“简论”在这里给读者上起了逻辑课:马克思主义“是一个逻辑上所说的‘种概念’”,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则是“下面的‘属概念’”。“简论”在这里特意用了逻辑学上的“种概念”和“属概念”来显示其学术性。但是,读过逻辑学的人都知道,逻辑学是把上位的、外延大的概念称之为“属概念”,而把下位的、外延小的、被包含于前者的概念称之为种概念。属概念大,是上面的;种概念小,是“下面的”。举个例子,“水果”是属概念,“苹果”是种概念。马克思主义是属概念,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才是种概念,“简论”刚好把两个基本概念弄颠倒了,这个“嘴巴”打错了地方。
在逻辑上区分何者为属、何者为种,更多是为了避免将不同层级的概念混淆使用,犯种属概念并列、错位的错误。在同一论述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既肯定,又否定;当论述者在同一层面肯定一个概念,否定另一个概念时,两个概念一般不应同一或相互包含。日常所谓“偷换概念”,一种常用手段是混淆“种属关系”。比如我们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否定“吃苹果对人有好处”,理由是“吃水果才对人有好处”;否定“某个劳动模范为社会做出贡献”,理由是“这位劳模所在的集体才为社会做出贡献”。因为在这里,“水果”“集体”是属概念,“苹果”“劳模”是种概念。肯定“吃水果对人有好处”并不意味着否定“吃苹果对人有好处”,肯定“这个集体为社会做出贡献”也并不意味着否定集体中的劳模为社会做出贡献。在强调完整表达的语境下,我们可以说人坐在汽车(属概念)上驶向目的地,不能说人坐在汽油或轮胎(种概念)上驶向目的地。但是,在结合具体实际工作的语境下强调种概念的重要性,如加满油、打好气是我们驶向目的地的基础和前提,这种说法也没有错。对加满油、打好气是驶向目的地基础和前提的说法表示愤怒反对,是将第二种语境混淆为第一种语境,逻辑不清导致。
“简论”多次犯了上述错误:比如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主流话语权和主导地位”的说法是错的,理由是我们要坚持包含着“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的主流话语权和主导地位;认为不应论述宗教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关系,理由是不能“把宗教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转换成宗教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关系”;认为“无神论仍然是党和人民事业的理论基石和思想武器”的说法是错的,理由是“竟然用无神论替换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才是党和人民事业的理论基石和思想武器,所以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不是基石和武器;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性条件”说法是错的,理由是只有“理论、道路、方针政策”才配得上称前提性条件,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这一“理论”却不是前提性条件;认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世界观基础”的说法是错的,理由是包含着“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才是基础,等等。如果下位概念不是一个可以单独存在的概念,以上质疑还不失一些思辨上的合理成分。但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系统的理论学说,是马克思主义这一具有伟大历史生命力的科学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当然可以用来指导我们的宗教工作和无神论宣传工作,当然属于基石和思想武器范畴,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世界观基础部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理论、道路、方针政策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性条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流话语权和主导地位,当然也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主流话语权和主导地位,这些不仅是逻辑推导的结果,更是实践所证明的,不是“简论”等几篇宏论所能推翻的。
“简论”不少论断都是基于上述错误逻辑作出的。如指责他人认为党的宗教工作之所以总体上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消解其消极作用,之所以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之所以能够引领宗教逐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因为我们放弃了无神论”“而恰恰是因为我们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对宗教现象作出科学的理论说明并据此制订了正确的宗教政策”的说法是错的,理由是靠“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而制定的关于宗教管理和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才取得了宗教工作的成就。问题在于,难道以上两种说法有丝毫的矛盾之处,不可以兼容吗?取得成就的原因当然有很多,结合实际工作和研究问题的具体语境,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侧重。比如军属表彰大会上,战士深情地对家属说,“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突然有人跳出来反驳,“上级的培养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你都忘了?”恐怕没人会钦佩此人思维严谨。再比如陈毅同志说,“淮海战役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如果有人偏要说这种说法错了,必须完整表述为一是党中央英明领导,二是我们战役战术正确,三是深厚的民力支持,四是战士们勇敢,五是发挥了政治攻势……这样认识问题,如果是为了个人进行思想体操尚有情可原,但用来对付实际工作,就近乎无理取闹了。
“不相干谬误”能掩饰判断错误吗
“简论”认为,“党的宗教工作是无神论者做有神论者的工作”的说法是错的,理由是党的宗教工作“只能”是“执政党及其派生机构(统战部)做宗教信徒及宗教界人士的工作”,上述提法“以信仰为依据”而不是以政治为依据,削弱了“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一“统一战线中‘谁领导谁,谁做谁的工作’问题的根据”,“把无神论者做有神论者工作当作是否坚持统战部门党领导的标志”“很可能搅乱宗教领域的统战工作,还波及宗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这里推理的环节、层级过多,每一个环节都似是而非,属于典型的滑坡式论证,并且犯了逻辑上的“不相干谬误”。
声称要证明一个观点,实际上却在竭力论证另一个观点,或者大篇幅引用与观点并不相干的权威话语和学术常识,就容易犯“不相干谬误”。黑格尔讲过一个故事,一名顾客指责小贩卖的鸡蛋臭了,小贩的反驳理由是,你的围巾和衬衫搭配不当、袜子有洞,有什么资格说我的鸡蛋是臭的?这里,小贩所论证的顾客着装搭配当不当问题与鸡蛋臭不臭问题并不相干,这就是典型的“不相干谬误”。“简论”认为党的宗教工作不能定义为“无神论者做有神论者的工作”,而只能定义为“是执政党及其派生机构(统战部)做宗教信徒及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则提供了“不相干谬误”的最新范本。“简论”作者似乎不知道,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无神论政党,其统战、宗教部门是坚持无神论的机构,而宗教信徒和宗教界人士是有神论者,说党的宗教工作是“无神论者做有神论者的工作”,从世界观的角度来看,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简论”无法对此作出相应且有说服力的批驳,于是拿出党的宗教工作是“执政党及其派生机构(统战部)做宗教信徒及宗教界人士的工作”说法与之相对抗。但仔细一点的读者不难发现,其实两种说法并无矛盾,因为二者根本就不交叉,“简论”提出的这个理由与其要否定的观点完全不相干。
“简论”用两百多字的篇幅列举了大量古今中外各种形态无神论的名称,以不少无神论形态具有不彻底性和局限性为由,反对“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和前提”这一判断。古今中外的各种“无神论”形态是一个总的集合概念,而在马克思主义语境范畴内,我们所坚持的一定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对历史上所有无神论思想基础的总结发展,是无神论的最高形式。马克思宗教观包含无神论,坚持无神论固然不等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全部,但是如果闭口不讲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就谈不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因此说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和前提,并无不妥。以往无神论诸多形态的不彻底性、局限性,丝毫不能撼动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地位。正如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唯物主义也有诸多历史形态,这些形态的局限性也丝毫不能撼动辩证唯物主义的地位一样。这里本文也给某些学者提个醒,在进行大段文献列举和理论引用时,要特别注意这些论证与论点之间的逻辑性,而这正是列举和引用的真正价值所在。否则说了一大套正确的话,如“简论”一样列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诸多文件,但论证部分仅有“两相对照,就不难发现”等寥寥数语,然后就对其所反对的观点下了“不符合中央历来的有关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精神”的定论,这样的“论证”除了给人留下大言欺人的印象,还有何意义呢?
“室内不许吸烟,吸烟可以入内”的类比错了吗
有论者文章指出,“这些年有些学者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以各种方式开具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最近还有人为了绕过中央多次重申的‘党员不能信教’原则,‘巧妙’提出‘信教可以入党’的主张。此中逻辑,就如同‘室内不许吸烟,吸烟可以入内’一样奇怪。”“简论”对此严厉斥责道:“有同志把它比作‘室内不许吸烟,吸烟可以入内’,这是逻辑上非等值的两个判断。前者属党的纪律,规定不许‘吸烟’却偏要‘吸烟’,严重违纪;后者是吸烟者承诺室内不‘吸烟’,甚至进一步‘戒烟’,这是常识。不能因为你是吸烟者,就不让你乘飞机,坐高铁,还以此为由贴出公告不许吸烟者进会场,入影院。”
“简论”用“逻辑上非等值的两个判断”这样的术语继续给读者上逻辑课,但恰恰又搞错了。在讨论中,关键词的含义必须一致,不能随意扩大、缩小或转移。在“室内不许吸烟,吸烟可以入内”这句话里,前后两个“吸烟”的含义完全相同,就是指吸烟这种行为。“简论”“巧妙”地把第二个“吸烟”偷换为“吸烟者”。“吸烟者”是有吸烟习惯或者曾有吸烟行为的人,他入室后有吸烟和不吸烟两种可能,第一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第二种行为是可以允许的,而“简论”以存在第二种可能为由,把“吸烟可以入内”变成一个可以普遍施行的原则。有人还对这种行为予以支持鼓励,当然非常奇怪。“简论”作者不妨试试把“室内不许吸烟,吸烟可以入内”写个条子贴到飞机、高铁上,看看是什么效果。有个小笑话:小明问老师,“做作业时能不能看电视?”老师大怒,“当然不行!”“那看电视时可不可以做作业呢?”“当然可以!小明真是个爱学习的好孩子!”鼓吹“信教可以入党”者在这里耍了同小明一样偷换概念的逻辑花招,可惜广大读者并不是那位不动脑子的老师。
以这个逻辑错误为起点,“简论”故意混淆了一个重要论题“信徒是否可以入党”的含义。说实在话,“信徒可以入党”这一提法,在一些人那里确实容易产生两重理解:一是宗教信徒可不可以在继续信教、不认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情况下入党,二是宗教信徒可不可以在改变自己的世界观,成为一名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之后入党。“简论”认为信徒入党“意味着信徒的进步追求”,不许入党“等于公开申明把两亿多人拒之门外”,“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人改变以往的观念向往中国共产党。他们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而且党组织也会引导他们学习党纲党章。如果他们愿意入室后不‘吸烟’,甚至向‘吸烟者’宣传‘吸烟有损健康’,这有什么不好呢?”这里,“简论”小心翼翼地回避了要求入党的宗教信徒是否必须放弃宗教信仰这个关键点,不知在“简论”作者心中,到底是认为这个问题不说好,还是不好说。
中国共产党是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武装自己的政党,中共党员理应是无神论者。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重申党员“不准信仰宗教”这条政治纪律。这里无疑既包括已经是共产党员的不能信教,也包括了持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入党。如果一位宗教徒希望入党,他就需要改变观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而且这个转变应发生在入党之前。那么,当这位曾经的宗教徒在递交入党申请书时,他就已不再是宗教徒了,而是一名不具有宗教信仰的非党员群众。在历史上极特殊的情况下,这种观念的转变也可以发生在入党之后,但党组织也应积极开展教育,帮助其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如果故意把这种特殊情况,表述为一般的“宗教徒可以入党”,表述为一种可以普遍实行的政策,这就为宗教进入党内开了大门,这恰恰是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内的中央一系列文件所不能容许的。
一个时期以来,有的知名学者多次撰文宣扬: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理想“并不在同一层面,不具有同一纬度”“在实际存在中应该可以和平共处、和而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也将改变或至少触动、影响当今无产阶级政党的无神论理解及态度”;党员不能信教“只不过仍是一些人观念上或表述上的‘禁区’而已”;“尚没有改变或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仍可以允许其入党”,党组织也不要“强求其放弃宗教”,甚至赞成党内还要尊重其原来的宗教信念的所谓“原则”。由这些观点到现在“宗教徒可以入党”的说法变化轨迹,可以看出,在中央的三令五申之下,“党员可以信教”的观点不好一说再说了,于是换了“宗教徒可以入党”的说法继续宣扬。这才是我们应予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