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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两个语境(3)

时间:2014-02-26 20:43来源: 作者:徐麟 点击:
二、刘澎研究员 中国宗教的问题很多,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教关系模式不合理,政教不分、政高于教、处理宗教问题不通过法治,现有宗教管理体制低效、僵化、无力应对宗教方面问题,缺乏对宗教问题的相应的制度安排与配
  


  二、刘澎研究员


  “中国宗教的问题很多,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教关系模式不合理,政教不分、政高于教、处理宗教问题不通过法治”,“现有宗教管理体制低效、僵化、无力应对宗教方面问题”,“缺乏对宗教问题的相应的制度安排与配套政策”。“回顾中国过去六十年的历史,如果我们从建国开始就能对宗教的性质、作用、功能有一个科学、客观的认识,一个合乎实际的定性、定位,宗教在中国的存在就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样子了。”

 “从政教分离的角度看,‘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并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以‘政教不分’与‘行政控制’为特征的中国现行的政教关系模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推行的政教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尊重个人的自我选择权,保护其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保持各自的准则与领域,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的法律与政治道德基础,也应是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


  “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传统解释,宗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不是中性的,当然更不可能是积极的。宗教之所以至今在我国仍然被认为是一个高度”敏感“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问题,许多人一提宗教就紧张、就害怕、就联想到”敌情“,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宗教的基本看法还囿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观念上没有走出把宗教定性为社会消极因素的误区;宗教问题被严重地泛政治化,因而在涉及宗教问题时,人们总感到有某种风险,总是倾向于一种防范、限制的心理。”


  “‘爱国宗教组织’的定位是以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目标为己任,也即是这些团体是具有明确目的的宗教-政治组织,而不是纯宗教组织。在以争夺信教群众为衡量标准的宗教市场的竞争中,其宗教性、神圣性与宗教功能当然无法与以专门为宗教信徒提供宗教服务、精神信仰产品为宗旨的非官方宗教组织相提并论。……现在‘办好教会’,‘培养爱国宗教力量队伍’竟奇怪地成为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自己的工作,躺在政府身上的‘爱国宗教组织’成了在信教群众中难以发挥作用而国家又无法扔掉的包袱。而非官方宗教力量也正是利用了‘爱国宗教组织’缺乏‘神圣资本’的软肋,才在政府的不断打压下,得以发展。”


  “迄今为止,中国的官方信仰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被作为宗教化了的官方意识形态已经六十年了,要把它继续摆在中国社会精神支柱与核心价值的地位,作为全国人民信仰的共识,只能是脱离实际的一厢情愿。”


  “在对待群众个人的信仰问题上,党应该承认大多数人没有宗教信仰、没有道德约束对国家有百弊而无一利这样一个事实。”“国家应把宗教管理模式由行政管理转变为法治管理,强化宗教立法,用法律规范和调节涉及宗教的一切问题,允许宗教在法律范围内竞争、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对各种精神信仰产品的选择自由。”


  “此外,党可以把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和精神产品的供应作为私人事务交还给宗教(如同中国古代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改变党作为最大的精神信仰产品提供者的角色(目前党提供的精神信仰产品带有极强的政治色彩,虽然形同虚设,但在形式上还要维持供应,结果只是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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