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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辨析(4)

时间:2014-02-22 23:33来源: 作者:徐麟 点击:
四、如何使新的宗教事务概念与宪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起来 前文已经指出,我们可以用宗教团体及其组成人员日常用来体现自己的宗教信仰的一切事务来界定宪法第36条中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所使用的宗教事
  
  四、如何使新的“宗教事务”概念与宪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起来
  前文已经指出,我们可以用“宗教团体及其组成人员日常用来体现自己的宗教信仰的一切事务”来界定宪法第36条中“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所使用的“宗教事务”概念。那么“宗教团体及其组成人员日常用来体现自己的宗教信仰的一切事务”是不是“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呢?从字面上看不完全是。笔者认为,“宗教团体及其组成人员日常用来体现自己的宗教信仰的一切事务”包含两个部分,其中之一可以被归结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例如举行大型宗教聚会和面向全社会的宗教慈善事业;而另一部分则不是,例如宗教信徒个人出声或不出声的念经祈祷和为表达本人信仰虔诚而采取的压抑个人正常生理欲求的苦行。就是说,宪法第36条中的“宗教事务”仍有一部分属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憧憬的只有在理想的社会状态下才能完全实现的公民“个人的私事”。由于这部分“宗教事务”的纯粹私人性质,它们就不应该成为政府管理的对象,而属于有关宗教的教规、教义和教会传统所调节或制约的范围。如果笔者的这个观点成立,那么如何在社会生活中落实宪法第36条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前文已经谈到,从宪法第36条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表述中很容易推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是可以或应该受非“外国势力”的某种势力支配的,这种势力在现阶段就是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经肯定有一部分“宗教事务”可以不受政府的支配,那么它们究竟受谁的支配?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本质的论述。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反杜林论》)列宁也说过:“现代宗教的根源就是对资本盲目势力的恐惧,…因为人民群众不能预见到它,因为它使无产者和小业主生活中随时随地都可能遭到,而且正在遭到‘突如其来的’、‘出人意料的’、‘偶然发生的’破产和毁灭,使他们变成乞丐,变成穷光蛋,变成娼妓,甚至活活饿死。”(《列宁选集》,第2卷,第379页,人民出版社,1960)这一切又正如马克思所言:“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也是“现实的苦难的抗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人民出版社,1972)。
  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者在从事宗教活动(而不是世俗的社会活动)的时候是没有“自我”的,即使是在从事纯属“个人的私事”的那一类宗教活动的时候。站在他们的立场看,一切都受某种超人间的外部力量的支配,这种力量被通称为“神”。显然,纯属“个人的私事”的那一类宗教活动也不例外。换句话说,我们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肯定的可以不受政府支配的那一部分“宗教事务”仍然逃不过“神”的支配。
  在我国现有的五大宗教中,道、佛、伊、基四者所供奉的主“神”是纯粹超人间的。我们识别冒用宗教名义建立的邪教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它的信仰体系中有没有被现实人格化的主“神”。在一定程度上这四种宗教的不同的教派或地方教会组织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在我国,没有自主权即一切听命于外国人的以这四种宗教的名义建立的教会组织是非法的、不允许存在的,有关部门把它们统统归入邪教而予以打击。所以这四种宗教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可以完全做到的。这一点似乎不存在争议。
  需要认真对待的是天主教的“神”。
  天主教的特点,首先是它的普世性,即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它的信徒。其次是它的集权性或领袖的唯一性+至上性,即它的任何一名信徒都相信教会是“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从而自觉地服从罗马教皇(教会内部的称呼是“教宗”)的领导。《圣经》上说,教会是天主即“圣父”委托他唯一的儿子即“圣子”耶稣基督一手建立的。耶稣基督被迫害至死,三天后复活升天,而把教会交给他所拣选的12名使徒(宗徒)继续管理,其中伯多禄居于首位,被称做“宗徒之长”,全权代表基督来领导全体宗徒和此后历代接受宗徒职位的主教以及全体神父、修士修女和平信徒,这位伯多禄就是第一任罗马教皇。一言以蔽之,罗马教皇就是“基督在世的代表”。教会的传统规定,尽管伯多禄和他的继承人(迄今为止已有200多位)都是人,但他们都享有在当信、当行的教义上永无谬误的特权,就是说,凡由他向全世界宣布的信仰道理都是真理。当然,天主教会也强调这种特权不属于世俗性政治层面而只具有信仰意义。在种类繁多的教义中,这一点是天主教信仰的重要基础。天主教徒与其他基督信徒的区别就在于是不是承认罗马教皇的信仰权威并与他保持信仰上的一致。正是基于这一点,在我国与梵蒂冈城国(罗马教廷和教皇所在地)互不承认对方存在的外交背景下,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特别批准了我国天主教团体关于允许天主教的信徒恢复每天为教宗祈祷的传统的请求。
  问题就出在如何考量身为“基督在世的代表”即“神的代表”的教皇所从事的“人”的活动。 
  我们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肯定的可以不受政府支配的那一部分“宗教事务”,就天主教而言,实际上是在教皇以“神”的名义支配下进行的。这个事实一方面引起我们某些深层次的思考,另一方面则可以给我们以表面操作方式的启发。
  历史上天主教会曾经是马克思主义的死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就是在同天主教会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然而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风风雨雨之后,矛盾的双方都有了重大的改变: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形式和社会地位,而现代的天主教会已经对做为一种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容忍。这是我国政府与梵蒂冈城国政府(罗马教廷)在隔绝数十年之后开始进行建交谈判的意识形态前提。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居于指导地位,这一点已被载入宪法,也就是说,任何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挑战都是违宪的,是应该受到法律惩处的。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下,党中央制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处理现实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有的已被载入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的正在准备采取法律形式。我国的天主教会虽然按其本来意义是从属于教皇的一个地方性教会,但它做为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却不能够逸出我国法制体系的规范。宪法第36条的规定当然是它所必须遵守的。这样,数百万我国天主教徒便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信仰教宗(包括接受他的一切指令),就必然违宪,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如果遵守宪法,就必须拒绝接受教皇的一切指令(即放弃对教皇的信仰),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天主教徒。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我国的天主教会始终处于某种分裂局面,或者说始终存在着一股能量很大的地下教会势力,其源盖在于此。中梵建交谈判走进死胡同且至今不见柳暗花明,表面上是由于罗马教廷不顾我国政府的严正警告而举行的千禧年“封圣”,但根子亦在于此。
    我们可以做一个换位思考:由于教皇既是人又是“神的代表”,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灵活考虑他的角色定位。在把他当做谈判对手和政府首脑的情况下,他显然是人,我们必须坚决拒绝他在政治上做为“外国势力”之一对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所做的任何形式的支配;而在涉及且仅仅涉及广大天主教徒的信仰的层面,他就是“神的代表”,而神是不分国界的,对于他以教会最高领袖的身份按照约定俗成的历史传统对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发出的指令,只要这类指令的贯彻实施不至于妨碍我国主权的行使和影响国家安全,我们大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像对待天主教徒每天为他做祈祷一样。至于什么时候把他当人,什么时候把他当“神的代表”,则完全取决于我国实际利益的需要。在具体操作上,似乎非常简单:只要以“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做宪法第36条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中“宗教事务”概念的司法解释,这个困扰了我们几十年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中国佛协《研究动态》2002年第3-4期连载,署名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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