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辨析(3)
时间:2014-02-22 23:33来源: 作者:徐麟 点击:次
三、中央对宗教事务概念所做的最新界定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规定: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
三、中央对“宗教事务”概念所做的最新界定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规定: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抓紧制定全国性宗教事务条例,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在行使管理职能中要接受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
这段话也有三层意思:
1、“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这里同样回答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一语所涉及的3个问题:
①依什么法?依“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②宗教事务是什么?宗教事务是“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
③政府用什么方式进行管理?用“行政”的方式进行管理。
与6号文件不同的是:①突出了“宪法”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以具体的可触摸的“规范性文件”一语取代了主观色彩较浓的“政策”概念。②强调了“事务”概念与特定主体的“利益”或“权益(权利和利益)”的内在关联,使原来规定的“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即“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和所得到的结果”落到了实处。就是说,“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改为‘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笔者注)的贯彻实施”,目的是恰当地解决发生在宗教与社会两个对等的主体之间且涉及对方“利益”或“权益”的问题。该问题有两类:一类是“关系”,它同两个主体都有关,其状况受历史传统和现行法律体系的制约,基本上是静态的;一类是“行为”,它只同两个主体之一有关,其状况受该主体自身“利益”或“权益”的制约,是动态的。③把“监督”权从政府的职权系统中剥离出来。就是说,政府做为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宗教事务管理上的重要体现。
2、“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这仍然是对政府保护宗教的职能所做的规定。与6号文件不同的是它把政府所面对的三个客体(“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合而为一(“宗教”),同时突出了“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所谓“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本质上应该涵盖前面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有序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规定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对20余年来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党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发展。
3、“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抓紧制定全国性宗教事务条例,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在行使管理职能中要接受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首先是指出做为一般性司法原则的“属地管理”必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得到坚持,从而肯定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执法性质;其次是把制订具有基本法意义的全国性宗教事务条例的工作做为当务之急,从而满足了社会各界包括党政部门久藏于心的愿望;再次是把对各级宗教工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权交给了“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有关方面”,从而充分肯定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所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即身为国家主人的权利;最后是强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纪守法”,从而坚持了在法律面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综上所述,新界定的“宗教事务”概念,其内涵已经从政府的一项职能--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转变为宗教和社会两个对等的主体共同构成和参与且彼此涉及对方“利益”或“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其外延则包括此类“关系”和“行为”的全体。就是说,“宗教事务”的主体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一个法人或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客体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一个法人或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只要他(它)同时与宗教和社会两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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