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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政府对基督教在公立学校传播的政策(3)

时间:2014-02-22 10:36来源: 作者:盛华 点击:
(二)节制洋教员权利,禁止校园传教 为了学习西方语言、科学技术,公立学校聘请了诸多洋教习。京师同文馆在开创时期设英、法、俄文馆,各请外国教师一人,均言明只准学习语言文字,不准传教{17}。清末新政,《光绪
  
      (二)节制洋教员权利,禁止校园传教
      为了学习西方语言、科学技术,公立学校聘请了诸多洋教习。京师同文馆在开创时期设英、法、俄文馆,各请外国教师一人,均言明“只准学习语言文字,不准传教”{17}。清末新政,《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1902.8.15)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第六章《聘用教习》规定:“明确学问之与宗教本不相蒙,西教习不得在学堂中传习教规”{18}。
      在1903年3月9日《张之洞致管理大学堂张尚书书》中,张之洞注意到洋教习干预中国教育权,主张对其加以节制:“向来学堂用洋员充总教习,往往多所干预,以揽我教育之权,不无流弊。湖北各学堂洋教习,皆受制于学堂总办。惟师范学堂,有一洋教习,系日本实任视学官,资望较深,故优以总教习之名,然仍订明归该学堂监督节制诸事,皆不能专擅。窃谓各处学堂总教习,不宜轻假洋员,必不得已,亦宜订明归总办监督等员节制,以限其权。”{19} 次年,《癸卯学制》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设立多项条款对公立学校的外国教员加以限制:“一、外国教员宜定权限   各省中学堂以上,有聘用外国教员者,均应于合同内订明:须受本学堂总办监督节制。除所教讲堂本科功课外,其全学事务,概由总办监督主持,该教员勿庸越俎干预”“一、外国教员不得讲宗教   此时开办学堂,教员乏人。初办之师范学堂及普通中学堂以上,势不能不聘用西师。如所聘西师系教士出身,须于合同内订明:凡讲授科学,不得借词宣讲涉及宗教之语,违者应即辞退。”{20}
      此外,省立学校亦明令禁止学堂传教。如袁世凯在聘用美国北长老会传教士赫士任山东省立高等学堂总教习的合同书内载明“总教习遵守学堂章程暨不准传教”。{21} 1897年,江南储材学堂延订洋教习合同写明:“该教习不得教导耶稣天主教中事理。”{22} 1909年,《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章程》有“凡在本堂传教者在严禁例”{23}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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