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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国家观”(3)

时间:2014-02-16 11:24来源: 作者:龚学增 点击: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必须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必须遵纪守法。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必须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必须遵纪守法。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法律政策范围。

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强调了信教公民要爱国守法、国家也要管理寺庙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国家正式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任务。1991年2月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首次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明确提出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问题,指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绝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对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江泽民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绝不意味着宗教活动不受任何约束。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目的是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党的十六大以后,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利用基督教、天主教作为侵略中国的工具这一国情。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深刻揭露了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略中国的企图。

新中国成立以后,割断天主教、基督教和帝国主义的联系成为一个重大问题。1950年5月,周恩来在关于基督教的4次谈话中,强调了中国宗教要由中国人办的问题。他说:“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他还强调:“基督教最大的问题,是它同帝国主义的关系问题。中国基督教会要成为中国自己的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依照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精神,提高民族自觉,恢复宗教团体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势力利用基督教、天主教加剧了对我国的渗透,更突出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重要性。1982年党的19号文件已经正式提出了这个问题。后来,江泽民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要密切关注这一问题。2001年12月10日,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他又强调,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切实加以防范,绝不能贪小利而忘大义。

党的十六大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同样多次强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主要动机和实质并不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而是为了在意识形态领域同共产党争夺群众,就是引导和强化共产党和国家政权与宗教之间的疏离和对立,培养越来越多的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的力量,从根本上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因此,要把抵御渗透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

宗教应辅助国家发展进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执政条件下处理好宗教与国家关系的新任务。经过60余年的实践,从党引导宗教辅助社会进步,逐步发展到使宗教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早在1950年5月,周恩来在基督教问题座谈会上,就要求宗教界研究“怎样服务于人民”,“怎样辅助社会进步”,提出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问题”。这可以说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思想的雏形,为宗教界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我国宗教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经验特别是教训的总结中,在党和政府、理论界、宗教界经过10余年研讨的基础上,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代表党和国家就如何解决好我国的宗教问题强调了著名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著名论断,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项战略目标确定下来。江泽民指出,“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党和国家要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解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在“引导”过程中充分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2006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将宗教关系纳入到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影响全局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五大关系之中。他强调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说明,在新世纪、新阶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明确定位,就是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引导适应”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就是深入处理好宗教关系,通过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进一步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和谐的宗教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宗教工作更人性化,更加贴近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处于更加和睦、协调一致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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