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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国家观”(2)

时间:2014-02-16 11:24来源: 作者:龚学增 点击:
各宗教为国家的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评价宗教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曾出现过重大曲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对宗教不仅全盘否定,而且还采取了禁止宗教活动的办法,严重恶化了宗教界、广大信
  

各宗教为国家的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评价宗教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曾出现过重大曲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对宗教不仅全盘否定,而且还采取了禁止宗教活动的办法,严重恶化了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同党和国家的关系。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拨乱反正,对于宗教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科学的评价,特别是看到了宗教的积极作用。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代表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30年来,“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

1982年,党中央在19号文件中进一步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爱国宗教人士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来说,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做了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

1991年的6号文件又充分肯定了“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002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重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宗教界成为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但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如既往,进一步充分肯定我国宗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2007年,“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理论进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国家尊重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一律平等

尊重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在国家生活中一律平等,是党和国家对宗教的长期的基本政策。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颁布、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特别强调:“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首次公开声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别强调了这一政策的一贯性和长期性。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将国家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政策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定。这期间,李维汉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作了全面的解释:“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自由。”这一经典阐释已经完全转化成了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条文。

改革开放以来,1982年党的19号文件重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该文件同时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强调“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决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六条再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进入21世纪,江泽民不仅继续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长期基本政策,而且特别指出这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体现。与此同时,他又强调贯彻宗教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还要求信教公民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还要开展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性。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总结以往宗教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句话”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第一句话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该方针不仅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观点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放在落实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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