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市场相关的几个概念
1、什么是市场?
市场(market),狭义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是指约定俗成的所有商品的卖家和买家全体。从营销学的角度看,市场是指一群具有特定需求和欲望的潜在顾客,他们愿意以某种有价值的东西来换取卖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这样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和欲望。各类专业市场,如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服务市场等,组成了完整的市场体系;各专业市场在市场体系中互相依存、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市场通过信息反馈,直接影响着人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产品的上市时间和销售状况。市场联结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产、供、销各方,为他们提供交换场所、交换时间和其他交换条件,以实现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经济利益。
2、市场有哪些类型?
a、按购买的目的和购买者身份划分
消费者市场——指为满足个人消费而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和家庭所构成的市场。
生产商市场——工业使用者市场或工业市场。
转卖者市场——中间商市场。
政府市场——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市场为政府部门购买货物、工程、劳务的行为。
b、按照企业的角色划分
购买市场——企业在市场上是购买者,购买所需要的产品。
销售市场——企业在市场上是销售者,出售自己的产品。
c、按产品或服务供给方的状况(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划分
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垄断市场
不完全垄断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
寡头垄断市场
d、按交易对象的最终用途划分
生产资料市场
物质生活资料市场
精神生活资料市场
e、按交易对象是否具有物质实体划分
有形产品市场
无形产品市场
f、按交易对象的交货时限划分
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
3、什么是商品?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狭义的商品仅指符合定义的有形产品;广义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外,还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种商品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因而具有多方面的有用性。价值反映了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
生产者生产一种商品,是为了取得它的价值;消费者购买一种商品,则是为了取得它的使用价值。可见,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如果只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或只是无偿地提供给别人使用,都不是商品;只有通过在市场中的交换把它卖出去,才能使它成为商品。
在市场中,买和卖都是人的行为,故买卖双方都是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则是所有商品,它们既可以是有形的物件,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和“证券”, 还可以是有形的服务,即人的“劳动”,比如第一、第二产业的间接服务和第三产业的直接服务。
二、与宗教相关的几个概念
1、什么是宗教?
在英语中,宗教(Religion)一词源自拉丁语的Religio,意指“连接”。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M. T. Cicero, 前106-43)在其著作《论神之本性》中使用了拉丁文relegere,意指在敬神行为上的“集中”和“注意”。同时他还使用动词religere,指在神灵崇拜上的严肃认真。公元4世纪,古罗马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A. Augustinus, 354-430)也使用religare一词,指神人之间、神灵之间的重新结合和联盟。古希腊人虽有表达对神的敬畏、虔诚及与之相关的戒律礼仪,却未形成宗教的特定概念。西塞罗在其著作《论神之本性》中使用过Relegere(意为反复诵读、默想)或Religere(意为重视、小心考虑),可见他当时认为在神的敬拜上需集中注意,又需严肃认真。另外奥古斯丁在《论真宗教》及《论灵魂的数量》皆用过Religare,代表人、神与灵魂间的重新结合,以人神联盟说明人与神之间的密切关系。奥古斯丁又在《订正》及《上帝之城》中使用Re-eligere来表示人在信仰上的重新抉择及决断,人需要靠重新考虑和选择与神修好。故Religio一词在拉丁语的原意应为人对神圣的信仰、义务和崇拜,以及神人之间的结合修好。
近代西方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倾向于把宗教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宗教是对神明的信仰与崇敬,或者一般而言,宗教就是一套信仰,是对宇宙存在的解释,通常包括信仰与仪式的遵从。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在《宗教的本质》著作中指出,人的依赖感是宗教的基础。自然是人生存的基础和依赖的最初对象,是宗教的原初对象。人依赖的自然对象各不相同,自然宗教因而也就有众多的神。而自然事物、自然现象乃至动物之所以被崇拜为神,是由于人为了实现摆脱依赖的愿望,从人的立场把所依赖的对象想象成为像人那样的东西,把自然看作是具有人性的东西,而后又崇拜它。自然宗教的神是人把自己的本质依附于个别的具体的自然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人由物理实体变为政治实体时,当君王的占有、决定统治着、支配着人的时候,自然宗教就为精神宗教即一神教(基督教)所代替。宗教的普遍特征表现为信教者的祈祷、仪轨、冥思、音乐和艺术形式,此外,宗教还常常和社会及政治相互交织。宗教的特征可以集中表现为特殊的超自然现象,形而上学,出自于宗教法律的道德要求或生活方式。宗教也包括了原始的文化传统、神圣的著作、历史神话,还有个人的宗教信念与经验。宗教的发展可以从不同的文化中提取许多形态,同时伴随着各种文化的差异。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以下是近代西方其他大师级人物对宗教的诠释:
门辛(Mensing Johannes,1475-1547):“人与神圣真实体验深刻的相遇、受神圣存在性影响之人的相应行为。”
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43):“宗教是人对神的绝对依赖感。”
缪勒(Müller, Friedrich Max(imilian),1823-1900):“人对于无限存在物的渴求、信仰和爱慕。”
泰勒(Edward B.Tylor, 1832-1917):“对灵性存在的信仰。”
弗雷泽(James George Frazer,1854-1941):“人对能够指导和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讨好和信奉。”
施密特(Schmidt Wilhelm,1868-1954):“人对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或觉。”
奥托(Otto,Rudolf,1869-1937):“对超自然之神圣的体验,表现为人对神圣既敬畏而向往的感情交织。”
蒂利希(Paul Tillich,1886-1965):“宗教是人的终极关切。”
海勒尔(Heiler, Friedrich,1892-1967):“人与神圣的交往、相通和结合,是对神圣的生动经历。”
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幻想的反映、相遇或相应行为、绝对依赖感、渴求、信仰和爱慕、迎合、讨好和信奉、知或觉、终极关切、交往、相通和结合或生动经历),宗教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但它绝非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即不具有价值,因而不可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这种“商品”能够进入的市场,即所谓“宗教市场”,从理论上说,应该由一切具有宗教需求和欲望,并且愿意和能够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满足该需求和欲望的顾客构成。但在实际上,在理想的状态下,宗教需求和欲望完全是当事人的私事,根本不需要付出其它代价再经由他人(对方)的赋予即“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满足。
把宗教当成商品来贩卖的典型事件是在天主教会持续了400多年的赎罪券出售。事件中的卖家是教皇,而买家是欧洲各国的平信徒。基督教有一种独特的救赎哲学,认为人类从始祖亚当、夏娃开始就违反了上帝的意旨,犯有“原罪”,以后又不断违背上帝的规条,罪孽深重。上帝为了拯救人类,特意派耶稣基督降临人世,传播教义,并且以耶稣被钉上十字架来替人类赎罪。耶稣以后的人类只要信仰上帝,就可以赎罪得救,在末日审判时升上天堂。以后基督教士便宣布他们作为耶稣基督门徒的继承人,具有赦罪的功能。罗马天主教会宣称,耶稣以及后来殉教的宗徒的血,用以赎免人类的罪孽绰绰有余,积累下来形成“圣公善库”,可以由圣伯多禄接班人即罗马教皇执掌,代表天主来救赎特定人物的罪孽。到了1095年,教皇乌尔班二世(Pope Urban II),发动第一次十字军运动。为了让十字军战士安心服役,他宣布所有军人的罪罚都可以获得减免,而以发给每人一张的赎罪券为凭据。天主教会原有凡到罗马朝过圣的人都能够得到救赎的传统,后来乌尔班二世的继承人便索性宣布去不了罗马的人,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来换取证明当事人已经朝圣的文书,以享有朝圣后所获得的救赎,这份文书也被称做“赎罪券”。1313年天主教会开始在欧洲兜售此券。到了16世纪初,出身于佛罗伦萨豪门美迪奇家族的教皇利奥十世(Leo X,1513-1521)为兴建圣伯多禄大教堂,把售卖赎罪券当做筹款的途径。他宣布只要购买赎罪券的钱一进钱柜,购买者的灵魂就可以从地狱升到天堂。这是罗马天主教会掠夺西欧各国人民钱财的卑劣手段。赎罪券变质为教会搜刮钱财的工具,引起了教士和信徒的普遍不满,马丁•路德写成九十五条论纲加以斥责,由此引发宗教改革运动,形成基督教历史上的第二次大分裂。1562年,天主教天特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Trent)不得不决定停止赎罪券的发行。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也有类似于发行赎罪券的现象,即从唐初到清初的度牒制度的非正常执行。度牒是朝廷发给公度僧尼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凭证,僧尼持有它,不但身份可以得到官府保障,还可以免除地税徭役的负担。度牒制度的正常执行完全是一种政治行为,不涉及宗教层面。度牒制度的非正常执行有两种表现:一是官府可出售度牒,以充军政费用;二是豪强兼并之家买卖度牒,从中渔利,甚至有人伪造度牒出售。这就把宗教当成商品了。
上述两种现象能不能证明中外历史上宗教市场的存在呢?不能。关键在于构成该市场的顾客通过交换的方式来满足的需求和欲望已经远离了宗教。赎罪券即赦罚券,当代天主教会仍在颁发,通常被称做“大赦”。“大赦是教宗以其最高权利给教友们分施基督及历代圣人们的补赎宝藏,能使教友在获得告解赦罪以后,籍以免除罪的暂罚。大赦只有教宗能赐给,别人只有在得到教宗的允许或受法律委托条件下才能分赐。现今的大赦只有全大赦和限大赦之分。1、全大赦:免除罪过应得的全部暂罚;2、限大赦:免除罪过应受的部分暂罚。为得大赦,1、应是已领洗入教者;2、在完成指定善功时,灵魂有宠爱;3、有得大赦的意向;4、按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善功。”[1]这里面没有金钱的位置。度牒制度当代中国佛教仍在使用,《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要求出家的人……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历史上对度牒的滥发是把它货币化,其落脚点完全是物质利益,与作为抽象概念的宗教已经没有关系了。
2、宗教如何构成?
一个社会现象之所以成为宗教,是因为它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宗教的思想观念及感情体验(教义),二是宗教的崇拜行为及礼仪规范(教仪),三是宗教的教职制度及社会组织(教团)。
宗教的教义即人的神观及对神的敬畏心态,是整个宗教的内在因素及核心所在,故“对神的信仰”乃是一切宗教的根本。宗教信仰的对象被人理解为一种超自然而又控制自然的神秘力量或神圣实在,它被视为万物的起源和归宿,一切存在的根基及依据。“神学”是自觉宗教对神灵观念的解释,它在宗教传播、历史演进、人类进步中不断被调整修正。自发宗教则不具备神学体系。教义是宗教的理论体系,教仪则根据它来规范信教者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基督教为例,其内容包括祈祷、祭献、圣事、礼仪、修行和伦理规范。宗教的教职制度及教团体系是宗教的最外壳,却又不可或缺。它使宗教有了可见的外在形体,从而对社会起作用。它的形成充实了宗教,补足了教义及教仪,从而凸现了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历史现象不同的独特性。
3、宗教在中国如何传播?
a 历史上
宗教传播是文化传播的一种形式。历史上宗教在中国的传播可以元朝为例加以说明。
元朝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种宗教并存,萨满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在当时都受到统治者和人民的接纳。元朝立国之前,成吉思汗及其子孙西征西亚与东欧,南征西夏、金和南宋,建立了横跨欧、亚的蒙古帝国。首先是在乃马真称制三年(1244),镇守河西及秦陇地区的孛儿只斤·阔端(1206—1251)遣使至吐蕃,召请乌斯藏喇嘛教首领萨迦班智达;贵由汗二年(1247)在凉州会见萨迦班智达,议定吐蕃归附条件,由萨迦班智达致书吐蕃僧俗首领,劝说归附,确立了蒙古对吐蕃的统治,逐渐形成了统一全藏的政教合一政权,迎来了喇嘛教即藏传佛教发展的黄金时期。其次是西亚残败的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大批归降或被俘,组成“西域之军”,1260年孛儿只斤·忽必烈(1215—1294)开始统一全中国,这些人在各地屯驻,与汉族、蒙古族通婚繁衍,形成了新的民族——回族即中国伊斯兰信仰群体,并将该宗教信仰保持至今。在其它地方,依附于皇权的传统的萨满教[2]、佛教[3]、道教[4]继续流传。曾在唐朝流传200余年的被称做景教的基督教一度在中原湮没无闻,只在西域各民族中存在少数信仰者。元朝初年景教随军再次传入中原,号称也里可温;不久天主教罗马教皇又派来主教建立汗八里教区。虽未遭遇社会抵抗(也里可温与天主教之争是基督教的内部冲突),但信徒主要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构成,没能够在崇尚儒释道的汉民族中扎根。元朝灭亡,基督教便在中国第二次销声匿迹。
b 近代以来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西方国家开始向亚洲非洲和美洲等地扩张进行殖民活动,基督教会派出大量传教士,把基督的福音灌输给当地人民。在长达几个世纪的传教中,西方国家政府和教会运用武力,迫使殖民地国家接受不平等条约,把传教活动列为条约的重要内容。他们在殖民地建立教堂,用各种手段诱迫人民信教,推行殖民教育,基督教的势力从此急剧扩展,成为世界上信徒最多、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宗教之一”[5],中国也不例外;二是“1937年后日本在台推行‘皇民化’政策,规定所有寺庙都改为神社,佛寺的器物、制度和僧服、仪轨均仿效日本,使台湾的佛教彻底日本化”[6]。
从清朝末年开始,保障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历代执政集团的共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执政以来,始终坚持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宪法》(1982)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数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种宗教在中国大陆的传播既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和协助,也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或管制。在这个意义上,宗教既作为一种意识形式与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哲学等“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7]共同构成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的观念上层建筑,又作为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与民族、政党、军队、武警、国家机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医药卫生事业、学校、公私企业、社会团体、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等共同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队伍;既不是任人选购的商品,也不是貌似“宗教”商品的买方或卖方。现在不信仰宗教却可能在某地某个时刻皈依某个合法宗教的公民个体绝不会像在任何类型的市场购物那样随心所欲出钱购买标有定价的宗教身份或参与宗教活动的资格,而只能在向特定的合法宗教团体或它的负责人正式表达自己的信教愿望之后按照相关法律和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通过特定的仪式成为该宗教的正式成员。宗教在中国大陆的传播与商品在中国大陆的流通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也就是说,宗教与市场没有任何关系。
总而言之,在当代中国,宗教不是劳动产品,宗教没有价值,宗教只在信教者本人身上有使用价值且不能被用于交换,因此它不是商品,没有资格进入市场。宗教在当代中国的流通有其特定的范式,根本不存在以政府或宗教团体为卖方,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任何一位公民为买方的宗教市场。“当代中国的宗教市场”是一个伪概念。
三、宗教市场论和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论的基本观点
“宗教市场论”(Economics of Religion)是个舶来名词或概念,亦被译作“宗教经济学”、“宗教经济论”、“宗教理性选择理论”[8]等,它的制造者是美国贝勒大学教授、著名宗教社会学家罗德尼·斯达克(Rodney Stark)。它“把宗教理解为理性的、相当明了情况的行为者选择‘消费’宗教‘商品’,就像他们消费世俗商品时权衡代价和利益一样”[9]。在《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一书中,“斯达克认为,在一些主要元素上,宗教系统与经济系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可以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宗教现象的分析上。宗教市场的构成包括:宗教产品的消费者——一般信徒:佛教居士、基督教平信徒等;产品的供给者——教职人员:和尚、牧师、阿訇等;宗教产品——各种形式的活动。”[10]2001年3月,一位中国大陆经济学家撰文认为该书的一个基本定性是“在经济学家很少涉足的信仰领域里建立了人类宗教行为的经济分析框架”,并初拟了一个中文书名《信仰的行动:对宗教的世俗解释》,推荐给国内出版社翻译。他认为:“斯塔克最重要的贡献,就是论证了效用主义的行为如何可以从‘现世’报酬的计算过渡到‘来世’报酬的计算。正是这样的论证提供了宗教行为的世俗解释。”[11] 2004年1月,该书中译本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次印刷5000册,很快售罄;2007年第2次印刷。……短短几年之内,出现了10数篇书评。众多硕博士论文将其作为新的理论形态予以运用,相关的课题研究亦纷纷出现[12]。不仅在学术界,‘宗教市场’实际上已经成为宗教界、政界以及媒体的流行词汇。同时,对这一理论范式的口头质疑从未停息,2008年,相关的讨论与批判文章正式出现。”[13]
在运用宗教市场论研究当代中国宗教的学者当中,首屈一指的是现任美国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杨凤岗教授。他把宗教市场论判为“宗教的经济学研究进路”[14],以自己的“全力集中关注具有特殊宗教和政治传统的当代中国宗教现实”[15]的《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16]论文,在“经济学进路可以适用于中国,但却需要提出一个不同的理论模型来解释中国宗教市场的复杂性”[17]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个“既用于解释非制度化的宗教,又用以解释制度化的宗教”的“三色市场模型”[18]。他对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评估如下:
宗教市场最重要的变化通常是管制(regulation)或取消管制(deregulation)。广义上,管制可以包括用以管理宗教事务的所有法律和规条。管制的实质在于限制。在所有共产党统治下的国家,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实行高度的宗教管制。在垄断或寡头统治的宗教经济中,管制不仅是对其它宗教实施禁绝,而且也会对所支持的某个(些)信仰施加一定的限制。为了换取政治庇护或特权,获准的宗教必须接受政治限制。国家可通过获准的宗教对越轨宗教行为实行密切监管。自1949年中共在中国大陆取得政权以来,党和国家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减少、甚至消灭宗教。然而,这种压制性或限制性管制并未奏效。在高度管制下,宗教不仅存活下来,而且开始复兴。若经济学的理论是正确的,则必定有某些看不见的市场力量在发挥作用。高度管制的宗教市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红市、黑市和灰市。红市(a red market)是由所有合法的(官方批准的)宗教组织、信众和宗教活动构成,又可以被称之为“开放市场”(open market),因为其中的宗教交易是公开进行的。然而,这个市场又不是对所有的宗教组织都同等开放。而且,开放市场中官方批准的宗教组织必须遵守政治权威的命令。在共产党统治的社会,开放市场带有“红色”印记——官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一种颜色。这种红色印记体现在神职人员的言辞、神学话语和获准宗教组织的宗教实践上。黑市(a black market)是由所有非法的(官方禁止的)宗教组织、信众和宗教活动构成。黑市中的宗教交易是在地下或秘密地进行。灰市(a gray market)是由所有合法性/非法性地位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状态的宗教和信仰组织、信众和宗教活动构成。这些组织、个体和活动处在宗教管制的一个灰色地带——可以视其为既合法又非法,或者既不合法又不非法。三色市场模型的核心概念是灰市。它包括两类宗教实践:(1)现存合法宗教组织的非法宗教活动和(2)以文化或科学而非宗教的形式所展现的宗教或信仰实践。由于宗教供给者和消费者对不利法规的反应非常灵活,因此,权力部门几乎不可能对模棱两可的宗教交易实施管制和(或)执行这种管制。三色宗教市场理论的核心是:1、只要宗教组织在数量和活动上被限制,黑市就会出现(即使个人会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就是说,当国家对某些宗教交易的禁止达到某些市场区位(market niches)的宗教需求在开放市场中无法得到满足的程度时,黑市就会出现来填补这个空缺;2、只要红市是被限制的且黑市遭到压制,灰市就必然会出现,在灰市中,个体寻求非正式的宗教实践和另择信仰,如毛主席个人崇拜或气功,另一种情形是,合法存在的宗教组织通过提供非法的宗教服务来逃避管制;3、宗教管制越严厉,宗教灰市就越大。结论是:宗教高度管制社会中的灰市很可能是庞大和变动不止的,这使宗教管制成为一项难以进行的艰巨任务。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对宗教供给者控制设限。外国传教士被视为西方帝国主义的一部分而遭到驱逐,邪教或异端教派被认为是反动会道门而被禁止。此外,对于主要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因难以对其进行根除且它们对孤立的政体具有外交价值而被整合到国家的团体中。原先各大宗教中的宗派或教派体系被解散和禁止。五大宗教各自被迫实现内部统一。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宗教需求和供给全被禁绝。1982年,宗教宽容被正式重申,写入《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现在著名的“19号文件”)。在政府批准的“爱国”协会下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享有合法地位,而五大宗教协会之外的任何宗教组织或其它宗教都不予以承认。此外,19号文件明令禁止在被允可的宗教场所之外传教,并且指示,除宗教场所外,必须坚定推行无神论宣传。自1982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通过下发文件、颁布法规和运用行政命令的手段,逐渐加强对宗教供给的控制。1991年,中共出台6号文件,要求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并扩增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局的人数。1994年,国务院颁布两项法规,要求所有的宗教组织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禁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传教。1996年,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颁发了一条联合命令,将宗教活动场所建造审批权集中到省级政府,限制寺庙和露天佛像的建造。1999年,法轮功作为“邪教”被禁,其核心领导被捕,创立者逃往美国避难。在初次粉碎法轮功之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随后,省级政府针对宗教团体出台了许多“暂时性”或“草案性”法规和行政命令,这些法规命令已被吸收纳入2005年3月1日实施生效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全面禁绝解除后,尽管控制力度不断加大,但宗教信众人数急剧上涨,超出了规定的增长规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权力部门一再声称中国大约有1亿宗教信徒。若事实如此,全部人口中的宗教信徒比例还不到9%(13亿人口中有大约1亿的宗教徒)。然而这只是那些在权力部门视野之内的信徒,即红市中的宗教信徒。许多宗教信众并不在红市,而是在黑市和灰市。政府批准的教堂、寺庙和清真寺受到诸多约束和限制——它们包括“受国家监管、要求牧师(和其他宗教教士)进行政治学习、对可接受的讲道题目的相关限制及干预教会人事事务”。一些限制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另一些则隐含在中共的有关文件中,而大多数限制是地方官员的任意专断。在宗教红市,中国的权力部门对官方批准的宗教并未一视同仁。宗教黑市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地下天主教。中共权力部门几乎得不到天主教神职人员的合作。如今,地下天主教会具有良好的组织。地下天主教主教会议与得到官方批准的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的“中国天主教主教会议”并行运作。“大概600-800万的天主教徒与所谓的地下教会有关”。尽管自1979年以来,在“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支持下,许多基督教堂重新开放,但不少的“家庭教会”仍继续在地下活动。由于家庭教会的存在和活动是非法的,它们“易于遭受更具强制性和惩罚性的国家行动,包括身体骚扰、拘留、罚款、劳改或刑事诉讼及监禁”,然而,家庭教会遍布极为广泛,以致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根除。某研究所估算的基督徒总数大约为5000万,当今中国80%的基督徒是在地下活动。中国当今宗教灰市的范围有多大?通过以上各部分的估算,我们可以说大约有1亿的信众是在红市,差不多有2亿信众是在黑市。若这一估算是准确的,那么大约有10亿人既不在宗教红市,又不在宗教黑市。如果80%以上的中国人对超自然信仰保持至少是一种开放的心态,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或地下宗教活动仅能吸纳一少部分人的情况下,就必然存在着一个拥有众多潜在宗教消费者的庞大宗教灰市,尽管其中可能有很多人的宗教性需求未得到满足,或有待唤醒。当较严厉的管制使那些原先属于灰市的宗教市场变成黑市时,不可避免会造成两种后果:(1)黑市扩大化和(2)灰市腾空化。对黑市的犯罪化处置可能会减少宗教信徒的总量,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愿意在地下活动,但腾空化的灰市会为新的和具有创造性的供给者开辟空间。随着卡里斯马型和善于经营的个体和组织逐渐填补宗教市场中的空缺区位(emptied niches),灰市的变动性程度开始增加。灰市活动具有模棱两可的特征,所以很难对其进行或实施管制。[19]
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魏德东副教授评论道:“以经济学的基本方法研究宗教,以罗德尼·斯达克的《信仰的法则》的出版为标志,已经获得西方特别是美国宗教社会学界的话语霸权”,“此书中文版在2004年问世后,对中国的当代宗教研究已经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而将中国宗教市场区分为红市、黑市和灰市的三色理论,不仅被看作是该理论在中国语境的灵活运用,更被认为具有普遍性价值,可以推广到世界其他语境中,进而被理解为对宗教市场论的发展。”[20]
四、来自几个方面否定“宗教市场”的说法
1、经济学家张维迎是怎么说的?
2011-07-14 17:15:53张维迎在《南方周末》发表文章《市场制度最道德》,摘要如下:
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假定人是自我中心的,这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没什么不同。关于人性的假设,无论科学的宗教的,古代的现代的,中国的外国的,都一样。亚当·斯密如果不假定人以自我为中心,就不会写出《道德情操论》,也不会写出《国富论》。同样,孔子如果不是假定人是自我中心的,就不会有儒家的道德伦理系统。正因为自我中心的这个本性可能带来问题,人类才需要被教导,才产生了宗教。
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幸福,都不断追求better life。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归纳一下,大概两种:第一,是通过让别人不幸福而使自己幸福,即用伤害别人的方式为自己得到好处。我称之为“强盗的逻辑”。第二,是通过让别人幸福使自己变得幸福。我称之为“市场的逻辑”。仔细想一下,市场的逻辑其实也是宗教的逻辑,所有宗教都教育人要积德行善,也就是通过利他而实现自己的幸福。比如,老子讲“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佛教主张通过了悟“空性”达到“无我”的境地,以“普度众生”来实现自己的幸福。当然,无我要修炼才能达到,不是天生无我,要是天生无我就没必要修炼了,也就没有宗教了。从这方面讲,宗教的逻辑和市场的逻辑最大不同是,宗教的逻辑是通过改变人的心来达到善的行为,市场的逻辑不想改变人的心,而是规范人的行(行为),即以利人之行,实现利己之心!
我上次去山西榆次,看到县古衙门有一幅对联,大概是这样的:
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贫门无孝子
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什么意思呢?善以心论,恶以行断。一个人是否是孝子,不能看这人给了父母多少钱、盖什么房子、买什么车,如果这样,穷孩子就没办法当孝子了。但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恶人,不能看有没有恶的心,而要看有没有恶的行。道德伦理规范的是行为,而不是心!这就是宗教和市场逻辑的基本差别。
2、天主教徒是怎么说的?
2009-10-09 20:33:28天主教上海教区马达钦神父在自己的博客《上海达陡笔记》里撰文《宗教市场》。在简单介绍人民大学魏德东教授“宗教与社会”课程之一《宗教市场论——从经济学原理解释现代宗教问题》的内容之前,“请大家不吝发表意见”。仅仅过了1小时10分钟即 21:42:31,网友雅文共赏便跟帖道:
“宗教市场论”这五个字本身就是一种误导!对宗教的误解!对信仰的误解!如果把宗教信仰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感觉就像诺贝尔文学奖一样——爆冷门,或许这真是一个爆冷门的时代。
无论是宗教的存有性还是宗教的本质都决定了宗教不可能、也不可以市场化,哪一个宗教敢先市场化,哪一个宗教就先走向灭亡,还是请教授们先好好研究研究宗教的本质和起源,不要被市场经济的浪潮冲昏了脑袋!至于美国或瑞典的例子,只能说是一种表面的现象;无论是美国的松散型还是瑞典的国企型,这都说明了宗教的本质和其存有性以及信仰的不可替代性,人都得有一个信仰,不管是信仰什么!当然信仰钱,就直接导致道德沦陷!例如:毒奶粉等有毒食品。
而一个教派的发展是否繁荣,这当然跟其神职人员密切相关,神职人员就是这个宗教的代言人,因为“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所以“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按照天主教的说法,修道是一种恩宠,守独身是一种圣宠。佛教也是讲究六根清净入佛门!而现今佛教等一些宗教的从业人员,是白天按时上班,晚上按时下班回家,跟俗世生活中的俗人没有什么区别,僧侣竟然完完全全成为了一种职业,这样的市场化只能是其毁灭的开始。这也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宗教市场化”之论理,是因为这些不甘寂寞、六根不净的出家修道之人!他们把宗教场所办成了公司,既然是公司当然要有盈利当然要赚钱,人人向钱看了,这样的亵渎之罪不用再讨论之!
市场是什么?经济是什么?而宗教信仰又是什么?根本不同的范畴和意识形态领域。一个是纯打造精神世界的,一个是净寻求物质世界的;这样的所谓“宗教市场化”结合只能是像泰国之人妖:人不人,妖不妖,僧不僧,俗不俗!
第二天即10-10的11:25:18网友francis跟帖道:
我以为:
1、文中所谈“宗教”并非触及信仰的宗教,或一个有信仰对象的宗教;
2、没有信仰的人谈所谓宗教,只能说是盲人摸象,只是就表面或局部妄加评论而已;
3、只有内在的虔敬才能让人认识真理;只有敬畏天主(上帝、上苍、真主)人才能拥有智慧,也只有拥有智慧,人方可去思考何谓宗教、何谓信仰以及它们所指向的。
不客气地说,上文之论述者不是轻狂、就是愚妄。
3、基督教徒是怎么说的?
2012-03-08 《基督时报》转载单渭祥博客里的一篇文章《宗教与市场》,摘要如下:
早在耶稣时代,那些在圣殿中贩卖牛羊鸽子和兑换银钱的人,不就是一些不折不扣把“宗教”变为“市场”的人么!
香港一位牧者有一次在英国斯托得牧师所属的教会参加礼拜,竟然发现,教会崇拜程序单上印着教堂对面薄饼店的优惠?。这让他大为意外,并质问:当基督信仰失去了一些核心价值,那是否还是信仰? c
也许你不会发现教堂也被承包的事情。但是,你是否发现教会慢慢在追求“经济至上”并依靠市场化的种种手段在运作?你是否发现当教会“老板”多起来的时候,以“老板心态”来办教会的人在日渐加增?又是否发现一些信徒在神圣的信仰里,犹如来到一个“超级市场”,随意挑选自我喜悦的“精神产品”,全然不顾上帝的心意和信仰的纯正。
笔者有一次去主领一个地方的培灵会,刚到,一位教会负责人就悄悄说:“这次培灵会不成功啊!因为你来前的二天,奉献箱收入还不如支出多,亏本啦!牧师,现在你到了就靠你啦!”一个来讲上帝圣道的牧师,却要为他承担一个财务“扭亏转盈”的任务,真叫人欲哭无泪。当时我真恨不得借用一位神学家爱斯纯(Sir Roger L.Eshange)的话回击他:“为钱财事奉上帝的人,也会为了更多的钱而去服事魔鬼!”基督教讲道
近年有宗教学者提出“宗教市场论”,认为宗教信徒对宗教的向往和参与以及宗教场所对信众提供的信仰生活服务,好比一种市场行为。作为一种宗教社会学分析与讨论不必厚非,但把一种体现终极关怀并需要人委身的崇高信仰视作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一定不被一些信仰敬虔者所苟同。可是,一些基督信徒却实质上却把崇高的信仰功利化了,十分赤露地采取了“市场化”的消费心态来对待基督信仰,这岂不同样让人啼笑皆非?
4、持不同观点的教授们是怎么说的?
根据华裔美国社会学家杨庆?(1911-1999)在所著《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一书中的论述,有人强调了中国教情的特点:“中国的宗教市场并没有进化出占统治地位的排他性宗教,主宰中国宗教市场的都是非排他性宗教。”“作为统治集团的儒家官员总是企图系统地控制宗教事务来强化既有的权力结构。……传统中国对宗教的管制多出于政治动机而非宗教动机,其目的是维持多教平衡而不是一教独大。其结果是西方社会一神教占主导,东方则是多元宗教共存。……中国传统儒家政权强调和而不同,禁止宗教组织发展出具有排他性的理论和信仰。为了达成宗教和谐,世俗政权默认甚至支持三教合一的主张,认为所有宗教皆有其善的一面,在表面差异的背后,各宗教实质上基本相同,都是道的体现。……儒家政权担心宗教团体可能会成为反叛的工具,所以始终对宗教组织的规模和构成加以防范。……由于民间宗教不需要神职人员,不需要大笔投资建设庙宇道观,也不要求信众定期聚会,因此在政治上相对安全。因为政治风险小,所以地方庙宇和以分灵体系为主体的民间宗教在传统中国的宗教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官府压制“对中国的教派运动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表现之一就是教派运动很难完成向教会的转变”,“组织严密的宗教组织在传统中国社会并不多见”,“高度科层化的教派和教会从未成为宗教组织的主流”。“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在家里供奉着祖先的牌位;家庭之外,人们会遇到各种神灵及庙宇。这些庙宇混合了各种宗教,身份难辨,也无需分辨”,“中国人表面上的改教非常容易,但是他们大多是在不放弃原有信仰的前提下接纳新的宗教。”据此指出宗教市场理论的“解释边界”:“斯达克坦承其理论主要用于分析排他性宗教。如果我们把这套理论不假思索地运用到华人社会的非排他性宗教,那么势必会出现桔淮北而枳的情形。”宗教市场理论基本忽略了上述中国教情的丰富性,“只是关注政府如何促成宗教垄断这一种管制方式。”[21]
2008年法国社会·宗教·俗世性研究所(GSRL)暨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研究员撰文把“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的宗教经济模式”(religious economies model,或称“宗教市场理论”)列在“三种超越经典世俗化理论[22]的思路”的首位。他列举了来自三个相互关联方面对这种理论“新范式”的批评。“首先,宗教经济模式的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效度相当有限。”它把“理性选择”建立在“个体自利的心理学观点”基础上的努力是无效的。“第二,宗教经济模式把与宗教现象有关的社会关系化约为市场、供求的关系,这种经济还原论掩盖了宗教现象的复杂性。”宗教产品有很多种类型,人们接受其中某些品种“不是基于理性选择的市场行为”。第三,“宗教经济模式带有深刻的西方—美国中心论色彩。这一模式的两大假设——理性人和基于契约的市场关系——完全来自现代美国文化对人性与社会的理解。”最近几年,该理论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新范式”被介绍到中国。不少中国学者报之以热情回应,甚至赞之以宗教社会学中的“哥白尼式革命”。针对这种现象,作者认为:“必须考虑到中国学术—政治场域的独特情境。首先,在中国官方的学科分类当中,宗教研究长期处在哲学、史学的支配之下,而宗教经济模式则提供了简明易用的资源,满足了不少学者使宗教研究独立出来并进而‘社会科学化’的期望。”另一方面,宗教经济模式提供了一套论述,使人们可以使用经济学术语(如供求关系、市场结构、消费偏好等等)来描述和分析宗教现象”,这“不仅使宗教研究显得更‘科学’,而且也使处在学术界边缘的宗教学和处在学术界中心的经济学联系起来了。更为重要的是,宗教经济模式所蕴含的美国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呼应了中国政治—学术界的主流话语,这使得有关‘宗教市场’的研究具备了‘政治正确’的正当性。与此同时,这一模式所暗示的减少国家调控、促进宗教多元竞争的诉求,也使中国学者可以委婉地表达出他们对宗教自由的认同和对宗教管制的批评。”[23]
在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宗教市场论的主要学术争论的基础上,北京大学张志刚教授“想进一步质疑:能否将宗教活动看成‘市场行为’,或把宗教关系视为‘生态现象’呢?”他断定:
宗教现状研究及其建言献策不能远离国情。我们可以设想:能像搞活经济那样建立“宗教市场机制”吗?能像治理环境那样恢复“宗教生态平衡”吗?这不仅不符合“国情”与“教情”(宗教现状),恐怕也没有哪个现代化国家会如此干预宗教事务。所以,若想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定要切合“宗教关系的中国国情”。关于这一点,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所做的分析解释是值得认真参考的。他较为全面地指出: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需要处理好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中国大多数人不信教,也有相当数量的人信仰宗教,需要处理好信教者与不信教者的关系;中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宗教出现增长势头,社会影响有所扩大,需要处理好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张无神论,特别需要处理好政教关系。在以上涉及宗教的诸多关系中,政教关系无疑最重要、最关键。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必须处理好政教关系。[24]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范丽珠教授撰文“试图对以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现代社会宗教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宗教经济’范式中的宗教市场的‘供方’与‘求方’是理解宗教的错误逻辑,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重要概念中有相互混淆和偷换之嫌”,指出“目前仅以宗教市场理论研究中国宗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谨慎地使用”。其论据是:
理性选择的宗教理解实际上是混淆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而且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偷换概念。它认为人们在选择宗教信仰时,与他们在取得其它可供选择的物品对象时采取同样的行为方式,也就是采取计算成本与净效益的评估。因此,他们不但选择要接受何种宗教,而且也选择要参与到何种程度。这种选择并非不可改变的,他们可以随着时间变迁而改变其宗教认同(religious identity)和宗教参与的水平。基本上,这就是一种将宗教当成市场上之‘商品’的一种前提。
事实上,工具理性从不考虑情感因素,而价值理性则是以深厚的情感为取向。
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宗教现象绝非一个宗教经济的“供方”与“需方”的简单逻辑可以解释清楚。我们强调人类对于一种丰富的精神世界满足的追求并没有因为肤浅的现代生活所取代,而宗教的声音只是公共对话中的一种,其独特的作用在于提出意义和道德的问题。
出于对生命意义渴求所引发的对宗教探寻之热情,让人充分感到内在的“宗教性”呼之欲出,这种情形在现今的中国可以十分清楚地观察到。……在这里充满的是对自身与人类本体的关切,则看不到半点对宗教信仰的玩亵与不恭,如同在“超级市场”购物一样的心态。
显然,以理性选择的宗教市场理论来研究中国宗教更有其难以克服的障碍。这里,不是刻意强调中国文化和宗教的特异性,而是中国宗教的实践性、丰富性和其历史性不是一个简约的经济学模式能够解释的了的。而某些应用宗教市场理论对中国宗教的研究,也没有真正触及到中国宗教的核心问题,既忽略了改革开放以后宗教政策本身的宽容与弹性,更没有展现中国宗教本身的丰富性。[25]
针对“当前某些学者提出的“开放(中国)宗教市场”现象,北京学者秋月著文质问:“宗教市场,对谁开放?”作者认为该理论已经把“当前中国的基督教‘家庭教会’研究”推入了“高潮”,其中把被我国政府定性为邪教的非法组织网络其中的杨凤岗版中国宗教“三色市场”理论所说的“灰市”,“不仅包括传统的民间信仰,在某种意义上说,几乎就是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代名词”。文章引用杨氏关于“建立开放、公平的宗教市场”的言论,指出“开放宗教市场表面上是给各种‘宗教’搭建平等竞争的舞台,但世界基督教在当今世界的强势地位决定了舞台上的角色绝不能真正平等,最后很可能变成‘独舞’。所以,这一看似中立的命题隐含着明确的意识形态内涵”。“将宗教(当然是基督教)当作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杠杆。这是宗教市场论的最隐晦命题。”“中国当前的宗教格局既是历史发展的延续,又是因应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产物。……宗教管理在我国自古已然,并非当代中国政府的发明。”“我国政府严格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切实维护来华友人的信仰自由,但如果某些人要把某种宗教强加给我们头上,甚至要我们为之开放市场,我们只好说:这样的市场不要也罢!”[26]
某杂志的一位特约记者对宗教市场论和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论做了全面的否定和批判。他在详细研读《信仰的法则》和考察杨凤岗及其“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相关活动的基础上,就《信仰的法则》和“宗教市场论”自身、“神灵作为商品和供应商的双重性以及宗教市场的主要法则”、“‘宗教张力’在宗教市场竞争中的特别功能”、“‘国家管制’、‘国家宗教’及宗教组织的扩张之道——充当‘社会冲突的载体’”、“对欧洲宗教现代化模式和国家宪政管理的抨击”和“宗教市场论在中国市场的卖点”等议题做了详细的论证。他认为:
“宗教市场论”是为宗教高速扩大势力支招的。它把神灵当作商品,把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当作公司和商人,将信徒和俗众当作需求者,而社会和文化领域则是宗教市场或潜在市场。它发现的“信仰法则”是:一神教最具竞争力,多神教软弱无能;“张力”和“排他性”是宗教得以强大的内驱力,宗教冲突,特别是担当社会冲突的载体,是吸引教徒“委身”最有力的渠道。它把宗教的经济收益定为最高利益,鼓动社会一切领域都应该对宗教开放,自由竞争,蔑视民主宪政,抨击国家主导,属于宗教至上、宗教无政府思潮。其在中国是向依法治国的方针挑战,直接冲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国家立法。
在他看来,该书“相当充分地表达了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客观上则反映了宗教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属性:赚钱”。在“商品”和它的“供、需双方”“三者的定性与关系上,该书表达得十分混乱。它既把神灵当作商品的供应方,又把神灵当作唯一的商品——神灵供应给需求方的东西,就是神灵自身。”“逻辑的结论是,神灵出卖神灵自身;需求方与之交易的对象,既是作为商品的神灵,也是商品拥有者的神灵。如此看来,‘宗教市场’的准确界定应该是‘神灵市场’,因为它买卖的商品,以及与之讨价还价的供应商,都是包括上帝在内的神灵,而非抽象的‘宗教’。”“佛教、道教以及民间宗教,全是便宜货;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自然高贵,这是神灵市场中最重要的一条价值规律。”“神灵乃是宗教组织包括它的神职人员在内的创造物;信徒与神灵间的交换,其实是与宗教组织的交换,钞票不是付给了神灵,而是付给了宗教机构及其神职人员。当宗教组织与宗教公司同时又属‘社会单位’时,作为宗教自身的这些法则又超越了宗教市场的范围,具有了社会功能——这种社会功能与宗教的排他性结合起来,不论在历史上还是现世界,曾经和正在上演着种种政治性的悲喜剧。”“在宗教市场上,通过买卖神灵,宗教组织和宗教专业人士究竟赚取了多少钱物?这可以写一部长长的宗教发财史。”“第一,一个宗教群体要吸引俗众委身,必须具备排他性;第二,排他性越强,俗众委身的程度越高;第三,群体委身的程度越高,该群体的资本增长越快。这条‘法则’可能是全书中最具震撼力的一条。”“我们从宗教市场论中得到的重要启发,是一切关于宗教的圣洁描绘,什么真善美、普世的爱、奥秘的灵性等宣示,原来都是商品市场中的一种叫卖的话语,属于广告词,而实际所作的,则是将信徒的忠诚或生命的灵魂拿到市场去进行交易。”人们从《信仰的法则》可以悟到,原来它的中译者“是位经营外国宗教产品的文化商人,通称二道贩子,特称文化买办——中国人只懂‘有钱能使鬼推磨’;《信仰的法则》则告诉人们,倒卖‘上帝’才可以发大财,因为神的高张力和排他力以及能够作为制造社会冲突的载体,是鬼们很难做到的。那么杨先生在‘宗教市场’上赚了多少钱,又是怎么赚的钱?好奇的朋友可以从杨先生的自述中做个推算。”“以学术调研的名义,用课题的形式,搜罗和组织人力,分头收集大陆有关宗教状况的国情。假若把它们综合起来,或许做些分析,提供给包括出资方在内的境外特殊需求者,一定会换来更多的美元。至于‘暑期进修班’和‘教师进修班’的举办,意义也许更深远些。如果把这些‘班’当作‘市场’行为,可以与流行的‘传销’媲美;如果这些‘班’还负有培训宗教市场上的推销或广告人才,变成他所属的大公司的忠诚职员,那事业可就做大了。”
作者的结论是:“就《信仰的法则》的陈述看,它是在倡导宗教至上和宗教无政府,以利益原则为动力,鼓动宗教组织不择手段地无限膨胀。客观上则是推动宗教排他、制造文明冲突和社会动乱。因此,它的信徒也在向世俗国家或国家的现代化叫板,尤其不能容忍国家依法治国、国家主权和国家管理。杨凤岗先生把中国的邪教、地下教会与合法教会分别以‘三色’分类,就是从《信仰的法则》中活剥下来的。其效果是为邪教撑腰,给地下教会开路,对合法教会进行打击。也就是说,作为二道贩子,他不仅在赚大钱。”[27]
[2] 中国萨满教源自东夷-九黎-蚩尤部落,阪泉大战之后,南迁为蛮,北迁为胡。佛教在14世纪后在相信萨满教的族群例如藏人、蒙古人和满洲人中变得流行。萨满教仪式与藏传佛教结合在一起的宗教形式被元朝和清朝统治者制度化为国教。
[8] “宗教市场”(Religious Economy)的首译者是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魏德东副教授。首创者斯达克本人对其它诠释不予认同:“的确,我不喜欢这些概念。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理性选择这个名字很容易成为一些社会学家批评的靶子,因为他们认为理性选择是个充满罪恶的经济学术语,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另一个原因是理性选择这个词比较狭窄。理性选择强调非理性的选择是不存在的,但很多社会学家认为人的行为有时是没有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可宗教行为多是理性的,绝大多数人为宗教作出奉献,并不是疯狂的激情,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他们都会思考,虽然个人的取向可能与众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有目的性的。我本人从来没看到过大规模的改宗奇迹发生,我看到的是人们改宗是经过长时间的思考才决定的,整个事情都是充满理性的,人们确实是斟酌过的。如果要选一个其他名词,我想就叫‘宗教研究的人本理论’(Humanistic Theory)吧,我们把人当作最根本的。理性选择有经济学的寓意,而人本理论强调的是人们清楚自己在干什么。在这个意义上,你也可以把它叫做‘意向性理论’(Intentional Theory)。”(魏德东、刘洋:《宗教研究的人本理论——访宗教社会学家罗德尼·斯达克教授》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33128-1.htm)
[9] 罗德尼·斯达克(Rodney Stark)、罗杰尔·芬克(Roger Finke)著,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第5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有人认为“有效的宗教市场理论只能在韦伯那里找。韦伯对宗教需求及其物质影响的关注、对‘救赎商品’的关注,事实上预示了今天对移民宗教以及当代宗教市场理论的主要关注”(李文彬:《宗教资本:从布迪厄到斯达克》,《世界宗教文化》2010年第2期),本文不取此说。
[12] 这类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市、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市、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市、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市、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省(市、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其他省部级单位或副省级单位自设研究项目、各高等院校自设研究项目等
[16] 首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著者杨凤岗;再发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译者杨江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注称:“本文译自杨凤岗教授的“The Red,Black,and Gray Markets of Religion in China”(发表在美国《社会学季刊》2006年春季号)一文。此文基于中国宗教经验现实对当今西方宗教社会学新范式——宗教市场论——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有益的讨论,并做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推进。此文发表后,曾引起西方宗教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很高的评价(该文获得美国社会学会宗教社会学分会2006年度唯一杰出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