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大跌眼镜的例子一:2005年12月,韩国“干细胞造假”事件发生,韩国组建特别调查组进行了历时5个月的调查,最后确认“克隆之父”黄禹锡及其合作者存在假造论文、编造试验结果等问题,涉嫌侵吞近2.5亿韩元的研究经费。2006年1月17日,一封网上发表的匿名信揭开了中国“汉芯造假”事件的序幕,中国成立了专家调查组对此进行了历时4个月的调查,最后确认陈进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以虚假科研成果向国家各部门成功申报项目40多次,累计骗取无偿拨款突破1亿元。始作俑者陈进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司空见怪的现象二:现在大批量发表的论文中“真正有创新意义的反而是少数”甚至是绝少数。有关部门不恰当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无论提升职称、申请项目,研究生毕业获得学位、甚至小学幼儿园教师提升职称都要求在某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有的还规定了篇幅。这就迫使一些由于教务繁忙,出不了原创成果的教师或者学生只能东拼西凑出文章拿去发表或申报职称,而迫使一些相对而言竞争压力更大的学生在论文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一位美国学者曾在一本书中提到美国学术界的类似情况:“‘不发表即淘汰’的压力导致大学学者们的注意力只是集中在发表学术论著的数量上。按照学术论著的数量对学术机构的地位进行排序,也成为一种时髦。” 在我国高校已经成为一种规定,要求硕士生、博士生多发论文,硕士或者博士论文不发表就不准允毕业,所以我们现在许多的文章撰写都有所谓的“生成器”,或者是东拼西凑,或者是拦腰截断,或者是改头换面,也或者是拆开来,打碎了,又和一起,直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后谁也认不出谁。
一般来说,科学是追求真理的社会活动,科学家应该严格依照科学精神从事研究。但是,正是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科学家行为的差异。科学不断发展,在人类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科学家的队伍也逐渐扩大。科学家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科学家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连著名的科学家也不能幸免。就在人们谈论黄禹锡、陈进等发生在身边的科研失范的个案,我们不得不敲响警钟:如何杜绝科研工作中的失范行为,捍卫科学殿堂的圣洁性。本文从科学失范的概念出发,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制度建设、科研氛围营造等诸多方面提出建议措施,以减少和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2. 科学失范的涵义
2.1 科学规范与失范
1942年《科学规范的结构》一文的发表标志着默顿完成了对“科学的精神气质”的精确定义。文中提到科学的精神气质就是: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并且明确指出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是科学家应当遵循的四条基本的行为规范。
普遍主义:普遍性行为规范。主要指人们评价任何科研成果都应以科学本身的价值为准则。而不应该考虑政治的、人种的、社会的、文化的、宗教信仰等其他方面的因素。此种规范主要强调检验真理的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国际性,它不以任何非科学的价值标准作为评判真理的尺度。
公有主义:默顿主要强调科学知识是人类共有的财富,科学上的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科学家集团的成员共同分享财富,反对在知识生产中保守秘密。要求人们在知识生产中自觉的公开自己的知识产品,当然,公有主义也承认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科学有先后之分,科学界一般以人名命名、引证、荣誉奖励等形式来奖励新知识的发现者。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与公有主义规范并不矛盾。
不谋利性:科学家们以科学知识的生产为己任,以追求真理真知为最大最高利益,反对在知识生产中以追求金钱、地位、权利为目的的任何行为。
有组织的怀疑:要求人们在知识生产中用理性的精神来评判任何知识产品,这就是说要用严格的逻辑推理和实验验证一切知识假说,要用怀疑和否证的态度对待一切科学理论。
2.2 科学的失范行为
失范行为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普遍行为规范的背叛。科学家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必然像社会中其他成员一样,要遵守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种种规定。科学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科学家作为科学共同体中的一员,必然要遵守职业规范,遵守科学共同体的某些特殊的规范,不能违背科学研究精神。许多国家也都尽力概括了现实中所发生的这类失范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基本的界定和分类。例如,美国联邦政府2000年12月通过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OSP)发布了科学研究失范行为联邦政策,其中对科学研究失范行为作了如下界定:科研失范行为是指在准备、实施、整理以及发表等科研环节中出现的造假(fabrication)、窜改(falsification)以及剽窃(plagiarism)行为。其中,造假是针对科研结果的,也就是指科研过程没有问题,但是为了迎合需要,人为导出结果,并且对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窜改是指对研究材料、设备以及研究过程进行人为的掌控,改变或省略某些数据或结果,从而使得研究不能精确地在研究报告中表现出来;剽窃是指通过不适当的方式占用他人的思想、研究程序、结果以及话语,也包括占用他人未发表的研究计划和手稿内容。
科研失范行为往往延伸到其他领域,比如资金申请、论文发表等方面,失范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常常也很广泛。下面笔者对诸多违反默顿规范行为作一下分类:
第一,违反普遍主义的现象。岗位聘用中存在的年龄、性别和毕业学校等歧视;借管理职位和不正当利用权限在没有贡献的文章上署名。科学权威、名流在科学事务中的消极影响,例如马太效应:科学权威拉帮结派、控制刊物,科学刊物对名人轻信,放松对其作品的审查,压制新人、新思想,造成科研工作者的两极分化。非学术标准地分配学术资源,如学术期刊物刊发人情稿,学术职位招关系户,科研评奖时投关系票、打关系分,科研课题批给关系户,以及在上述环节中行贿受贿等。
第二,违反公有主义的现象。不尊重他人科研成果,引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或者接着别人的思想进行研究却不做任何交代。不适当的科学保密,成果不发表仅供自己欣赏,如卡文迪许不发表其电磁学方面的成果。
第三,违反不谋利性的现象。不规范公布科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发布会首次公开研 究成果或公布含糊的、假的成果。非科学目的使用科学资源,将科学研究经费挪作他用或利用实验室进行营利活动,学术机构买卖文凭、买卖书号、非法收取版面费。获取科学资源的恶性竞争,如一稿多投、将一篇文章化整为零多篇发表或发现或发明权的恶性竞争。
第四,违反有组织的怀疑主义的现象。缺乏科学民主,学霸、学阀、为掠取或维护自己或小集团利益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学术刊物、讨论会不允许发表争鸣文章,拒绝发表自己不喜欢的观点、学科的文章。为伪科学张目,为伪科学进行“科学鉴定”或支持伪科学活动。
第五,违反科研诚实性的现象。伪造科研成果,捏造数据,拼凑数据,伪造辅证。全文剽窃或改写、翻译式剽窃或部分剽窃。假冒、虚报成果或奖励,申请课题或奖励时虚报论文数目、夸大科研能力,不注重创新性,只重论文、论著数量,发表、出版级别。滥用学术权威,对自己不理解的成果随意评论或借审稿之际将有意义的创新性数据做不正当传播或对别人的正当批评打击报复或见到失范现象不与之斗争。
3. 科学失范行为原因分析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认为科学领域是不能弄虚作假的,科学家是追求真理的典范,人们总是把科学及科学家与“客观”、“真理”、“诚实”等概念联系在一起。实际上,“黄禹锡事件”后,我们已经不得不承认科学界的失范行为是现实存在的,促使我们自然地产生基于中国背景下的若干反思,思索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说到底还是中国正处在社会大转型的时期,存在四个方面的严重不足:道德教育的不足,市场规范不足,法制建设不足,评估体系不足。这是当前科研道德失范的社会大背景。
3.1 政治因素
什么是官本位?官本位首先是一种体制设置和制度安排。“官本位”的不良思想侵蚀了神圣的学术殿堂。“官本位”是在中国现有政治结构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科技界的“官本位”结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维系:(1)对科研机构主要领导人的任免;(2)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参与资源分配;(3)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在学术声望 (通过授予学术职称)和行政等级(通过给予同等行政级别待遇)的相互承认。科学的“官本位”带来的是对政治权力的崇拜与屈从。
这种科学的“官本位”带来的后果是科学共同体在资源与信誉分配、科学评价、学术争论等方面屈从于权力意志,损害了良好的学风;政府管理部门参与资源分配,在对行政干预缺乏有效控制和对掌握资源分配权人员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滋生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行政官员一味追求“政绩”以体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助长了科技界浮躁与急功近利的不良风气;将研究成果与待遇和官职联系在一起的“官本位”的激励机制使科技人员难以集中精力搞科研。
3.2 经济因素
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把“知识”和“经济”紧紧联系在一起,这是时代的进步。过去搞科技的人不会谈经济,觉得谈经济会使自己带上铜臭味。搞经济的人也不大谈知识,只要有本事拿出东西就可以赚钱,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如今,掌握资本的人明白产品要有科技含量才能赚钱,掌握知识的人也知道知识可以转化成财富。整个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人们为了某种利益不惜牺牲一切良知和道德,科学界和学术界也无一幸免地受“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学术产业化、市场化。在教育产业化的声浪喧嚣的同时,学术产业化也悄然兴起。学术产业化,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公开或变相地把学术当作商品经营的现象。诸如,出版社“卖书号”和学术期刊“卖版面”。市场介入科技,科技成果商品化,使科技事业发展异常迅速。但需要指出的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不是科技工作者的人格商品化;科技成果带有商品属性,而不是科技工作者的人格带有商品属性。科技成果可以讨价还价,但人格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人格一旦商品化,就不可能真正做出好的科技成果,就会去搞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的一套。
3.3 体制原因
3.3.1 科研评价体系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在科技工作者的考核制度、评价体系等方面,现行政策与实际情况严重脱钩。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合理的科学评价体系和办法,缺乏良好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缺乏学术民主和学术争鸣的氛围。中国现行的奖励体制过于直接地依赖“学术成就”的数量。即是说,科研成果和科技人才评价的量化标准,使数量成为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追求的现实目标,从而导致科学价值和科学标准的异化。科研成为数量的积累过程,由此造成一些科研工作者为数量所困,出现造假、抄袭等科研失范。虽然定量的指标(例如发表论文的数量)与体育竞技的定量指标(例如你跳得多高)相似,是非常容易判断和令人信服的。但是在学术工作中,“质量”恰恰才是至高无上的——人们无法凭字数来评价一首唐诗的美妙。目前尚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来衡量质量,因此同行评审是一个被普遍接受和唯一可行的机制。
而政策环境和科技管理部门为获得短期效应和部门利益,不仅缺乏对同行评议有效性的疑虑,甚至对同行评议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从而对科研评议的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它所带来的后果是科学的浮躁。这导致了评价制度中的程序与规范出现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科技界人士对“马太效应”运用自如。比如,已经成名的科技人士,他的论文哪怕平平,也很容易被学术刊物录用;而无名小辈的论文,哪怕水平再高,也往往被刊物拒绝。于是,知名大家和无名小辈就从各自需要出发利用起“马太效应”来了。于是,就有了人民日报评论《署名混乱学术失范》中所揭露的、与“权力剥削”孪生的“名望剥削”了。
3.3.2 科研失范惩戒体系不健全
第一,科研领域缺少科学道德行为规范及其监督机制,缺少人才培养过程中科学道德和教育的内容。从来对诚信总是抱有一种敬畏的态度,因为觉得这是做人的原则,也是底线,但在很多科学研究界甚至纯洁的“象牙塔”里,学术诚信与学术素质泡沫化却比比皆是。
第二,揭露力度不够和有意庇护也是存在科学失范行为滋生的“温床”。组织管理者疏于管理,被侵权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够,客观上对科学失范行为起到了纵容后果。更有科学失范行为暴露后,对这种恶劣行为不但熟视无睹,且极力袒护。
第三,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机制。目前,有关部门对出了问题的人和事基本没有惩罚,或者只有微不足道的处罚。当事人不但没受到什么影响,反倒赢得了一片同情。毛主席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没有惩前,哪里来的毖后。现在就是因为几乎没有“惩前”,所以后继者明目张胆。
最后,就是制止严重科学失范行为的法律制度还很弱,我国的立法、执法工作还任重道远,科技领域中的很多不良行为甚至腐败事件,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处理。比如:在著作权立法与执法上,制裁偏轻,打击不力,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4. 防范惩治科研失范的若干对策
教育部将进一步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教育部将成立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学风建设检查的机构,专门进行学术打假,加大相关问题的监管力度,道德力量、行政力量、法律力量三管齐下治理学术腐败。群众可以通过教育部信访部门和有关教育部门反映学术腐败问题。
4.1 构筑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底线
能否从根源上清除科学失范行为还依赖于科技工作者和未来将成为科技工作者的学生。因此,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科学道德教育是减少科学失范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作为年轻学者的老师和学术界的泰斗,要以身作则。这些学术界的栋梁们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年轻一代,因此每一位学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科研基本规范,做到“诚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不使用非法手段骗取科研经费,共同创造一个人人重视科学道德,个个鄙视科学失范行为的学术研究环境。因此在高校开设“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教育”课程,对于处在人生观包括科学道德观形成期的大学生们,是一种培养和提高他们的科学道德素养的重要方法。严重的科学失范行为常常是从小的欺骗和不诚实开始的。在说完道德底线的时候,我深知“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等古语的含义。道德教育不是讲一堂课、受一次教育就可以开展好的,要长期养成、潜移默化才能有相对稳定的做人基本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秦伯益说:“人只有协调好‘人与社会’和‘人与人’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和自己可持续发展。一个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甚至为了自己的发展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终究要处处碰壁,不可能获得成功。社会对个人的承认,最终是以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为标准的。一个一味向社会索取而无所奉献的人,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发展。”
4.2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行为规范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一些人在学术活动中之所以要进行剽窃,并不是他们不知道不应该剽窃,而是明知故犯。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中,明知是恶,但有利可图,“得”远远大于“失”,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就可能将任何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置之度外。在法律上讲,就是“犯罪成本”远远小于“犯罪带来的收益”。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规范制度,对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加以规约。
俗话说:“杀鸡骇猴”。在西方,对剽窃和其他学术劣行的惩罚是极为严厉的,常常导致当事人失去工作或被剥夺职业资格。因此,同行的压力和自律常常足够使不良行为降到最低。中国的政府和学术界领导必须设立严格的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行为失范”的根源在于“制度失范”,建立一套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具有执行力的规章制度甚至是法律制度,是破在眉睫的大事。人的本能又是趋利避害的,社会要做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要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如果假冒伪劣可以暴富、贪官污吏可以得势,要求社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那无异于缘木求鱼。
4.3 组建科学失范行为的调查和监督机构
有了行为规范,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去监督科技工作者实施这些规范,否则,再好的规范也只是一纸空文。例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的机构监督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行为,对科学失范行为的查处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于1988年按照美国《总监察长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OIG)”,对NSF资助的项目以及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科研监督可以有效防止科研失范。
首先必须在科学共同体内部产生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内部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最大的优点是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节省成本。正面引导和教育(特别是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教育),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发表机制(特别是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制),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
其次就是加强社会监督,媒体的监督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曾说:“科技进步促进媒体的发展,而科技的发展也非常需要媒体的推动。”国家专门机构监督、群众监督、同行监督,尤其是新闻监督是最为重要的。过去在“内外有别”、“家丑不外扬”、“注意对外形象”等似是而非的认识下,一些单位往往“文过饰非”、“报喜不报忧”,把很多不道德行为,甚至违纪违法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顾了一时的“面子”,损了根本的“里子”。
4.4 建立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摩莱里说过:“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传统上,科学界内的失范行为属于科学共同体管辖的内部事务,由科研道德规范,与法律无关,全方位分析法律干预科研失范行为的必要性,可以为遏制我国科研失范行为的频繁发生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不言而喻,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打击力度,必须要增设直接针对科学失范行为的刑法罪名。例如设立剽窃他人著作罪:剽窃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予以发表,次数较多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学术诈骗罪和科研成果诈骗罪:通过在科研中造假,骗取巨额科研经费的行为。韩国的黄禹锡因为科研造假,被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以欺诈和挪用公款罪起诉;不注明出处罪:多次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加大罚金刑使用力度,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了对抄袭、剽窃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一百元至五千元人民币,这区区几千元人民币的罚款,与其利用失范行为所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相比简直微不足道,难以起到惩戒作用。笔者认为应该提高罚金数额,这样才能加大对失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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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任洪波.美国和丹麦的科研诚信[J].全球科技经济掺望,2007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超君,东华大学2007级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研究生
本文责编: 申振钰
(《科学与无神论》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