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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①(一)

时间:2015-10-16 21:55来源: 作者:加润国 点击: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包括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两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思想基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理论政策基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揭示了宗教的本质、根源、形态、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和规律,为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制定了彻底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为中国共产党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奠定了政策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理论重视较多,却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政策重视较少。这种不全面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倾向,导致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所知甚少。有人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理论,不包括他们为工人阶级政党制定的宗教政策,好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只是一般的学问家和思想家,而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导师。

现实中,许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所知不多,而误解却不少。有的人虽然知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政策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却不能把它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理论统一起来,不明白坚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主张彻底的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必然与彻底唯心主义和有神论的宗教相对立,因此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然反对宗教信仰自由,即使宣布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不是要真正实行的。有的人则认为,中国共产党既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政治上团结和依靠广大信教群众,与宗教界建立爱国民主统一战线,那就不应该坚持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宣传教育,否则就是重犯左倾错误。

如果说,在左倾路线盛行时期和仍有影响的改革开放初期,前一种错误观点曾被一些人视为理所当然;那么,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得到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的新世纪新阶段,后一种错误观点则更为流行。实际上,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这两种错误观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观点影响政策,支配行动。错误的观点如果不加澄清而任其泛滥,必然会导致政策和工作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为工人阶级政党制定了什么样的宗教政策?他们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宗教政策?实行这样的政策要防止和反对什么样的错误倾向?让我们回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原著来看个究竟。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政策的理论支点:无产阶级宗教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作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部分,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主要有宗教本质观、宗教根源观、宗教形态观、宗教规律观和宗教作用观等板块,是严格建立在客观宗教事实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上的博大精深、科学严密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和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制定的唯一符合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事业的专项政策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之间,有一个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理论环节,即无产阶级的宗教人权观。无产阶级的人权观,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借鉴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人权法案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资产阶级人权观片面强调政治解放(特别是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相比,无产阶级人权观不仅同时强调经济解放和文化解放的重要性,而且特别关注人本身的解放,是被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证明为科学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基础。有一个时期,人权理论曾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反动货色而受到批判,使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人权观视而不见,导致很多人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理论统一起来。很多人一提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以为只是要批判宗教唯心主义和有神论,却不知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把宗教信仰自由视为基本人权,主张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彻底、更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近年来,随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党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和政府在宗教方面的有关文献也明确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视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重要内容之一的无产阶级宗教人权观,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成为我们全面理解党的宗教政策的思想基础。

无产阶级的宗教人权观,是由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一光辉文献中提出的。撰写于1843年10-12月间、发表于1844年《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是马克思针对青年黑格尔派的著名代表布·鲍威尔《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这两篇文章而写的论战性著作,是马克思主义论述政教关系和宗教人权问题的代表作。它和马克思在同期内创作和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起,构成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的标志性著作。几十年之后,德国社会民主党分别于1881年和1890年在其中央机关报《社会民主党人报》和《柏林人民报》上两次发表此文,用以表明党对德国资产阶级政府推行反犹太人运动的阶级立场,充分说明它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方面的重要地位。在这篇全面论述宗教与政治关系的著作中,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而且在深入研究资产阶级人权法案的基础上初步阐述了无产阶级的人权观和宗教观,鲜明地提出政治解放不但不废除宗教而且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普遍人权的基本观点,为工人阶级政党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人的自由问题,包括真正的、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长期思考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运动的科学,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就是对妨碍人类大多数成员自由和全面发展的资本主义进行理论批判和武器批判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批判,主要是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政治批判的主要成果和武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批判的主要成果和武器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这种批判的武器转化为武器的批判,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辉理论及其伟大实践。

马克思主义的起点是对资本主义的政治批判。无产阶级的政治批判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资产阶级的宗教批判为它创造了条件。马克思开始政治批判的第一句话就说:“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②。这是因为:“反宗教的斗争是革命资产阶级的历史任务,在西欧,资产阶级民主派在他们自己的革命时代,或者说在他们自己冲击封建制度和中世纪制度的时代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完成了(或着手完成)这个任务。无论在法国或德国都有资产阶级反宗教斗争的传统,这个斗争在社会主义运动以前很久就开始了(百科全书派、费尔巴哈)。”③ 因此,马克思在其政治批判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中一开始就指出:“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④ 就是说,资产阶级的宗教批判既已撕去反动统治的神圣光环,那么,现在就该立即对压迫人剥削人的现实社会本身(当然也就是妨碍人们实现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的社会)开战!为此,必须从资产阶级抽象空洞的宗教批判转入无产阶级具体现实的政治批判。

针对资产阶级宗教批判思想家布·鲍威尔抓住宗教不放的情况,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在于:完成了的政治解放怎样对待宗教?既然我们看到,甚至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仅存在,而且是生机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存在,那么这就证明,宗教的定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现象。因此,我们用自由公民的世俗约束来说明他们的宗教约束。我们并不宣称:他们必须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才能消除他们的世俗限制。我们宣称:他们一旦消除了世俗限制,就能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在我们看来,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⑤ 这就是说,政治解放并不需要消灭宗教,政治解放只是使国家摆脱宗教(国教统治)而成为世俗国家,但公民作为个人还是会信仰宗教的,只有人的解放才能使人摆脱宗教。至于如何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只有依靠共产党领导的科学社会主义运动。只有在实现了人的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导致宗教反映的各种根源,使宗教自行消亡。

针对布·鲍威尔把宗教信仰自由与人权对立起来,主张实现人权必须废除宗教的错误观点,马克思指出:“依照鲍威尔的见解,人为了能够获得普遍人权,就必须牺牲‘信仰的特权’。我们现在就来看看所谓人权,确切地说,看看人权的真实形式,即它们的发现者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形式吧!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以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因此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另一部分人权,即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有待研究。”⑥马克思认为:“信仰自由就属于这些权利之列,即履行任何一种礼拜的权利。信仰的特权或者被明确承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明确承认为人权之一——自由——的结果。”⑦于是,马克思详细征引了“1791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0条”、“1793年人权……宣言第7条”、“宾夕法尼亚宪法第9条第3款”和“新罕布什尔宪法第5、6条”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从而证明:“在人权这一概念中并没有宗教和人权互不相容的含义。相反,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都被明确列入人权。”⑧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宗教人权观:“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在马克思看来,所谓信仰的特权,就是指“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此乃普遍人权不可剥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提出和论证无产阶级宗教人权观的同时,已经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待续)

  

注释:

①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最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宗教观(包括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两部分),较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指经列宁丰富和完善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广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本文使用最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概念,仅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宗教观。将来若有时间,笔者会继续撰写《全面理解列宁主义的宗教政策》以及《全面理解毛泽东思想的宗教政策》、《全面理解党的宗教政策》等文章。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页。

③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5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9-170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1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1-182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2页。

 

作者简介:加润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责编:文丁

(《科学与无神论》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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