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时是在学习核心价值观。理解核心价值观,要下大气力,可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据我当前的认识,这三组24个字表述的主张,可能是适应和满足全国各个民族、各种人群在价值诉求上的最大公约数,最广泛的共识;而唯一的底线是“社会主义”。所以也可以说,是在价值观上凝聚民心,团结一致,以反映和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方向。因此,它并不要求在世界观和人生观上的一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去解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这个民族和那个民族,信神的和不信神的,千差万别,民主自由平等,繁荣和谐。作为共产党的党员,他的哲学世界观应该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他的认识和践行,当然是据于他的党的立场、宗旨和任务;我们科学无神论的学者,就要从科学和无神论的视角去把握和践行,而且应该成为模范——因此,我们不能等待学习好、理解好再去践行,而应该根据我们的学习和理解的所得就去践行,在践行中继续学习和深化理解。在这里,仅就我们无神论理应关注的领域,谈点我自己的个人体会:
第一个问题,近些年有神论泛滥成灾,已经不限于一般性地破坏社会和谐,威胁国家稳定,而且达到了危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的程度,特别表现在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猖獗上——这显然是对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全面反动。纵观国内对这种险恶现象的舆论反映,大致有三种意见:
1. 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要在政策界限上严格划清,打击犯罪,维护宗教信仰自由。
2. 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打击犯罪,保护宗教,发展宗教。
3. 邪教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这就像“罪犯是人”的逻辑一样地能够成立,对宗教的赞扬和扶植,应该反省。
在这三种意见中,我认为,第1种意见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它是从法律意义上为它们定性,必须执行。但这里有个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诠释问题——有人把宪法的这一规定,解释成只有信教的自由,而没有不信教的自由,或在贯彻实践中,将不信教自由驱逐出去,淡化、边缘化。所以一直到今天,人们听到的都是要我们去“维护”宗教、“尊重”宗教、“善待”宗教;几乎听不到有维护不信教自由的呼声,看不到尊重不信教者权利的文字。由此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只有信仰宗教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信教反而有违反宪法的嫌疑,以至于“无神论”被目为“极左”;而受到宗教禁锢的公民享受不到宪法赋予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义务教育法》之于受宗教控制的儿童权益;《婚姻法》之于受宗教禁锢的妇女权益。这类问题,从“人权”的视角来说,也是严重的,更与核心价值观的任何一个范畴都是背逆的。可到现在为止,我们仍看不到有改变的迹象。
第2种意见是绝对有害的。因为它的前提,是认为邪教之所以邪在于没有接受“正教”,宗教极端主义之所以“暴恐”,是由于不懂宗教的教义,所以结论是发展宗教,抵制和反对邪教与极端,所谓“正教增,邪教息”——此等言论发自宗教界,可以理解,但出自政界、学界和国家媒体,那就不仅是“无知与偏见”,是非颠倒,而是饮鸩止渴,火上加油。因为,
第一,这个前提与事实不符:当代邪教,首先出现在自称是宗教国家的美国,其中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派震惊全球,“911”则是宗教暴恐的首发事件,也出在标榜“宗教自由”的美国。根据研究,世界三大宗教都有极端主义教派,而今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则滋生在某些伊斯兰国家与地区;
复次,这个前提转移了国家对暴恐行为的防范和打击的正确方向,将视线引导到发展宗教,依靠宗教上;与此相应,是归因到国家对宗教的依法管理上,甚至用恶性事件威胁国家的管理。
第3种意见不但在逻辑上能成立,而且更加切合实际。因为凡属宗教,尤其是亚伯拉罕一神教系统,都具有本能的“张力”,“排他”则是宗教的固有属性,其对“异端”和“无神论”的迫害,对“异教”的攻击和非宗教国家的侵犯,从公元前犹太教的耶和华与希腊的宙斯之间的冲突开始,就没有停止过;西方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和近二百年的十字军东征,殖民时期对东方各国实行的基督教文化侵略,包括在中国频频制造流血教案、八国联军血洗北京,犹历历在目;而近二十多年来的国际新闻,几乎没有一刻不充斥着相关宗教之间与宗派之间互相厮杀的信息。这一切,虽然都有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但旗号是宗教的,依据的是宗教圣典;旨意是属神的,枉杀无辜和不惧自杀和被杀,是按教义行事的。与此相反的现象,是在一些特定国家和地区中,宗教制造出来的社情舆论和文化氛围弥漫在社会各个角落,提供了促使正常的宗教信仰转换为痴迷而疯狂的邪恶的重要条件——本来是丑恶的犯罪,会被理解为神圣的“殉道”;本来应该得到的严厉惩处,死后反而获得神的最高奖赏。——一旦这类荒诞的欺骗和谎言变成圣谕的真理,人生价值的顶级选择也就可想可知了。就此而言,力图把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从宗教中剥离开来,是罔顾实际的。
迄今为止,在政界、学界和媒体中,有一大批信教者、传教者,崇教者、吃教者,上下鼓吹,南北呼应,也已经形成一种社会舆论氛围,导致宗教占据了道德高地,高升为国家、民族以及个人的精神和灵魂,社会文化的精髓,盘踞了不容触动,不容置疑的特殊化的地位。此风不止,国无宁日。
第二个问题,是宗教的“三性”或“五性”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一性是宗教的长期性,据说可以长期到共产主义也不会消亡。这一定性既缺乏历史依据,也罔顾现实社会世俗化与科学普及对宗教体系的冲击和衰败,这一点在欧洲表现得特别明显,可以说,宗教信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已经到了消亡的边沿——基本上变成私人自由选择的事;而宗教节日变成民俗。
纵观世界三大宗教的概貌,它们的地理版图和形态并非从来如此。佛教产生在公元前6世纪的印度,现今它在印度本土早已消失了,倒是在斯里兰卡和中国扎下了根;基督教原是穷苦的被压迫者的信仰,一旦被罗马帝掌握,变成国教,它就上升为统治思想,并作为对外扩张的文化工具;最后分裂为三大派系,并互相对立和争斗以至于今;伊斯兰教产生的年代最晚,到了7世纪才开始从阿拉伯半岛兴盛起来,并进入波斯和印度的一部分。自地中海以东,尤其是以阿富汗、巴基斯坦、克什米尔为中心,包括我新疆地区的中亚(西域)地带,本来都是佛教的天下,后来完全被伊斯兰化。接下去也是分裂,逊尼派和什叶派至今仍然打得不可开交。这种历史现象,说明了三个问题:
第一,任何宗教都不是自古就占据某个特定地区的;
第二,任何一个民族也不是天生就是信仰某个宗教的;
第三,宗教内部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这三大宗教之外,还有更为久远的宗教,一是犹太教,它的历史与犹太民族的历史可能一样长久,迄今依然限定在犹太人的信仰范围;另一个古老的宗教是产生于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祆教,拜火教),它可能产生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对佛教和基督教都有过影响,一直传到了中国,尼采的名著《察拉斯图拉如是说》指的就是此教的创始人,中国古代音译为“苏鲁支”,鲁迅请徐梵澄翻译的本子就叫《苏鲁支语录》——然而就是这么个影响深远的古代宗教,早就消亡了,在中国也是如此。
第三个问题,要特别强调,宗教与民族并非一体。“教族一体”说是个绝大的错误。这从三大宗教的历史演变上看得很清楚:第一,民族或部族的形成和发展要远远早于对这三大宗教的接受(譬如希腊和罗马),这个时间差足以驳倒任何“教族同体”谬说。其次,民族是先天稳定性的共同体,民族成分既不容强制更改,也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宗教则是后天附加给民族的信仰体系,或者成为文化形式,但不属于民族的骨肉血脉,是既可以接受也可以遗弃的成分。汉民族就没有固定不变的宗教信仰,甚至否定有神碉的存在,但也不在乎人们造神和膜拜神,更不会问那神灵来自何处,上天的玉皇大帝与地下的狐狼龟蛇,都可以同等地信仰,也可以同等地唾弃。于是汉民族人数增长为世界第一多的民族。而那些捆绑在一个神、一本经、一种信仰上而牢不可变的民族,却往往难以自保。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
原因之一,宗教把国家和民族存在与发展的力量,寄托在神碉的佑助上,而不是人的自身上;要求按照经书的预言规划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而不是按照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客观的可能,用人的大脑和双手创造未来。汉民族传统与此相反,“以人为本”源远流长,“天听自我民听”,“神道设教”;神是人的创作,要服从人的需求。而儒释道三教,各个都是经书成堆成库,多到可以任人自由选择,随意诠释与发挥。
原因之二,由于宗教的长期捆绑,导致民族丢失了应有的自我更新能力;让传统封闭了对客观环境的认识和对外部世界的交流,扼杀了对新生活的探索和创造。汉文化奠基于百家争鸣,它的主要特色之一是主“新“:所谓“日新”、“维新”、“革命”,“生生不息”,程度不同地融入传统观念。因而看重“进步”,不拒绝,而是乐于吸收任何有益的先进的东西,营养自己的机体。
原因之三,我们的宗教统计有个原则性缺陷,那就是把某些少数民族的人口等同于宗教信仰的人数,所谓全民信仰。这种非科学的判定,巩固了“教族一体”的观念,并为这种错误的观念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客观上为相关民族的文明进步,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国家的认同,造成障碍。
“教族一体”的危害性,在最近不断发生的暴恐血案中充分显示了出来。暴恐势力利用某些宗教教条,与其所属的民族成分捆绑在一起,既成了民族分裂主义的口实,又因其民族成分的背景,壮大了暴恐的声势。当然,这也引起相关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愤怒和担心,因为暴恐败坏了相关宗教的声誉,也败坏了相关民族的声望,所以纷纷站出来,控诉和斥责。这其中有一位伊斯兰教的大毛拉居玛·塔伊尔先生,尤其令人感动。我以为他的宗教思想可能是走出保守主义和基要主义的泥坑,令民族从宗教捆绑中解放出来的灵药,可以与西方的“宗教改革”相媲美;他把爱自己的民族与爱国主义有机结合,是那么自然与协调,我称他为宗教中的巨人,民族中的英雄,爱国主义的烈士——借此机会,我们对他的死表示哀悼,对他的为人表示敬佩,祝他开创的事业,后继有人,成为民族日新日日新的一个转折点。我们知道,由此确实涌出一大批民族青年,反对暴恐,拥抱民族和睦,提倡改革,包括实现双语教学。他们代表了民族的未来。
第四个问题,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覆盖全体公民的,而不是只适用于信教群众,服务信教群众;说宗教具有群众性,客观上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隔离开了。作为一个国家宗教管理的领导干部,向社会提出“善待宗教”的要求,很不妥当。宗教不能特殊化,没有法外的任何特权。
第五个问题——西方宗教有门学科叫做宣教学,它能够适应不同的时间、地点和人群,发出不同的声音,与各种话语衔接,而将其宗教观念贯彻于其中。前些年流行的“终极关怀”“普世价值”就很误导了一些时尚学者;而今用自我诠释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指导”,“宗教学研究”也占据了宗教研究上的制高点。至于使概念模糊,制造概念歧义,更为常见。最明显的一例是将“宗教”换成“信仰”——没有信仰,人就没精神,文化就没有精髓,而国家就没有灵魂。于是我们的舆论也就紧跟,总要表明我们有信仰,而且比宗教的信仰要科学。这样,要把中国改造成“信仰的中国”就不难了。大家可以看看教育部几十万元资助的重点项目《信仰中国》就可以知道美国启动了近百年的“基督教占领中国运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在香港和欧洲策划的“汉语基督教神学运动”,是如何一刻也没有停止运转的。最新的一个口号是促使“宗教服务社会”,而且我们的宗教主管部门也在响应。据我所知,这个口号百分之百来自基督教青年会,已知的效果就是办慈善事业,告诉受惠者,这是终极关怀,是上帝的恩惠。但更具影响力的,是它让基督教冲破法律的限制,名正言顺地走上社会,深入到各个阶层。
回到主题:我们从事科学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者,理应让近些年来非正常性的宗教热冷下来,将宗教宣教和神学建构从我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请出去,捍卫“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立法的尊严,让核心价值观占据舆论的主流,积淀成为我们“国俗民风”的底蕴。
作者简介:杜继文,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科学与无神论》杂志主编
本文责编:雪菲
(《科学与无神论》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