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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基督教的 校园传播及政府对策

时间:2015-06-26 13:03来源: 作者: 李志英 丁华华 点击:
源于七世纪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教,经五代、北宋时期传入我国新疆。从最初的教育与宗教交融,历经时代变迁,社会发展,逐渐实现了教育与宗教的分离。在当代经济全球化、价值多元化时代背景下,新疆场域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抵御与防范宗教向
  

       鸦片战争后,西方的基督教势力随着列强的大炮进入中国,开始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传教活动。他们通过各种形式传教,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教育途径传播宗教,企图从青少年人群中发展教众,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奠定基础。为此,传教士陆续在中国创办了一些教会学校。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政府腐败、军阀混战,教会学校乘机获得了较快发展,教会学校的数量及学生人数迅速增加,教会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同时,世俗学校中基督教的影响也乘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一、民国初年的学校教育与教会学校的发展
      中华民国成立前,中国实行的是封建教育。民国成立后,如何从封建教育过渡到现代教育是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蔡元培就任教育总长后,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改革的措施。1912年1月19日,“政府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这两个文件是民国初年改革封建教育的纲领性文件”①。1912年9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民国教育系统的结构框架,称为“壬子学制”,后来政府又对“壬子学制”进行了修改,称为“壬子癸丑学制”。在“壬子癸丑学制”的构架下,学校系统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师范类、实业教育类5种。1912年,全国临时教育会议还通过了民国教育方针,即“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②。通过道德教育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国民,通过实利教育发展中国实业,通过军国民教育以对抗军阀和外国列强。这个教育方针和晚清时期的封建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加符合新时期民主共和以及发展社会经济的现代精神,中国现代教育事业由此蓬勃发展起来。
      从办学主体看,民国初期的学校可以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两部分。教育部规定:“凡学校由中央行政机关设立者,为国立;由各地方行政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者,为公立;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国立学校为数甚少,与公、私立无可比例,故公、私立学校比较图,系将国立并入公立之内。公立学校在各省有省立、道立、县立、城镇乡立或区立之分”③。文件对私立学校界定的比较笼统,具体来说,私立学校包括私人创办的学校、旧式的私塾④、教会学校等。
      这一时期,私立学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尤其是教会学校的影响很大。据统计,1914年,“基督教在华开办的学校共有4100所,学生人数为11.3万名,加上天主教学校和学生,共有教会学校l.2万多所,学生人数2.5万名左右。官立学校⑤共有5.7万多所,学生约163万名,官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比例是5∶1,学生是6∶1”⑥。到1918年,“基督教学校增至7382所,学生达到21万名,加上天主教的学校和学生,教会学校占当时中国学校总数的7%,学生占全国学生总数的5%”⑦。
      从上面的统计可以看出,北洋政府统治初期,作为中国教育主体的公立学校发展迅速,教会学校数量及学生人数也有了不小的发展。虽然由于公立学校的发展,教会学校在全国学校中的比例下降,但绝对量是增大的,而且发展很快。    
      二、基督教在私立学校的传播及政府对策    
      私立学校尤其是教会学校是基督教传教的重镇。基督教学校主要通过宗教课、每日祈祷、礼拜、忏悔等形式向学生灌输宗教理念。另外,基督教学校通常会设立一些基督教团体来扩大宗教的影响,如青年会、查经班、基督教团契等。从20世纪初到收回中国政府教育权的20多年间,基督教在学生中进行宗教教育的成效显著。教会学校大量吸收了来自非基督教徒家庭的学生,并且成功地将其拉入教会中。以初等教育为例,“基督教小学来自非基督徒家庭的学生,入学一段时间后,几乎全部被吸引入教”⑧。基督教中学的宗教课程以及宗教活动是强制性的,虽然一些学校并未强制要求学生入教,但学生耳濡目染,无不深刻地受到神学思想的影响。
      为了遏制基督教在私立学校传播,北洋政府开始陆续颁布整顿私立学校的法令。1921年4月19日教育部训令第一三八号《教会所设中等学校请求立案办法》规定:“学校名称应冠以私立字样;关于学科内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宗教性质;对于校内学生,无论信教与否,应予以同等待遇。”⑨1924年12月,教育部规定“凡教会学校未经核准备案者,其毕业生投考国内各大学概不收录。”⑩1925年11月16日教育部布告第十八号《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办法》规定:“学校名称上应冠以私立字样;学校之校长,须为中国人,如校长原系外国人者,必须以中国人充任副校长,即为请求认可时之代表人;学校设有董事会者,中国人应占董事名额之过半数;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学校课程,须遵照部定标准,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课。”{11}1926年10月大学院公布《私立学校规程》和《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私立学校规程》规定:“私立学校须受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及指导;私立学校不得以外国人为校长,如有特别情形者,得令聘外国人为顾问;私立学校一律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私立学校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学生参加”,《私立学校校董会设立规程》规定:“外国人不得为校董;但有特别情形者,得酌情充任,惟本国人董事名额占多数;外国人不得为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12} 1927年11月19日,北洋政府府教育部颁布187号部令《修正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新办法在原办法“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教会学校不得施用宗教仪式”,将原办法“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课”改为“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课程之内”。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大大前进了一步,实际上已经禁止了教会学校可能有的与宗教仪式、宗教课程、宗教活动有关的任何行为。可谓北洋政府颁布的最严厉的对教会学校的限制规定。
      上述法令均明白无误地宣示了政府的导向和限制基督教在校园传播的意图,对于遏制基督教的传播产生了一定作用,并且对于其后的政府产生了示范效应。1927年以革命政府自居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重申了这些法令,继续执行限制乃至禁止基督教在学校传播的政策。这表明北洋政府的这些法令确实符合中国社会实际,并且有不断严格执行之必要。
      北洋政府虽然以法令形式对包括教会学校在内的私立学校的基督教传教加以限制,但最初执行并不十分严格。例如民国成立之初,北洋政府规定,凡正式立案学校的“小学毕业生有选举本地行政人员或代表之权,中学毕业生有选举一省行政人员及代表之权,大学毕业生有选举国会代表及应国家考试出洋留学等权利”{13},但是很多教会学校并不申请立案,而是擅自办学传教,企图规避政府的管理。这类没有申请立案的教会学校一般而言为非法的学校,这些学校的毕业生自然就不能享受上述政治权力。但“政府虽有基督教学校毕业生不得享受应得权利的限制,但事实上毕业生仍得应各种考试,及在政府机关服务,当时学校的立案问题,并不十分紧迫,因之在民国七年以前,没有一校向政府立案”{14}。
      上世纪20年代初期,非基督教运动爆发,北洋政府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明确反对非基督教运动,“北京政府总统徐世昌公开接见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大会代表,表明了支持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反对非基督教运动的态度……北京政府的地方当局,则公开压制非基督教运动,在安徽,非基督教学生同盟举行会议,遭到地方当局强行干涉;在福建,地方官绅曾多次阻止非基督教运动的进行;在湖南,‘湘政府竟唯外人之命是听,饬令警察厅严禁此种非基督教运动,并密开从事此种运动者三十余人,令警厅随时缉拿’”{15}。
      上述政府态度显然是与其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抵牾,这是为什么呢?综而观之,北洋政府法令的出台与民间的呼声带给政府的压力有关。
      1922年2月,“非基督教学生同盟”在上海成立后,很快得到各地的响应,京津、华北、华中、华东等地先后成立了同类组织。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李大钊、陈独秀、邓中夏、缪伯英等都投身到运动中去。运动开始朝反帝斗争的方向发展,并于1923年以后演化为收回教育权运动,强烈主张收回国家主权之一的教育权,并提出设立学校必须注册以及不得在学校内举行宗教活动的要求。
      国民党也积极投入了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的运动。1924年,国民党“一大”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中指出:“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利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16}。外国教会在中国设立学校的权利源于条约制度,从这个层面上讲,国民党主张把教会学校纳入本国教育体系管理之下。1926年的国民党二大《宣言》将教会势力看成是“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之奴隶,不仅有摧残的能力,而且有麻醉的作用”{17},并主张将收回教育权作为政府的政策之一。
      1925年“五卅”惨案爆发后,国内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反帝斗争更加高涨,北洋政府感觉到了极大压力,和统治合法性的不断丧失。于是,一系列有关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法律规定出台。
      在华教会学校在政府的限制,以及舆论压力和教会学校学生退学的压力下,不得不为了获得政府认可开始考虑向政府立案。1924年~1927年,众多在华教会学校陆续向中国政府立案,“到30年代初,所有的教会大学,除圣约翰以外,都已履行了注册手续”{18}。
      三、政府对基督教在公立学校传播的限制
      随着公立学校的不断发展,基督教开始重视在公立学校发展教众。统计显示,北洋时期,教会和青年会用了大量的人力做国立学校学生的工作。以北京为例,“北京的六个基督教团体,每个团体至少有一名职员从事国立学校的男生工作。差会之中,三个差会有外国干事用全部时间做国立学校男生工作。若干北京教会正在筹划增设女职员在国立学校女生中进行工作。天津的一些差会已经委派了干事用全部时间做这项工作”{19}。在组织工作上教会的工作也极其严密。在北京,各教会和男女青年会联合成立了“北京基督教学生工作联合会”,“全市分为若干区,各区内的教会干事负责深入发展本区高等学校中的工作,同时他们又负责促进本区各教会的学生工作。每个教会学生工作者又充当全程学生工作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例如,有人负责查经班工作,有人负责社会服务工作,有人负责布道工作等等”{20}。
      教会和青年会主要通过组织一些活动,如查经班、交谊会、体育班、英文班、演讲会等活动与国立学校的学生建立联系。“经过查经班和个人工作,许多学生已经被说服来参加基督教生活并成为教会的积极会友。男女青年会所办的种种年会对于学生的正义行为和深刻的灵性生活已经产生了有力的影响……在华北,我们最好的学校青年会是在天津南开、税务专门学校、清华学校和国立北京大学等国立学校。在别的学校,由于基督徒人数太少而没有组织学校青年会的可能,但已经组成了一些核心小组,这些小组在说服同学皈依基督方面正做着很有希望的工作”。{21} 对于在学生中开展工作,教会还总结了一些经验:“每所公立大学都有它自己的社团生活。我们应当认识这种学校意识,并在宗教方面利用它,如同在社交生活、体育和其他活动方面利用它一样。大体上每所高等学校的学校生活都可以加以最有效的影响,使它有利于有活力的基督教,办法是尽早在校内争取到一群基督教学生和教师,让他们为该校的道德和灵性生活负一定的责任。”{22}
      面对基督教势力不断强化的传教活动,某些公立学校采取了一些抵制措施。以高等教育为例,在课程设置上,不设神学科,把宗教知识纳入哲学范畴讲授。1917年的北京大学文科本科课程分为哲学、文学、史学三类,其中哲学课程分为通科和专科,通科课程包括认识论、哲学史、人类学等,专科课程包括中国哲学史、印度哲学史、西洋哲学史、教育学、宗教学等{23}。在其他国立学校如山西大学等也都是把宗教课纳入哲学范畴。
      除了在课程设置上加强管理外,很多学校还加强了对外籍教师的管理。这一时期,很多公立学校都存在数量不等的外籍教师。1917年北京大学各种教员总数为217人{24},外教人数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是有资料显示了1918年部分外教的情况。以下是1918年各科部分教员及研究所教员的统计表
       上表所列外籍教师仅为北京大学外籍教师的一部分,但已可见外教在高校执教之端倪。为了防止外籍教师通过课堂向学生传教,北大专门颁布了限制外籍教师传教的校规。北京大学《1914年聘请(外国)教员合同书》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该教员不得将涉及宗教之事传授学生。”{26}
      在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的推动下,北洋政府也开始重视基督教在公立学校的传播问题,并制定了相应规章予以限制。1924年4月,奉天省教育厅厅长谢荫昌在全省教育年会上宣布: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学校中担任小学教师的应该退出。1926年8月,东北特别行政长官张焕相规定,中国学校的教学管理,只能依据中国法令施行{27}。1925年广东省教育厅规定:“宗教应与一般学校分离,无论公私立学校,一律不得以宗教经典列为学校正课课目。”{28} 上述规定显然是针对基督教在各类学校的影响的,目的在于限制基督教在公立学校的传教行为。
      从北洋中央政府的角度看,笔者目力所及,没有发现北洋政府对于基督教在公立学校传播的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透过其颁布的各类教育法令还是可以看出其端正教育目的,限制基督教传播的意图。
      从1912年7月教育部公布的民国“四育”教育宗旨看,其指向是现实社会的利益问题,其军国民教育的民族主义目的十分明确,其道德教育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养成,其实利教育则与实业救国有密切关系,最后一项美感教育则注重学生对事物的美好感受与积极人生态度的培养,是对中国情感下的美感的培养。这样的教育宗旨的目的是要培养一批能满足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人才,与基督教的来世彼岸追求完全不一样。由此培养出的人才当然是与基督教精神背道而驰的。
      在1912年~1913年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中,北洋政府还详细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各学科的教育宗旨和教学要旨。如“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之身心发展,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29},小学修身课的要旨“在涵养儿童之德性,导以实践。初等小学校,宜就孝悌、亲爱、信实、义勇、恭敬、勤俭、清洁诸德,择其切近易行者授之;渐及于对国家、对社会之责任,以激发进取之志气,养成爱国、爱群之精神。高等小学校宜就前项扩充之。”历史课“本国历史要旨,在使儿童知国体之大要,兼养成国民之志操。”“地理要旨,在使儿童略知地球表面及人类生活之状态,本国国势之大要,以养成爱国之精神。”“教授各科时,常宜指示本国固有之特色,启发儿童之爱国心,并引起其审美观念。”{30} 中学修身课要旨“在养成道德上之思想情操,并勉以躬行实践,完具国民之品格。修身宜授以道德要领,渐及对国家社会家族之责任,兼授伦理学大要,尤宜注意本国道德之特色。”历史课的“历史要旨在使知历史上重要事迹,明于民族之进化、社会之变迁、邦国之盛衰,尤宜注意于政体之沿革,与民国建立之本。”“法制经济要旨,在养成公民观念及生活上必需之知识。”对于中学教育,北洋政府教育部还特别规定“中学校教科用图书,由校长就教育部审定图书择用之。”{31} 从上述教育宗旨和教学要旨可以看出,其表述均为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下的表述,其目的指向在于培养具有中国文化底蕴、具有爱国心、对国家、民族未来之发展负有责任心的公民。这种公民的养成,最终将会与基督教精神格格不入。
      对于各类高等教育,教育部也有相应的详细规定。由于大学的教学内容深奥、课目众多,教育部特别规定“大学讲座之种类及数目,由校长提出评议会决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32} 也就是说,大学的教授内容不能由学校随意规定,必须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规程实施。如欲开设讲座必须呈报教育部批准方能实施。对此,教育部有审查之权力,如果其教授违背了教育宗旨,教育部自然可以不批准或者取缔。这样的规定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相当严厉的,其中具有某种限制学术发展的韵味,但在遏制基督教借各种名目进入校园方面显然有一定的作用。
      通过上述以国家法令面目出现的各种规定,北洋政府实际上是在中国教育方针的规定性下对基督教在公立学校的传播实施了一定的限制,使得基督教不能任意地在公立学校随意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其传播速度。
      结语
      北洋政府时期,基督教在校园比较广泛的传播,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显然与政府监管的乏力有关。北洋政府虽然通过各种教育法令对基督教在公立学校的传播加以限制,对于私立学校也通过注册等方式予以监督和限制。但是由于政府态度不够明朗,实施力度也不够,其效果并不明显。导致基督教在校园的传播依然有蔓延之势,基督教教会以及信徒人数都有大幅度增加。
       政府监管的乏力,又与北洋政府的无能和其自身的反动性质有关。北洋政府是由一批在清末崛起的军阀执掌的政权,他们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代表了中国社会中最黑暗、最反动势力的利益。他们对内军阀混战,搜刮民脂,维护各自的私利。对外不能摆脱对帝国主义的依赖,靠帝国主义的扶植生存。在精神上一方面尊孔读经,一方面又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因此,从根本上讲,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撇清与教会学校的关联的,这就必然导致他们不可能在基督教校园传播问题上有明确、坚决的态度。
      从历史发展的阶段看,尽管当时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危害性,社会上主张科学教育、国家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由于中国社会仍处在由中古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时期,国家行政样式还包含有很多古代的因素,因此,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还很有限。政府对教育的管理也就比较松散,不能有效控制基督教在校园的蔓延。
      北洋时期政府对待基督教校园传播的态度和管理效果启示我们,在禁止基督教校园传播的管理方面,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一个高效、有力的政府及其有针对性的政策是实现宗教与教育分离的重要保障。
 
      注释:
      ① 孙培青、杜成宪:《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页。
      ② 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中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
      ③《教育部公布全国各省学务统计表》,见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84页。
      ④ 旧式的私塾在民国时期一直存在着,在偏远的乡村地区较多。
      ⑤ 这里的官立学校指公立学校。
      ⑥ 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⑦ 李桂林:《中国教育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405页。
      ⑧ 高时良:《中国教会学校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⑨《政府公报》,第一千八百四十四号,1921年4月12日。
      ⑩《民国十三年教育大事总记》,《中华教育界》第14卷第7期。
      {11}《政府公报》,第三千四百五十九号,1925年l1月20日。
      {12}《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一期,1928年1月。
      {13}《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第一卷第三期,1925年。
      {14}《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第五卷第四期,1929年。
      {15} 转引自杨天宏:《中国非基督教运动(1922-1927)》,《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
      {16} 荣梦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17} 荣梦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100页。
      {18} 何晓夏,史静寰:《教会学校与中国教育近代化》,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
      {19}《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调查资料》(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36页。
      {20}《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调查资料》(下册),第939页。
      {21}《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调查资料》(下册),第934页。
      {22}《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调查资料》(下册),第937页。
      {23} 陈元晖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391页。
      {24} 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25} 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册),第76-80页。
      {26} 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下册),第73页。
      {27} 杨思信、郭淑兰:《教育与国权——1920年代中国收回教育权运动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88-90页。
      {28}《粤教厅取缔教会学校之办法》,《教育杂志》第17卷第7期。
      {29}《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1912年9月28日部令第12号,《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653页。
      {30}《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690-697页。
      {31}《教育公布中学校令施行规则》,《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669-673页。
      {32}《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710页。
 
      作者简介:李志英,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丁华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9级研究生。
      本文责编: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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