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批评主张无神论和低劣的道德品格相关。无论如何,无神论的批评家们可以认为,尽管无神论者的道德水准并不比信仰上帝者低劣,但是他们却没有可以证明为正当的理由说明他们能够这样。因此,无神论者的问题,不是他们的道德品格比有神论者低劣,而是他们不能为他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似乎可信的基本原理。对无神论的一个通常的批评是,如果没有上帝的话,就不存在什么道德义务和道德禁令了。一个随便什么样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可以被许可了。然而,如果是那样,也就不存在道德行为上的正确和错误这样的东西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上帝,道德无政府状态如果不是在实践上也至少在理论上盛行了。如果上帝不存在,人们也许会很仁善很富有同情心,但无论如何,他们将没有“义务”去仁善和同情了,没有任何东西会阻止他们残忍和非人道了。
这种批评可以表述如下:
(4)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那么道德无政府状态就是正确的。不过,道德无政府状态的含义是什么呢? 让我们用以下方式来理解道德无政府状态的含义,这种理解方式会导致:
(5)对于任何一个行为A来说,这个行为A在道德是许可的。作为选择,这一批评可以转化为这样一种对无神论较少严厉指责的说法:即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那么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的道德原则了;建立在一种无神论之上的道德只能是相对的道德。这一论点可以做如下表述:
(6)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那么就不存在绝对的道德陈述了。这一论点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述如下:
(6’)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那么所有道德陈述就只能是相对的陈述。
说一个道德陈述是绝对的是什么意思呢? 从一个方面来分析,一个绝对的道德陈述是这样一个陈述:对这个道德陈述的分析不包含自我中心的表达——也就是说,不存在这样一种表达:当人称代词(我,你),相应的所有格形容词(我的,你的),以及直接却相对地指向时间和空间的的词(这个,那个,这里,那里,过去,现在)发生变化时,此种表述的含义也发生系统的改变。{27}我们可以把这种对一个绝对道德陈述的理解分析方式叫做“无自我中心词分析”(no-egocentricterm analysis)。为了便于说明,请思考下面对“是道德义务”这一表达的分析。
(a)P是道德义务=p在这个文化中被认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b)P是道德义务=p的发生会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好处。
(c)P是道德义务=p得到我强烈的赞同。
(d)P是道德义务=p是上帝的命令。
(e)P是道德义务=如果存在一个理想的观察者,这个观察者会以一种认同之情考虑p。
现在,分析句子(a)和(c),它们各自包含着自我中心词“这个”和“我”。另一方面,分析(b)(d)和(e),它们不包含自我中心词。根据这种分析,当“是道德义务”这一表达是在(b)(d)或(e)的意义上使用时,诸如“照顾好你的孩子是道德义务”这样一个道德陈述就是一个绝对的道德陈述。如果“是道德义务”是在(a)或(c)的意义上使用的话,那么它就是一个相对的道德陈述。
道德绝对主义的无自我中心词分析是根据道德表达的意义进行的。不过,另一种对道德绝对主义的分析也是可能的。有时候,我们从方法论角度来思考道德绝对主义:关于什么样的道德陈述能够证明为正当或不能证明为正当这一问题,如果存在一致意见的话,那么道德绝对主义就会是正确的。这种一致可以为某种独特的、理性的伦理上的方法论所达到——让我们把它叫做方法论M——这种方法论与不受限制的实际知识结合在一起使用。如果道德绝对主义是错误的,那么道德相对主义就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如果当M与不受限制的实际知识结合使用时,有时候它会导致与道德陈述相冲突的证明结果。从这个方面来分析,说一个道德陈述是绝对的,意味着:
一个道德陈述S是绝对的.当且仅当S或-S,但不是两个都,在这个陈述与不受限制的实际知识结合使用时,可以根据方法论M被证明为正当。
根据这个解释,它不会导致:如果一个道德陈述是相对的,那么S和-S会都正确。S和-S不可能都正确,因为他们相互反对。但是,当它们与不受限制的实际知识结合使用时,S和-S都能够被M证明为正当。{28} 我们可以把这种对一个绝对道德陈述的理解分析方法叫做独特证明分析(unique justification analysis)。
还有别的道德绝对主义分析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独特证明分析假定了一种独特的理性方法。这种方法可以遭到这样的反驳:根本就不存在一种道德估价的独特的理性方法。我们把认为存在一种独特的理性方法的观点叫做方法论道德绝对主义。(在前述命题(6’)中,我们曾经讨论非方法论的道德相对主义,因为有争议的道德相对主义不是关于伦理方法,而是关于为某种独特的理性方法所证明的道德陈述)。无神论的批评家们可以认为:
(7)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那么方法论道德绝对主义就是错误的。
方法论道德相对主义在所有道德事情中与完全同意相一致,而方法论道德绝对主义则与范围广泛的不同意相一致,看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一方面,道德事情上的同意不能建立在使用同一种理性方法的基础之上,因为这种同意可能纯粹是偶然的。另一方面,广泛的不同意可能是不使用这种方法,或至少没有使用足够长的时间的结果,或者,它是由非方法论的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在后一种情况中,一种独特的理性方法可以证明许多相互冲突的道德陈述是正当的。这种可能性怎样,是另一个问题。
对这些反对无神论的指责,我们能说些什么呢? 让我们先来考虑命题(4)。有一种道德理论叫做神圣命令理论,它主张,那些在道德上是义务的,禁止或允许的东西,是根据上帝所命令和没有命令的东西来理解的。{29} 这种理论的某些版本认为,如果上帝不存在,就会导致道德无政府状态。比如,这种理论的一个版本,对“道德上允许”提供了以下分析:
(f)P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情况不是上帝命令-p的情况。
(It iS maorally permitted that p=It is not the case that God commands-p)在这种理解分析中,如果上帝不存在,那么做任何事情都会是允许的。因此,如果一个人持有这种理论的话,命题(4)就会被证明为正当了。
无论如何,即使一个人信仰上帝,也有很好的理由拒绝命题(f)的分析。首先,这里有一个明显的语义上的问题。命题(f)看来并非许多人理解的“道德上允许”的意思。让我们不采取这样一种理解方式:即“道德上允许”的意思可以按照上帝没有命令的东西来理解。{30} 让我们仅仅假定:
(g)这是必要的:对所有P来说,当且仅当情况不是上帝命令-P 的情况时,P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It is necessary that for all p it is morally permitted that p IFF it is not the case that God commands that-p)
这意味着,在任何p在道德上被许可的可能世界中,情况不是上帝命令-p的情况,反之亦然。
尽管神圣命令理论的这一版本不存在命题(f)的语义问题,但它有别的问题。首先,存在着一个道德问题。推测起来,(g)是想要抓住这样一个观念:p在道德上是许可的,因为情况不是上帝命令-p,而不是相反。无论如何,要看到这种观念如何被抓住是很困难的,除非我们假定上帝没有本质的道德属性。但是如果我们假定这一点,那么在一些可能的世界中,情况就不会是:上帝发出了诫命,人是因为他自身的缘故而残忍无情的,但是,这似乎在道德上对许多人来说是令人讨厌的,而这种被有神论者用来证明其观点之含义的尝试是没有说服力的。{31}
还有一个认识论上的问题:我们怎么能知道上帝所命令的东西? 尤其是,一个人如何能够将真正的上帝的命令从表面上是上帝的命令的东西区分开来? 这个问题因为以下几个理由而十分严重。首先,存在着似乎是上帝对人的启示的资源,仅仅在西方传统中就有圣经、古兰经、摩门书、尊敬的摩恩先生(Reverend Moon)以及相对不太著名的许多宗教人物的教导。这些书声称其诫命是上帝的命令,而这些命令都是由那些声称为上帝代言的人所发布,显然,要遵守所有这些所谓的上帝的命令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自相冲突。进而,即使在某个单独的宗教范围之内,比如基督教,同一个所谓的上帝的命令也有各种不同阐释方式。比如“不可杀人”的命令,根据某些基督徒的理解,它意味着和平主义,而另外一些基督徒则不这么认为,对有些人而言,它是废除死刑之正当性的证明,而另外一些人则不这么看。那么,什么才是对上帝的命令的正确阐释呢? 除此之外,某些看似上帝的命令的东西,在许多现代宗教人士看来,即使在此宗教传统之内,其道德合理性也是有争议的。旧约禁止男性同性关系。新约禁止离婚,除非一方不贞。难道现代基督徒必须遵守这些貌似上帝之命的戒条吗,尽管它们与他们更深地持有的道德判断相冲突?
最后,是概念问题。一个命令,在某些时候,被理解为是某种言说行为,在某些时候,又被理解为是此言说行为的内容,就此而言,“命令”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关门”这一命令的内容,是由一个“请关门”的祈使句传达出来的,它是某个特定场合涉及这些词语之表达的一个言说行为的结果。这种模糊性在宗教语境中同样存在。“不可杀人”这一命令的内容,是由“你不应杀人”这个祈使句来传达的,它大抵是涉及这些词语之表达的言说行为的结果。但是,这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某人将上帝理解为一个非空间非时间的无形存在,有谁能设想出上帝是在何种意义上实施一个言说行为的呢? 这样一种存在,如果它不是一个形体之物的话,看来是不可能完成一个人们假定的行为的,至少不可能完成某种有时空起点的行为的。人们可以设想一个神圣命令的唯一途径,是以一种非超越的方式,将上帝理解为一种在空间和时间范围之内起作用的存在。但是,即使是这种退一步的说法,也不足以说明事情,因为,一个时空之内的存在如何不能有一个形体,或者,这样一种存在是如何能够发布命令的问题,仍然晦而不明。一种发布命令的声音的存在,似乎预设了某种物质的发音器官,写在天空中的金色文字,似乎预设了某种物质的书写器具。不管怎样,对上帝的这种理解方式采取了神人同形同性论的立场,这种立场是被现在思辨精致的神学家们所拒斥的。还有,因为这种拟人化的神(god)是一种在时空之内起作用的存在物,它是实证研究的对象。不幸的是,我们可以获得的证据,支持这种事物存在的假设并不比支持圣诞老人存在的假设更多一些。因而,神圣命令理论的倡导者们提供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上帝是超越的,那么神圣命令概念看来难以理解,而如果我们从神人同形同性论的角度来理解上帝,那么神圣命令概念虽得以明了,但上帝存在的假设就变得极为不可能。
而且,道德无政府状态并不会随着所有这些形式的神圣命令而来。比如,在神圣命令理论——暂且假定的神圣命令理论——的另一个版本中,为“道德上允许”提供了如下分析:
p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情况不是这样:即如果有一个上帝存在的话上帝就会命令-p
(It is maorally permitted that p=It is not the case that if there were a God,God would Commands -p)
“道德上允许”的这种分析并没有带来如果上帝不存在就会产生道德无政府状态的结果。因此,关于这种理论,命题(4)是不会被证明为正确的。这样,命题(4)只有在人们接受一种难以相信的伦理学理论的某种形式时,才能被证明为正确。
命题(6)怎样? 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就不会有绝对的道德陈述这样的主张,或者对等的主张,即命题(6’):如果无神论是正确的,那么所有道德陈述就只能是相对的,这些主张怎样? 这些主张也是不正确的。请先考虑无自我中心词分析。在(b)和(e)这两种分析的意义上使用“道德上是义务的"这一陈述的道德陈述,与在(d)这种分析的意义上使用“道德是义务的”这一陈述的道德陈述,其绝对程度是一样的。但是,分析(b)和(e)与不信仰上帝不相容。
人们可以争辩说,(b)和(d)有许多问题,它们与“道德上是义务的”这种分析一样难以置信。我在这里并不想加入到关于何种道德术语是正确的争论中——如果有的话。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说明三点。首先,(b)和(d)是否是足够的分析是有争议的。它们是不足够的分析这一点还没有得到决定。无论如何,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神圣命令理论有各种严重的问题。因此,如果上面考虑到的两个绝对的分析有问题的话,那么神圣命令理论就具有同样严重的问题。第三,(b)和(e)这两个分析决不是唯一的不预设上帝之存在的绝对分析。有神论者对一种不预设上帝之存在的道德的批评,必须表明所有这些分析都是错误的。
那么,独特证明分析又怎样呢? 某些著名的理论家提出了一种估价一切道德陈述的理性伦理方法——这种理性方法不预设任何上帝信仰,根据他们的说法,很少有道德陈述——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变成相对的陈述。例如,威廉·法兰克纳(William Fankena)认为,在道德考量中,我们应该是完全知情的,观念上是清晰公正的,并且乐意将我们的道德原则普遍化。他说:
要说明以下这一点是极度困难的:即,即使人们完全知情,观念清晰,分享同样的实际信念,并且采纳同样的观点,但他们的基本道德和价值判断仍然会不同。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将不得不找出一个清晰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而且人们的基本道德和价值判断却仍然不同。文化人类学家们没有向我们出示这样的案例:在他们的所有案列中,都存在概念理解和实际信念上的差异。即使在我们考虑同一文化中的两个人时,我们也不能充分确定,前述我们提到的必要条件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因此,我的结论是,后道德相对主义【即两种相互冲突的基本道德判断可以同等正确】还没有得到证明,因而,在道德和价值判断中,我们不必放弃这样的主张:即,在它们都能得到那些思想自由、头脑清晰、完全知情的人,以及在问题中采取这一观点的人的评论的支持的意义上,它们都是客观的。{32}
理查德·勃兰特(Richard Brandt)赞成有限态度方法(the qualified attitude method),这种方法与法兰克纳推荐的非常相似。勃兰特与法兰克纳一样,也认为在使用这种方法时,要表明一个道德陈述和和与其相冲突的陈述都被证明为正确是极其困难的。不管怎样,与法兰克纳不同的是,勃兰特似乎相信至少存在着一个案例,在此案例中可以找到证据说明一个道德陈述是相对的。{33} 无论如何,他争辩说这样的案例是很少的:
因此,从存在着一些相互冲突但又同等有效的伦理判断案例的意义上来说,伦理相对主义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将它作为一个普遍真理来看的话,那就错了。作为强调的相对主义是一种误导,因为它将我们的注意力从核心的认同中引开,将我们从我们最为关注的那些事情的广泛同意中引开。更进一步,对核心事情的实际同意表明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如果我们对事情有更好的理解的话,同意的范围就会更加广泛。{34}
我们可以做结论说,即使存在相互冲突且又为某种理性方法证明为同等有效的道德陈述——这是一种尚未得到证实的说法——不同意的范围也应该非常小。
存在一种不预设上帝的道德考量的独特理性方法吗? 或者命题(7)是正确的? 详细回答这个问题不在本书范围之内。但不管怎样,我们可以说明两个简短的要点。一点是,曾经有几次令人印象深刻的尝试,试图发展这样一种方法论。{35} 一个倡导命题(7)的无神论的批判者须必须表明,所有这些尝试都是不成功的。另一点是,尽管神圣命令理论旨在提供一种对道德教导的绝对分析,但在实践中它却没有没有这么做。尽管一个人被认为是在遵循上帝的命令,但对上帝命令什么却存在广泛的分歧,而且好像也不存在可以调和这种意见分歧的理性方法。因此,如果结果变成这种情况:即如果上帝不存在,那么在伦理学中就不会有独特的理性方法;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如果上帝存在,以及如果一个人接受了神圣命令理论,那么在实践中会有一种独特的理性方法。
到现在为止,我已经做了这样的辩论:即接受无神论并不会导致道德无政府状态,而几种道德绝对主义类型也与无神论相容。我也坚持认为,如果产生这样的情况:即一种没有上帝的伦理学是相对主义的伦理学,那么这种相对主义也是相当可以容忍的。另外,我还强调了,一个批评者在无神论的伦理学中找到的任何问题,它都应该被正确地放到与数量巨大的、和神圣命令理论相关的问题的比较中来看。
这里最后还有一件事情必须要说。即使对无神论的道德内涵的所有批评都是正确的——实际上它们并非如此——这也不能说明无神论就是错误的。幸运的是,我们不必在一种无神论——这种无神论为某种证据证明为正确,但却带着比有神论更多令人生厌的道德内涵,和一种有神论——这种有神论不能为证据证明为正确,但却比无神论较少令人生厌的道德内涵——之间做出选择。正如我所表明的,无神论并不比有神论具有更多令人生厌的道德涵义。我们将会看到,是无神论,而不是有神论,为证据证明为正确。
(待续)
注释:
{27} 参见Roderick Firth“伦理绝对主义和理想观察者”,《伦理理论中的解读》2d.ed,Wilfid Sellars和John Hos Pers主编(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70),第201页。
{28} 参见.Richard B.Brandt,《伦理学理论》(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59),第272-275页。
{29} 这种理论的更详细批评,参见Kai Nielsen,《没有上帝的伦理学》(布法罗,纽约州:普罗米修斯丛书,1973)。
{30} 这种版本的理论,参见Philip L.Quinn,《神圣命令和道德要求》(牛津:Clarendon出版社,1978)。
{31} 对于奎因(Quinn)的辩护的一个批评,参见Thomas B.Talbott“奎因论神圣命令和道德要求”,《国际宗教哲学学刊》,14,1982,第194-198页;以及Tohn Chandler“神圣命令理论牢不可破吗”,《宗教研究》,20,1884.第443-452页。
{32} William Fankena,《伦理学》,第二版(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73),第110页。
{33} 参见Brandt,《伦理学理论》,第175页。他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一个运用有限态度方法的霍皮人(Hopi,美国亚利桑那州东南部印第安村庄居民,译者注),可能不会不赞成对动物的某种残忍,尽管来自我们的文化当中的某个人会不赞成。就我们能够说的而言,这是勃兰特所引用的唯一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有证据表明,伦理判断的冲突将会发生。
{34} 同上,第288页。
{35} 例如,参见同上;法兰克纳,《伦理学》;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剑桥,曼彻斯特: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第48-51页;Morton White.《什么是将要做和应该做的》(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1)。)
作者简介:陈文庆,广东省湛江师范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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