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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对事实的评价之争说成是事实真相之争――答郭?《尊重事实

时间:2008-10-28 00:00来源:天地生人学术论坛网 作者:李超英 点击:
关于“问题之一”: 我对刘子华伪科学家行为的认定完全是根据他的论文及表现,根本不涉及他的地理位置。我不明白认定一个人的表现是否属于伪科学家还跟他所处的国家有关。难道同样的论文和表现,如果当事人 当时处于 中国就可以认定为伪科学家,如果 处于 外
  

     关于“问题之一”:我对刘子华伪科学家行为的认定完全是根据他的论文及表现,根本不涉及他的地理位置。我不明白认定一个人的表现是否属于伪科学家还跟他所处的国家有关。难道同样的论文和表现,如果当事人当时处于中国就可以认定为伪科学家,如果处于外国就不可以吗?这样的“双重标准”就“能令人心服口服吗尊重历史事实就是对历史事件作肯定性评价吗?那要求日本尊重历史就是要肯定日本的侵略行为吗?

  关于“问题之二”:无论是刘子华的博士学位还是他论文的科学价值,都与我无直接利害关系;无论是巴黎大学还是刘子华,我跟他们也都既无“”、又无“”。我不可能成为追究法国巴黎大学责任的主体。我写文章既不是在主张我的个人权利,也不是“在捍卫科学的尊严”(科学既不是人也不是组织,不存在尊严问题),更不是在“剥夺他七十多年前获得的‘博士学位’”(1940年到现在有70年吗?),而是在对刘子华的论文及其研究方式发表看法。难道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情人们就不能发表看法了吗?凭什么刘子华的论文可以在国内公开出版,而要批评他只能“去找法国巴黎大学进行理论”?难道就是因为他的学位是洋人给的,所以国人要批评他就一定要先得到洋人的认可吗?“授予博士学位”是事实就等于“该博士论文没问题”也是事实吗?诺贝尔科学奖还有发错的时候呢,难道评委会没有纠正别人就都说不得了吗?如果我们看不到刘子华的论文,那只能根据别人对他论文的评价来间接研究;但如果我们能看到,那当我们直接根据他的论文得出的结论与间接根据某些人的评价得出的结论不同时,我们更应该相信哪个呢?

  关于“问题之三”:不是科学’之中还可以区分‘真科学’与‘伪科学’”,而是在科学之外还存在貌似科学的伪科学。我对“伪科学”的定义见《科学与无神论》2007年第5期的《伪科学基本问题辨析》。既然你说杂志社把每期的杂志都寄给你,那我也就不在这儿多说了。

  关于“问题之四”:你从什么地方看出来我是“依靠票数多少来决定”什么是伪科学的?我是根据刘子华的研究方法和态度而不是根据他的研究结论来认定他是伪科学家的。换句话说认定一个人是否是伪科学家不是看他研究结论的对错,而是看他对待不利证据的态度。“把冥王星当做‘九大行星’之一”只是一个结论,我不可能仅据此认定某人是伪科学家。

  关于“问题之五”:“关于科学假设”是我文章第三章的内容,编辑部给放在2008年第1期上了,你现在只看到“编者语”中的一点儿介绍,所以这方面的意见最好还是等你看了全文之后再交换。这里就你已经提的意见先说一点儿。
  正是由于你等一些人说刘子华的论文是科学假设(见我文章的参考文献③),所以我才写文章反驳。现在你又提出“不能上升到科学的层面的‘假设’”,不知这个概念与科学假设是什么关系?至少从字面上来说,它不应该算是科学假设吧?那把不是科学假设的东西都归入科学假设的范围,请问世界科学界有这样的‘规定’和先例吗?如果你认为刘子华提出的是不讲根据的、随意想象的假设,不是科学假设,那咱们就没有分歧了。
  我不是“随意界定他为‘伪科学家’,也不是因为他假设不成功给他“戴上了‘伪科学家’的帽子”,而是根据刘子华对其理论中缺陷的态度证明他是伪科学家。如果你认为我的证明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你具体指出来。如果你不指出我证明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仅因我提出刘子华是伪科学家就说我“过于武断而不具有宽容之心”,那你“这样的评论”不是“过于武断而不具有宽容之心”吗?

  关于“问题之六”:“关于阻碍科学发展”是我文章第四章的内容,与前一问题相同,这里也先说一点儿。
  我没有批评过“祭祀伏羲大典”是“迷信活动”你从什么地方看到我“说‘八卦是迷信’”了?你不是说要“以理服人”吗,怎么又变成要“有权威让人们信服”了?

  关于“问题之七”:我如何阻止他人发表将‘伪科学’一词剔除《科普法》这样的意见了?如果我对此“发表不同意见”就是“阻止他人发表这样的意见”,那你对我的观点“发表不同意见”是不是也是在阻止他人发表意见呢?
  我当然“能够在‘人’里面区分出那(哪)个是‘真人’与那(哪)个是‘假人’”了,只不过区分的结果“假人”的个数为0而已。
  你说:“既然能够称之为‘科学’,那就不会有什么‘真’与‘假’之分。那不能够称之为“科学”的东西被称为“科学”,是不是就会有“真”与“假”之分了?我没有“给学生作过‘真矿业科学’与‘假矿业科学’这样的区分”,我不知道这对我鉴别伪科学有什么妨碍。如果要鉴别某人是伪军难道还要伪空军、伪海军、伪陆军、伪班长、伪排长、伪连长……等等都鉴别过才有资格吗?
  先把事情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理清楚再说好不好?是你们一些人先把刘子华的论文“归类于‘科学’,所以我才写文章将其从“科学”之中去区分出来。怎么现在却来指责我“统统先归类于‘科学’”了呢?

  关于“问题之八”:我的评论文章是根据刘子华论文的内容以及后来在国内的出版等事实写成,如何“不尊重事实”了?我的评论中哪些依据不适用于刘子华所处的时代,从而属于“强行般(搬)到当代”?如果你不讲出这些理由就给我扣上振振有词,牵强附会的帽子,那你是不是“振振有词,牵强附会”呢?你这又是类似哪个时代的辩论情况呢?“您这样的文章能够以理服人吗?

  关于“问题之九”:我如何“以为‘左比右可爱’”了?我的文章什么地方属于“极端言论”,我的观点又如何不“中肯”了?为什么对一个“离世数十年”(1992年到现在算数十年吗?)人的错误就说不得?为什么对“已经离世”的人就只能“”,不能“不敬”?这不禁让人联想起一些日本人为参拜靖国神社辩护的理由。
  我并不是“”给刘子华“戴上‘伪科学家’的帽子,而是通过对他一系列言行的分析“最后”得出他犯了伪科学家错误这个结论。其实我的文章主要是指出他的错误,至于那个错误的名称叫什么并不是非常重要。如果你对我在认定他的错误方面没意见,只是对错误的名称不满意的话,那就请你给它起个能把问题辩论得更清楚的名称吧。

  关于“问题之十”:你买东西时售货员叫你付钱,没有人特意说付“钱”吧?那是不是就是说售货员都认为钱没有“真”与“伪”之分呢?在一个名词前加上“”字是对它所代表概念的强调,不改变它的外延;在一个名词前加上“”字是对它所代表概念的否定,形成的新概念与原概念在外延上没有公共部分。具体到这里就是:“科学家”与“真科学家”的内涵外延完全相同,“伪科学家”不是“科学家”,“科学家”不是“真科学家”与“伪科学家”的合称。我不知道这点儿语文知识还需要我来讲。
  并不是“科学家还有‘真’与‘伪’之分,而是在科学家之外还存在貌似科学家的伪科学家。
  “科学家”不是职称,不是评定出来的。我也没想到这事儿还要我来告诉你。
  人们是否也要对我“进行‘真科学家’与‘伪科学家’的甄别”取决于发展科学事业的需要,而不是我自己是否同意;就像对罪犯是否要进行处罚取决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不是他自己是否同意一样。虽然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另外甄别也不必等到“成为科学家之后,搞伪科学并不是“成为科学家之后”的人才干的事儿。

  关于“‘易简’之道”:我不了解《易经》的‘易简’之道”是怎么回事儿。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就是分类越粗越好,越细越不好?那把“人”只分为“好人”、“坏人”最符合‘易简’之道”。如果有人非要弄出个“犯错误的人”与“犯罪的人”的分界,甚至还要弄出个不同罪行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别,那就“是在故意违反‘易简’之道。”我也不知道“世界科学界”还有这样的“(惯)”,“中国的正道”还有这样“特色”。如果《易经》真是教人如此行事,那还是赶紧把它远远抛弃了为好。处处以‘科学主义’至上”帽子的方式看问题,并不是捍卫科学真理的正确态度。”不可取的是,以“历史属性和现代属性”为借口,否认“分辨清楚科学事件”是非标准的一致性。

  关于“博士头衔”:认定“刘子华的博士头衔”是否属实与认定刘子华是否属于伪科学家是两回事儿。前者是认定一个历史事实,后者是对一个历史事实的评价,它们并不能互相推定。巴黎大学授予刘子华博士学位的事实当然也是对他理论的一种评价,但作为事实不能否认,作为评价却可以否定。其实即使“那些授予与肯定文件都是假的,也不能仅此就推定他是伪科学家,顶多只能推定他是骗子。认定他是伪科学家是根据他的研究态度,而不是他有无学位,也不是别人对他的评价。反之,从刘子华是伪科学家也不能由此就推定他的博士学位是假的,顶多只能推定这学位不该得。“当时当事部门”不是“金口玉言”,“外国科学家的历史评价”也不是“一句顶一万句”。评价刘子华不是直接以他本人的言行为依据,而是只间接地以某些洋人的言行为依据,这恰恰正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表现,不“是应该予以提倡的。”把对事实的评价之争偷换成事实真相之争,这倒“是徒劳无益的。

  关于“非道德”:我对刘子华的分析中用到的哪个理论或知识是他当时所没有的?“历史上外国人的学术鉴定”如果错了也不能否定吗?我使用的术语如何“似是而非”了?我评价刘子华的是非标准如何不适用于当时了?我对刘子华错误性质的界定如何属于“诬蔑”了?等等这些如果你不把它们说清楚,那么到底是谁“别有用心”?谁“非道德”?你这样“一味地乱打棍子、乱扣帽子,难道是“应该予以鼓励的”吗?

  关于“文章之道”:您肯定不“迷信单个文字的表达力量”,所以对自己文章中的错别字以及用错成语、丢字多字等情况都无所谓。在《天地生人学术讲座快讯》登的你那篇文章上不仅有作者的名字,还有责任编辑的名字。写完后哪怕有一人稍微仔细点儿看一遍,也不至于有那些明显的错误。我不相信一个能够翻译古文的人文字能力会那么差,只能从写作态度上来解释。从文风上可以看出一个人、一个刊物的治学态度。连字词都懒得检查的人,很难说对观点会认真推敲。比如什么叫“过激论证”?我如何“过激论证”了?产生了什么“反作用”?我写文章要存心帮什么?又如何“越帮越忙”了?……等等这些都考虑过吗?确实,“文章之道,可不慎乎?你文章通篇的问题就出在“不慎”即不认真仔细上。
  
  你说“来而不往非礼也”。既然你相信《科学与无神论》“会主持公道,能刊登你的“求教文章”,那么我也相信《天地生人学术讲座快讯》“会主持公道,能刊登我这篇答复。不必单发,只要在发你对这篇文章的反驳时把我的文章附上即可。至于在网络上辩论,既然changduo已经把你的文章转贴到了“天地生人学术论坛”,那我就在这个“论坛”上奉陪吧。                           
                                                            2008.1.22

    附:

天地生人学术讲座 快讯

第265期(共2页)(2007年12月10日)[载www.tdsrjz.org和www.tdsr.cn]
本期责编:宋正海(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
主题:尊重事实 以理服人--答刘超英《评刘子华及其辩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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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实 以理服人
--答李超英《评刘子华及其辩护者》

郭 ?

    《科学与无神论》杂志于2007年9期刊登了中国矿业大学李超英副教授《评刘子华及其辩护者》一文。来而不往非礼也,因为李超英副教授把笔者列入评论的“辩护者”之一,并引用了笔者的有关言论,所以撰写该文向李超英副教授请教。一来《科学与无神论》杂志社把每期的杂志都寄给笔者,而笔者也曾经在该刊物上发表过几篇文章;二来笔者相信该刊物主编会主持公道,能给各方面意见的表达机会,而不搞一言堂。正因为笔者相信该刊物能把这篇求教文章予以刊登,所以才撰写此文。

    笔者向李超英副教授请教以下十个问题:

    请教问题之一:众所周知,刘子华的论文是于七十多年前在法国巴黎大学发表的,其博士学位也是法国巴黎大学授予的。若要评论所谓刘子华的“伪科学”论调及给其冠以“伪科学家”的身份,且完全不理会这一特定的历史时空,完全忽视当时的因果关系,根本不尊重当时处于国外的历史事实,这能令人心服口服吗?

    请教问题之二:今日之国人李超英副教授把刘子华界定为“伪科学家”,这无疑是说其“伪科学家”身份是法国巴黎大学造就的,您是否已经得到法国巴黎大学对您这样界定的认可?七十多年前,是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刘子华博士学位,是法国巴黎大学肯定了他论文的科学价值。冤有头,债有主。您如果真的是在捍卫科学的尊严,为什么不直接去找法国巴黎大学进行理论,为什么不直接去追究造就“伪科学”与“伪科学家”的是法国巴黎大学的责任?如果法国巴黎大学没有纠正其“伪授”,请问读者是相信您说的,还是相信法国巴黎大学当初的授予事实?您随意界定他为“伪科学家”,就能剥夺他七十多年前获得的“博士学位”吗?

    请教问题之三:“无神论”是相对“有神论”而存在的。同样,“科学”也是相对“非科学”而存在的。如果说“科学”之中还可以区分“真科学”与“伪科学”的话,那么李超英副教授就应该先给出什么是“真科学”与出什么是“伪科学”的定义,然后再发表议论,否则一切都无从说起。名不正则言不顺,不知李超英副教授是否已经给出了这方面的定义?

    请教问题之四:宇宙太阳系中究竟有几大行星?现在可不是依靠天文观测决定的,而是依靠国际上的天文学家开会投票决定下来的。科学真理,就一定在多数人的手中吗?科学或“伪科学”,是依靠票数多少来决定的吗?请教李超英副教授:依照您忽略时空不同条件的评论方法,原先把冥王星当做“九大行星”之一的“科学”,那是不是已经成为“伪科学”呢?

    请教问题之五:任何科学假设都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假设就是假设,有些假设或许永远不能上升到科学的层面。如果把最终不能上升到科学的层面的“假设”都被归入“伪科学”的范围,把提出这些“假设”的人都被归入“伪科学家”的行列,请问世界科学界有这样的“规定”和先例吗?您不觉得这样的评论过于武断而不具有宽容之心吗?您是矿业学科的学者,所有的探矿假设都一一成功了吗?您给那些不成功的探矿举错都扣上了“伪科学”的帽子了吗?您给那些提出如此探矿假设的人都戴上了“伪科学家”的帽子了吗?

    请教问题之六:传说是中华民族的始祖伏羲作了八卦,我国民间每年都要在天水那个地方搞“祭祀伏羲大典”,您批评过那是“迷信活动”吗?一个长宽高各四尺的六面正立方体的槐木块(古代称之为“方明”),有三个面见阳光,三个面不见阳光,它的八个角上就自然构成了“八卦”,这是写《中国科技史》的俄罗斯学者EREM都已经知道的科学常识。您说“八卦研究方式会阻碍科学的发展”,既然您分科学有真有假,真不明白您“科学的发展”是指什“科学”说的?《易经》是哲学而不是迷信,社会上有人利用“八卦”来算命那才是迷信,您应该有所区分之后再来发表议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也。您不懂什么是八卦,为什么要对中国古老传统文化中“六经之首”里面的八卦进行如此的评价?说“八卦是迷信”,您有权威让人们信服吗?

    请教问题之七:有些学者提出将“伪科学”一词剔除《科普法》,您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是任何人都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阻止他人发表这样的意见。人与猴子有根本的区别,这是可以给出定义的。请问:您能够在“人”里面区分出那个是“真人”与那个是“假人”吗?科学就是科学,既然能够称之为“科学”,那就不会有什么“真”与“假”之分。以您教授的矿业科学为例,您曾经给学生作过“真矿业科学”与“假矿业科学”这样的区分吗?您所谓的“伪科学”已经不属于科学的范畴,是属于非科学的范畴,又何必都统统先归类于“科学”,然后再从“科学”之中去区分辨其“真”与“伪”呢?请问,世界科学界有“真科学”与“伪科学”这样的定义吗?您又是根据什么定义进行“真伪区分”的呢?

    请教问题之八:当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是讲求理解和宽容的时代,不是历史上那个“文斗”的时代,也不是那个“打棍子”、“扣帽子”的时代。想来您还是副教授头衔,可能没有亲身经历那个“要文斗不要武斗”的时代。不过,您的评论文章不尊重事实,把七十多年前的时空人物强行般到当代,振振有词,牵强附会,给早以做古被当时被法国巴黎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的刘子华先生扣上“伪科学家”的帽子,这倒是很类似那个时代有关“周公”、“宋江”的辩论情况,您这样的文章能够以理服人吗?

    请教问题之九:不要以为“左比右可爱”,任何或左或右的极端言论,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历史上有个大学问家评价《易经》说:“二五居中,相应为和,故《易》尚中和。”我们是“中国人”,更要讲究“中和”。您的文章,是不是多了些极端言论而少了些中肯的观点呢?古语说“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更何况刘子华先生已经离世数十年,您干嘛要对他如此大不敬呢?难道不先给他戴上“伪科学家”的帽子,您就不能把问题辩论清楚吗?

    请教问题之十:《科学与无神论》的封面登有不少科学家的照片,他们多是倍受人们尊重的两院院士,人们通常都称他们“科学家”,没有人依照李超英副教授的划分标准而特意称他们为“真科学家”。如果科学家还有“真”与“伪”之分,就无疑承认“科学家”的职称评定有问题,除了有“真科学家”之外还应该有“伪科学家”的鱼目混珠。李超英副教授是稿自然科学的学者,将来有可能成为“科学家”。如果依照李超英副教授自己的划分标准,一旦您成为科学家之后,人们是否也要对您进行“真科学家”与“伪科学家”的甄别呢?

    我希望李超英副教授能够先来回答笔者以上请教的十个问题,然后再同您展开正式的辩论。

    众所周知,化繁就简的归纳法,易于观察和解决问题,而故弄玄虚的弄简为繁,则会要把问题搞得复杂化,从而不利于观察和解决问题,这就是《易经》的“易简”之道。本来就是只有“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仅此而已,可就是有人非要弄出个“真科学”与“伪科学”的分界,甚至还要弄出个“真科学家”与“伪科学家的”区别,这是在故意违反“易简”之道。这既不符合世界科学界的贯例,也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正道。处处以“科学主义”至上看问题,并不是捍卫科学真理的正确态度。可取的是,不但需要有分辨清楚科学事件的历史属性和现代属性的能力,而且还要具有尊重事实、靠证据说话以及以理服人的态度。一味地乱打棍子、乱扣帽子,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尊重事实与忽视特定时空里面的人物与事件,不能客观而辩证地分析对待历史上的科学问题,故意颠倒时空,就已经不是科学的态度,其本身就很难有资格谈论什么历史上的“科学问题”,即使强行谈论也不能说得中肯而令人心服口服。

    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历史事实,不是谁想改变就能改变的。刘子华的博士头衔,不是依靠谁人能说谁人能辩就可以改变的,重要的是要有调查研究,要用历史辩证法进行分析,要尊重当时当事部门的历史认可。现在,如果有谁能证明刘子华家属手中的那些授予与肯定文件都是假的,似乎才有理由说他是“伪科学家”,否则一切都是徒劳无益的。

    学会尊重历史;学会尊重传统文化;学会尊重客观事实;学会尊重外国科学家的历史评价,等等这些都是道德力量的表现,我想这是应该予以提倡的。把特定的历史时空强行般到现代,用今天的科学认知去苛求古人;否定历史上外国人的学术鉴定,用今天个别国人造出的得不到世界科学届认可似是而非的“科学术语”进行极端评价;把早已做古的人从棺材里挖出来,以今天的是非标准强行界定并授予新的诬蔑头衔,等等这些都是别有用心非道德的表现,我想这是不应该予以鼓励的。

    一阴一阳之谓道。有人过于迷信单个文字的表达力量,却忽视了通篇过激论证的反作用。写文章要存心帮忙,却是越帮越忙。文章之道,可不慎乎?力小图大,求凶之道也。
    如果编辑先生不想刊登我这篇请教的文章,那就请转发给李超英副教授。不能在贵刊上进行辩论,那就改在网络上进行。须知,网络的影响更大啊。如果李超英副教授愿意进行辩论的话,请联系。我的E-mail地址是:gbysy8888@hotmail.com

    写于2007年12月9日
    (licd 12/14/07 2004030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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