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无神论编者按] 本站无意翻这些陈年旧事,只是有网友还在对周林频谱仪津津乐道,本人又懒得多说,就把这节拿出来了。值得说明的是,有的网友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而且还不谦虚,你说一个观点,他就说你拿证据来看看;你拿来一个证据,他就说你拿一群证据来看看;你拿来一打证据,他就是这些证据你亲自验证了吗?你说不是每样证据都要亲自验证的,比如从猿到人的事,你就验证不了,还有,秦皇汉武的事,你就不在场。你就不能说那事不算;你这样一说,他就说好了,我就说一件事,什么气功大师发功治好了谁,请你承认。或者就说,按涂先生的逻辑“凡是肯定气功的都不用验证,那绝对是假的;凡是否定气功的也用不着验证,那肯定是真的。”“两个凡是”一出来,你就没趣得很。有时我真想大声说:“闭嘴吧!”不是你闭嘴,就是我闭嘴。可你要真说了,马上就会有个什么人出来圆场说:“这里毕竟只是一个说话,讨论的地方.何必”呢!好了,关于周林频谱仪的问题,谈到这里为止。谁要是还有疑问,自己调查去。本站也不发这方面的文章和留言了。作为一种商品,周林频谱仪如果得到了工商局的生产许可,没有偷税漏税,你们谁爱买谁买去,我不是太平洋的警察,懒得再管了。
关于周林公司的骗局,最早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红外医学交流会上已被揭开。会上发的一个专门文件指出:"像频谱治疗仪,能量康复器等医疗仪器,实质都是红外治疗仪。"一九九五年四月,北京市医药总公司应周林公司要求,为其产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特意写道:"建议产品名称改为WS系列红外频谱保健治疗仪。"
但是,周林频谱仪并未因专家建议而改名。周林公司一再宣传自已的产品不同于红外治疗仪,比如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某大报以"专版"形式整版刊载《周林频谱仪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文中专设几个小标题:"周林频谱仪并不是早已公知的普通红外线治疗仪"、"周林频谱仪的生产手续完全合法。"、"关于周林频谱仪的广告宣传完全合法"等等。
这篇文章是以"中国发明协会"为第一署名的。有关单位为此向该会查询了此事,得到的回答是这样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报》刊载的以中国发明协会为第一署名的'周林频谱仪有关问题调查报告',未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是协会个别同志在未经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协会领导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违犯我会办事程序,在调查报告上加盖了中国发明协会的公章后,《×××报》才予公开发表的。所以,此报告的公开发表不能代表中国发明协会。"
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消费者报》曾在头版刊登报道,披露周林频谱仪(全名"WS多功能频谱治疗仪")的科技鉴定证书是伪造的,同时指出,周林频谱仪的实质就是早已为人熟知的红外治疗仪。一时舆论大哗。
不过几天之后,该报又在头版位置登出一篇《敬告读者》的文章,几乎完全推倒了前文观点,并声称"红外领域"的权威专家汤定元认为,周林频谱仪的辐射源除包含一般热源所发射的红外辐射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毫米波,这两部分对人体都有作用。对此,汤定元院士亲笔信说:"最近有一些报道说:我曾经说过周林频谱仪中除一般热源所发射的红外辐射还有一定数量的毫米波,这两部分对人体都有作用。我从来没有讲过这两部分对人体都有作用这句话。"
以上就是名噪一时的周林频谱仪的"科技鉴定"情况。对于周林公司在广告中大量采用的名人评语和病例,又是怎样的实情呢?
在一份广为散发的小报《周林频谱医学》上,赫然列出有中科院院长周光召、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对周林及其频谱仪的赞誉。
"周光召讲:周林,我为什么支持你,中国人有四大发明,都被外国人领先了;我们虽然也有原子弹、电子对撞机,但那是外国人先搞的,而频谱技术是我们自己的。科学院要专门研究如何发展频谱技术!"
"钱学森同志讲:周林频谱技术是中国人的智慧和现代科技的结合,美国人没有想到把微米波和毫米波结合起来。周林,中国生物频谱科学就交给你了。"
在曝光以上内容时,《南方周末》实习记者方三文先生说,为了一辩真伪,记者拨通了中国科学院的电话,周光召院长的秘书戴明华肯定地对记者说,周院长没有说过这些话。周院长的朋友,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也对记者说,周院长没有说过这些话,也不可能说这些话。
而钱学森同志也早就知道了此事,一九九五年三月,有朋友向他询问此事,他写信回复说:"我经人介绍,见过周林一面,但当时对他就有警惕,决不会讲他说我讲过的话。"而在另一封信中,他表达了自己对周林的看法:"我看周林同志更近于一位企业家,是搞经济开发的,科学研究不够深入。"
名人评语全为伪造,那么,病例如何呢?
曾在周林公司各推销中心、门诊部广为张贴的一张广告招贴画上,有一组标为"骨关节结核患者频谱治疗后行走自如"的照片。照片上的老太太叫吴淑英,据《中华工商时报》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报道,她患的是类风湿病而非骨关节结核病,也没有经周林频谱仪治疗后"行走自如",而是至今卧床不起。周林公司用她的肖像做广告更未得到她的同意。有鉴于此,吴淑英及其家人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状告周林公司侵害名誉权和肖像权。此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周林公司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周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应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摘自涂建华《走出骗局》,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第295-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