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老问题,许多学术界前辈、宗教界人士都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笔者之所以再来思考这一问题源于当前社会和学术界中的一些现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的道德领域出现一些问题。因而,有人认为现在我国出现了社会道德危机,进而呼吁应当积极发挥宗教的社会道德作用,引导宗教服务社会的声音此起彼伏。另外还有一种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就是“有神论者有道德,无神论者无道德”,而当前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原因就在于中国人没有信仰,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信仰中国”。基于以上的观念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宗教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以上这些观点基于这样一种判断:我国当前出现了社会道德危机。依据这一判断,他们认为社会道德危机的原因在于中国人没有信仰,无神论者没有道德,因此,我们应该倡导宗教信仰,发挥宗教的道德功能,建立一个有信仰的社会。这些观点不仅逻辑前提是不成立的,而且推理过程在逻辑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其推理过程的主要缺陷体现在三个方面:道德起源神圣化、世俗道德神圣化和道德功能神圣化。
一、道德起源神圣化
上述论调的基本理论观点是道德起源于宗教,即宗教神学所鼓吹的“道德神启说”。这种观点认为,神的启示是道德的源泉,一切道德律令、道德规范、礼仪规则都是由神所创立、所制定的。离开神的存在,一切人间道德就无从说起。虽然各大宗教的说法不尽相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吕大吉教授对这种观点做了非常详细的论述。① 在世界宗教发展史上,“道德神启论”一直是一些大的传统宗教的主要的、核心的内容。作为宗教的神必须是道德的,或者说是善的,只有道德的神才能得到信徒的信仰和崇拜。因此,宗教神学家们始终都坚持这一观点,甚至到了现代社会,仍然有些信徒在为这种观点寻找证据。
这种观点的虚假、荒谬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宗教神学不可能证明神的存在,没有神,也就不可能有什么道德神启。这就从根源上否定了这一观点的合理性。不能证明神的存在也就是“道德神启说”的无法克服的困难。
其实,从道德与宗教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道德与宗教作为意识形态都是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道德产生的时间要早于宗教。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人类的社会意识,是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早已阐述。“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① 只要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进行着交往,就会形成道德。根据考古资料,原始宗教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这是学者几乎公认的事实。但是,最原始的道德却是随着最早人类的出现而同时出现了。原始人群在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中必然要调整彼此的活动和行为,这就是与人类同步起源的而产生的道德规范。这也就是说,宗教观念事实上出现在道德观念产生之后,道德不是产生于宗教,而是产生在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的基础上。由此,认为道德起源于宗教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事实,事实上那时的原始人都是天生的无神论者。
人类真正具有宗教意识形态的思维方式的形成标志着人类已开始摆脱了直观的原始思维形式,能够以幻想的形式来反映客观世界。普里查德认为,原始人类对来自自然力量压迫的“约束力慢慢地变成了宗教性的,渐渐地变成了鬼神式的,最终有的神灵担负起某些方面的道德职能——慢慢地,神不仅成为习俗的监护者乃至辩护人,而且甚至成为习俗的神圣创造者。通过这种方式,原始的道德就获得了新的合乎时势的宗教权威和宗教约束力。”② 也就是说,原始宗教就是在习俗性的道德基础上演化而来的。但是,原始宗教一旦产生,就成为原始人类唯一能够接受的意识形态和思维方式,并以此来解释自然的、社会的、意识的一切现象,其中也包括伦理现象在内。由此,道德的神圣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和结果,这样,神圣化了的道德就具有了很高权威性,并使之成为一种神圣性的信仰行为。“这样在每一个民族中形成的神,都是民族的神,这些神的王国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领域,在这个界限以外,就由别的神无可争辩的统治了。”③ 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人个个都是“天生”的无一例外的原始宗教的信仰者,一切神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都是由宗教的形式做出解释和说明而加以控制,神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最高体现者。宗教和道德的关系达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道德也因此而丧失了自我的独立性,使之只能依附于宗教信仰体系而存在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样,道德完全被宗教化、神圣化了。
二、世俗道德神圣化
“有神论者有道德,无神论者无道德”,这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声音。其逻辑是这样的,宗教中包含着能够使人向善的因素,只有信仰宗教,遵循着宗教道德的要求进行生活,人就会成为一个道德的人,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就不会向善,因而也不会有道德。在这里,所有的道德都属于宗教道德,而在宗教道德之外没有道德。
这种观念的错误在于把本来属于世俗的道德宗教化了,说成是宗教道德,没有真正的区分世俗道德和宗教道德。吕大吉认为,各种宗教体系中的道德,事实上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宗教道德,反映的是人—神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是世俗道德,反映的是人—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属于宗教道德。④ 只有第一部分反映人—神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才是宗教所独有的,而第二部分世俗道德不仅宗教具有,也是属于世俗社会的。因而,即使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一样可以是一个道德的人,他不具有宗教道德,但可以具有世俗道德,我们从逻辑上不能得出没有宗教信仰就没有道德的结论。在现实当中,我们可以找到无数的例证来说明无神论者同样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甚至,我们也可以找到无数的例证来说明宗教信仰者同样道德败坏。之所以他们罔顾事实,坚持认为“有神论者有道德,无神论者无道德”,就在于宗教信仰者错误认为一切道德都是宗教道德,否认世俗领域的道德,或者为了其他的目的有意的歪曲。
实际上,在宗教信仰中,尤其是在一神宗教中,人与神之间的道德规范是宗教道德的第一要义。基督教的第一要义就是“爱上帝”。摩西十诫中明确规定只能侍奉上帝为唯一的神,不可制造和崇拜偶像;爱上帝,守上帝诫命的,必会得到上帝的慈爱,直至千代;不可妄称上帝之名;须守安息日。这些戒律是信徒最根本的要求,是第一位的。然后才是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世俗道德。世俗道德是第二位的,不能与信奉上帝的信条相冲突。宗教道德在“本质上只能是人对神的盲目的信仰,绝对的敬畏和单方面的服从”。① 在人—神关系中,上帝是人类命运的主宰,是至高无上的存在。人在上帝面前则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只能信仰、敬畏和服从。这种性质的宗教道德,在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都必然与世俗道德产生矛盾。因为世俗道德关系中,人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的,而宗教道德关系则是不平等的、单方面的。人对神的无条件服从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他人所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的忽视,因而从这个意义上,宗教与道德是根本对立的。在这方面,费尔巴哈的批判发人深省:“道德与宗教、信仰与爱,是直接相互矛盾的。谁只要爱上了上帝,就不再能够爱人,……谁只要爱上了人,真正从心里爱上了人,那他就不再能够爱上帝,不再能够拿自己的热乎乎的人血徒然地在一个无限的无对象性与非现实性之虚空的空间中蒸发掉。”② 这里,费尔巴哈深刻地揭露了宗教与道德之间的对立。对上帝的绝对信仰必然意味着对人的抛弃。马克思说:“在宗教中,人的幻想、人的头脑和人的心灵的自主活动对个人发生作用不取决于他个人,就是说,是作为某种异己的活动,神灵的或魔鬼的活动发生作用,同样,工人的活动也不是他的自主活动。他的活动属于别人,这种活动是他自身的丧失。”③
三、道德功能神圣化
“宗教劝人为善的精神,是宗教影响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功能。”④ 这就是所谓宗教的道德功能。宗教能够促使人向善,从而可以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宗教的这一功能来影响人们,尤其是信徒,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笔者认为,此观点是不符合辩证法的。
前文已经说明了宗教信仰中有两部分道德,一种是宗教道德,一种是世俗道德,那么发挥宗教这种道德功能的是宗教道德还是世俗道德呢?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宗教道德只是对人与神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不可能具有这种影响社会生活的道德功能。因而也只能是世俗道德才具备着改善人际关系,劝人为善的功能,因为世俗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这也就意味着,宗教的道德功能并不是宗教自身所具有的,或者说,不是宗教所独享的功能,甚至可以说这种功能本来就是属于世俗道德所有的,却被宗教给霸占了过去。因此带来的结果就是世俗道德的神圣化,使人们误以为只有宗教才能劝人为善,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包涵着矛盾的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还有主次之分。因而对于宗教的道德功能我们也需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宗教具有一定促人向善的道德教化功能,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宗教还具有一些消极的社会功能,甚至可以说,其消极的功能方面还居于主导地位。
如前所述,宗教道德在本质上是人对神的信仰、敬畏和服从。它是依靠上帝的“绝对命令”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让人绝对的服从,因而属于他律性的。宗教主要是利用信徒对上帝的敬畏来换取他们的道德实践,而信徒的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死后天堂的幸福生活或者来世的富贵,是具有功利性的。但是,真正高尚的道德是源于人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是一种自律性的。崇高的道德在宗教中受到歪曲,变成一种赤裸裸的宗教功利主义。而且这种宗教功利主义对培养和发展人们的良善的道德意识有着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休谟认为这种功利性一方面会“极端消弱人们与正义及人道的自然动机的联系”;另一方面会造成信仰者养成“佯装的习惯”,影响他的整个性格,使他成为一个伪善的人。①
除了以上对于信徒个人道德的消极影响外,宗教对于社会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休谟对此也有精彩的论述:“只要在涉及宗教利益的地方,道德就绝对无力束缚热诚的狂热者了。事业的神圣性使各种用来促进宗教的办法都成为正当的了。”②备受推崇的天主教神学家汉斯·昆也不否认宗教的消极作用。他说:“宗教可以制造恐惧、狭隘、不宽恕、非正义、失意以及社会性的禁欲;宗教还可以使不道德的事、社会上不良现象以及一个民族中的或民族之间的战争合法化,并使之加以鼓励。”③这些都是这个世界的事实,有的已经发生,有的正在发生,有的以后还会继续出现,不容否认。“当宗教组织一旦同国家、民族政治权力结合起来的时候,那么宗教伦理的负面影响就会不断扩大,欧洲中世纪的黑暗时代就是过去的历史证明,在阿富汗曾经出现过的‘塔利班’的黑暗时代则是当代历史的证明,……现代世界各国之所以要实行政教分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④
不可否认,宗教信仰通过世俗道德神圣化之后,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但是,宗教的消极作用却是主要的方面,而且是根本不可能避免的,因为这是由宗教的本质所决定的。同时,所谓的宗教的道德功能并不是宗教所独有的,而是世俗道德的神圣化的结果,根据“奥康剃刀”原则,在道德领域中,何必增加一种没有必要的东西,甚至这样一种的东西还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现阶段,宗教消亡的条件还没有达到,宗教仍然会长期的存在,但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已经仅仅是公民自己的私事,没有必要,也不需要一个所谓的“信仰中国”。
四、关于所谓的“社会道德危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道德与宗教并没有天然的联系。道德并不是起源于宗教,所谓的宗教道德也只不过是世俗道德的神圣化,宗教的道德功能只不过是道德的社会功能的神圣化。这些仅仅是对逻辑过程的分析,而其逻辑前提也需要进一步的推敲。
以上我所批判的观点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之上的:我国现在存在着社会道德危机,产生社会道德危机的原因在于我们信仰的缺失。那么这种判断是否成立呢?
社会“道德危机论”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凸显出来的,与此观点相伴而来的是“道德滑坡论”。按照这种观点,是否意味着,改革前的时间里社会道德良好,不存在危机或者道德问题不突出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改革前的中国正是无神论思想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恰恰说明了无神论的中国道德是良好的。与此相反,现在宗教比较热的时候恰恰是道德败坏的时候。由此就可想而知,宗教并不能挽救社会道德。“道德滑坡说”更没有依据。所谓的“滑坡”是指道德不如“从前”,是世风日下。现在一提到“道德滑坡”好像更能引起人们的共鸣,问题是,“滑坡”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往下滑的呢?这个“坡”的“峰”点在哪里呢?这个问题一直不见确切的表述。因而这个论断是经不起推敲的,当然不能作为某些推论的逻辑前提。
虽然所谓的社会道德危机或者“道德滑坡”的论断不成立,但是当今社会是存在着一些道德问题也是我们不能否认的。因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是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发展而变化的。社会道德问题源于私有观念的产生,没有私有观念,就不会产生“利己”和“个人”的观念,也不会有道德问题。中国古代《礼记·礼运》中就有“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的论断。因此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道德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了。阶级社会中,道德是具有阶级性的,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那么,如何彻底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呢?恩格斯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① 非常明显,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阶级对立,消灭产生道德问题的根源。
现阶段,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依然存在,人民内部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因而社会道德问题也必然存在。另外,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转型,必然会出现道德价值观念的转变,新旧道德观念的交替不可避免会出现道德秩序的混乱。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是,社会的经济利益的差别是其根本原因。“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要“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追溯它们的产生过程”②。因而,对于各种道德现象出现的原因,我们应该从其社会根源来寻求,而不是从宗教、信仰或者其他的方面。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③宗教信仰就是这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如果把当前的社会道德问题的产生简单的归结为信仰的缺失,就不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主张所谓的“宗教服务社会”,建立“信仰中国”的一些人如同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德国人”,是“在‘纯粹精神’的领域中兜圈子,把宗教幻想推崇为历史的动力”。④ 因此,要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道德问题,自然也不能求诸于宗教信仰,而只能是要通过社会经济利益的调整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弗吉利亚斯·弗姆主编:《道德百科全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
[3]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
[4]潘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载于《深圳特区报》2001年12月16日
[5]休谟:《自然宗教对话录》,商务印书馆,1962年
[6]汉斯·昆:《世界伦理构想》,三联书店,2002年
[7]陈麟书:《宗教伦理学概论》,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谢新雷,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生
本文责编:文丁
(《科学与无神论》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