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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邪教关系之研究 ――兼谈宗教界反邪教问题

时间:2015-08-05 20:20来源: 作者:张祝平 点击: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① 在2001年底
  

 一、宗教与邪教的不同界定

     (一)宗教信仰及行为特征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① 在2001年底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上,江泽民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宗教问题的经典看法:“在阶级社会中,宗教对人类的压迫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劳动群众受到这种压迫又无法解脱,就往往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寄托;剥削阶级也利用宗教作为控制群众的精神手段,削弱劳动群众的反抗意志,分散劳动群众的反抗力量。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就是从这个意思上来讲的。因此,必须进行社会变革,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除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② 这些论断以意识形态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概括地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与其他意识形态区别开来,也附带说明了宗教异化的原因和根据,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导。

      从古今中外无数关于宗教的定义和宗教信仰实践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精神性的东西,而且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存在,它一般由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仪礼、教团组织等要素构成。宗教信仰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行为特征:

      第一,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一种群体性现象,而非个体行为,即所谓群体性的共同信仰;

      第二,有长期形成的合法的宗教组织,这个组织的特定的历史渊源,是政府允许存在的,由宗教机构、神职人员、教徒结成的特殊的社会实体;

      第三,有一整套独特而完整的信仰体系,包括神话、传说、基本原理和教规、训诫、箴言、教义、教条等,在思考人与宇宙的关系中寻求一种终极超越,其目标是达到人神合一的境界;

      第四,有形成体系的宗教礼仪、禁忌、戒律和修行,以此来达到敬拜和祈求神灵的目的;

      第五,有一系列的崇善实践活动,强调自我完善和修行体验,鼓励行善爱人,积极谋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友善。

     (二)邪教信仰及行为特征

      由于历史和国情不同,中西方在邪教的界定上是有区别的。在西方,人们把膜拜团体(也称“新兴宗教”)中那些怪诞邪恶的组织称之为邪教①;而在中国,从未把邪教划为宗教一类。在古代中国,邪教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概念,主要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②,如:《南史》和《隋书》把它与巫相提并论;清朝雍正皇帝在他的谕旨中曾分辨说: “所谓邪教者,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③ 嘉庆皇帝也说,邪教只不过“假烧香治病为名,窃佛经仙篆之语”,与“劝人为善,戒人为恶,辅翼王化”的释教、道教完全不同④。199910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邪教组织”从法律层面作出了解释,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⑤ 这个界定明确将邪教组织与宗教组织区分开来:邪教不是宗教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法律概念;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种邪恶的势力⑥。目前,邪教组织这一“法律定义”已广为国内学者所引用,也成为了学界中的主流观点。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邪教势力大多在偏远地区活动,90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为基地扩张,进入21世纪,当代邪教势力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⑦ 2014年“5·28”山东招远杀人嫌犯被依法批捕后,中国反邪教协会向社会公开了一份包含20个现活跃于中国境内的邪教组织的官方名单。综合这个领域相关专家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政府近期明确的20个邪教组织的主要情况,邪教相较于正统宗教至少有以下10个方面的突出特征⑧:

      第一,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

      第二,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

      第三,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

      第四,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

      第五,让人们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加入后不让退会;

      第六,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

      第七,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

      第八,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

      第九,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

      第十,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二、准确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

     (一)关于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活动却是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具有公共性的社会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合法”的宗教活动,也即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一般指在合法的场所、按规定的程序、由合适的人员主持的宗教活动,即:“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有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有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①。这些条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与邪教的联系

      如前文所述,缺乏正常宗教活动构成要件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都可以称为非法宗教活动,具体而言,它又可分为非法活动方式、非法传播方式、非法活动场所、非法活动主持者以及非法行为等。②非法宗教活动在目前法律规定或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界定难、处置难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正常的或非法的宗教活动在全国各地大量存在,较具代表性的如各类民间信仰活动和民间信仰组织,各种基督教徒团契活动和聚会点,以及基督教地方教会等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为宗教渗透和邪教滋生提供了条件。在打击和处置邪教时,有关部门极不容易将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和邪教组织区别开来,因为二者确实有很多的相似之处:

      第一,其活动地点都是擅自设立的,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第二,其主持活动的人员都未取得国家和宗教团体认可的资格;

      第三,信众都是经过介绍并经一定宗教仪式而加入的;

      第四,都有某种“经典”作为信仰的理论依据;

      第五,都有敬畏和崇拜的对像;

      第六,其活动都有较为固定仪式或程序;

      第七,都认为自己在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不是信仰的异端和邪教;

      第八,一般都在活动中获得一些新的心理体验;

      第九,都认为有了这种信仰才使生命有了意义,生活有了希望,恐惧和烦躁心理有所减轻,在祛病强身方面有明显的功效;

      第十,在参加组织或活动的目的上,一般都认为有了信仰比无信仰更有利于自己。在教规的约束下和教友的监督中行善事、做善人,“信教”总是好事。

     (三)非法宗教活动与邪教活动的区别

      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正常宗教活动而言的,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上的合法宗教活动也包括了整改后的非正常的宗教活动。而邪教与之则有本质上的区别。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信众是我们的基本群众,对待他们主要是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他们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适当增设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他们宗教生活的需要③。对邪教活动则是依法给予坚决打击,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对执迷不悟的参与者在政府设定的场所学习转化,这种教育学习带有强制成分。因此,需要将二者区别开来,从细微处查找邪教的蛛丝马迹。经过我们初步的梳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三、邪教活动对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的危害

  邪教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在于其违背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法律准则,也严重损害正常宗教的合法权益,伤害宗教情感,破坏了宗教秩序和宗教信仰自由。① 由于邪教常常利用正常宗教中的一些教义和说法招摇撞骗,有的甚至还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就很容易使一些对宗教不了解的人将邪教与宗教混为一谈,将邪教的歪理邪说当成宗教信仰加以接受。20146月初,中国反邪教协会向社会公布的20个现活跃于中国境内的邪教组织,如“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及“呼喊派”“统一教”,都因其盗用宗教名词术语而形成一套歪理邪说,也被一些人归入宗教之列,看成是一种宗教信仰。残酷的事实证明,它们以各种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害人夺命,完全具备邪教的各种特征,并对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造成了极大危害。

      宗教与邪教有本质的区别,但也有着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纠葛。邪教组织者无论是煽动、组织受蒙骗群众以推翻现行政权实现其政治理想,还是聚敛钱财满足自己的世俗生活,他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有效吸引信众?我们不难发现,古今中外的邪教组织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宗教的形式,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邪教不用宗教的外壳就不是邪教,而是一个具有恐怖性质的政治组织。”①所以防范和处置邪教时,除了要注重“邪”的本质,还应当重视“教”这一外壳。从表2我们也可以深刻地感知到邪教反政府、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然其影响之广泛确与其所装饰的宗教外壳有关密切关联,这也必然侵害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邪教冒用正统宗教之名而大行其道,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不利于党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我们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及宗教极端势力的滋生蔓延;

  第二,为了争取信徒以扩充势力,邪教在打着宗教旗号、盗用宗教之名的同时却竭力贬损正统宗教,在邪教势力猖撅横行的时期和地方,那里的正统信仰难以有效地贯彻和遵行,极大地伤害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不利于我们保护合法宗教活动;

  第三,邪教组织曲解宗教教义,编造歪理邪说对人实施精神控制,对于那些正统信仰根基不牢,或者抱着不正确心态进入教会的信徒来说,面对邪教教主的鼓噪,真假难辨,良莠不分,很容易陷入邪教迷信的圈套中,不能自拔。

  第四,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欺骗善良的群众,吸引原本没有宗教信仰和缺乏基本宗教修养的群众入教,混淆宗教与邪教的区别,误把邪教当作“宗教”来信仰,上当爱骗,既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破坏了正常的宗教秩序,侵害了宗教界的利益。

  第五,一些邪教组织在境内的渗透与蔓延,并沦为反华势力的反华工具,攻击中国不保护人权、公民没有信仰自由等等,制造极端事件,破坏中国的国际形象、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大障碍和不稳定因素。

  20世纪末,邪教活动猖獗一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邪教组织和成员在给自身家庭及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也破坏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②。“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5·28”故意杀人案件,再一次暴露了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同时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而且其歪理邪说是与宗教教义相对立的,是反宗教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净化宗教信仰的社会环境,必须坚持不懈地依法严厉打击邪教。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取缔和打击邪教实际上是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举,这既是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正义之举③。

      四、与邪教的斗争,是所有宗教长期共同的任务

     (一)近年来宗教界反邪教斗争的实践与探索

  在党的历史上,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爱国宗教团体坚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爱国爱教,广大的信教群众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爱国宗教界反邪教具有天然的敏感性和优势, 自法轮功作恶以来,我国宗教界就在反邪教斗争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早在1996年,以赵朴初先生为代表的宗教界人士就以敏锐的鉴别力、高度的警觉性一针见血地指出“法轮功”是一种邪教,并认为“光是取缔还不够,还须以理摧伏其谬论,才能有效。”① 在1999年政府宣布依法取缔“法轮功”后,各宗教界的代表人士及信教群众坚决支持和拥护政府的决定,纷纷声讨“法轮功”,并参与了对“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帮教转化工作。近几年,一些地方的邪教组织又死灰复燃,新的邪教组织从境外渗入或内部滋生,活动猖獗。对此,宗教界人士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性对其进行了斗争。比如一些宗教团体认真搜集邪教组织的反动观点、材料,整理成小册子分发给信教群众,让信教群众提高认识,分清正邪,增加信教群众对邪教的抵御能力,效果也很好。由此可见,宗教界是反对邪教、抵御宗教境外渗透的重要力量。

  在此过程中,各地宗教管理部门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宗教领域反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综合来看,各地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以加强宣传教育为基础。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向广大信教群众讲解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政策法规文件选编》等,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重点宗教场所建立了反邪教宣传栏,作为反邪教宣传阵地,并利用日常宗教活动,在信教群众特别是信徒骨干中广泛开展反邪教学习宣传教育,使信教群众从思想上、意识上远离邪教,自觉抵制邪教,提高预防和抵制邪教的能力,增强信教群众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共建平安宗教意识。

  二是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反邪教斗争的能力,培育成反邪教志愿者。同时要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外来的宗教教职人员要加强管理,发现有邪教活动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切实维护好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和谐。

  三是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载体,积极发挥反邪教主阵地作用,在日常宗教活动中加强纯正信仰的教育,对宗教场所的硬件设施及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并与宗教场所签订了《防范抵制邪教责任承诺书》等,进一步提高宗教场所自我管理、自我防范邪教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拒绝邪教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抵御邪教思想的侵蚀。

  四是以畅通情报信息为关键。宗教干部经常性深入宗教活动场所、深入信教群众,开展走访排查化解,及时掌握宗教活动及场所情况和宗教人士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超前做好防范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发挥三级网络的作用,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机制,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及时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遏制非法宗教活动。

    (二)同邪教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爱国宗教界处在反邪教斗争的前沿阵地,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反邪教问题上,党和政府是坚决的,全社会包括宗教界也是积极的, 效果也非常明显。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邪教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顽固性, 已被取缔的邪教可能死灰复燃,新的邪教组织可能不断产生或进一步渗入,目前,邪教势力与各种反华、反共势力正在合流,邪教活动领域正在扩大,活动方式正在演变,② 所以,同邪教的斗争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这一方面需要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增强反邪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宗教界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进一步揭露邪教的欺骗性,引导教育信教群众增强识别力、免疫力和抵制力。邪教组织对正统宗教的利用往往都是在羽毛未丰的时候,目的显而易见:一是为招徕信众;二是为获得合法地位;三是为实现邪恶的目标瞒天过海。一旦形成气候,便立即独树旗帜,与社会公然对抗。各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抵制邪教对宗教合法利益的侵略,在邪教争夺宗教信徒的时候,宗教可以义正词严地还击;对于邪教对宗教理论的诋毁和污蔑,包括邪教对宗教教义的借用和篡改,各宗教团体可以严正声明、无情揭露、彻底批判。同时,各宗教团体还应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进行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以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揭露邪教的本质及其害人的方法,将它的虚伪性与社会恶性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净化信仰的舆论空间和社会环境。进而使信教群众更好地认清什么是正确的宗教信仰,增强对邪教的识别力、免疫力和抵制力。

  第二,加强正信宣传,提高信众素质,挤压邪教生存空间。在目前阶段,群众对宗教活动的需求是客观现实,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去占领,邪教就容易趁机发展。宗教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于当下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如我国传统的佛、儒、道以及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无论在文化,道德方面还是在社会稳定方面,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应当通过非政府的途径,倡导、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正统宗教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各种宗教的理论体系也需要在坚持“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的方针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其适应时代的要求,各宗教团体也要在这一方针下加强对信众的信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第三,发挥正统宗教的楷模作用,更加纯洁自身树立良好形象。虽然宗教的活动空间是有限的,但文化信息的传播是多途径全空间的。宗教可以树立更好的道德形象,如基督教一样在爱国旗帜下的“三自”,宗教也可以在爱国爱民溶入社会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即使是传播宗教场所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与有信仰倾向的群众的隔离,因为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充裕,人们的前往宗教场所旁观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文化的机会日益增加,而无心宗教的群众通过旅游或媒体信息获得宗教文化进而选择宗教道德以求心灵寄托的机会也越来越大。这样,宗教的楷模作用就很重要。当然,充分发挥宗教在反邪教中的作用,必须注意尺度的把握。这个尺度就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不可逾越。国家政策不允许在宗教场所以外宣教,因此也不能为了反对邪教而在非宗教场所与邪教争夺信众。

  第四,继承和发展中国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积极倡导扶贫挤困宗教伦理。各正统宗教都有开展慈善事业的良好传统,目前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积极发挥各宗教优良的道德精神和服务社会的传统,努力开展社会服务事业。特别要关注那些生活困难者,关注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的人,给他们以更多的关爱,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积极参与对社会弱势群体和生活困难信众的救助服务。宗教界在参与社会服务事业上,具有广阔的领域,大有作为,而且有其他方面难以替代的优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宗教反邪教既是可能的也是有限的。崇尚科学,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消灭邪教的思想路线①。要真正铲除邪教,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健全法制,加强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对青少年,要加强人生观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样重要的是,要着力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努力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大建设同步发展,这是从根本上消除邪教赖以滋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 牛苏林:《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兼论邪教对宗教信仰的危害》,《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2] 曾红蓓:《中国公布境内邪教组织名单》,《环球时报》201468日。

3] 佚名:《浅析宗教与邪教的联系与区别》,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f9f1650101km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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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国伟:《试论宗教与邪教的十大区别》,《重庆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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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福辉:《合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的异同辨析》,http//www.cqkp.cn/pscien/09-2006/158653017.html

9] 潘宏纹:《充分调动社会协同力量,创新反邪教应对机制》,《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10] 钟金德:《反邪教工作若干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下)。

11] 穆赤·云登嘉措:《宗教邪教关系辨》,《青海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祝平,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本文责编:文丁

      (《科学与无神论》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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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湘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开放浏览 注册时间:2015-06-06 13:06 最后登录:2016-06-0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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