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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有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几种观点(2)

时间:2014-02-19 09:54来源: 作者: 加润国 点击:
二、引导适应论是对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片面概括 与此相应,有人把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概括为否定列宁乃至苏联鸦片论和斗争论的引导论和适应论。这种概括和对比是片面和有害的。我已经指出,鸦片论和斗争论是对列宁
  
二、“引导适应论”是对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片面概括
与此相应,有人把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概括为否定列宁乃至苏联“鸦片论”和“斗争论”的“引导论”和“适应论”。这种概括和对比是片面和有害的。我已经指出,“鸦片论”和“斗争论”是对列宁宗教观的歪曲概括,是错误的。本文要进一步指出,把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简单化地概括为“引导论”和“适应论”是片面的,拿它与“鸦片论”和“斗争论”对比更是有害的。
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是对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坚持和发展,根本不存在对立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强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今后也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简称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在1957年以后出现了“左”倾错误,“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全党同志、各级党委”要“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14]“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15]总之,“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1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3号文件)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阐明了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作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阐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社会和宗教状况的发展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不断总结宗教工作中新的实践经验,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这是党对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态度。其中强调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许多基本原理,特别是工人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就是指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和《论战斗唯物主义的意义》等经典著作中的论述。
总之,通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文件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同志关于宗教问题的讲话,甚至查阅党和国家的其他文献,都丝毫看不出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对马列主义宗教观有任何否定和对立之处。
第二,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是与马列主义宗教观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抓住其中的一句话概括出“引导论”和“适应论”是片面的。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一开始就把马列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建党90年来,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结果,而我们党在某些历史时期遭受的挫折和失误,则是背离马列主义的结果。拿宗教工作来说,无论是大革命时期的《非宗教者宣言》(李大钊1922)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1927),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和《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1936年),抗日战争时期的两报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新华日报1942)和《在信教自由的旗帜之下》(解放日报1942),还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文件和毛泽东、周恩来、李维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论述,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央19号文件(1982年)、6号文件(1991年)、3号文件(2002年)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主要领导同志的论述,无一不是坚持把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而1957年以后宗教工作中出现的“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甚至根本取消宗教工作,则无一不是背离和践踏马列主义宗教观及其中国化成果的结果。
我们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是与马列主义宗教观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内涵非常丰富。除了3号文件概括的关于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作用和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以及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等基本原理外,最重要的莫过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形成的统一战线理论和五六十年代形成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五性”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继续坚持把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拨乱反正基础上丰富发展上述理论政策,形成了以宗教存在具有长期性、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等“三性”为核心的基本观点和以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四句话”为核心的基本政策。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提出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重要理论和政策,形成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一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置如此丰富的内容于不顾,仅仅抓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句话就把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概括为“引导论”和“适应论”,显然是片面的。
第三,拿片面概括的“引导论”和“适应论”与歪曲概括的“鸦片论”和“斗争论”对比,制造我们党与列宁的对立是有害的
如果按照从“一句话”中概括出“两个论”这种“造论”法,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应该能概括出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论”。如仅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就可以概括出“信仰自由论”、“全面贯彻论”、“宗教事务论”、“依法管理论”、“独立自主论”、“自办论”、“引导论”、“适应论”八个“论”。至于其他方面的“论”就更多了,如“长期存在论”、“群众问题论”、“特殊复杂论”、“统一战线论”、“保护合法论”、“制止非法论”、“抵御渗透论”、“打击犯罪论”、“党员不能信教论”、“无神论宣传教育论”、“幻想反映论”、“社会根源论”、“认识根源论”、“心理根源论”、“自然根源论”、“两重作用论”、“发挥积极作用论”、“团结合作论”、“宗教慈善论”、“社会服务论”、“对外交往论”、“促进和谐论”……,如此等等,简直“论不胜论”!可是,如果不是把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每个方面都考虑在内,而是仅仅抓住其中的某一句话,概括出所谓的“引导论”和“适应论”,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其他的许多“论”,如“党员不能信教论”、“无神论宣传教育论”、“抵御宗教渗透论”等等,甚至拿它们与用比这更糟糕的歪曲概括法造出的所谓“鸦片论”和“斗争论”相对比,那问题就大了。
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制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政策是很清楚的,用恩格斯的一句话概括就是:“实行宗教对国家来说仅仅是私人事情的原则”。就是说,国家要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在此前提下,党要坚持进行无神论宣传,帮助干部群众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我们党从成立那天起,就是按照马恩列制定的上述原则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不仅前面提到的从《非宗教者宣言》到《在信仰自由的旗帜之下》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文献可以为证,就是在很少论及宗教问题的邓小平同志的言论中也可以找到,如他在1979年就说:“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17]至于中央198219号文件、19916号文件和20023号文件以及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无神论宣传的论述,那就更多了。
把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片面概括为“引导论”和“适应论”,片面强调这两个“论”,并把它们与歪曲概括的“鸦片论”和“斗争论”对比,不仅无端制造了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与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对立,而且冲击了党要坚持在思想理论战线进行无神论宣传这一基本主张的实施,是有害的。如果要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应该严格依据马恩列的经典著作和党的宗教工作文献,片面抓住某些“话语”制造出很多“论”的做法失之浮躁,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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