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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刍议

时间:2016-05-19 22:40来源: 作者:张新鹰 点击:
“无神论宣传教育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矛盾”,这是目前党内和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认识,反映了有些人思想上的顾虑和模糊。他们主要是觉得难以把握无神论宣传教育与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之间的“分寸”,担心刺激“宗教感情”,妨碍与宗教界的关系;而且,“落实宗教政
  

 “无神论宣传教育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矛盾”,这是目前党内和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认识,反映了有些人思想上的顾虑和模糊。他们主要是觉得难以把握无神论宣传教育与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之间的“分寸”,担心刺激“宗教感情”,妨碍与宗教界的关系;而且,“落实宗教政策”的要求向来比较明确,相对属于“硬性”指标,“无神论宣传教育”即使在宣传思想战线也一直处于边缘地带,没有“硬度”,两相比较,孰轻孰重,很容易影响实际工作中的行动取向。 

其实,正如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8·19”批示中指出的那样,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尤其是共产党员应牢固地确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与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社会成员自由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基本权利。信仰宗教的公民有在合法宗教场所宣传宗教教义和举行宗教活动的自由,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有在宗教场所之外传播无神论观念和申明自己不信仰宗教原因的自由。二者合起来,才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完整表现。所谓“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二字,从根本上说,就是指这二者不能偏废。身为共产党员,理应属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是用先进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武装起来的公民。在改造社会的同时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在全社会的指导地位,是共产党员天经地义的主张,而这种世界观正是以无神论为基础的。所以,无神论观念的传播对在社会成员中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培养教育,具有启蒙和筑基的作用,作为共产党人,只有如何做的问题,没有能不能做的问题;作为执政的共产党人,只有善于借助执政的有利条件把这件事做得更好的问题,没有该不该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说明执政党应该以国家行为履行对人民的宪法责任。。
当然,在宗教场所和宗教信徒群体中发起有神无神的辩论、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公开指向具体的宗教及其信徒的信仰对象,是错误的,错在犯了“急性病”和“扩大化”,欲速不达;而为了巩固信徒的宗教信仰,直接批判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思想体系,也是不对的,不对在贬抑了以共产党员为代表的一大批公民的精神追求乃至人格尊严。
还有一个同样的错误,是认为共产党员既是国家公民,那就不但可以不具备无神论的世界观,而且可以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信仰宗教有神论的权利。这种认识,通俗地说就是“把共产党员混同于普通老百姓”,用享受“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特殊社会义务的责任,使抛弃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成为党员在继续保留所谓“党员”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的选择。其错误在于没有意识到,在当今,一个公民志愿加入共产党的时候,已经从理论上意味着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也就意味着他根据自己拥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行使了不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随时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选择确定后,就表示他宣布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因此,仅余形式的“组织入党”对他本人和党组织也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 
1909年,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谈到过吸收信仰上帝的工人甚至个别司祭加入社会民主党的问题,但他强调俄国不能照搬欧洲社会民主党在西欧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经验,简单地给予“无条件的肯定的回答”,而是首先要求这个司祭“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列宁同时认为“这种情况即使在欧洲也是极其少有的,在俄国则更是难以想象”),否则就应该把他开除;他指出,吸收信仰上帝的工人入党,“是要用我们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们,而不是要他们来积极反对党纲。我们容许党内自由发表意见,但是以自由结合原则所容许的一定范围为限,因为我们没有义务同积极宣传被党内多数人所屏弃的观点的人携手并进。”《列宁全集》第2版,第17卷,第394-395页。列宁的态度很清楚:宗教信仰者入党的前提是愿意在党的教育下逐渐摒弃原来的宗教观点,而不是要让他们的宗教言行在党内与党纲相安无事,并行不悖。中国没有一百多年前的西欧和俄国那样几乎全民信仰基督教的深厚宗教传统和社会文化氛围,当前的中国更与1909年革命低潮时期的俄国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共产党8000多万党员的绝大多数是不认同宗教信仰的,没有必要用公开支持党员信教的方式来维系与极少数转向宗教有神论的党员的虚假“凝聚力”或是借以“扩大执政基础”。如果一个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宗教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正常或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信仰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的正当的组织处理,是尊重个人信仰自由的同时维持党的统一意志的正确做法,符合“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而完全不构成对一个教徒宗教生活的干预,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无可指摘,与上述列宁思想的基点也是一致的。
虽然我们承认复杂的现实生活不可能保证党内思想状况与理想状态之间没有差距,党员个体的观念结构多元复合现象十分普遍,许多党组织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要求存在严重的软弱涣散,但承认复杂、正视现实不等于共产党应该降下旗帜、折断理想,不等于只能用无限宽容的办法来迁就部分党员信仰转移、信念动摇的事实,更不等于必须认可把共产主义信仰归结为次于“终极性”宗教信仰的权宜性“政治信仰”的说法。相反,党更应该在建设学习型政党中强化党员以共产主义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的思想教育,强化以无神论为基础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宇宙观教育,抵制和削弱有神论观念对党员精神生活的影响。否则,我们党将不可避免地自我矮化,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文化、道德制高点上跌落下来,丧失引领时代、引领国家、代表人民、教化人民的能力和资格。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段话:“既然人民群众还去教堂,为了接近、团结群众,我们也应该进教堂。我们可以发表声明说,我们是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转引自《毛泽东与佛教》,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第133页。今天,如果正确地回味毛泽东的观点,那就是共产党人为了接近、团结信教群众,应该对他们的信仰活动加以尊重和体察,但不必刻意隐晦、模糊自己的思想立场;毛泽东深信共产党与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所以,即使“进教堂”声明自己是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只要不是专门为了挑动有神无神的争论,而是为了与群众打成一片,通过接近信教群众以启发、团结他们为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奋斗,总会得到信教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毛泽东还说过:“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57页。这就是说,共产党人宣传无神论,不但是“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人民内部“言论自由”的体现。党绝不是靠着向有神论观念妥协去赢得信教群众的,那样只会成为放弃党对群众教育、引导责任的“尾巴主义”。在宗教统战工作中奉行的“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从党的方面来讲,尊重的是信教公民的信仰权利,而不是“在唯心论方面讲统一战线”《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34页。,必须牢记:“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在信教群众面前尚且可以如此,在一般社会层面更不应该避讳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的立场行为宣示。几千万党员不信神、不拜神、不“吃教”、不搞“傍大师”之类的愚昧迷信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的无神论示范教育,比口头宣讲、书面宣传更有力量、更有效果。
 
作者简介:张新鹰,《科学与无神论》杂志社社长
本文责编:辛仆
(《科学与无神论》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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