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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神论和宗教研究中的十个关系问题

时间:2015-07-26 21:07来源: 作者:田心铭 点击:
坚持科学无神论,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无神论研究与宗教研究的关系,无神论研究宣传教育与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做好宗教工作的关系,这里就其中的十个问题做一些讨论。
  

坚持科学无神论,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无神论研究与宗教研究的关系,无神论研究宣传教育与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做好宗教工作的关系,这里就其中的十个问题做一些讨论。

一、维护信教群众利益和维护不信教群众利益

利益的关系  这里指的是思想、精神、文化方面的利益。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方面,群众利益并不因信教或不信教而有所区分。这是全面认识宗教的群众性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宗教具有群众性,中国有一亿多信教群众。维护他们的利益,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们信仰宗教的自由。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是中国还有占人口大多数的多达十几亿的不信教群众,因而加强无神论的研究宣传教育,是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的工作。有神论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它束缚人们头脑,而自由则在于追求客观真理,认识世界的本来面貌。对于广大本来没有宗教信仰、未受有神论侵害和束缚的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如果党和政府未尽到无神论宣传教育的责任,使本应在科学思想的阳光下健康成长的青少年投入宗教的怀抱,那是他们的不幸,是他们的利益严重受损,也是他们的父母家人中的大多数人为之痛苦、揪心的事情。以宗教的群众性为理由,只讲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放松、放弃乃至反对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是非常片面的观点,违背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站在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立场,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宗教工作与宗教相关工作、宗教事务管理

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我国政府设立了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其工作对象主要是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国家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以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是以宗教信奉者为对象,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就此而论,宣传无神论不属于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对于党和国家来说,这种宣传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这就表明,管理宗教事务只是与宗教相关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只是与宗教相关的党和国家工作部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各级党委和政府,思想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都负有无神论研究宣传教育的职责,即对宗教相关工作负有职责。国家有宗教事务管理局,没有也不需要一个“无神论局”,但无神论的研究宣传教育必须有人、有部门负起责任来,不能谁都有责任、又谁都可以不管。一些年来存在的“有神论有人讲、无神论无人讲”、“有神论有钱、无神论无钱”的现象,是同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密切相关的。这是党委和政府尤其是思想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共产党员不得信仰

宗教的关系   有些人以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论证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宗教徒可以入党,要求破除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认为宪法高于党内法规,党员不得信教的规定限制了党员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种观点曲解了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把它说成了公民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没有不信仰宗教、坚持无神论的自由。公民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他在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内选择了不信仰宗教、坚持无神论,这正是他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是他对党组织立下的誓言。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完全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如果否定党组织的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拒绝认同以至公开反对党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这势必使党员丧失统一的政治灵魂、精神支柱,破坏党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的纯洁性、统一性,危害党的生命。

四、尊重和维护信仰宗教自由与人为地推动

宗教发展的区别党中央曾严肃地批评指出,现实中存在着人为地扩大宗教的影响,乱建寺观教堂,滥塑佛像等现象。一些地方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规模之宏大,投入之巨,令人惊讶不已,并且相互攀比,以此作为政绩炫耀。这反映了宗教工作政绩观中存在的问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一个时期,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得到恢复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成绩,但是有些人却脱离具体历史条件在任何时候都把宗教的发展当成一种“政绩”。共产党人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是不把自己的无神论思想强加于人,不要求他们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但决不是赞同他们的观点,放弃我们自己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无神论立场。国家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并不是要提倡宗教,推动宗教发展,扩大有神论、唯心论的思想影响。宗教影响的扩大,不是宗教工作的政绩,而是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工作中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五、宗教与文化的关系

   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以文化的名义传播宗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宗教是文化,文化应当进学校,所以宗教应当进学校。”这是一些论者的逻辑。应当澄清宗教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宗教作为文化包含多方面复杂的内容,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各种文化有先进文化、落后文化与腐朽文化之分。宗教中的文化同样是如此。宗教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多种形式相互渗透、紧密关联,因而宗教中包含丰富的文化内容,影响了文化的发展,应当给予重视,批判地继承。但是,有神论的虚幻观念是宗教文化中非科学的、落后的成分,不能以文化的名义当作先进思想传播。另一方面,宗教并非仅仅属于文化,它还是一种有组织、有教义、有活动的社会群体,它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出规定的场所。在学校中以宗教文化的名义通过讲座、散发宣传材料等活动传播上帝创造世界的教义,是一种“文化传教”行为,是用宗教绑架了文化,把文化当成了在学校宣教、传教的护身铠甲。近年来高校中宗教影响扩大,大学生中信教人数增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存在着文化宣教、文化传教的现象,这是宗教以文化的名义向高校的渗透。

 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与科学研究、文化

活动自由的关系杜绝文化宣教、文化传教,要认识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与科学研究、文化活动自由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依法保障高校中科学研究的自由,而对宗教的研究是开展学术研究、发展科学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信教的或不信教的公民,都依法享有包括宗教研究在内的学术研究的自由。但是,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学校中的一切活动包括对宗教的研究必须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为宗教教义作论证、作辩护的活动,是宗教活动的构成部分,不得以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名义进入高校。除宗教团体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宗教组织及其研究机构不得进入学校,个人不得以教职人员的身份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校园中的文化宣教实质上是一种宗教活动,违背了教育法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我国高校的宗教研究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展开,必须按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贯穿到研究工作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去观察、分析问题。因此,我国高校的宗教研究,决不能成为传播宗教教义的场所,相反,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宣传、教育的思想理论阵地、学术园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七、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是指宗教与作为整体的社会,与社会其他因素尤其是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在宗教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社会决定宗教,而不是宗教决定社会。宗教必须与社会相适应是客观规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是对这一客观规律的自觉运用。

   在宗教与社会之间,只能是宗教适应社会改变自己,不能有意无意地企图让社会去适应宗教而发生改变。不能人为地扩大宗教的影响,利用宗教的力量去改变社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有人把宗教信仰说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把大多数中国人没有信仰宗教的传统说成是中国文化的缺陷、社会道德和市场经济中发生种种问题的原因、制约当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鼓吹以宗教信仰作为精神力量来解决中国社会中的问题。这是替人为地扩大宗教的影响制造舆论。这种观点夸大了宗教的作用,颠倒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有的论者从宗教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推演出好社会产生好宗教、批评宗教的有神论就是指责今天中国的好社会的结论,这是对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的曲解。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不是直线式、镜像式的反映,而是一个复杂的、曲折的过程。宗教有神论是对社会存在及其他外部力量的幻想的反映。社会主义社会中可以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但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什么自身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制度性质和优越性的社会主义的宗教。最好的社会并不是为“好宗教”的发展提供条件,恰恰相反,是为一切宗教走向消亡创造了前提。

八、宗教的长期性与宗教消亡的关系

   宗教具有长期性,将来也会长期存在,这是由宗教的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决定的,是宗教发展所固有的规律。无论当代世界或中国的发展,都远未达到宗教消亡所必需的社会历史条件。承认并遵循宗教的长期性规律,就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重视发挥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宗教,管理好宗教事务,而不能在社会历史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企图靠无神论的宣传消灭宗教,更不能企图用强制性的手段限制和取消宗教。

   但是,宗教的长期性不是永恒性。宗教必将消亡也是宗教长期性的题中应有之义。离开宗教终将消亡去讲宗教的长期性,就把宗教永恒化了,是对宗教长期性的片面解读。以宗教的长期性为理由反对无神论的研究宣传教育,实际上是把宗教当成了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否定在思想领域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反对唯心论和有神论的必要性,否定这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替宗教有神论侵蚀不信教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创造条件。

九、无神论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关系

   无神论不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还有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远远超越了旧的无神论,它不是重复前人关于“无神”的观点和论证,而是进一步揭示了宗教有神论的社会根源和使宗教归于消亡的现实途径。因此,坚持无神论未必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研究中,只讲“无神”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无神”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一块基石。忽视或否定它,就会颠覆整个理论大厦。如果因为“无神”思想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独创性成果而贬损它乃至抛弃它,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本质上是无神论的宗教观。在我国,有些由国家设置的宗教研究和教学机构把“无神”思想、把无神论的研究和教育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甚至有意无意、若明若暗地排斥,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不坚持“无神”思想,决不是马克思主义。抛弃“无神”思想而自称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只能是假马克思主义。

十、宗教研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中马克思

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宗教研究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地位。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它不能代替作为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在宗教研究中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地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同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体系不可分割的。只讲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是不够的。马克思主义的完整科学体系,它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都是我们研究宗教和无神论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作者简介:田心铭,教育部高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研究员。

本文责编:文丁

(《科学与无神论》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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