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无神论》杂志创办不久,曾有一位自称“多默”(这大概是一个“教名”)的人士打电话质问:“现在社会人心败坏,物欲横流,都是唯物主义造成的,你们怎么还要宣传无神论!” 此人还向中宣部投诉《科学与无神论》杂志,居然引起中宣部的调查,结果自然未能令他满意。这位有神论者的言外之意是,无神论者由于没有“信仰”,不会害怕胡作非为给自己带来恶报,因此可以无恶不作,唯物主义、无神论就是助纣为虐的帮凶。这种看法的另一种表述,就是宗教信仰可以挽救当今道德沦落、诚信缺失的“良心危机”,而“无神论者”的道德自律能力值得怀疑。
在哲学、道德都是神学婢女的情况下,宗教道德是私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主要表现形式;离开宗教,道德会由于缺乏“神圣性”而减弱其对信教者的指导力、约束力,而无条件的对神的信仰本身就是最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无神论者因此自然被归入不道德的行列。但这种情况即使在基督宗教曾经一统天下的西方世界也已经走入了历史,宗教道德与世俗道德相互分离、大同小异、并驾齐驱,早已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在文化传统中最讲伦理道德的古代中国,儒教道德体系以引导人成贤成圣代替其他宗教擅长的彼岸许诺,与儒教并存的多神主义的造神机制,其主流功用是将符合儒教价值尺度的圣人贤人“层累地”递进为神明,为“神道设教”的目的服务。佛教与中国道德思想磨合协调之后确立的自身伦理道德标准,充其量对儒教道德体系做了一些增饰,却不能保留不符合中国政治伦理的内容,其有违中国家庭伦理观念的内容则一直受到社会的责难和冲击。道教更是不标榜有独自的道德体系,所以才可能在儒家思想取得意识形态统治地位以后正式演变为“土生土长的中国宗教”。在中国,道德传统从来是以“人本主义”为主,不是“神本主义”为主的,而这并没有妨碍中国以“礼仪之邦”闻名于世。
现在,中国作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现代国家,尊重宗教信徒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无神论宣传教育不是面向具有明确宗教信仰的教徒,不会干预他们在信仰指导下合法的道德实践。宗教道德,是宗教通过规范信仰者个人和集体行为而可以对社会发生积极作用的一项功能所在,对这种积极作用,没有理由加以否定。而且应该善于引导宗教信仰者按照宗教道德的规范做一个优秀的公民。
但是,我们在现实中不难发现,一些信教者具有明显的“道德优越感”,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一些不信教者也认为信教者“道德高尚”。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高师宁研究员对北京基督徒的调查表明,高达92.8%的信徒认为基督教能够为中国的道德重建发挥影响,基督徒当中认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应该比非基督徒“好得多”的占77.7%,认为应该“至少好一些”占20.8%,而被调查的一般的非基督徒也认为,基督徒应该比普通人“好得多”。②
说宗教道德高于世俗社会道德,说不信仰宗教就会缺乏道德自律,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尤其要防止以虚构的道德级差来论证信徒与非信徒的不同,有意无意制造宗教群体与社会的对立。须知,那样做,严重的问题是会造成某些信教者对社会的排斥、厌弃,甚至仇视,进而按照被绝对化解释的宗教信条,不惜采取个人的或有组织的极端行动,去承担所谓的“道德拯救责任”。这些人的私德记录也许无可指摘,但对国家、社会却可能渐次充满敌意;这些人之间也许不失“同道”情谊,但对“非我群属”却可能一变而冷酷残暴。如果按照他们的人为设定,任某个特定宗教自诩的道德标准变成一种“强力道德”,那么无论其初衷如何,最终结果将是成就一个“宗教警察”横行于世、“上帝勇兵”“代天巡狩”的神权国家,带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局部停滞或倒退。其例不远,“塔利班”执政时期的阿富汗庶几可鉴;某些发达国家的极右翼基督教基要主义(又译原教旨主义)分子的个体暴力恐怖行径,也从来不乏理直气壮的“道德”依据,挪威奥斯陆“7.22”爆炸与枪击案就是最近的实例。③
在实际生活当中,不少事例和统计同样无法支持信教者平均道德水平高于不信教者的判断。台湾地区法务部门曾对诈欺犯和窃盗累犯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体上这两类罪犯的宗教信仰分布与台湾成年人口的宗教信仰分布相差不大”,“其中诈欺犯的宗教信仰分布尤其接近” ④。美国普林斯顿神学院主办的《国际宣教研究学报》2001年1月号发表的《2001年世界宣教工作统计表》对“基督教财政”的统计中,列有“教会犯罪”一栏,专指每年被教会高层人员贪污、挪用的资金,1970年为500万美元,2000年上升为160亿美元。⑤ 至于近年普世天主教会多次爆出神职人员性侵儿童积案、以致有教区因法律赔偿而破产、连教皇都被告上刑事法庭的丑闻,人们几乎已耳熟能详。
出现“宗教道德高于世俗社会道德”、“信教者道德水平高于不信教者”等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不能成立的说法,既有文化原因,也有政治历史原因。文化原因,在于宗教往往把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遵从而又不易恪守的道德规范浓缩成戒条,以因果律的模式,与“神”对“人”的未来利益许诺或“人”通过自我完善趋于成“神”(这也是一种虚拟利益)的远景假设联系在一起,作为促使人们追求道德理想状态、实现美好愿望的可持续动机,客观上可以视为人类为调节相互关系、协调社会生活而在宗教范畴形成的一种“契约性”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能起作用的前提,就是虚幻的“性价比”超过世俗道德收益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应许。而其政治历史原因,在于这种激励机制又被历代社会管理者或变革者分别扩大应用为社会制约机制或群体凝聚机制之一,在与权力秩序的密切互动中,不断得到适宜维护现存制度或反过来抗议现存制度的工具化改造和操弄。对于这后一种情况,恩格斯说过:“事实上,也只有靠对彼岸世界获得报偿的希望,斯多亚-斐洛学说的弃世和禁欲才得以提升为能吸引被压迫人民群众的一种新的世界宗教的基本道德原则。” ⑥ 久而久之,宗教道德成为似乎可以脱离其社会来源的“永恒真理”,因宗教而神圣,因神圣而崇高,地位再也“不同凡响”;一些信教者船随水涨,也就觉得拥有了“不共世间”的“道德优势”,有些道德意志不够自信的非宗教信仰者则不免自惭形秽,人云亦云,那一类说法于是不胫而走,推动了某种思维惯性的生成。
确实,无神论不需要像康德那样把人有道德感当作上帝存在的证明,也不承认宗教道德是“神意”的表达,因为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道德不同于宗教者,在其出乎自觉自律;而凡皈依宗教的,则可说是一种对外力之假借,此外力却实在就是自己。宗教信仰中所有对象之伟大、崇高、永恒、真实、美善、纯洁,原是人自己本具之德而自己却相信不及。” ⑦ 但本文开头那位“多默”先生的错误除了将唯物主义与享乐主义、将本体论与人生观混为一谈之外,另外的一点是他不懂得:在科学、教育大大普及的今天,不是任何一个声言“不信神”的人都可以被称作合格的“无神论者”;何况他还刻意忘记了一个事实:古往今来的许多罪行是出自“合格的”有神论者之手,“信神”并没有使他们获得犯罪免疫力。化用一句历史上有名的呼喊,叫作:“神兮,神兮,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无神论是一种哲学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宇宙观的基础,作为人类理性高度发展的智力成果,反映了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精神解放历程。无神论有自己宏大的思想体系,也有在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理论特色,但每个时代无神论者的代表,都是那个时代的社会精英和思想先驱;无神论的哲学性质的思想体系、理论特色,发展到当今这个时代,决定了只有同时接受科学精神培养、接受人文主义理念熏陶(在我国,接受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熏陶更不是一件困难的事)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当之无愧的无神论者。这样的无神论者,一定是有理想、有文化、讲道德、守法纪的高素质公民,而不是思想贫乏、内心空虚的精神侏儒。恩格斯曾经指出,没有宗教,无神论也不会存在。⑧ 我们则要说,做一个坚定的无神论者,与做一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一样,都离不开坚强信念的支撑,这些信念同样会给人提供强劲的道德意志和实践力量。前苏联宗教心理学家乌格里诺维奇认为,无神论的宣传者应当指出“明智的人不该迷恋于个体不死的神话,人的真正的不朽在于他死后将在人间留下什么样的足迹” ⑨。梁漱溟先生又说:“到共产社会比过去任何社会阶段都更要依重道德,却不需用宗教。”⑩ 当然,对坚强信念和充足价值理性的要求,也构成了现实当中坚定的无神论者还居于少数的原因之一。实际上,一个人的信念即使还没有升华到共产主义理想的高度,即使就保持在热情通达、乐观向上、一心一意做好人的生活态度的层面,照样能为他创造有意义的圆满人生。在我们身边,这种好人并不鲜见,他们的生活态度绝非端赖有神信仰所赐。同理揆之,对于一个通过学习和思辨而选择了无神论世界观,从而体现出拥有积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谁能够想象他会没有道德自律能力呢?
认为“无神论教育会使人丧失敬畏感,变得无法无天”的看法,并不是社会上对无神论宣传教育存在的模糊或负面看法的全部,但需要引起我们思考的不在于全部看法到底还有哪些,而是这些看法不仅来自有神论阵营,也来自我们队伍内部。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必要性与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必要性相比,前者费神费力,一时见不到明显成效,后者往往能找到现成抓手,便于造出动静,符合“政绩”需求,也容易满足主事者个人的心理预期。我们不能说从抽象化、理想化的“宗教”图景出发,夸大宗教在中国现实社会的正面功能已经成为一种积重难返的普遍倾向,也不能说宗教情绪、有神论观念在干部队伍中已经拥有铺天盖地的广泛影响,但在对待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态度上,可以反映出一部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内心对于宗教问题更深层的潜藏话语,即:当前社会阶层分化日益明显,社会矛盾冲突尖锐高发,社会管理成本节节攀升,巩固执政地位难度加大,多事之秋,宗教对于一般人群的麻醉、镇痛功效正好可以为我所用,以利降低现实诉求、转移利益期待、调整心态失衡、缓解社会紧张,而如果仍然提倡无神论宣传教育,担心会抵消宗教的上述作用,甚至会强化一些人的“社会批判”态度,得不偿失。持此种观点的人可能口头上不赞成现在仍提“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实际上却希望宗教继续充当鸦片;不赞成是因为不愿意引出对宗教的负面评价妨碍了“鸦片”功能的发挥。这样的认识,如果体现在具体政策、体制的设计、实行上,比有神论方面直接抵制无神论宣传教育更不利于我们的工作。
然而,我们还是要说,中国共产党不能也不可能像历史上的统治者那样调动宗教对下层民众的麻醉作用去维持自己的执政地位。对历代剥削阶级政权推行的宗教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复使用与“信仰主义”同义的“僧侣主义”一词,“僧侣主义”的另一个含义乃是“蒙昧主义”,而蒙昧主义的政治功效就是培养“愚夫愚妇”愚忠愚顺的“愚民政策”。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就是在做开启民智、凝聚民心、引导人民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为之自觉奋斗这一件事。“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标志着国家主权的空前挺立,更标志着国人精神解放的一次飞跃。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来说,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 {11} 跨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并没有改变我们党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性质,即使在进入改革深水区后遭遇前所未有的国际国内困难形势,即使必须面对“四种考验”、“四个危险”的挑战,我们也只有继续毫不动摇地相信人民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抑制消极腐败,改善党的领导,克服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而绝不会抛弃党对人民的责任,违背科教兴国的方针,甚至走到历史上国内外剥削阶级政权利用有神论传统制造“愚民政策”的老路上去。
江泽民同志2001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表示:“我们不提利用宗教。”“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 {12} 他的话是有针对性的,不是无的放矢。如果听凭当前有些地方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的势头扩张蔓延,不管那里的有关党政领导自身是否已对有神论屈节诚服,都无法为思想上背弃党的先进性质和光荣历史、道义上背弃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实做出辩解,也无法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动摇、切实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大任务面前交出圆满的答卷。况且,宗教的力量历来是一把双刃剑,从古到今,统治者可以利用有神论麻痹、驯服臣民,反抗者也可以利用有神论感染、聚集群众,掀起推翻统治者的浪潮;越是社会矛盾集中的时期,宗教需求越会旺盛,宗教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越可能交错增长,部分有特定愿望的“信仰”者通过宗教行为方式解构现存秩序的诉求越会抬头。所以,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扩大宗教阵营及其社会影响的后果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对执政的共产党而言更是如此。美国膜拜团体研究专家迈克尔·郎刚在2007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轮功”》一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未来政权的稳固更多地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经济上的需求而不是宗教需求。”撇开他文中的某些政治意识形态偏见和不准确的用词,这一判断的广义参考价值也许可供我们撷取。{13}
与可能的政治风险相比,与近期提出的“将宗教问题作为社会常态淡化处理”的主张相应,无神论对有神论的理性批评如果也能够成为社会常态的一部分,使公共话语氛围中长久而适度地保有一种对有神论的异议声音,对于引导信教群众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信仰水平、减少宗教信仰向狂热升温的思想土壤,其实是大有好处的,对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也是有利的(可以想一想,如果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以“人体特异功能”为代表的新有神论思潮加大力度进行公开揭露批判,是不是有可能大大降低后来对“法轮功”之类“有害气功组织”的治理成本)。包括对中国宗教的正常发展负有义不容辞责任的爱国宗教界有识之士,都应该用辩证的、全面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从事有关宗教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一个根本的问题,是要让全党理解为什么要坚持无神论,为什么要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无神论是理论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是实践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任由有神论占领人的头脑,辖制人的行动,就如同任由私有制永久统治人类社会一样,说远些背离共产党人为整个人类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幸福权利而奋斗的崇高理想和实践方向,说近些背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都不符合真正的人道主义价值。从这个意义出发,无神论最实际的作用,对个人而言是不要被别人以“神”的名义愚弄,对人类集体而言是不要沉湎于愚弄“自我”,乃至不断重蹈一部分人自觉不自觉以“神”的名义妨害另一部分“他者”的自主权甚而是生存权的历史覆辙。这种作用与有神论的致幻作用相比较,对很多陷于生活窘境、精神困境的人来说似乎“远水不解近渴”,无神论的深厚人文关怀性质由是被指为“不近人情”,而有神论及其表现体系也正是主要因为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才获致其存在的合理性,取得受到“信仰自由”保护的正当性。但是,无神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时代的无神论,其道义立足点实际处于明显的高位。一句话,它是彻底地以人为本的,是要让人越活越理智、越活越有尊严、越活文明程度越高,越活相互之间越平等和谐,而不是一代代甘心“毁坏自己做人的形象”却始终懵然不觉。{14} 如果说“人权”、“人道主义”是所谓“普世价值”,贯彻无神论精神的人权追求和人道主义关切才是最具“普世性”的“绝对价值”所在,并且也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呼唤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光靠掌握无神论观念和科学知识还不足以完全兑现这样的结果,但没有以无神论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去指导越来越多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这样的结果则注定无法达成。在无神论宣传教育这件事上,共产党人只有如何做的问题,没有能不能做的问题;执政的共产党人,只有善于借助执政的有利条件把这件事做得更好的问题,没有该不该做的问题{15}。因此,作为共产党,推崇无神论、宣传无神论,决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兴起,或者是面对有神论思潮的扩张被迫采取的应对之策、临时之举,而是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同时彻底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过程中,先进分子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实现自我提升、自我解放所进行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路的艰难、漫长,决定了无神论宣传教育事业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党在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决定了无神论宣传教育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铺路,以党员干部和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向性,采取灵活形式和多种手段,避免方法上的简单粗疏,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不求立竿见影、轰动效应。如果到了阶级、国家消亡以后仍然可能存在没有现存宗教信仰模式的有神论形态,那么,无神论也会依然存在,只是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的普遍观念,不再具有与任何政党理念相关的思想特征。那时候,共产党自已功成身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则融溶于“集体无意识”的“古老”文化传统,“自由王国”的版图得到极大扩充,一切关系日益变得明白而自然,尚未明白的,也无须“大众神秘主义”置喙。这当然是非常遥远的事情。而为了这一天的到来,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人还不能不承担自己必须承担的特殊使命,高举科学无神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旗帜,迎难而上,代代相承,顽强不息,恪尽厥责。
注释:
① 本文原为提交2011年10月30日中国无神论学会学术年会的发言稿,此次发表略有修订。——作者
② 见高师宁:《当代北京的基督教与基督徒——宗教社会学个案研究》,香港,道风书社,2005年,第249—250页。
③ 德国《明镜》周刊网站2011年7月27日弗尔克尔·魏斯《圣战者的右翼兄弟》一文将凶手布雷维克定位为“与世俗主义、神话的丧失和男女平等作战”的“政治保守主义”者,并指出“政治保守主义的历史根源在于宗教”。澳大利亚《悉尼先驱晨报》网站2011年7月30日卡伦·基桑《内部敌人》一文引述英国专家马修·费尔德曼的话说: “布雷维克把大屠杀做成了基要主义的一种公关宣传”。(均见2011年8月9日《参考资料》)
④ 参见瞿海源:《台湾宗教变迁的社会政治分析》,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7年,第400页。
⑤ 转摘自杨慧林:《基督教的信仰背景及其在当代社会的基本处境》,见中央统战部编:《宗教知识讲座》,华文出版社,2005年,第200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474页。
⑦《人生的三路向:宗教、道德与人生》,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第7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6卷,第187页。
⑨ 德·莫·乌格里诺维奇:《宗教心理学》,沈翼鹏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260页。
⑩《人生的三路向:宗教、道德与人生》,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第7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卷,第218页。
{12}《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8—389页。
{13} 英国社会学家B.S.特纳(Turner,B.S.)在1983年出版的《宗教和社会理论》一书中也有一段论述可以参考:“社会学家往往忽视社会内聚力的其他条件,而夸大宗教衰落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社会并不简单地或主要地是由共同的信仰和礼仪活动构成的,而是由大量‘物质’因素——权力、经济压迫、经济依附、法律强制、经济匮乏、习惯和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构成的。因此,在相当严重的冲突、不满和漠视准则以及实用主义地接受价值观念的情况下,社会仍能运转。社会凝结剂不断地被这些情况所腐蚀和扫除,但不会最终导致失范和社会混乱。”(转引自【英】罗伯特·鲍柯克、肯尼思·汤普森编,龚方震等译:《宗教与意识形态》,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27页)
{14} 鲁迅笔下曾经描述过“奴才”哭喊着赶走帮他们在黑屋上“开窗”的“傻子”(见《野草》:《聪明人、奴才和傻子》),那就是这样一些人的写照。但当时的鲁迅还没有意识到破除群众的精神桎梏需要“引而不发”,从带领他们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入手,使他们在实践中逐步接受新的思想观念,而不能“代庖丢菩萨”,以致欲速不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说明执政党应该以国家行为履行对人民的宪法责任。
作者简介:张新鹰,《科学与无神论》杂志社社长,编审
责任编辑:秋实
(<科学与无神论>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