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5期上刊登了一篇题为《不能颠倒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的文章,其作者朱晓明先生是中国无神论学会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顾问。文章提到本文的目的是“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如果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理不清,把坚持无神论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完全对立起来,就会在具体的工作和行动中产生偏差。遗憾的是,朱先生的文章通篇立场都偏离了中正的立意,反而,走向了另外一种极端,其观点实在是不能苟同。故本着正本清源的目的,我且对文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一些分析或商榷,一来在学术自由之下各抒己见,再者也防范无神论极端主义思潮由此而无限扩大。附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bXkXJ7L-8mYbgwZMxuLEA)
文章大致梳理了几个观点,其也代表了当下无神主义者的基本理念和主导思想。除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并要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主导地位,认清和坚持共产党人在宗教问题上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之外,其内容与往常主流媒体所强调的观点无异,在此,不再赘述。主要列出以下几点以供大家商榷。
第一,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歪曲为信仰宗教自由。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片面解读为公民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忽视了公民还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个论点的提出和解释,实属画蛇添足之举,强行玩了一把文字游戏。首先,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上到公知知识分子,下到普通百姓,没有人会对这个概念有所误解,况且宗教信仰自由是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宪法的制定经过了起草、讨论、审议和完善等诸多环节,并经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内容不可能存在上述歧义。“宗教信仰自由”和“信仰宗教自由”既不对等也非包含关系,就是词语顺序差别而导致含意稍有不同,强行“歪曲”实在令人不解。
再者,我国是非宗教国家,人民的主体是不信仰宗教或朴素的民间信仰的群众,为了尊重和保护少数的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受非法干涉,故宪法强调了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默认的是大多数公民本身就存在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最明显不过的就是我们从小到大,所受的教育、所接触的一切主流媒体的信息来源,无不在宣传无神论的思想,反而是宗教信仰的思想微乎其微,为何到了作者口中却变成了“信仰宗教”强占“不信仰宗教”地盘的意思,将原本的弱势群体描述为强势群体从而要进一步限制呢?另外,宪法中提到“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是具有平等地位而并列的,不得强迫信仰宗教同时也不得强迫不信仰宗教,不能歧视信教公民亦不能歧视不信教公民,没有先后轻重之分,更没有出现“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之类的字眼。作者此举,使平等的二者失去了平衡,并刻意加上“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等观点,极力把无神论描述为受害者,不知其意欲何为?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误解为宗教活动自由,也不能简化为宗教自由。作者提到“宗教信仰、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宗教活动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把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作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且引用1844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提出的观点:“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做公事而当作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并解释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思想上的自由,是个人的私事,而宗教行为和宗教活动,有些就超出了个人信仰的范围,与社会和他人发生关系。涉及到社会公共领域,宗教就与其他社会事务一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须知,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思想上信仰的自由、宗教行为和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这都隶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且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如果诸位对此有异议,大可对比一下,如果按照作者的观点,宗教信仰自由仅仅是思想上的自由,不得进行宗教行为和活动,那是否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员也可以只思想上信仰,行为上不用遵守党章,不参加任何党内活动?行为体现思想,如果仅仅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脑袋里的活动,那这种在脑壳里的所谓“自由”是不是对自由最大的讽刺呢?人的一切社会活动,必然要和周围的环境发生关系,这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口口声声讲“宗教信仰自由是思想上的自由,是个人的私事,而宗教行为和宗教活动,有些就超出了个人信仰的范围,与社会和他人发生关系。”,实属披上道德学术的外衣行欺民辱民之事,用鸡毛笔给信教群众带上无形的枷锁,这才是真正地剥夺公民自由的举措!
另外作者所引用的马克思在1844年的语录作为自己的“尚方宝剑”,也只能说明他根本不懂马克思主义而已。因为,列宁同志早就指出,1843-1847年马克思主义正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向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过渡阶段,当时还没有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也就是说,他们还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真正的成为马克思主义者,那是1848年以后的事情。说白了,作者所引用的那篇作品是“非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语录”。
第三点,宗教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是团结、引导宗教,不是推动、发展宗教。作者说不能“发展宗教”,而党中央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其实,主要是在“导”字上下功夫,这不就是引导合法的正常的宗教要在正道上发展和前进吗?按照作者观点所述,“制定和实行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超越信仰上有神无神的次要差异,实现政治上的团结合作。”既然提到合作,那必然是在平等前提下的合作,我国外交传统中对待第三世界的各个弱小落后的国家时,始终采取政治上平等的原则,那对内与信教群体的合作必然更需要平等对话。既然无神论的一方可以自由发展宣传,为何要单方面地对民族宗教强行限制其发展呢?另外,作者的文字游戏绕来绕去,始终没有真正给出切实可行并能服众的建议,甚至对所述问题的立场和源头混乱不堪,只是一味地歧视宗教、强行划定概念和界限,其作用除了使得民族宗教问题更加复杂难解之外,甚至都起不到纸上谈兵的作用。
另外,关于宗教问题认识的先进性方面,朱先生的认识还是比较片面甚至是狭隘的,远远落后于我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从毛泽东、周恩来到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都曾代表我党强调,即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还会有宗教的存在;毛泽东同志说过,“共产党不讳言自己的消亡,到共产主义在全世界实现的时候,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完成,也就自行消亡了。”江泽民同志也曾说“现在看来,在阶级和国家消亡以后,还可能会有宗教继续存在。这就告诉我们,宗教是具有长期性的。共产党没有与宗教为敌、消灭宗教的任务。宗教信仰自由属于人权,我们党的任务就是保障人权,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相反!制定和贯彻信教自由政策就是要把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都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实现党的总路线总方针总目标服务!凡是与之相反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都要受到党和人民的反对。”(详见当年的中央19号文件)
在此我想说明的是,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自由”的问题,更是对国家根本政策的认识问题和原则立场问题,此文不针对朱先生个人,也是对其文中所提及的部分观点以及具备此种观点的人表示强烈的抗议和反驳!朱先生的文中内容完全偏离了公平公正的立场,与宪法制定的初衷亦相去甚远,完全是站在极端的无神论立场上对宗教问题进行的一场欺凌和压榨。其文带有强烈的歧视色彩,看似处处打着平等自由的旗号,实则把宗教问题踩在脚下,随意扣上概念帽子、划定界限、刻意区分,最终不过是为了“管理”好宗教而实现政治上的获益。须知,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历来就有政治上的共同利益,这一点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但二者在世界观上也存在根本的认识差异,这种差异不可调和但并非不能共存,我们需要的是尊重差异,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但作者好像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这种差异及其所需要的平等关系,而是在否定宗教世界观的同时,刻意去强调引导宗教实现与我党的共同政治利益,实属可笑至极。
综上,有以下结论。
一,朱先生的观点悖离宪法精神,且全面否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取得的宗教方面的一切成果。
二、以文字游戏刻意混淆视听,以否定宗教、牺牲宗教本身的权益和自由来表自己或团体的忠心。大有让“文革”时期的“红卫兵”们再度开进各种宗教的寺庙观堂、“宣传无神论”,甚至于拆寺庙、烧经书、毁文物,批斗或管制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思,以实现他们宣传无神论自由、遏制宗教发展、促进宗教早日消亡的“伟大目标”。
三、在其位不谋其政,咬文嚼字纸上谈兵,对我国的宗教问题肆意解读并有意引导甚至误导底层的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
四、进一步恶化我国当前的民族宗教问题,使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彻底孤立,成为孤家寡人,举步维艰。
五,阻碍当下“一带一路”战略计划的推进和发展,有意无意地破坏抹黑我国的国家形象。
最后,我想到了前段时间某地市委书记给上学难的群众现场解决问题并公开手机号码的一个视频,短短几分钟显示了一位共产党员深厚的群众工作的智慧。我想说的是,我们的国家太需要更多像这样的具有群众工作智慧的干部来为民谋事了,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方面我们需要真正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而工作的干部来做民族宗教工作,另一方面学界和宗教界也要敢于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进行发声,因为,正义的发声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负责,这才是促使我们的社会逐步改善改变的开始!真心地希望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好,使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成为新世纪中国特色的一张靓丽名片!
(原载微信公众号“长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