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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政教形态之异看我国的政教关系(一)――兼论教育与宗教相

时间:2015-06-24 23:27来源: 作者:赵志 点击: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政教关系中的重要命题和有机组成部分。虽然世俗国家设立政教分离制度已历几个世纪,但教会势力和宗教活动很难做到与社会事务真正分离,往往通过各种途径介入公共教育领域,由此带来的争议贯穿中外政教关系领域。诸如:教会能否涉足世俗学校教育?公共
  

 一、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百年前的老话题:剪不断,理还乱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政教关系中的重要命题和有机组成部分。虽然世俗国家设立政教分离制度已历几个世纪,但教会势力和宗教活动很难做到与社会事务真正分离,往往通过各种途径介入公共教育领域,由此带来的争议贯穿中外政教关系领域。诸如:教会能否涉足世俗学校教育?公共学校设置宗教课程属于道德教育的范畴还是宗教信仰的一部分?校内从事宗教活动和履行日常祈祷行为是否为信教师生的个人权利?当代宗教教育与国家公民教育如何既做到相互借鉴又要保持爱国主义教育的一致性?……诸多命题均涉及当代社会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议题。
      (一)教育与宗教关系发展脉络
      早在远古时期,教育与宗教即为一对孪生儿。人类先祖出于对超自然现象的不解和敬畏,萌发了最初“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观念。而出于向下一代传递生产生活知识的需要,同时也孕育出原始的教育形态。二者相生相伴。早期智人的宗教行为本身即教育活动,几乎所有知识都被罩上宗教神秘主义色彩。而最主要的知识均由巫觋掌握并传授,此时的巫师即为早期的“高级教师”。
      人类步入阶级社会后,一般意义上物质生产活动的教育传授继续存在,同时逐渐衍生出专门化的教育形式,即后世学校教育的雏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各大文明体系的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之需都利用和大力扶持宗教。早期宗教势力几乎垄断了全部教育资源和管理权力,宗教知识是学校教育最重要的内容。从欧洲的教会学校到阿拉伯人的清真寺教育,教育与宗教都是合二为一的形态。中国早期教育的教材中,《易》为群经之首,地位举足轻重。
      走过漫长中世纪的欧洲,宗教对教育的长期垄断逐渐成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束缚。“文艺复兴”使教育从教会控制下解放出来,世俗教育获得发展,极大推动了欧洲工业文明和世俗物质文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一点,教育与宗教的分离被誉为“人类史上一个巨大的胜利”。此后,作为法国大革命和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珍贵遗产,欧洲各国于19世纪开始广泛讨论学校教育与宗教之关系。核心问题是在公共教育领域内,政府和教会谁更有权办学的问题。这是各国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敏感地带。结果,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先后完成学校教育的世俗化工作,国家在教育领域渐居主导,政府支配公共教育场所的办学权,教会淡出公共教育领域。
      总体上,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施的是公民教育,尽可能避免某一教派介入教育的公共领域并居于主导。由于现当代民主国家多实行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在公共教育领域,国家保障公民人格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普遍一致,但也承认各教派的宗教教育及其教义具有正当性并给予合理支持,并为宗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必要的政策解释和法律指导。同时,宗教也积极适应现代社会世俗化发展趋势,积极投入公益慈善领域。
      (二)学校等公共教育领域的宗教活动
      尽管教会退出了现代公共教育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中宗教活动的消失。如何看待学校教育中的个体宗教活动,已成为影响教育与宗教关系的重要因素。诸如“在学校中是否可以举行宗教仪式及开设宗教课程”等被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问题,时时困扰着当今世界各国。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法律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否定宗教教育的正当性。宗教教育的内容在各宗教传统及其教派理论中具有很大的差异。仅教义阐释而言,各教派对教义的解释经常相互抵牾甚至发生冲突。因此而形成的学理上的竞争虽有利于宗教文化的繁荣发展,但也可能成为教派之争甚至分裂的源头——激进的教派之争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由此,此类问题常常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宗教教育确定合适范围,把教义解释和学理研究视为公民个人事务而尽可能避免开展公共讨论。同时强调宗教教义的学理研究和解释应恪守传统,避免教义的创新性解释造成信徒在教义认同与公民教育认同之间产生冲突。简言之,宗教教育不能成为反国家主义的教义舆论。
      由于现代大多数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宗教信仰活动被视为私人事务和个人权利,而学校作为公民教育的场所被理解为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师生可否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问题在法理上涉及如何看待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合理关系。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氛围下,让适龄儿童接受正规教育,送孩子去学校上学已成为公民成长的一个必经阶段。基于这一认识,法国等大多数国家对学校教育中的宗教活动持反对或限制的态度。从各国立法情况来看,对各宗教在公共活动领域中的仪式活动,多以不得妨碍公共秩序、道德规范等公认的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实现有条件的限制性活动。这种做法实质上体现了当代社会一个重要原则:在个体权利(指宗教活动)与社会共权利(指公共秩序)两权关系的合理配置过程中,各国多将学校教育视为重要的公共活动领域,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这既延续了近现代以来政教关系基本的宪政精神,又体现了为宗教活动与公共利益划定合理权利边界,以保证国家公民教育不受干扰的基本出发点。
      现实中,由于各国政教关系和多元宗教格局的极大差异,加之各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对教育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产生冲突,各国政府从来就有各不相同的教育立法。而从当今世界来看,教育与宗教的分离远未彻底。欧洲一些国家的学校至今仍开设宗教课程;标榜“世界上最民主国家”的美国,不仅学校普遍开设宗教课程,而且自1925年始,公立学校就被卷入一场“该不该教授进化论”的持久论战的中心地带,一直到今天仍争论不休;“政教合一”型的伊斯兰国家,不仅对全体国民普及宗教知识,而且进行宗教信仰教育。宗教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世界范围内教育与宗教分离的不彻底性。
      (三)中国的教育与宗教关系述略
      1、历史沿革和理论内涵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问题上。自上古时期“人神分离”制度确立之后,中华文明便延续着“政主教从”的路径一路走来,最终形成今天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制度模式。
      早在“戊戌变法”和“非基运动”中,宗教为世俗教育让路的思路即已酝酿成型。光绪廿四年(1898),康有为上书请朝廷收回寺庙变为学堂;光绪二十九年(1903),张之洞等为国家制定的《学务纲要》规定:尽管当时师资力量奇缺, “初办之师范学堂及普通中学堂以上,势不能不聘用西师”,但“外国教员不得讲宗教……如所聘西师系教士出身,须于合同内订:凡讲授科学,不得借词宣讲涉及宗教之语,违者应即辞退。”
      20世纪20年代在“非基运动”大背景下,从教会手中夺回教育权的议题一再被提及。1922年蔡元培和胡适明确提出“宗教和教育分离”的目标;1923年“少年中国学会”领导人余家菊则在《中华教育界》杂志上发表《教会教育问题》,最早提出“收回教育权”的口号;1924年4月22日广州发生的“圣三一事件”,更使得原本陷于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阶层的一场“去宗教化”运动变成大范围的民众运动;8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举行第六次代表大会,号召关闭所有外国在中国的学校,由中国政府控制全部国民教育;12月25日,国民党元老邹鲁和廖仲凯在广东大学(现中山大学)作演讲,尖锐抨击基督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和教会学校对中国的危害。长沙、上海和四川等地相继掀起抵制教会学校的风潮;1924年10月,全国教育联合会第10届年会一致通过《学校内不得传布宗教案》;1925年2月,《中华教育界》出版“收回教育权运动专号”。与会者提出:“信教自由是近代各国宪法上的一个通则。保障这个通则的根本办法,是要教育独立于各宗教势力之外,即无论何种宗教,不得借教育做宣传的工具;无论何级学校,不得含有宗教的臭味、设有宗教的课程、举行宗教仪式,才能办到。”
      1925年发生的“五卅运动”和“圣约翰大学事件”,使“收回教育权运动”进一步升级。当时广州和北京南北两个政府虽在军事上和政治理念上互相对立,但在支持“收回教育权运动”方面惊人一致。其后,随着北伐战争的不断胜利,运动持续高涨。南方教会大学绝大多数都出现罢课和抗议活动,一部分教会学校被迫暂时停办,大批外籍教员离境。1927年,南京政府为稳定局势,采取了强化对教会学校管理的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管理措施,如教会学校要向中国政府备案、增加中国人在教职员中的比例、减少宗教类课程的开设等。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早在1923年,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第12条就有“实行义务教育,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此进一步加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指出:“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更加明确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现阶段我国明确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既是历史传统的自然延续,也是由执政党的理念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符合教育现代化的世界潮流。我国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如果在非教会学校中进行宣教活动,不仅违法,也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相悖。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与西方对于“宗教自由”的理解有一定差异性。其内涵主旨是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如果在学校中强行进行宗教信仰教育,就会剥夺学生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而鉴于当今世界一些传统宗教都有强烈的排他性、惟“我”性,学校推行某一教派的教育必然剥夺学生信仰其他教派的自由和权利,这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显然是相悖的。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政策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和贯彻过程中应避免的误区
      就我国总体情况而言,建国后在全国开展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成绩斐然。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国内“宗教热”的不断升温,传统的学校教育领域不同程度受到宗教活动的干扰。一些看似单纯的宣教热情往往隐含着深层的复杂国际背景,高校宗教渗透现象日渐突出,涉教问题大量出现。既有的理论框架和法律、政策体系能否有效应对当前日渐突出的诸多理论困境与现实矛盾?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教育与宗教的关系问题?是新时期政府和世俗社会面临的复杂而又敏感的新课题。
      从近百年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实践来看,经验与教训并存。放眼全球,不同社会体制国家处理教育与宗教关系的成功事例都值得借鉴。尽管我国秉承无神论的科学世界观,将宗教教育分离于学校教育之外,但并不意味着对宗教教义传播的否定和禁止。我国依法为宗教教育及教义传播提供合理途径和范围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在体制、教义、人员等方面不断改革完善,积极参与社会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捐赠、心理矫正等社令公益事业、以更好适应并融入社会生活,避免使宗教活动成为完全隔离社会而自我封闭的另类世界。为此,我国宗教管理部门通过各类宗教组织和机构为之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指导。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4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35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里所指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为宗教组织及其活动场所提供了适应社会、参与大众事业的制度空间。
      在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政策过程中,应避免机械化理解、极端化执行的误区。对于大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集体无意识过圣诞节、万圣节、感恩节,部分高校学生也热衷于过情人节,城市知识青年流行在教堂举行婚礼等纯属赶时髦的社会风俗,不应一概视为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违宪行为,宣传上应把握分寸。特别是不宜由政府抛头露面采取“一刀切”的行政手段强行予以抵制。西方有西方的情人节,中国有中国的七夕节。雅人欣赏苏东坡,俗人爱吃东坡肉——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对于文化范畴的问题,高明做法是通过“软实力”的较量以理服人,以情拢人,以文化诱人。
      当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大不同是:日益信息化、商业化的市场规则极大改变着文化的传输与接受形式。正如英国学者汤普森所言,当代世界的文化事实上已经传媒化。如今我们面对的世界很大程度上是被传媒包装和加工后的世界——现实与虚拟交叉,事实与假象共存。文化形态的复杂性导致意识形态观念的多元、多样特点。从现象上看,全球化时代的文化消费越来越呈现信息化传播方式和商业化运作状态。对于任一种文化而言,如果它不能同时具备消费价值,就很难被社会大众自觉接受,更谈不上占领大众的精神世界。圣诞节、万圣节、感恩节、复活节、母亲节……它们由最初那种庄严、纯粹甚至悲情的宗教节日,演变为现代社会人人皆可参与的狂欢节,实为一种必然。因为在快餐文化的消费时代,一个人不管是不是宗教徒,骨子里都是消费者。在此背景下,单靠行政手段抵制“洋节”是困难的,也是不智慧的,必然遭遇强势商业法则和消费者偏好的回击。对于多数青年学子来说,过“洋节”不过是对时尚的追逐和从众。众多的非信教学生热衷于过西方宗教节日而冷落本民族的传统节日,说明我们的传统节日对大众吸引力仍显不够。
  既如此,政府真正值得做的事情是对症下药,继续通过行政手段将重要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通过立法将濒危文化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大力扶持开发传统文化中健康向上、有益群众身心的礼仪性庆典和习俗。大到国家的象征性仪典,小到百姓的衣饰饮食、风尚小吃……这些都是政府主导下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而提升文化价值观这样的“软实力”则需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使政治议题归入政治范畴,文化命题复归文化本位,合理区分宗教文化与宗教信仰的区间。长期积累,潜移默化,引导社会大众重视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从而增强民族自信,重塑文化主体性。(待续)
 
  作者简介:赵志,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社会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责编:秋实
      (《科学与无神论》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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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湘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开放浏览 注册时间:2015-06-06 13:06 最后登录:2016-06-0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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