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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膜拜团体 ―――一种跨文化的研究视角

时间:2015-10-25 23:27来源: 作者:习五一 点击:
本文从一种跨文化的研究视角,梳理“膜拜团体”一词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源流、演变及各种诠释。作者认为,应跨越以基督教文化为中心的模式,确立“膜拜团体”的客观内涵,并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这将有助于分析转型时期复杂纷纭的社会现象。 关键词:膜拜团体
  

    在当今世界宗教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中,新基要主义势力的崛起和新宗教运动的活跃,引人瞩目。无论是学术精英,还是公共论坛,在考察这些重要的社会现象时,频繁使用“膜拜团体”(Cult)一词。而“膜拜团体”成为社会的热点时,不同的视角所赋予内涵有相当的差异。认真梳理“膜拜团体”的源流、演变及各种诠释,将有助于分析复杂纷纭的社会现象。

一、在欧美社会中“膜拜团体”的阐释
1. “膜拜团体”一词源于西方的基督教文化。
众所周知,“膜拜团体”一词产生于西方,并含有基督教文化本位的内涵。“膜拜团体”一词译自英语Cult。该词和德语kulte、法语culte一样,源于拉丁语cultus,其本义为colere(耕作),延伸为culture(文化、教养)。古罗马人把崇拜神明的仪式称为cultus。根据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近东和以色列等地区将在神殿里举行的祭祀称为Cult。这里Cult没有贬义。后来,基督教文化圈将Cult用以转指神秘膜拜、偶像崇拜,赋予该词特殊的“异端”色彩。著名的宗教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将Cult定义为一种反理性、神秘的宗教形式①。随着现代社会世俗化的发展,在当代西方社会的语境里,Cult有时超越宗教学领域,用来形容人们对明星和哲人的崇拜②。
2. “膜拜团体”被罗纳德教授解释为宗教社会学中的一种类型。
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罗纳德L·约翰斯通(Ronald L.Johnstone),设定多种变量标准模式,将宗教组织分为四个基本类型:教会(Church)、教派(Sect)、宗派(Denomination)、膜拜团体(Cult)。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往往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其中少数派别进一步走向极端,成为破坏社会的邪教组织。因此,依据这种宗教类型学的理论,邪教组织(Destructive Cult)被包涵在宗教类型之内,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罗纳德教授以吉姆·琼斯(Jim.Jones)创立的人民圣殿教(The People’s Temple)为例,分析了这个膜拜团体由教主独裁,逐渐走向极端,最后导致1978年圭亚那丛林的群体惨案。③
3. 新宗教运动(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和“膜拜团体”。
新宗教是指不同于传统宗教的新生宗教。一批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生宗教大量涌现的现象,称为“新宗教运动”。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文化形态、价值体系出现危机。传统宗教被逐渐冷落,难以慰藉某些社会群体的心灵。五光十色的新生宗教如雨后春笋大量滋生,远远超过传统宗教中分离出的新教派④。据《国际传教研究公报》的统计,至1997年,世界新生宗教的信徒已达1.484亿。
当代新生宗教发端时期,大多具有强烈的反传统宗教文化色彩,其后发展的轨迹各异。大多数流派规模较小,影响有限,自生自灭。有些教派不断调整教义、教规,逐渐与主流社会价值体系融合,成为稳健型社会力量。只有少数极端教派,一意孤行,实施教主极权统治,对信徒精神控制,摧残人权,危害社会,成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恶种———邪教。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使用膜拜团体(Cult)一词批判新宗教运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在日本东京召开国际宗教社会学会议,研讨本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国家涌现出的“新宗教运动”。基于在新生宗教运动中,小型宗教团体激增、狂热膜拜较为普遍等特点,对此持批判态度的欧美社会开始使用Cult一词。其中含有比较明确的反社会、反文明的贬义。⑤
4. “膜拜团体”成为欧美反膜拜运动(An?鄄ti_cult)的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起,欧美地区先后出现民间反膜拜团体运动。其力量既来自传统的宗教界,又来自世俗的市民社会。由于欧美国家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制约着国家权力直接干涉一般膜拜团体的行为,政府经常通过其他方式推动民间反膜拜团体运动。1974年,加利福尼亚成立“市民自由基金会”(Citizens Freedom Foundation)。70年代中叶,美国同类团体增至数十个。1978年,人民圣殿教的集体自杀事件震动社会,越来越多的民众支持反膜拜团体运动。80年代中期,全美民众运动整合出“膜拜团体觉醒网络”(Cult Awareness Net?鄄work)“精神虐待审议会”(Council on Mind Abuse)“美国家庭基金会”(American Family Foundation)等著名组织。1985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召开的膜拜教派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膜拜教派可以界定为:“一切要求其成员绝对忠诚或效力于某一个人或主张、其首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通过操纵、诱导和控制手段损害信徒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以宗教、文化或其他性质的形式出现的集群或团体。”⑥
相对美国而言,欧洲反膜拜团体运动发展的比较顺利,相继建立一批民间组织。如:法国的“反精神操纵中心”、英国的“家庭行动咨询”、德国的“争取精神自由和心理自由行动协会”等等。不少组织得到各国政府的认可和资助,积极开展活动。法国民间反膜拜教派协会提出依据“组织特征”和“危险性”的分类法。根据这种分类法,膜拜教派指具有“魅力”的教主及其说教为中心形成的团体。团体内部是一种非民主的金字塔式的等级构架。它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演化为有“危险性”的组织。“危险性”的膜拜教派和教义和活动,其结果造成剥夺个人自由意志和危害社会秩序。
欧美民间的反膜拜团体运动有相当的民众基础。1989年1月,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62%的市民对新生宗教———膜拜团体表示反感。传统宗教界人士和一批心理学家是最重要的支持力量。
5. 宗教界对具有反传统色彩的新生宗教———膜拜团体大加挞伐。
正统的宗教界人士认为“膜拜团体是持不同于公认为正统信仰的宗教团体”。它们“偏离于普遍的道德传统、公共权利机构、政治和司法机构所共同遵守与确认的宗教组织及其理念。”⑦美国宗教学者詹姆斯·路丁(James.Rudin)和马西娅·路丁( Marcia.Rudin)提出14种特征:
(1)宣誓效忠一个全能的领导者,相信他是救世主;(2)反对或禁止理性思维;(3)通常以欺骗的手段来吸收新成员;(4)削弱成员的心理防线;(5)随心所欲地进行犯罪;(6)与外部世界隔绝;(7)领导者独裁决定成员的事业和生活;(8)成员为组织或领导奉献所有的精力和资金;(9)成员为组织全力工作,却得不到适当的报酬;(10)反对妇女、儿童、家庭;(11)相信世界末日即将来临;(12)伦理体系的准则是卑贱者将在末日受到审判;(13)制造神圣和神秘气氛,财政状况隐秘;(14)时常有暴力或潜在的暴力倾向。⑧
在欧美社会,传统的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都是反对新宗教运动、膜拜团体的主力军。他们以神学的教义为指南,抨击异己,争取信众。
6. 大多数心理学家对新生宗教中众多的“膜拜团体”持批判态度。
现代心理学家关注个人的心理体验。多数心理学家对膜拜团体持批判态度。他们认为,膜拜团体通过欺骗手法吸纳成员,用强制灌输手段进行控制,在暴君式的领导支配下,信徒成为心理虚弱智力低下的人。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为美国心理学家玛格丽特·泰勒·辛格(M.Thaler Singer),她曾经治疗过3000多例膜拜团体的受害者,对膜拜团体持有强烈批判态度。她提出识别膜拜团体的三个要素:
(1)团体的起源和指导者的作用。膜拜团体的创始人即教主集权于一身。教主自称负有特殊使命和拥有特殊知识,令信徒崇拜自己。而既有宗教的传教士不会令信徒崇拜自己,只会教信徒崇拜神或抽象的原则。
(2)权利组织结构。在膜拜团体中,教主一人在上,信徒民众在下,教主握有最高权利,宣称自己切断旧传统的羁绊,可以解决任何人生问题。这种团体盛行双重伦理标准:要求信徒在团体内开诚布公,将一切告之教主,同时鼓励信徒欺骗和操纵本团体以外的人。而既有宗教教育信徒遵循始终如一道德标准,诚实待人。
(3)膜拜团体使用巧妙的劝诱方法,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mind control)和洗脑(brain washing)。其控制信徒的手法和极权主义如出一辙,要求信徒把自己的时间、金钱和体力等都奉献给团体所标榜的目标。上述所有做法均为既有宗教所鄙弃。⑨
值得指出的是,玛格丽特·泰勒·辛格女士对“法轮功”的批判,独具慧眼。
7. 欧盟官方文件以“教派”(Sect)指代“膜拜团体”。
在多种欧洲语言中,英文的Sect(教派),相当法语的Secte,意大利语的Setta,西班牙语的Secta,德语的Sekte。教派(Sect)指从传统宗教中分离出来的持不同意见的群体。在欧洲的大众语言中含有负面含义,有狂热教派的含义。在欧盟官方的文件中通常使用教派(Sect)一词,而膜拜团体(Cult)和新宗教运动(the New Religious Move?鄄ment)的概念极少出现。20世纪90年代,欧盟通过的三个关于教派问题的议案,分别为:1992年,欧洲理事会,1178号建议案:《教派和新宗教运动》(Sectes and New Religious Movement);1996年2月29日,欧洲议会:《关于教派的决议》(Resolution on sects),1999年,欧洲理事会1412号建议案:《关于教派的非法活动》(Illegal Ac?鄄tivities of Sects)。这些文件都以教派(Sect)为主题词,只有1992年的建议案同时使用教派和新宗教运动。在欧盟的有关文件中,只有在个别报告草案中使用过膜拜团体(cult)一词。 ⑩
8. 法国、比利时、德国、奥地利等政府处理有害“教派”法律措施。
相比美国而言,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比较积极地运用法律措施,遏制有害教派的发展。其中法国和比利时政府走在前例。
法国,70年代新宗教运动迅速传播。1983年2月,法国议员阿兰·维维安(Alain Vivien)奉政府之命,调查全国的膜拜教派(Secte-cult),并提出对策。此举开创欧洲国家权利机构防治膜拜教派的先声。1995年12月,法国“国民议会调查膜拜教派问题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公布法国综合情报局制定的识别膜拜教派(secte-cult)的10项标准,即:(1)造成信徒精神不安定;(2)对信徒有违法的金钱要求;(3)诱使信徒与其成长的环境隔绝;(4)对身体健康的侵害;(5)强制儿童信教;(6)发表敌视社会的说教;(7)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8)引起较多的诉讼争端;(9)脱离传统的经济流通体系;(10)显示出介入国家权利的野心。此项调查统计,法国目前共有膜拜教派172个。其中具有危险性的团体约有40多个。
1998年10月,法国政府成立“打击膜拜教派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部门组成。2000年2月,该委员会提出报告,界定膜拜教派(Secte-cult)为“一个极权性质的社团,申明或不申明具有宗教目的,其行为侵犯人的尊严和破坏社会平衡”。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阿布·皮卡尔法案”。这是一项专门针对膜拜教派组织及其犯罪活动。该法案授权司法当局采取措施取缔膜拜教派,触犯该法律者,可判处3年徒刑、罚款250万法郎。因而,法国成为世界上专门立法惩处膜拜教派的重要国家。  
比利时,1998年,政府颁布法律界定“有害的教派组织”,惩处其组织犯罪活动。这是欧洲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界定这类组织的性质。其法律表述为“有害的教派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上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组织”。
同年,政府设立两个新机构:一个是危害性教派组织情报咨询中心,另一个是打击危害性教派组织行政协调办公室,由司法部部长主管。1998年底,议会通过法案要求国家安全局承担监督危害性教派组织的任务。最终,政府在打击犯罪局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名为“恐怖主义和教派”。{11}
德国,80年代以来新生宗教的发展,与德国国家教会法产生宪法解释诉讼冲突。1996年5月,德国政府成立专门调查膜拜教派(Secte-cult)的委员会,主要目的是调查这些组织的构成、活动、宗旨以及是否构成社会危害。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统计,德国目前约有膜拜教派(Secte-cult)800多个。德国政府宣布不承认国际社会公认的膜拜教派———科学教会等组织为宗教。
奥地利,根据联邦法,政府于1998年设立教派办公室。该法将教派的定义为“宗教或哲学信仰群体,会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人的财产或经济自主权、人格的自由发展、家庭生活的完整性以及未成年人的智力与生理的自由发展”。
9. “膜拜团体”一词逐渐被欧美社会边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膜拜团体一词在欧美社会逐渐被边缘化。我认为,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以新宗教运动代替膜拜团体一词的论点,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反膜拜团体运动中的宗教学者、心理学者积极参与实践活动,对相关的学术研究关注较少。70年代末期,持客观研究态度的学术圈出现。一批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较少直接参与、更加客观理性,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开展研究。他们认为,膜拜团体一词含有明显的贬义,应称之为新宗教运动。其后20多年中,这种观点逐渐被大多数学者认同,成为国际学术界的主流。
国际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新生宗教栖息在现代社会里,以其批判现实和对抗主流文化的姿态,向现代文明提出各种质疑和挑战。新生宗教中大量的膜拜团体处于社会边缘,是与传统宗教和主流社会有矛盾的组织。在新生宗教派别中,有些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宗教团体,有些膜拜团体,其教义极端诡异,具有恐怖的反社会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只有极少数破坏性已显露出来,实际已对社会和人类造成危害时,才能将其视为邪教。
第二,民间的反膜拜团体运动正在逐渐沉寂。1996年,“膜拜团体觉醒网络”的志愿者因强制消除一位信徒的“毒害思想”,遭到起诉,该网络无力支付巨额的赔偿而破产。随着新宗教运动逐渐平稳、低调出现,膜拜团体与反膜拜团体的抗争性都逐渐减弱。2004年,美国最大的反膜拜团体组织———“美国家庭基金会”,更名为国际膜拜团体研究协会(International Cultic Studies Association)。我认为,这标志着该组织开始将其主要注意力从救助实践,逐步转向学理的研究。值得重视的是,目前该协会的研究动向,即:膜拜团体的极端教义和教主的精神控制,导致信徒的极端行为和恐怖主义惨案等等,成为该协会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二、“膜拜团体”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困境
迄今为止,“膜拜团体”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仍是一个很少有人问津的名词。20世纪90年代,“膜拜团体”的概念由宗教社会学家引入学术话语圈。在治理邪教运动中,“膜拜团体”一词走上政治舞台。其后,这一概念的内涵倍受争议,至今仍没有走出困境。
1. 宗教社会学家引入“膜拜团体”的概念。
戴康生教授和彭耀教授是当代中国宗教社会学的先驱者。他们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组织学者启动《宗教社会学》研究项目,历经艰辛,90年代底书稿才付梓出版。该书专设一节为:宗教组织的类型研究。作者指出,西方宗教社会学家在对基督教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宗教组织类型研究设定了不同的变量标准模式,概括出四个基本类型,即:教会(Church)、教派( Sect)、宗派( Denomina?鄄tion)、膜拜团体( Cult)。书中引用一位美国学者观点认为:“膜拜团体盛行于传统宗教组织衰弱之处。”作者认为,欧美宗教多元化的发展和新宗教运动的兴起,是宗教类型研究不断深化的动力。{12}
我认为,本书一个值得重视的观点是,作者指出,关于宗教组织类型研究,西方学者起步较早,成果较多,“但尚未摆脱基督教中心的模式”。{13}
2. 研究当代新兴宗教的学者认同“膜拜团体”的中性化内涵。
戴康生教授主编的《当代新兴宗教》是该领域里重要的开山之作。何光沪教授在其执笔的导言中,介绍了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斯达克(Rodney. Stark)和本布里奇(William. Bainbridge)的宗教类型定义。他们在批判韦伯方法论的基础上,对“教会”、“教派”和“膜拜团体”这三个概念重新界定。“教会”是遵循常规的宗教组织;“教派”是具有传统信念和实践脱离常轨的宗教组织;“膜拜团体”是具有新的信念和实践脱离常轨的宗教组织。{14}何教授认为,“这些定义不但简明,而且避免了对新宗教的价值判断,即保持了学术上的客观态度。”{15}
3. “膜拜团体”在治理邪教运动中的亮相。
1999年,“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取缔后,国际上许多重要通讯社,立即冠称其为Cult。此后,我国的一些翻译家、法学家和新闻、宗教工作者曾进行专题研讨,与会者认为,用汉语拼音Falun Gong翻译“法轮功”,需要定性时可用Cult。{16}
中文“邪教”一词,如何翻译为英文,目前尚在探索。我国新刑法官方英文译本中,将“邪教”译为“Weird Religious Organization”,字面意思为奇怪的、诡秘的宗教组织。这种译文在国际上独辟蹊径,但未能融入流通语式。我认为,将邪教一词译为Cult,虽有一定的依据,但仍存在许多歧义。其一,Cult含有基督教文化本位的内涵,主要用于批判对立的宗教意识形态,而中文邪教基本属于政治学范畴,主要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两者含义,有相当的差异。其二,当代欧美语境里,Cult含有对时尚的狂热追求,有时用来形容民众对明星和哲人的崇拜。而当代中国主流界定的邪教是个现代法律概念,指利用宗教或其他名义、触犯刑律的非法组织。
因此,许多学者提出,使用“危险的”(dan?鄄gerous)或“破坏性的”(destructive)等用来限制Cult。其中, 主张使用Destructive cult一词的学者越来越多,因为这样的界定可以明显突出邪教的犯罪性质。2000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英文名称即为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Destructive Cults。
4. “邪教”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主要是政治学的概念。
从历史学、语言学诠释,“邪教”本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在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中,邪教主要是政治学概念,考察其危害社会稳定的含义,远远超过辨析其歪曲宗教学说的含义。中国民间秘密宗教历史悠久,经明清朝两代,发展迅猛,教门繁多,成为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民间社会运动。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把一切非正统的民间秘密教派均视为邪教。
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动荡,民间秘密宗教与秘密结社褪色变质,更加庞杂。五四运动以后,科学和民主思潮传入中国,现代化运动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而大多数民间秘密教门执迷不悟,教义更为芜杂混乱,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近百年来,有档案文献记载的会道门组织就多达4500多种,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势力{17}。其影响渗透社会各个阶层,余脉延续至今。
近代中国多数学者认为,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其界定的内涵,我认为可以概括为“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
5. 中国法律界定的“邪教”不能等同于英语的“膜拜团体”,其性质为具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Religion)。
为治理社会变革时期孳生的邪恶势力,1995年11月,中国政府治安部门首先提出“邪教”概念。官方界定的内涵为:“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宪法和法律,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掺杂大量封建迷信和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秘密纠合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8}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1999年春天,“法轮功”势力迅速膨胀,李洪志亲自策划,聚众包围中南海,震动海内外。同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对“邪教组织”的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惩处邪教犯罪的条款,加以具体说明,为依法治理邪教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两高的司法解释标志着中国治理邪教的工作,正在加快法制化步伐。我认为,当代中国主流社会对邪教的界定,不同于历史上“邪教”的概念,赋予其新的内涵和外延。它已超越意识形态,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现代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制裁邪教的犯罪行为。
我认为,审慎研读政府颁布的法律细则,中国官方界定的邪教不能等同于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或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Secte-cult(膜拜教派)。其性质为具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
结论: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
在中国学术研究领域,宗教组织类型学研究刚刚起步,问津者廖若晨星。我认为,起步阶段引入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学术范式是基于对基督教的考察分析,许多概念对世界上多样性的宗教文化,特别是东方文化的适应性很差。膜拜团体一词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
1. 膜拜团体一词在东方社会面临的困境。
在当今发达国家中,美国、日本和韩国是新兴宗教最活跃的地区。膜拜团体(cult)一词,在东方文化背景中的日本和韩国举步维艰。Cult一词进入日本是在70年代初,被音译为Karuto,其后也被译为狂信。1995年奥姆真理教发动的地铁恐怖事件后,狂信一词开始较多地出现在报刊媒体上。然而,日本的学术界对狂信一词至今仍存在很大的抵触。因Cult一词以基督教文化为本位,主要用于批判基督教指认的“异端”。而日本的新宗教大多数源于东方文化,显然是属于基督教圈之外的“异教”文化。不仅在知识界,就是一般公众也很难接受使用含有贬义的膜拜团体,来研究本土的新宗教。在日本学术界,在批判有犯罪行为的新宗教团体时,如奥姆真理教,才使用膜拜团体一词。{19}
在韩国学术界通常将邪教称为“类似宗教”或“似是而非宗教”。它“通常指伦理不健全的散布迷信邪说的新宗教团体”。{20}尽管当代韩国社会基督教文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但学术界仍沿用富有本土文化色彩的概念。
2. 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的宗教类型学。
中华民族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独特的文化传统,尤其与西方文化相比,这种独特性更加鲜明。
第一,丰富的人文主义理念和多元兼容传统。中华民族的宗教信仰一直呈现出多元兼容风格。儒释道虽有摩擦,但终能相互吸收、相互交融,从未发生像中世纪西欧那样残酷的宗教战争。儒释道的鼎立和互补,以及多种亚文化的和平共存。人文主义和无神论思想也有广阔的活动空间。
第二,政权始终支配教权。从古至今,中央政府的世俗权力始终是唯一合法的社会政治权力。宗教从来没有成为独立的社会政治力量。宗教只能服从世俗政权的统治,绝不容许神权与政权分庭抗礼。
第三,强烈的世俗性与功利性。中国的宗教信仰一直具有强烈的世俗性与功利性。中国宗教信仰的核心理念是“敬天法祖”。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的传统绵延数千年,成为全社会认同的价值观。人们祈求天神和祖先护佑,降恩赐福,驱魔避邪,表现出强烈的世俗性与功利性。
第四,巫术文化的根基深厚。从人文主义视角考察,中国宗教信仰的世俗性与功利性,其积极因素是弱化神学信仰,避免宗教狂热,但其消极因素则是使得巫术文化十分兴旺。民众与神鬼沟通的中介是巫师。巫师自称具有通神的能力,借助神鬼的法力,为民众祈福禳灾。巫师通神的能力渗透到宗教中,可能发展成为教主崇拜。各种繁杂的巫术文化影响至今,成为各种新宗教———膜拜团体生存的社会基础。
面对中华民族这种丰富复杂的历史传统,面对推动现代化进程的社会转型时期,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的宗教类型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学术研究范式,将是我们这一代学者义不容辞的艰难重任。
      注释:
① Max Weber,Sociology of Religion,london, 1956, P93,152-153.
② Merriam_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tenth edition (1994).Springfield,MA: Merriam_Webster,Incorporated.
      ③ Ronald L. Johnstone,Religion in Society, (1983),(美国) 罗纳德·L·约翰斯通著:《社会中的宗教》,中译本,尹今黎、张蕾译、袁亚愚校,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7-124、142-154页。
      ④ 参见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6月,第206-210页。
      ⑤ 参见子浩:《欧美语境里的狂信和反狂信运动》,《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26-39页。
      ⑥ (西班牙)佩佩·罗德格斯:《痴迷邪教》,中译本,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⑦ 《 宗教》2000年第2期,第15页。
      ⑧ (加拿大)王大为(David Ownby):《美国现代史上的邪教与反邪教运动》,《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84-185页。
      ⑨ Margaret Thaler Singer , Janja Lalich,  Cults in Our Midst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Jossey-Bass, 1995.
      ⑩ 参见(意大利) 西尔维奥·费拉利:《西欧的新兴宗教运动》,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09-111页。
      {11} 见《无国界人权》,内务与“危害性教派”监督部,2004年5月18日,载于www.hrwf.net。
      {12} 参见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第153-155页。
      {13} 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第159页。
      {14} R.Stark and W.bainbridge:A Theory of Religion.New York:Peter Lang,1987,p.124.
      {15} 戴康生主编:《当代新兴宗教》,东方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7页。
      {16} 参见《“法轮功”就是Cult———“法轮功”英文称谓研讨会纪要》,陈红星、戴晨京主编:《“法轮功”与邪教》,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9月,第245-248页。
      {17} 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编纂委员会编:《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前言,第2页。
      {18} 谭松球:《前言》,见蒋嘉森著:《毒瘤———当今中国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9} 参见子浩:《欧美语境里的狂信和反狂信运动》,《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27页。
      {20} 金勋:《韩国新宗教的源流与嬗变》,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316页。
(本栏目由中国反邪教协会协办)
作者简介:习五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本文责编:黄奎
(《科学与无神论》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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