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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是一笔宝贵财富

时间:2015-09-19 18:16来源: 作者:段启明 点击: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使宗教工作服从并服务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仅对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对争取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使宗教工作服从并服务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仅对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对争取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对待宗教问题的正确政策。1927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神权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之一,热情赞扬神权的动摇是一件好事。同时,他又提出迷信观念的破除“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自然而然的结果”,告诫人们不要用过大的力量生硬地勉强从事这些东西的破坏,以免被土豪劣绅为口实,破坏农民运动。提出:“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1940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书中,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科学的文化,它反对一切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主张实事求是,主张客观真理,主张理论和实践一致,并提出与宗教徒建立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的思想。他说:“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45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不是把思想信仰上的分野放在首位,而是把是否拥护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作为判断政治是非的标准,尊重人们的思想信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信教群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宗教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从新中国成立,直到“文化大革命”前的这17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来说,在中共中央关于宗教工作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中国宗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了政治上、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中国政府还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为发展国际民间交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自1957年以后,宗教工作中“左”的思想逐渐滋长,20世纪60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被肆意践踏,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政策被否定,宗教工作被取消。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几乎所有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被强行禁止,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被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被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与此同时,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机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宗教工作经历了一场严重的挫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政策逐步得到恢复。特别是19823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科学地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这一文件的下发,极大地统一了全党的思想,为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文件下发以后,中共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回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科学地总结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取得成功的原因,分析造成失误的症结,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今后的工作中,使正确的获得推广、错误的不致重犯,对于提高各级干部的素质,做好今后的宗教工作,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有着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长期居统治地位,在全国范围宗教未形成占统治的地位。宗教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佛教、道教在中国已有两千年的历史,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也有1300多年,天主教和基督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获得较大发展,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几乎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宗教信仰和鬼神观念在群众中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100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总的来说,中国各宗教都曾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和经济制度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环境的影响。因此,宗教问题是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的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宗教问题,是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当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动员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二、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认识宗教问题时的具体运用。所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宗教问题,所得出的对于宗教的根本看法和态度。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宗教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的形态,宗教与政治、文化、道德等意识形式的联系和区别,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消亡的条件等重大问题,并由此得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态度和政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观点决定行动和政策。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成功,都是因为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完整、准确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反之,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失误,又都是由于脱离中国的实际,片面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所造成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全党进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再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全党和各级干部的理论水平,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更加成熟。要在处理宗教问题上不走弯路,最重要的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来认识宗教问题。为此,要不断地在全党和各级干部中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和宣传,使全党和各级干部都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用这一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和处理宗教问题。

      三、处理宗教问题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总任务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成熟的无产阶级政党,正确地提出了中国各个历史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主要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坚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极大地团结了广大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在新的历史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应当受到坚决抵制和反对。

      四、坚定不移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对宗教进行科学认识,所得出的对待和处理宗教信仰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在世界观上,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但是,应当看到,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问题实质上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个认识问题。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思想认识上的矛盾。对待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同时还应懂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能把思想信仰上的次要差异提到首位,影响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宗教信仰自由,既包含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含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要正确地掌握政策,防止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任何片面理解,以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五、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宗教不只是公民个人思想上的一种信仰,而且表现为宗教行为、宗教仪式,是一种宗教活动。宗教不只是个人的行为,而且成立有宗教组织,宗教组织又必然是一种社会组织。因此,宗教行为、宗教仪式、宗教组织必然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其行为受到社会的制约。这种制约,既有社会道德规范,也有宗教的教规戒律,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信仰自由也同其他任何自由一样,都不是绝对的、抽象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公民在行使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所以,在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时,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尤其要善于识别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违法活动的界限,努力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信教公民、宗教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要坚决制止和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六、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不能把宗教问题简单地等同于民族问题,也不能把民族问题混同于宗教问题。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这是一切公民和社会组织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要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七、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中国共产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对宗教问题的规定,从国家的角度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明确了应当承担的义务。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事务是一种涉及社会生活许多方面的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中国的不少重要法律在涉及宗教问题时都遵循宪法精神做出具体规定。此外,一些条例、规定、办法、司法解释等都有涉及宗教问题的规定。1982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199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强调“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根据这一精神,截至1995年年底,国务院曾颁布了两个宗教行政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了两个部门规章,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制定了30个地方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200411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31日起施行。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种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应当进一步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制定必要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完善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在国家公务员和公民中,加强普及宗教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对宗教组织应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检查和监督宗教组织在宪法、法律以及它们各自的章程范围内活动。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使它们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管理的规定。政府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八、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国共产党把统一战线政策运用于处理同宗教界人士的关系,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一大贡献。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同爱国的宗教徒结成爱国统一战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同爱国宗教界人士就建立了统一战线的关系,许多宗教界人士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朋友,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了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经受了各种考验,得到巩固和发展。在社会主义时期,这种统一战线,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规模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振兴中华,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国共产党人同宗教界共同的目标和共同利益。这是双方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只有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地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原则;宗教界也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不仅关系到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而且关系到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这首先是爱国宗教组织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要帮助宗教组织做好这项工作。

      九、发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宗教是一种国际现象,中国的宗教与国外宗教有着历史的广泛的联系,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重要影响。在当今世界上,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仍是国际间民间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这种交往,有利于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中国近现代史也告诉人们,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曾把宗教作为侵略中国的一种工具。直到现在,某些国外敌对势力仍然把宗教作为对中国进行“西化”、“分化”的一种手段,企图重新控制中国的宗教组织,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宗教事务。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中国人民从近百年的被屈辱中所得出的一条重要教训,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在积极发展宗教方面国际友好交往活动的同时,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的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十、坚持不懈地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素质

      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实现这一任务。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共产党人赞成宗教世界观。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妨碍而且应当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加强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加强反迷信的宣传。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是思想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宣传,加强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素质。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宗教界应当积极弘扬宗教教义、教规、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自觉抑制消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贡献。

      共产党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应当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中国共产党曾多次做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在执行这一规定的时候,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当的步骤和做法。对那些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些共产党员,党的组织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应进行耐心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这些少数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应尊重和顺随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利于同群众的联系。共产党员应当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模范执行者,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团结信教群众,为实现党的主要任务而奋斗。

      十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的指导宗教工作的一个正确方针。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延续至今,正是它适应历史上不同社会的结果。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着丰富的内涵,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研究。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干部要善于做好积极引导工作。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要增强“相适应”的自觉性。

      十二、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方针政策上的领导。“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了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和基本任务。加强党的领导,就是要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用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要充分认识“民族、宗教无小事”,真正把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方面的问题,部署和检查宗教工作。路线政策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做好工作的决定因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宗教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配备与本地宗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宗教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和许多部门,党委和政府要善于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宗教工作任重而道远。

      当前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同时,宗教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境外某些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在一些地方形成不安定因素。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与国外某些敌对势力相勾结,利用宗教煽动宗教狂热,破坏民族团结,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甚至制造事端,从事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有的宗教地下势力在国外某些敌对势力的支持下,争夺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权,与政府对抗,甚至建立非法组织。一些地方恢复了某些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出现宗教干预行政、干预司法、干预教育,甚至出现以教代政的现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关系尚未理顺,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尚未形成,也由于利益分配失衡,不少人指望在宗教中寻找精神安慰和寄托。以有神论为特征的迷信活动泛滥。先后出现了十多个打着“宗教”、“气功”、“人体特异功能”旗号的邪教组织。宗教领域里还存在着不少混乱现象。爱国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有待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干部队伍处于新老交替的过程中,政府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有待加强。所有这些,都是当前宗教工作中必须重视和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今后的宗教工作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全党和各级干部中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教育,提高全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要继续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着力研究和解决好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要完善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加强对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不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必将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将会逐步消失,绝大多数公民必将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这样一个伟大事业,不是短时期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相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有信心也有能力领导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中国人民对这样一个光辉前景充满信心!

 

      作者简介:段启明,国家宗教局原政策法规司司长,研究员

      本文责编:文  丁

        (《科学与无神论》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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