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提出“揭露违背科学原理的骗局无需举证”[1],而我认为“认定任何事物为骗局都需要证据”。
(上)普遍的道理
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说某事物是骗局就意味着这里肯定有人有主观故意的行骗行为,这当然会降低公众对有关人员的社会评价。如果没有证据就在媒体上说某人有主观故意的行骗行为,这当然就是损害了某人的名誉。再进一步,如果说某事物是骗局并且能排入全国前“十大”,那就有可能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这就更需要证据了。法院判断事物只能而且必须依靠证据。对于证据确凿但法院尚未宣判的作案人尚不能称为罪犯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何况对证据不足的诈骗嫌疑人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按没有诈骗处理。这是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当然主要是为刑事案件而设,但从法理应该统一的角度来说它应该也可以类推到民事案件中,即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过错以前,应当视为无过错,可称为疑错从无。在实践中就是对有作伪可能但作伪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只能按没有作伪来判,不管这种作伪是否构成犯罪。
至于提供作伪证据的责任,确实应按“谁主张、谁举证”[1]这个原则来定。“你要指控某个人杀了人,就必须由你来出示对方杀人的证据,而不能没有根据地随便逮着一个人说他杀了人,要对方自己去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杀人。”[2]同样,你要指控某个人骗了人,就必须由你来出示对方骗人的证据,而不能没有根据地随便逮着一个人说他骗了人,要对方自己去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骗人。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案件类型方面应该扩大,但在证据不足的原因方面却要缩小。它只能用在由于时过境迁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如果是由于当事人不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主观原因,那就应该推定当事人有错。比如某人说自己带有某证件却不出示,那有关机构就得按无证处理。
2从科学的角度来说。
其实科学与伪科学、神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事实证据与理论原理冲突时前者更看重事实证据。当事实与理论发生冲突时至少有三种可能性:1)理论错了,如飞机的发明反映出当时流体力学缺乏边界层理论;2)事实错了,如“水变油”事件的真正事实是水兑油;3)另有未知事物影响,如天王星的轨道不符合牛顿力学是因为它受当时尚未发现的海王星的影响。即使就是第二种情况其原因仍有多种可能。如UFO事件的原因有伪造、天文现象、大气现象、人工物、动物现象、幻觉等等,不能因为“外星人来访”这个“事实”被否定了就笼统地说都是骗局。我们的思维一定要记住这条原则:“非此未必即彼。”[2]“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这里仍然适用,只是它的正确使用应该是(以UFO事件为例):谁主张是外星人来访谁出示能证明是外星人的证据,谁主张是骗局谁出示能证明是骗局的证据,没有证据就只能说它是个“不明飞行物”。
对任一命题人们都有三种态度可以选择:肯定、否定、不确定。伪科学家的一个常用伎俩就是不许人们采取第三种态度:“你没看出假在哪里吗?那你就必须承认这是真的。”当我们有某一事物几种不同可能性的证据,但没有肯定某一种可能性或否定其他各种可能性的足够证据的时候,正确的态度就是存疑。我们不必为自己拿不出明确的结论而感到底气不足。那种对其他可能性视而不见,坚持认定只能是某个结论的做法恰恰暴露了他是个伪科学家。[3]其实第三种态度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前提。试想如果对任一命题人们都可以明确给以肯定或否定,那还有什么要研究的呢?
3法律与科学的区别。
法院判案有期限,到期一定要宣判,因此就要规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案的原则;科学研究不存在期限,用不着在证据不足的时候硬下定论,所以“不明”就老老实实承认“不明”。
方舟子曾对休谟公理做过通俗的解释:“这实际上是在比较正反两种可能性的大小,并拒绝可能性小的那种。这并不是断然否定可能性小的神秘事件没有发生的可能,而是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我们不应该倾向于接受它。”[2]这个解释很好,它完全可以作为科技反伪打假的出发点。但在使用中对这两句话分别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句话不适用于法庭判决一类的事情。某人干某件坏事的嫌疑再大也不能仅据此就判定此人是案犯,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第二句话不要只注意后半句忽视了前半句,不接受某事件不等于认定某事件为假。既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某事为假就推定此事为真,也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某事为真就推定此事为假。概括来说就是:休谟公理是质疑的依据,不是下定论的依据;它标示出的是策略选择的高风险区,但并不是科学探索的“处决区”。
(下)具体的事例
方文提了三个事例。
1王洪成的“水变油”事件。
“没有抓到王洪成作弊的证据”是不是就一定要给他投资?投资人如果只是对某项目的可行性有怀疑,但不能认定它是骗局,就一定要投这个项目吗?或者说投资者如果否定了某个项目,就一定是认定这个项目是骗局了吗?显然都不一定。当然,作为风险投资对有一定程度怀疑的项目也会投,但既然有怀疑,就该有准备。从投资者的事后表现来看,他们连对普通项目的基本风险准备都没有,更甭说对可疑项目的防备措施了,显然也没有即使全赔也不在乎的精神准备。[4]所以“水变油”事件造成“国家财产4个亿的直接损失”[1],不是由于投资者“只能表示怀疑,”而是由于根本没有怀疑!我们不能认定某事物是骗局,不等于我们就一定要听任别人的摆布![5]“没有抓到王洪成作弊的证据”就是“只能表示怀疑,而不能说它是骗局”,这对防止上当受损完全够用!
2“永动机”。
造“永动机”的人中当然有骗子,但不能否认有的人由于知识或能力上的欠缺,误把某个似是而非的东西当成了“永动机”。所以,不仅在“没能发现这些‘永动机’的能源所在”的时候“只能表示怀疑,”“不能根据热力学定律认定这些‘永动机’都是骗局”;而且在发现能源所在的时候也不能仅此就认定都是骗局,必须要有对方“主观故意”的证据!还是“非此未必即彼”这条原则,非“永动机”未必即骗局。
3陈建民绝食事件。
3.1对判决的理解。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陈建民主张判原告“绝食49天”为真,那他确实必须为此举证;但他主张判被告侵权为真,所以他只须为侵权举证。于是就有如下逻辑关系:因为没有证据能证明陈建民作弊,法院只能按没作弊来处理;《北京科技报》确实说过陈绝食是骗局;没作弊而被公开说成是骗局,当然就是侵害了陈的名誉。这样就在无须为“绝食为真”举证的情况下完成了审判的整个推理过程。这个过程中并不需要采信公证书,所以即使撤销了公证书也改变不了结论。要推翻这个推理,只有拿出陈作弊的证据。对比双方的证据力度,法院只能那样判。法院的判决不应理解为法院认定陈建民真的绝食了49天,而应理解为在没有作弊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没作弊来判。
北科报社认为自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无需举证的情况。[6][7]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规定的有关条款: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8]
本案标的是北科报将陈“禁食49天”一事评为《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即争议“陈禁食49天是骗局”这一命题是否成立。首先,此事在社会上有很大争议,这肯定不符合第一项;其次,任何学科都没有把这种命题作为规律或定理,当然也就不符合第二项;再次,第四、五、六项所需的裁判、裁决或公证书都没有,显然也不符合它们;另外,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能推定出此命题,所以也不符合第三项的前一种情况。这命题最像的就是第三项的后一种情况了。虽然有人会举出绝食超过12天仍存活的事例,但要证明这些事例完全属实恐怕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可以姑且承认“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不超过12天”[9]属于“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过此经验所赖以得出的所有事例中有哪些是专门为绝食做了十几年体能和技能准备后进行的[10]?恐怕更是空白。[11]所以陈禁食一事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生活经验”,因此第三项的后一种情况也不符合。可见,北科报社要求免除举证责任,于法无据。
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许多是用不完全归纳法总结出来的,因此要引用“无需举证条款”的第三项后一部分时一定要注意所根据“经验”的事实来源的涉及范围。否则的话,“艾滋病是不治之症”是“生活经验”吧,那我们是否可以“无需举证”就“推定出”那些致力于攻克艾滋病的科学家在“蓄谋骗人”,至少是在“浪费钱财”呢?他们现在可拿不出“相反证据”即治愈艾滋病的证据呀!这个推理的漏洞就在于“不治之症”这个“经验”是从现有医疗手段归纳出来的,而科学家研究的是新手段。
3.2对结果的评价。
那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由陈建民他们说什么是什么了呢?并不是。司马南对此事也发表了许多抨击意见[12],有的媒体说陈要起诉司马[13],有的媒体说司马要代理北科报社诉讼[14],但陈最终没有起诉司马,司马最终也没有当北科报社代理人,因为司马南“从始至终都没有讲过
3.3对活动的定性。
如果一定要说这个活动成功的话那可以说它作为表演是成功的,[19]即“演出没有穿帮”。表演与实验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规则由表演者定,后者的规则由实验者定;实验者要根据实验结果做出结论,而表演者则不必。当然,当实验对象是人的时候如果这个实验对被实验者有影响,出于对人的尊重,实验规则应该经被实验者同意。但被实验者对规则只是同意不同意而已,而不是参与制定!司马南不去现场,就是担心去了也当不成实验者。[20]另一个质疑者唐世友前往后要求修改规则(更换不透明的水管)“遭到拒绝”,[21]就是明证。下面就来分析一下这个活动中谁是实验者。
雅公处肯定是深谙公证词之利害,所以他们并没有把宋主任的话写进公证书中去。公证书只证明“陈建民……进行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符合活动细则的规定,”不证明符合禁食的规定;只证明“活动结果真实”,不证明活动过程真实;只字不提“禁食”(饥饿不等于禁食!)。[25]而《“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细则》又“至今没有公开”。[27]这样就可以保证即使将来证实绝食真的有假,雅公处也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不过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如此精心地规避责任,却会引起人们更深的怀疑:是不是他们早就知道了些什么,先给自己留好退路?雅公处为此活动出动了7个人[25]。既然用如此多的公证员,如果都选男的(若不够,联合几个公证处总可以凑齐),那完全可以做到轮流交错倒班,保证在玻璃房内一直至少有两人直接眼睁睁盯着陈建民,并且从屋内陈建民接出的饮用水中取样送权威机构化验,从而取得绝食真假的最直接证据。为什么监督工作表面上那么兴师动众,实质上却几乎无所作为呢?
关于公证的问题还可以再深入下去。如果公证处实施了严格的“人盯人”并没有发现问题,仍会有人不接受,怀疑公证员“被买通”了。[28]那就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比如同时值班的两个公证员不能属同一处,抽签排班等等。但具体到操作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和措施,“任何‘谨慎的’安排都仍有可能被指‘不明魔术手段’”。[29]要在一个活动中取得让所有人都认可的证据恐怕很难做到。事情到了这一步法律与科学就要分道扬镳了。如果是为了打官司,只要被告找不出公证的瑕疵就不能要求撤销或不采信公证书,不能否认,就得采信。如果是为了让公众承认是科学发现,则不是公证能解决的,不能否认,未必就一定要承认。古今中外大小各种科学发现,有哪个是通过公证方式进入科学体系的?从进化论到相对论,一些早已进入大量教材的理论在某些人群的心目中仍然深存怀疑甚至完全不接受,肯定这些理论的科学家们也没有为此想要办些什么有公证的活动来让公众认可。更进一步,即使公众都认可了又怎样呢?公众曾经都认可重物比轻物落得快,可这还是错的呀。所以正常的科研工作中根本就没有取得公证这一环节。一个受到很多人怀疑的发现只能依靠不同人多次的验证,以至科研的继续深入、相关发现的不断增多,才能使科学家们逐渐接受。具体到这个事例,确实是“不平常的主张需要不平常的证据。”[1]就是需要不同人以不同方式对绝食现象多次的验证,甚至还要加上对绝食者生理状况研究的一系列发现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绝食机理研究的一系列成果。而取得这些证据,公证员并不比其他人更擅长。所以公证处的参与不会增加这些证据的可信性。可见,陈建民举办这个活动反映出他并没有走在科研的道路上。
可见,在这个活动中没有一个真正做验证陈建民绝食能力的实验者,那它当然就不是个科学实验了。而作为表演者,陈建民则完全合格。
3.4商机与科普。
至于说这里边的商业因素,倒不必把它贬得一无是处。人家推销的毕竟是实在的景点,而不是虚实未定的“绝食术”。而且吸引游客的卖点之一就是请公众监督,欢迎怀疑者来打假。[23]比起某些靠模糊送礼以外功能从而使保健品送谁都行的企业来说,万贯集团算是够诚信的了。
即使从普及科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引导得好,这个活动同样可以有积极的效果。媒体可以在活动进行中征集观众的疑义,请有关方面解释;在活动结束时请读者讨论在疑义未排除的情况下我们能做什么样的结论;在活动结束后请读者找出哪些结论属于伪科学家言论。使人们亲身体会到识别伪科学家确实是普通老百姓也能做到的事情[3],从而使广大群众掌握识别伪科学家的方法。本来政府也应该出钱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31],现在既然有群众愿意自己出钱参加这种活动,政府还能增加税收,即使有人(包括报道的媒体)在其中赚了一些钱,又有何不可呢?有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个送上门来的好机会,对公众进行科普宣传。”[32]
司马南期待“做一个严肃的试验来验证其真伪,并为科学积累有价值的资料”[12],并建议中国科协在北京“对绝食表演者进行科学鉴定”[33];陈建民在2004年10月也分别向中国科学院和何祚庥院士表示“愿意在国内最权威单位的组织安排下,做只饮用矿泉水、不摄入任何营养物质,禁食49天的实验”[22];后来陈又向北科报表示“非常乐意与贵报配合,做一次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实验”[34]。但司马的建议“一直无下文”[35];陈向中科院表示的意愿因2004年底该院某所“成立还不到一年,各方面都还在完善之中(包括试验设备等),”故“不能满足”[36];而陈向北科报表示的意愿也未见有回应的消息。如果说这里有经济条件不足的因素,可当陈建民联系到商家资助,准备再次进行禁食活动,公开声明“望国内外科研机构实施现场监测”[37]时,却也无科研机构愿意接盘[29],而且最后绝食活动本身也被叫停了。所谓“主管单位担心‘出人命’”的“真正原因”[38],显然无法令人相信。(不知这个“真正原因”能否列入“科技骗局榜”?)既然绝食事件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人感到疑惑,那一方面,根据我国科普法,政府应为验证绝食真实性的实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3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此实验[31],科研机构、高校、科学社团“应当组织和支持”开展此活动[31];另一方面,既然此事含有商机,科学界也不必笼统拒绝企业界的介入(司马南的建议中也主张鉴定费用“由赞助陈某绝食的企业支付”[33]),只要实验条件符合科学家的要求,实验地点、宣传方式等方面不妨交给企业家去选择。原本公众“不会有什么兴趣”的纯科研项目“一旦找到兴奋点,”尚可以通过“包装”使“活动的各方都各得其所”,[39]何况此事是公众已经有了很大兴趣、本来也应该吸引公众关心的科普工作的“一个鲜活的事例”[33]。只要处理得好,此事完全可以达到科学家、企业家、政府和公众四赢的效果。当然,伪科学家的一种常用手法就是只管不断地信口举出大量的事例并不去认真验证,使科学家耗尽精力和财力也检验不过来[40]。科学家应该提防被这种“例海战术”牵着鼻子走。但对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例还是应该选取若干典型进行验证,以澄清事实,解除疑惑。美国情报部门曾花25年时间耗资2000万美元研究“异能人”的“遥视”功能,最终的结果是否定。[41]不能说这种投入毫无价值。
3.5两种名誉。
上面没有讲五赢是因为此事最关键的一方陈建民本人能不能赢确实不好说。既然前面说了陈建民不能是这次活动的实验者,那他当然可以把提供这次绝食真实性证据的责任推给别人[15],但提供绝食机理证据的责任却没人能替他顶缸。陈建民说:“大气层中富含人体所需微量元素,可以通过人的口、鼻和毛孔呼吸来采取。能否为我所用,关键看你有没有这个本事。”“49天中,我将采天地之灵气,日月之精华轻松度过”。[42]何以见得“大气层中富含人体所需微量元素”?何以见得这些“微量元素”“可以通过人的口、鼻和毛孔呼吸来采取”?何以见得你能用这些“元素”别人用不了?“灵气”、“精华”是什么东西?它们与天地、日月是何关系?与大气层中的“微量元素”是何关系?如何采集?如何帮你度过绝食之日?既然陈建民自己对自己的绝食能力提出了解释,那自己就要有做这样解释的证据,还不能靠引用《黄帝内经》来应付,因为陈宣布自己“将向世人现场诠释什么是‘天养人用五气’的中医理论。”[42]作为研究中的探讨,解释可以不正确,但不能毫无根据。说绝食是骗局要有证据,说绝食是靠采“微量元素”、“灵气”、“精华”,同样要有证据,否则侵害陈名誉的就不是别人了。
方舟子的文章虽然指出了陈建民的解释“没有任何证据”[1],却没注意到这个评价与北科报对陈的评价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对研究态度的评价,后者是对道德品质的评价。明知事实真相却说谎,属品质问题;明知有其他可能性却只挑有利于自己结论的证据推理,甚至无视任何证据完全主观臆断,属态度问题,用这种态度研究,就是搞伪科学。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名誉问题。[43]即使能够认定陈解释绝食机理不认真,也不能仅此推定陈绝食为骗局。指出陈建民对绝食机理解释的问题确实是抓住了陈的软肋,但于那场官司却丝毫无补。
这两种名誉的证据情况也不一样。品质的名誉:确实如陈建民本人所说,事后鉴定他绝食能力,成功与否都不能证明2004年绝食的真伪,要证明当年的真伪“唯有当时、当事之证据。”[34]不过当年绝食如果为真的话由于前述公证以及摄像“画面上光线黯淡”[17]等方面的缺陷,现在已经没有任何有资格为陈作证的证据了;如果为假的话这世上可能还有人证物证。所以法庭不能要求陈建民一定要提供证据而可以要求北科报一定要提供证据,在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无罪推定原则办。态度的名誉:解释如果是认真的话陈自己肯定有证据;如果是信口开河则陈不出示证据就是证据。所以如果当初《北京科技报》是把陈的绝食理论列入“十大”的话,那打起官司来陈建民不提供证据如(上)篇第1节所述就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了,法庭就得推定陈有错。而且即使绝食为真,也不见得陈对其机理的解释就有根据,仍然还需要举证。所以虽然后一名誉的分量比前一名誉轻,但洗刷的难度却大多了。
结束语:回到起因
“十大科技骗局”评选的初衷是好的,我们不仅需要有好事的排行榜,也需要有坏事的排行榜,以警示世人。但将所有的坏事都称为“骗局”似乎不确切。比如今年初《北京科技报》评出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泰山老虎”事件[44],这里谁是骗子?恐怕说谁都不合适。因此建议将名称改为“科技闹剧”、“科技丑闻”、“荒唐科技”或其他。做科技反伪打假工作更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参考文献:
[1]方舟子:《揭露违背科学原理的骗局无需举证》.《北京科技报》,
[2]方舟子:《科学时代的伪科学》.《中国青年报》,
[3]科海泛舟:《老百姓也能识别伪科学家――简单准确的态度判定法》.科学无神论网―学术―论文集锦,
[4]郑洪:《“用水变油”与经济诈骗》.《科技日报?高技术产业周刊》,
[5]李超英:《知道自己“不知道”也是力量》.《科学与无神论》,2006(2):47
[6]彭剑:《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案被告二审代理词》.新语丝网,
[7]北京科技报社:《陈建民告北京科技报社案民事再审申请书》.新语丝网,
[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9]北京科技报社:《民事上诉状》.《北京科技报》,
[10]杨江:《81天“经验”和“见证者”》.《新民周刊》,
[11]田月:《北京科技报关于陈建民“挑战人类饥饿极限”行为“骗局”定性的认识误区》.见:wagwag109同名论题.南方网―南方论坛―岭南茶馆,
[12]司马南:《我认为绝食49天是闹剧》.《北京科技报》,
[13]曹文雨:《陈建民准备起诉司马南?》.《每日新报》,
[14]童光来、纪小龙:《“绝食老中医”告本报引发科学界关注》.《北京科技报》,
[15]陈建民、司马南等:《挑战绝食极限之后》.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
[16]王辰龙:《老中医陈建民绝食七大疑点》.《假日100天》A,
[17]杨江:《“绝食峡”迷雾?不食五谷精神抖擞?》.《新民周刊》,
[18]郭翔鹤:《司马南可能代理诉讼》.《新闻晨报》,
[19]司马南:《怎样看待绝食表演成功?》.新语丝网,
[20]郭翔鹤:《司马南对质绝食老中医》.《新闻晨报》,
[21]吴如雄:《老中医将表演“绝食”?贵州怪杰出招“刁难”》.金阳时讯网―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22]wagwag119:《陈建民致中科院暨何柞庥院士的信》.人民网―强国社区―强国论坛,
[23]杨江:《万贯集团拍胸脯:绝无作假》.《新民周刊》,
[24]杨元禄:《绝不会出现饿死人的事》.《华西都市报》,
[25]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纳溪民初字第410号》.见:《陈建民:饿郎传奇惊华夏》.新华网―泸州分频道,
[26]王娜娜、黄步红:《饥饿的极限》.《中国新闻周刊》,
[27]唐远清:《媒体公正评论缘何输了官司――评陈建民诉北京科技报案》.中外民商裁判网―探讨与争鸣,
[28]方舟子:《“东方超人”的绝食闹剧》.新语丝网,
[29]郭翔鹤、张源:《老中医再绝食悬赏百万打假》.《新闻晨报》,
[30]高富华:《陈建民“饿”出医学数据》.《雅安日报》,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32]司马南等:《司马南VS老中医:请对绝食表演者进行医学鉴定》.新浪网-科技时代-科学探索-科学人物专题,
[33]司马南:《建议对绝食表演者进行医学鉴定》.新浪网-科技时代-科学探索,
[34]wagwag119:《陈建民给北京科技报的一封信》.天涯社区网―关天茶舍,
[35]郭翔鹤:《再次绝食,无权威机构愿鉴定》.《新闻晨报》,
[36]沈轩:《“东方绝食超人”的名誉权官司》.《政府法制》,2006(1月上)
[37]金鱼背上建庙:《陈建民禁食声明》.海宁论坛网―经济广场,
[38]陈凡:《老中医武汉绝食为何停办》.《北京科技报》,
[39]唐云江:《科学研究也可策划》.《Newton-科学世界》,2005(8):1
[40]李超英:《“例海战术”与伪科学家的识别――读〈科学与谬误〉断想》.科学无神论网―学术―科学评论,
[41]潘涛编译:《美国中央情报局宣布中止“人体特异功能”研究》.见:何祚庥等编:《伪科学再曝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7―269
[42]杨元禄:《挑战者自道绝食秘密》.《华西都市报》,
[43]科海泛舟:《张颖清事件的多层次性》.科学无神论网―学术―学术争鸣,
[44]杨猛:《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一?泰山惊现老虎》.《北京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