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前,西方的学术著作对“宗教”(re?鄄ligion)的定义基本上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人对神的信仰”(Man’s worship for god)。这是一个有关主客体关系的极为概括的定义:主体是“人”,即宗教只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客体是“神”,这是只有人类社会才能想像出来的超自然的存在者;联结主体“人”和客体“神”的人类思维中的一种独特方式―――信仰,以表明它不同于人类其他的思维方式,诸如理性化的逻辑推论、实验性的观察总结或直觉的感悟,它是幻想中形成的迷恋。
20世纪以来,世界经历了许多巨变,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最著名的事件有两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苏美对峙及冷战结束,“经济大萧条”、石油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人类登月、计算机网络和克隆技术,文明冲突论和国际恐怖主义,这些事件促使学者们不断以新的社会历史参照系重新思考宗教的定义,也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现在的人类所接触到的宗教现象其形式要比过去复杂得多,其内涵也丰富得多。由此,人们将它作为一个专业的学科的研究也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推进的,尤其是对宗教的定义的变化可以反映出与时俱进的特色。
众所周知,由于宗教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文化现象,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所体会的宗教或宗教在各民族的不同时期所呈现的现象都极不相同,加之对各种宗教现象包括民族的和历史的不同的学者又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于各种宗教现象进行定义性的描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当代西方相关的学术工具书如哲学类和宗教类里,一般情况下都避免了对宗教进行直接的定义性描述,而只是对与崇教相关的具体学科进行描述,如在哲学辞典里有“自然宗教”(natural religion)“宗教哲学”(philosophy of religion)条目和宗教辞典里有“宗教研究”(the study of religion)等条目。倒是在百科全书类的工具书里列有“宗教”(religion)条目,以全面介绍宗教的相关情况,内容涉及:宗教的主要特征、宗教起源与历史、宗教价值与功能、宗教教育、宗教的组织结构以及宗教的本质。可是,百科全书的特征是“面面俱到”和“蜻蜓点水”式的介绍,对宗教本身的定义难免语焉不详和推论不当。
顾名思义,在宗教学的著作里大概是会开宗明义地讨论宗教的定义问题了。其实不尽然。西方一般的宗教学著作只是借鉴其他学科比较成熟的方法对宗教现象进行研究,甚至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关的新学科如比较宗教学史、宗教心理学、宗教社会学、宗教现象学、宗教人类学以及结构主义宗教学。而对于宗教哲学和神学却有较多的争论,以致长期不被包括在一般的宗教学研究领域内。究其原因,无非是说宗教哲学和神学研究的是超经验的形而上学的问题,其研究方法是主观的“规范性的”,而正规的宗教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作为经验的各种宗教现象,其方法也是客观的“描述性的”。①西方宗教学研究中多数人都认为,对于宗教现象的经验描述应该免除超验的规范性定义的干扰,而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定义都必须基于经验且能超越经验并对之进行规范性的概括和总结才能形成定义,这就在西方宗教学的研究中形成了“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鄄22)②的尴尬局面,使得一般的宗教学著作避免对宗教进行定义或者从宗教哲学、神学、宗教学概论或比较宗教学中得出的普遍的宗教定义又会遭到众多质疑和抵制。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在众多的宗教学论著中发现了有关宗教性质的描述。这些描述是否可视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宗教定义,尚可讨论,但其作为我们理解宗教定义的相关论点或论据则是不可质疑的。其实,中国学者的研究正是在对西方学者的研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于西方论著中出现的有关宗教性质描述的观点,中国宗教学学者把它们归结为三种类型。③
1. 以神为中心的描述 以神为中心对宗教性质进行描述的代表性人物有西方近代宗教学的奠基人、德裔英国语文学兼东方学者麦克斯?缪勒(Max Müller,1823~1900)和文化人类学的奠基人、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t,1832~1917)以及英国人类学家詹姆斯?弗雷泽(James George Frazer,1854~1941)。
麦克斯?缪勒认为,人对无限的存在(the infin?鄄ity)―――即“神”有一种本能的渴望和追求,它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心理能力或倾向,表达着人对上帝的爱。因此,所谓宗教可以理解为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爱德华?泰勒认为,宗教起源于万物有灵的观念,因此,其本质乃是“对于精灵实体(spiritual beings)的信仰”。詹姆斯?弗雷泽进一步指出,宗教是对超人力量讨好并祈求和解的一种手段:“我说的宗教,指的是对被认为能够指导和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或抚慰。”④
这类以神、精灵实体或人格性主宰者为核心的描述,对某些宗教现象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的。对此派观点持批评态度的学者举出中国信仰天命(the mandate of the heaven)的儒教(religious Confucian?鄄ism)、强调涅?(Nirv?逾na)境界的上座部佛教(Therv?逾da)以及印度教中吠檀多不二论(Advaita-v?逾?鄄da)派加以反对,认为这些宗教传统并没行以精灵实体或创世的人格神作为其宗教思想的本体;它们是“无神的”或“非人格神”的宗教,以神为中心的宗教描述概括不了这类宗教现象。
2. 以信仰者的体验或经验作为宗教本质的描述 有一类学者把信仰主体的个人体验解释为宗教形成的基础和宗教的本质,他们中的代表性人物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和宗教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1842~1910)、德国神学家和哲学家鲁道夫?奥托(Rudolf Otto,1869~1937)和英国神学家约翰?麦奎利(John Macquarrie,1919~ )。
威廉?詹姆士认为,在诸如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创立过程中,都记述了教主耶稣、佛陀和穆罕默德与神直接感通的宗教体验,这些体验后来被教徒们接受成为各派宗教的核心内容和最根本性因素。因此,他宣称:“我现在请你们武断地采纳的对于宗教的定义,就是:各个人在他孤单时候由于觉得他与任何他所认为神圣的对象保持关系所发生的感情、行为和经验。”⑤在他看来,人在不受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心理状态下,对神圣对象所产生的纯净的情感和体验,就是宗教;在此定义下的宗教不是社会文化,而是个体的神秘经验。站在相同的立场上,鲁道夫?奥托更进一步分析了人对神圣对象体验时的心里状态,认为宗教的本质即是“对神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交织(the numinous)。”这种情感体验来自人无法避开的与神的联系,人在这种联系中能感受到神所产生的神秘力量。约翰?麦奎利也肯定人与神的交际与感通是宗教中最根本的东西。因此,他给宗教下的定义是:宗教是存在本身(神或上帝)对人触及,以及人对这种触及的反应。这里所言的触及和反应,就是信仰主体对被信仰的客体的主观感受或宗教经验。
类似的宗教体验的描述,对于某些宗教在某些方面的表现或某种状态下的宗教现象,是比较客观的。但是宗教在更多情况下表现的是一种群体的文化现象和带有个体差异性的主观感受,很难用个体主观的经验或神秘体验来概括人伦普遍的宗教现象。实际上只有个别状态下的宗教体验或少数的神秘主义宗教派别如伊斯兰教中的苏菲派属于这种个体宗教体验的描述范畴。
3. 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描述宗教的本质 另一类学者把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作为规定宗教本质的基本因素。这些学者有法国社会学家爱米利?杜尔凯姆(又译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以及美国宗教学家密尔顿?英格(Milton Yinger,1916~ )。
爱米利?杜尔凯姆认为宗教是与神圣事务相关联的信仰和行为的统一体。他说,一切宗教的祭祀、礼仪、道德诫命、神学信条、宗教团体和宗教制度,都是由社会需要所决定,为维护社会的一体化而产生的。实际上,在宗教中被奉为“神圣”者就是社会本身。密尔顿?英格认为,社会中人的根本问题即是“存在”问题,其中包括死亡、罪恶、痛苦、不幸等,宗教的功能在于将这些“存在”问题进行“转化”,使它们趋利避害,达到追求幸福的目的。因此,宗教就成为人们获取最高幸福的手段。
其实,在人类社会中还有许多除宗教之外的运动或思想主张也能帮助人们追求幸福的目标。这些运动或思想主张与宗教有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功能,甚至在某些形式上也与传统的宗教相似,它们在某种程度上自然也被某些学者视为宗教,即“世俗宗教”。在这种思路之下,共产主义、爱国主义、民族主义、追星热、体育狂甚至科学迷等,都被视为类似传统宗教的“世俗宗教”,因为其中都有一个客体或主义或观念或偶像人物被神化了,成为信奉者寄托自己情感的目标和约束自己行为的社会规范。
(待续)
注释:
① 关于西方宗教学研究诸学科之间的争论,可参见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9页。其中的讨论如下:“(将宗教学与宗教哲学、神学结合起来)……这种主张受到相当多数宗教学者的抵制,他们反对把神学和宗教哲学融入于比较宗教学之中。他们认为神学和宗教哲学所研究的是超经验的形而上学问题,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比较宗教学无关;神学属于信仰范围,不能列入于严肃的学术研究之内,宗教学应排除宗教哲学和神学。”“岸本英夫的主张在近代西方宗教学者中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它与施米特、瓦哈等人的主张有明显的区别。他把神学和宗教哲学贬为‘主观性的’东西而主张把它们从宗教学中排挤出去,力图使宗教学在信仰主义与宗教批判之间保持价值中立地位,显然具有抵制宗教学神学化的积极因素,我们应该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② “第二十二条军规”:西方社会的流行语,指回避不了的自相矛盾。典出美国作家约瑟夫?黑勒(Joseph Heller)1955年出版的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其规定:飞行员如果神经不正常可以不执行军事飞行任务;但神经不正常需要证明,而凡是能证明自己神经不正常者都是神经正常的。
③ 参见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编中的第一章第一节―――“宗教的本质”。
④ 詹姆斯?弗雷泽:《金枝》,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上卷,第77页。
⑤ 威廉?詹姆士:《宗教经验之种种―――人性之研究》,唐钺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页。
作者简介:单纯,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