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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四)宗教裁判所的火刑

时间:2005-03-31 00:00来源:[新观察]1/02/1999 作者:芦苇 点击:
[新观察版权声明] 《宗教裁判所》文由芦苇首次在[新观察]公开发表,版权属 于作者,传统媒体及赢利性网站需刊用请与作者或本站联系,非赢利性网站转帖时 请注入本声明.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是中世纪一个公众仪式,盛况空前;作为惩罚的公开展 示,它是一种"轰
  

  [新观察版权声明] 《宗教裁判所》文由芦苇首次在[新观察]公开发表,版权属
于作者,传统媒体及赢利性网站需刊用请与作者或本站联系,非赢利性网站转帖时
请注入本声明.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是中世纪一个公众仪式,盛况空前;作为惩罚的公开展
示,它是一种"轰动艺术"(福柯语),基督教正统的精神霸权在这里完完全
全落实为对其属下肉体上的无限权力。

  应该说,面对宗教裁判所如此的淫威和暴刑,任何对生命本身有所眷恋的
被告只能以屈服为上策。为此,他们还得终身承受佩戴耻辱标――一种十字交
叉的粗麻布条--或头戴小丑帽和身着魔鬼图案无袖衫即耻辱衣的侮辱,接受每
月一次或数次公开鞭挞的痛苦,煎熬披镣戴拷和难见终日的苦牢生涯,或者成
为奴隶在修道僧的皮鞭下苟且及在海船的浆手座上疲劳至死--将罪犯浆手锁死
在座位上是古罗马人的发明;即使从轻发落,日子也未必好过,没收财产是种
惯例――只有妻子的嫁奁才能例外,无休止甚至具有恶作剧嫌疑的忏悔、祈祷
和斋戒任务让受罚者的心灵至少在数年中不得安宁,额外的捐款和朝圣义务则
将不断耗费受害者可怜的生活积累以致于他们的后半生只能在贫困线上挣扎。
1564年,意大利帕多瓦大学医学教授维萨里因解剖尸体而为宗教裁判所判处死
刑,虽获得赦免,但仍被迫去圣地朝圣,结果这位近代解剖学的奠基人和七卷
本《人体结构》的伟大作者失踪于前往耶路撒冷的路途之中。

  但是,总是有准备带着花岗岩脑袋去见上帝的异端死硬分子,总是有屈服
过却一不小心又重陷所谓罪恶的异端累犯,总是有不肯归案而受到缺席审判的
异端逃犯;对于这些异端,宗教裁判所认为正统教会"仁慈"的劝导已无所作
为了,于是庄严地宣布将他们开除出教,并立刻"释放"他们。

  千万别上当,在我们的字典里,从监狱中释放意味着宽容或宽恕,但宗教
裁判员当下的"释放"却没有增添这层意义,他们的"释放"意味的是抛弃和
放弃。正统教会自以为是上帝设在人间的办事机构,通往天堂的护照唯有它能
够签发;它的拒绝和抛弃也就意味着,天堂已向这些罪犯关上了大门,他们将
在火焚谷即地狱里永远遭受火焰的煎熬--《马可福音》说那里"必用火当盐腌
各人"。对异端犯最不利的还不在于此,福音书里说的火刑只是针对灵魂的,
但扯着上帝附体的正统教会却意犹未尽,为了普通教众的感性认识,宗教裁判
所难免不了以异端们的血肉之躯作一次的火焚谷的实景演示。顽固的异端是被
释放出了阴暗潮湿的监牢,他可以在中世纪的阳光底下温熙一下身子,但这是
他最后的享受,火刑柱已经矗立了起来,木柴和干枝堆积如山,他的肉体连带
其不屈的魂灵将马上在同样的阳光下为猩红的烈焰所吞噬。当然,具体作出火
刑判决的是世俗法庭而不是宗教裁判所,其意义却不过是刽子手在动刑前面戴
副手套而已。

  由于王权和教权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许多世俗政权为了显示自己的独
立性曾经也抵制过宗教裁判所的血腥命令。但是,正统教会以其坚决的态度遏
制住了世俗政权的消极倾向;在1414年的康斯坦茨公会议上,借批驳胡斯异端
的机会,天主教会索性将教会无权要求世俗政权处死异端的观点斥之为异端。
于是,命令世俗政权火焚异端,不仅是宗教裁判所镇压异端的基本手段,而且
成为正统教会控制世俗政权的一种手法。在王权获得宗教裁判所大力支持的地
区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王权和教权的合作是愉快的,异端的火刑率自然也呈
上升趋势。王权和教权的勾结始终是宗教裁判所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
我们在后面将提及的,它们之间力量的消长也决定了宗教裁判所的流变。

  火刑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节日之中,但这并不是定规。例如,在异端量特别
大的西班牙,火刑分大型和小型两种;大型的定在节假日、国王加冕或王子诞
生日--这需要积累一定量的异端死囚,小型的则随时随刻可以执行。死刑的执
行从来都有集体庆典的意味--在远古就是图腾仪式中的血祭,人类心灵的狂欢
在任何时候都带有他虐或自虐的因素;因此,在节日中安排火刑,我们除了推
测宗教裁判所为了展示力量的刻意外,也许还可以加上这一点文化学或人类学
的注脚。

  由于火刑的判决和执行具有集体庆典的性质,各个牧区的神甫通常在一个
月前便开始通知全体教徒,邀请他们参加这一火的盛典,并许愿以一定量的赎
罪券;几乎没有人会拒绝邀请,好奇心人人都有,侥幸逃脱异端罪名本身又是
件可喜可贺的事,何况再加上赎罪券的诱惑和对成为异端同情犯的恐惧。在火
刑仪式的前一天,宣判的主席台在城市的中心广场上搭了起来,而在临近的广
场上竖起了火刑柱――也有两者合在一个广场上的;火刑柱有直接竖在地面上
的,也有设在泥坛上的――如著名的贞德姑娘在受刑时便因泥坛和火刑柱格外
高大而未能让刑吏事先给她"恩典"一矛,周围则预先堆满了木柴。为了营造
气氛,宣判在许多地方通常要彩排一次,宗教裁判所成员和告密者则身着遮头
遮脸的白色长袍――可以联想一下美国"三K党"的服饰――与其支持者们在
城市的主要街道上游行。整个城市悬旗挂彩,整洁一新,洋溢着节日的喜气。

  处刑当天的黎明,教堂敲响了召唤的钟声。囚犯们被押上了街头,游行的
队伍簇拥着他们;他们也被整饰一新,但赤着脚,脖子上套着绳索,捆住的双
手上灌满了绿色的蜡烛油--死囚在有些时候直接被套上了小丑帽和悔罪衣。押
解异端分子的任务仍然由宗教裁判所成员及其积极分子承担,他们举着白色的
十字架,宗教裁判所的旗帜飘扬在队伍里。游行队伍浩浩荡荡,唱着教会的丧
歌,并不断奉劝异端们改邪归正。市民们则簇拥在马路的两旁,大声地辱骂着
异端,但抛掷石块受到教会的禁止。

  在中心广场,世俗当局和教会当局的头面人物已经各就各位,人山人海的
市民则热情地迎接着游行队伍的到来。宣判仪式首先是作弥撒,接着一般是大
法官向国王宣誓坚持正统信仰和捍卫宗教裁判――例如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然
后是宗教裁判员冗长的布道。判决是宣判仪式的高潮,每一声判决都能引发阵
阵欢呼声――权力对捧场的欢呼声有着内在的需求;悔罪了的异端被迫当场穿
戴上了小丑帽和悔罪衣或者受到鞭挞,而火刑犯则被押到了火刑柱面前。

  一般来说,死囚是站立着被铁链锁死在柱上的,也有让死囚坐在柴薪上的;
柴薪堆积如山,几乎没过蒙难者的头顶,围观者看清他们其实是很不容易的--
就此而言,许多描绘火刑犯英勇不屈的绘画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为了防止
异端作最后的宣传,他的嘴里塞满破布之类的东西。在宗教裁判员及反异端积
极分子喋喋不休的劝说声中,刑吏点燃了火堆,熊熊的烈火迅速地吞灭了火刑
犯。添柴加火作为一种荣誉被授予对宗教裁判所作出贡献的人士或当地的社会
名流,据说,这能够增添他们的德行――宛如吃人血馒头可以治痨病一样。如
果说教会在这个时候还保留一点它理应拥有的仁慈的话,那就是它还能够要求
刑吏在死囚的脖子上挂上火药袋,在点火前勒死囚犯或者点火时用长矛刺穿犯
人的心脏;但以上手脚必须做得干净漂亮以免让群众发觉:教会重在炫耀权力
而非欣赏异端的肉体痛苦,但看热闹的群众则免不了要快感一把宛如当代人观
看暴力片那样。蒙难者的骨灰撒向河川或扬向天空,没有烧化的骨头需要重新
回炉加工以求彻底地销痕灭迹,旨在防止它们唤起人们对异端的回忆和崇拜。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还经常用以追究和惩罚死去的异端,如英国神甫约翰?
威克里夫的遗骸在埋入坟墓三十一年后被判决送上火刑堆,连带受惩罚的还有
他的著述。焚烧异端著作也是火刑仪式的一大内容,《古兰经》、摩尼教经典
甚至亚里士多德的作品都享受过这种殊遇。另外,火刑还经常象征性地焚烧在
逃异端的模拟像;这一招我们是颇为熟悉的,因为它已为当代政治运动所继承
并有发扬光大的趋势。

  从世界范围上考察,火刑倒并不为宗教裁判所专有,它是人类在蒙昧时代
处理巫师和邪术的普遍手段――北美的印第安人直至本世纪初还保留着以火刑
处理妖人的遗俗;火能够彻底销毁物质本体,古代人普遍信仰火的祛魔御鬼能
力。但是,宗教裁判所火刑制度并不能从这种普遍性获得多少辩护;没有一种
处刑方式像宗教裁判所的火刑对于异端者那样被滥用,它经历时间之长、波及
地域之广和蒙难者之多都是空前和绝后的。在宗教裁判所最为猖獗的西班牙,
火刑处罚发展到了歇斯底里的程度,1781年竟还执行了一例,而它的真正废除
要等到神圣法庭最终灭亡的1834年。

  从语言的训斥到行动的限制再至剥夺生命的火刑,这就是罗马教会精神法
权在中世纪的具体的展开和落实:基督教正统是种权力,而权力将会依照自身
逻辑而无限制地扩张的。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这一点,在宗教裁判所创立之初,
除了阿尔比战争期间外,天主教对火刑的使用还是慎重的,并没有如后来那样
肆无忌惮,只有当天主教精神霸权受到真正的挑战并真正丧失自信时,如在新
教革命时期和基督教正统在西班牙立足未稳的时候,火刑的使用才发展到令人
发指的地步。

  如果还愿意为基督教正统思想开脱一下的话,我们现在最多也只能说一句:
当一种思想的存在和展示借助于法的力量时,它的行为准则已经同思想本身已
不相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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