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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二)宗教裁判所的构成

时间:2005-03-31 00:00来源:[新观察]1/02/1999 作者:芦苇 点击:
[新观察版权声明] 《宗教裁判所》文由芦苇首次在[新观察]公开发表,版 权属于作者,传统媒体及赢利性网站需刊用请与作者或本站联系,非赢利性网站 转帖时请注入本声明. 任何机构和设施皆是一些人和一些物以某种方式的组合。 也许和我们的想象不太一样,神圣
  

 
  [新观察版权声明] 《宗教裁判所》文由芦苇首次在[新观察]公开发表,版
权属于作者,传统媒体及赢利性网站需刊用请与作者或本站联系,非赢利性网站
转帖时请注入本声明.

  任何机构和设施皆是一些人和一些物以某种方式的组合。

  也许和我们的想象不太一样,神圣法庭的结构实际上简单得令人难以置信;
说大胆一点,它们只是一支支互不隶属的特遣队,类似于当代恐怖主义的行动
小组。成员精干,其核心人员往往仅宗教裁判员及助手数人;环节紧凑,每个
宗教裁判员都直接向教皇负责,他们有权随时到罗马去面见教皇;意图明确,
其结构设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信息的损耗和流失,教皇以及教廷的旨意畅行无
阻。

  神圣法庭的首选成员其实就是教皇;宗教裁判所是台执行精神法权的暴力
机器,拉特兰宫--后来转为梵蒂冈宫--则是这台机器的灵魂和头脑,精神法权
中的立法部分归于以教皇为代表的罗马教廷。

  作为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教皇的权力符码意义要超过其个人的存在意义,
于是正统基督教的精神专政便以教皇的精神专政为体现。--在十四世纪之后特
别在阿维农时期,教权日渐屈从于各个国家的王权,但教会组织作为相对独立
的权力系统,其结构变化并不大,只不过教皇的精神专政要更大程度上服务于
国王的世俗统治。--情况似乎是这样的,十三世纪以来的教皇们对自己的职责
还是有自我意识的;他们不仅建立和支持宗教裁判所这一恐怖组织,而且自身
构成了宗教裁判所恐怖的黑色背景以及动力因素。宗教裁判员由教皇直接任命
或由教皇委托僧团领导人和地区总宗教裁判员任命,他们只为教皇效劳,也仅
仅听命于教皇,他们不受教皇之外的任何人的节制和调度;依照有关教会法的
规定,除了教皇本人,任何人包括教皇特使和僧团领导人在内都不得因公务罪
将宗教裁判员撤职。教皇毕竟日理万机,他们在一段时间内曾经设立总宗教裁
判员――即中世纪精神宪兵的总监――处理神圣法庭的日常事务,但这一人选
必然是他们的亲信之人;乌尔班四世任命了他的亲信卡埃塔诺?奥尔西尼红衣
主教为总宗教裁判员,而这位红衣主教一旦成为教皇尼古拉三世索性任命自己
的侄子担任这一职责。

  再从恐怖理论上推,教皇为了其精神统治需要宗教裁判所去引发精神的恐
怖,而精神恐怖的实现也需要教皇这一角色。我们必须承认宗教裁判所并非为
恐怖而恐怖的,只有这样中世纪精神恐怖才能显示其目的性和计划性--这更能
体现这种恐怖的刻意和有效,但这些必须以教皇在实在层面上对恐怖工具的绝
对控制为前提。同时,就恐怖的心理方面而言,恐怖之所以为恐怖的一个方面
就在于它所携带的暴力和残酷具有神秘的不可预测性即对常规和法律的超越,
于是教皇自己就是宗教裁判所恐怖的一个要素,因为只有作为上帝在世间的代
言人的他才能模糊不法的恐怖和合法的恐怖--他可以以其性情随意立法,从而
最大程度上堵塞了自由思考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

  由于其他红衣主教们的眼热,教廷在一段时间内曾经取消了总宗教裁判员
的职务。但是,1542年,在王权势力不断篡夺地区宗教裁判员指挥权的情况之
下,保罗三世建立了罗马和全教宗教裁判所,恢复了总宗教裁判员的位子。为
了维护基督教正统巨型话语的霸权地位,罗马教廷从来都是不择手段的,甚至
心甘情愿地涉嫌血腥和残忍。

  神圣法庭的骨和干由宗教裁判员组成;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就是宗教裁判员
的活动,甚至一个宗教裁判员就可以是一个宗教裁判所。1254年,教皇英诺诚
四世发布了《论连根拔除》的训喻,标准了神圣法庭--虽然它没有使用神圣法
庭的措辞--的具体构成;反异端机构应该是一个以2 名宗教裁判员性质的修道
僧为中心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还应该包括1名主教、 12名正统派教徒、2 名
公证人以及2 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但这种设置可以根据修道僧以及主教的意愿
作随时的调整。我们不能说所有的神圣法庭如是构成,但这种构成的典型性是
无可置疑的;在这里,宗教裁判员主导着神圣法庭的一切监视、侦察、逮捕、
审问、刑讯以及判决活动,主教的作用是对动刑和判决作形式上的允许和批准
――主教制毕竟仍是基督教正统的基石,而宗教裁判所的其他革命干部则都是
些帮忙或帮闲而已。

  有论者指出,教皇领导权与群众宗教信诚的分裂,是教皇权位在中世纪晚
期最终衰微的一个极重要的因素。于是,神圣法庭作为基督教教皇在这种衰微
前重建威权的挣扎和努力,其依靠力量自然不能是已经声名狼藉的普通教士,
而只能是既忠诚于教皇又能深入群众的修道僧队伍。十三世纪之后的宗教裁判
员因格列高利九世的特别任命而主要来自多明我僧团,也有一部分来自其他僧
团特别如方济各僧团,只有极个别的来自其他方面如第一位专职宗教裁判员是
罗马枢密官阿尼巴勒。

  多明我僧团因其创始人多明我( Dominic)而命名,又因为多明我的谐音
赢得"主的猎犬"(Domini Canes)的绰号,其标志便是一头口衔熊熊火炬的狗,
他们的另一个称呼是黑衣僧团,这由于多明我修道僧个个身着黑色披风。应该
说,多明我的名字--一个人和一个僧团--始终同反异端活动相联系着,如此的
紧密纵观整个教会史也是罕见的。多明我于1170年出生于西班牙贵族家庭,青
年时代便投身于艰难的隐修生活,其出家地是奥斯马修道院。当他和奥斯马主
教在法国南部游历时,他们无疑直觉到了异端运动汹涌澎湃的原因所在,于是
他们向传教士们呼吁全面改革基督教正统的传教方式,即仿效纯洁派的"完人"
来进行传教;1206年,他们两人在图卢兹实践了一所女修院,其成员主要是纯
洁派异端的转向者,这是多明我反异端生涯的开始。1215年,多明我的朋友赠
他图卢兹的一幢房屋,多明我僧团开始了其最早的故事,但是在第四次拉特兰
公会议上,教皇英诺诚三世虽然表扬了多明我这只猎犬的出色工作,却没有同
意其创立新修会的请求。多明我僧团的正式成立时间因此拖后到了1216年,只
是在洪诺留三世的同意之下,多明我才圆了他的僧团之梦。多明我僧团只是以
集体的形式外延了多明我个人的思想和实践;在多明我僧团的"一大"(1220
年)上,僧团的宗旨明确规定为"铲除异端,消灭邪恶,宣讲信仰,培养道德";
僧团的生活方式则规定为行乞甚至会士每天的食物也应该靠乞讨获得,但这只
是附加的或手段性的,没有成为该会的基本思想。在以后的岁月里,我们则发
现,僧团行乞的生活方式在财富的诱惑下日益弱化,但在反异端的方面,该僧
团始终保持着其犬的本性。――多明我的光辉形象自然也少不了制作和包装,
他曾经对其传记作家坦白自己更愿意同青年妇女谈话,但多明我僧团于1242年
发布教令强行删掉这段传记记载。

  细究之下也挺耐人寻味的,多明我僧团以及较早一点的方济各僧团,与其
说它们接近于正统教会,还不如说接近于纯洁派或韦尔多派式的异端--它们都
是同时代的,其中方济各的早年历史简直是韦尔多经历的翻版。多明我和他的
追随者选择的是芒鞋缁衣托钵乞食的苦修生涯,而这正是纯洁派"完人"式的
生活方式;他们在广大天主教官员耽于享乐时仍然不屈不饶地保持传道活动,
而当时只有异端们保持着这种传道热望;另外,也和广大异端们一样,他们所
谨守的"使徒式贫困"本身就否定和批判了罗马教廷的腐败。确实,我们可以
在多明我的身上发现基督教原始的虔诚和热情,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当时
的异端领导人与罗马教廷的官员相比更具有这种精神。问题在于开端就是终点,
多明我以及多明我派的原始定位决定了其未来的运命;他早年同天主教会反异
端事业的密切关系最终将他及其僧团的未来束缚在基督教正统的战车上,而他
对福音式贫困生活那种手段式理解――禁欲主义对他而言只是反异端的手段而
非基督徒真正的生活――则消解了他和教廷之间的对抗,所以他以其反异端活
动成为了基督教正统的"圣徒"――罗马教廷在1234年作出了这项追谥――而
没有因为同罗马教廷的疏离成为火刑柱上的哭鬼冤魂。

  多明我修道僧――也可普遍及其他僧团中为罗马教廷看中的修道僧――之
所以成为宗教裁判员的当然人选,有几个因素是显著的。其一,类似于佛教从
小乘向大乘的转变,出现多明我僧团这样的行脚僧是基督教隐修制度的重大变
革;同以往的修道僧不同,多明我修道僧不满足幽闭在寺院里独善其身,他们
参与社会以求普渡众生,结果不可避免地在政治的大酱缸里酱了一把。其二,
由于历史的原因,原有的僧团听从罗马的号召远不如服从本地领主及主教的旨
意;但是新僧团却可以超越了欧洲的政治架构--如世俗的领主权和宗教的教阶
制――而只听命于教皇,同权力中心的亲近是任何特务组织的共性,我们中国
人可以在自己所熟悉的明代锦衣卫和清代血滴子身上发现同样的性质。其三、
西方隐修制度自本笃开始便以纪律的严厉著称,多明我僧团踵从的是严格程度
决不低于本笃制的所谓圣奥古斯丁会规,纪律的训练不仅锻造了隐修士们的意
--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像钟表里面的机械那样不停地运转而不屈从于自己善良
的偶然觉悟,而且培养了他们绝对服从的习惯。其四、多明我僧团从一开始便
奖励学术研究,僧团曾经拥有大阿尔伯特、托马斯?阿奎那、爱克哈特、陶勒
尔、萨伏那洛拉这样的博学鸿儒;相比于多半草莽出生的精神异端,多明我僧
团的修道僧可谓个个都是大内高手。

  基督教正统应该永远感谢这批有着特殊生活、特殊性格和特殊贡献的宗教
裁判员。正是他们在十三世纪末的勤勉和努力,天主教会迅速地以各个修道院
为据点建立起全欧洲范围的思想监视和惩罚之网,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思
想统治并臭名昭著到了现在。正如一位教会史家所指出的,"十三世纪,乞食
修会的修道院,多少成为某种兵营,住着突击部队,随时等候命令出击。他们
在城市中形成一个布防网,不留任何空白点。"

  至于神圣法庭那些帮忙和帮闲们,他们是神圣法庭的零件和缘饰,他们以
自己默默无闻的工作支持和润滑着神圣法庭的运转――未能如宗教裁判员那样
遗臭万年可能是他们最大的遗憾。历史以其难免的无情将他们遗忘了,但我们
还是缅怀缅怀他们在神圣法庭中的作用,毕竟他们以甘为铺路石的精神为中世
纪思想专制主义作出了贡献。

  专员或副手的职责由其名称便可推测,他们一般也都是修道僧。宗教裁判
员人数相对于广阔的欧洲大陆来说还是有限的,他们一个巴掌捂下去指缝间总
留下不少空白,于是罗马教廷赋予宗教裁判员向委任自己全权代表的权利,这
就是专员或副手的产生。一般来说,这些全权代表是宗教裁判员的化身――宗
教裁判员有孙猴子一口气吹出无数孙悟空那样的本事,他们同宗教裁判员的区
别在于原本和拷贝的区别,只是他们由于宗教裁判员授权的不同而代理全部或
部分的宗教裁判职责。专员或副手由宗教裁判员任命,但不是神圣法庭的常设
职务。

  正如我们有所论及的,宗教裁判所的法权是法从世俗领域向精神领域的伸
展;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罗马帝国的灭亡并没有结束罗马法的历史,罗马法
的程序和设置甚至在中世纪的精神审判中仍然保持着其生命力。在十四世纪,
神圣法庭开始任命鉴定人,其任务是对被告罪行进行法律鉴定以提出诉讼和判
决的意见;为了保证所谓的公正,他们不允许知晓被告和证人的姓名和具体案
情,面对他们的只是嫌犯和证人的供词,他们的结论多少决定了被告的未来运
命――其作用类似于欧美当代司法中的陪审员。公证人和见证人在神圣法庭系
统中的出现要早于鉴定人,其作用是参加审讯并副署被告和证人的口供以示对
宗教裁判员的监督。他们也由教皇任命,但拿的是宗教裁判员的银币。检察员
也是神圣法庭的重要职员,他们充当公诉人的职责。上述司法职位为神圣法庭
所常设,其作用无过于给神圣法庭涂抹上公道公正的色泽。自然,我们可以批
评神圣法庭司法制度的虚伪和矫饰,就这些司法官员的教士或修道僧背景以及
他们对于宗教裁判员的依附关系两点便否决了其立场的独立和客观;但是,我
们其实倒不必强调这一些,因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这套司法缺陷的多少,而在
于人类有没有权力司法精神或这种司法的限度在哪里。

  医生、刑吏、狱卒和文书之类构成了神圣法庭的内部服务系统。医生监控
被告承受肉刑的能力,所有的宗教裁判所都不情愿异端将秘密带进坟墓。刑吏
执掌用刑,他们是批专业人士,对人体疼痛穴位的把握是其他人望尘莫及的。
监狱的可怕构成任何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这种恐怖首先体现在监狱狱卒狰
狞的面目上;神圣法庭的狱卒也未能免俗,他们的残暴和恶劣甚至天主教圈内
人士都羞于提及。文书的本职是负责神圣法庭的文字工作,但其职业化的表现
是,他们可以一字不漏地录下嫌犯屈打而成的招供,而不知如何记录嫌犯的呻
吟声。

  神圣法庭还有其雄厚的外援;在天主教精神为大一统号召的中世纪欧洲,
支持和帮助宗教裁判所成为了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机构的义务,除非他或它愿
冒被怀疑为异端或异端同伙的危险。告密者的角色永远是丑恶的,但神圣法庭
却史无前例地集合起了一支庞大的告密者队伍如中世纪后期每个神甫都有业余
密探之嫌,他们作用构成神圣法庭心理恐怖的最大部分――我们将在后面给他
们来个大特写。有一个误解需要澄清,火刑判决是世俗法庭而不是神圣法庭作
出的,君子远庖厨,神圣法庭总是在最后一刻拍拍世俗法庭的肩膀,将屠刀递
到了世俗统治者手中;基督教正统以精神的法权体系为用,而精神法权又凭借
世俗的法权体系完成自己。

  神圣法庭外援的雄厚还可以在火刑盛典上拼命起哄的那支"啦啦队"身上
获得直接的表现。这批志愿人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对异端作最后的劝解努力,
受难者是由他们押上火堆的,最后他们享有为火堆添柴加草的权力;他们人数
众多,成分复杂,其中既有道貌岸然的贵族也有闲极无聊的市民。入选这支"啦
啦队"是中世纪正统基督徒的一种荣耀,类似于美国大学中最美丽的姑娘才能
参加橄榄球啦啦队那样,只有反异端积极分子侧身其中――他们因此还享有携
带器之类的特权;显然,神圣法庭并不缺乏其群众基础,否则,它何必如是分
化其支持者呢?--人类的罪恶未必由于个别人的心灵阴暗而经常是人类集体歇
斯底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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