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1945年9月21日中央致重庆代表团电曾谈到晋察冀军区聂荣臻部来电内容。该电称:苏蒙军本月底将从察哈尔撤完,军用品一部交我,并愿今后助我。《中央致重庆代表团电》,1945年9月21日。实际上,这时来自晋察冀和晋绥军区的这种电报还有不少,大都谈到与苏军合作及获取武器帮助的问题。
二是曾克林回忆提到,1945年9—10月,他所在部队曾不止一次地将他们在沈阳、锦州等地接收的大批武器弹药,转运给了关内的部队和山东的部队。《曾克林将军自述》,第101、126页。
三是1946年5月20日东北局曾致电中央,说明苏军坚决支持东北野战军死守四平,并已经指示驻朝苏军立即提供弹药应急,并劝中共在关内另辟战场以减轻东北压力,为此希望中共能够组织海上运输,从东北向山东运送武器弹药,说要多少给多少。随后驻朝苏军即向中共东北野战军提供了第一批武器弹药。5月28日,第一批82挺轻机枪、32挺重机枪、43万发子弹和1万箱炸药及大量电器材料等即由海路运往山东。至6月下旬初即已运送三批。以后运送则更为频繁,数量也更大。到8月间,步枪已达数万支,机枪达上千挺,最多一次朝鲜苏军即提供了上百车皮武器弹药。对此,刘统先生并非完全不了解,但却断言这些事情只发生在1946年底1947年初中共部队最困难的一个短暂时期,并且坚持说苏联和朝鲜的态度大相径庭,苏联不仅两度拒绝帮助,后来同意也是要求以粮食作为交换,而朝鲜方面却“无偿赠与和无代价帮助我们装运”。然而已有的资料却显示,至少在1946年,苏方提出希望能够得到粮食已经是10月下旬的事情了,此前除了中方发现苏军好饮酒故建议山东军区找些白兰地过来以联络感情之外,并未见任何以货易货的问题提出。与此同时,除开始两三个月以外,中方从朝鲜政府方面获得的,也主要是其炸药厂生产的炸药,并且是用朝币买的,虽然价格低廉,但说完全“无偿”,也不尽然。
以上情况都表明,计算苏方转交武器数,不能只拿东北野战军一年时间武器装备增长的数字来对照苏方数字,必须考虑到苏方提供的这些武器装备和大量弹药等,有相当部分并不是直接给东北野战军的,而是转运到关内去了。
其次,计算苏军当年转交中共武器数,不能只拿1945年底以前的个别数字作论据,也不能只计算1946年5月至1947年4月之间的差数,甚至不能简单地拿不同时期东北野战军实有武器数相加减,还应考虑到因种种原因受到损失的数字。
事实上,刘文提到李运昌部从叶柏寿及马三家向锦州那次运送枪弹物资,路途上被截留、偷盗和私拿就相当多,“大部武器在运送过程中遗失”。我们不能因为黄克诚部仅得1200支枪,就无视苏军当时曾转交1 2万支枪的事实。1945年12月30日彭真向各部队通报称,李运昌部运赴锦州的各种弹药物资包括子弹120万发、手榴弹15万个等。另外由北面还运去1 2万支步枪和300挺机枪。类似的情况在中共军队出关最初的一年里发生得相当多。不考虑这些情况,仅以1945年底以前的两个电报中的数字作为根据,断言苏军转给中共的武器“少得可怜”,显然是过于轻率的。
况且,只举出9月21日和12月30日两封电报中提到的武器数,也并不能据此就断言说1945年底以前中共所得武器只有这么多。注意一下刘文所引彭真12月30日的通报文字:“运赴锦州方面的各种弹药物资(七九子弹40万发在内),三八子弹达80万发,手榴弹15万个”,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所以把“七九子弹40万发”括起来,显然是因为在前面已有过通报。这至少说明,在1945年9月21日至12月30日之间,绝非只有这两封电报谈到过苏方转交武器弹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