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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来判定张颖清案冤或不冤――兼论我们的论证方法 (下)

时间:2006-03-03 00:00来源:www.science-china.com 作者:周慕瀛 点击:
通过张颖清事件可以看到:生物学主流科学界识别某论文或某项突破之真伪基本靠同行评议也就是专家审议而不是靠对论文或突破事实本身真伪的审议。按理说,同行评议时的专家也应该依靠对论文或突破事实本身的真伪来进行审议,真是那样的话,这两种审议(专家审
  

通过张颖清事件可以看到:生物学主流科学界识别某论文或某项突破之真伪基本靠同行评议也就是专家审议而不是靠对论文或突破事实本身真伪的审议。按理说,同行评议时的专家也应该依靠对论文或突破事实本身的真伪来进行审议,真是那样的话,这两种审议(专家审议及对事实的审议)不应该有区别,而是一回事。但事实远非如此。同行评议中的专家在否定某论文或某发现时往往是不给充分理由的,也就是不讲道理的理由或毫无理由竟同样有效。还由于同行评议是单线联系且匿名的,因此真正的突破被无声无息地扼杀是完全可能的。

以上认识是有我亲身经历为证的。2004.4.我向《生命的化学》杂志投寄《SARS病毒的RNA+是基因组吗――生命揭秘之一》(可在www.science-china.com网上读到)一稿,不久专家审议出来了:“有关基因的定义教科书上已有更好的阐述,故没有必要刊发该稿”。这是什么审议呀?!好象原稿是要去纠正或完善基因的定义似的。这可真是“驴唇不对马嘴”,该专家“完全不了解原稿的内涵”,审议“文不对题”。原稿是说,基因论者不该把(包括SARS病毒的)RNA+病毒的RNA+说成是病毒的基因组,这是违反自己给出的基因定义的。基因论者自己(见中心法则)说:基因(DNA)是“老子”,信使(mRNA)是“儿子”,信使是基因转录所得的产品;在RNA+病毒那里却又自己打自己耳光,说儿子(mRNA)是基因了。原稿之所以要提到基因的定义只是作为引证,证明基因论自己原先说过的话,从而显示出基因论者后来的话是与此自相矛盾的。这哪有纠正或完善基因定义的意思呢?这位专家应该设法使基因论者摆脱自相矛盾的困境才对。如果无法摆脱,就应该让稿件发表,以让生命科学突破基因论的束缚向前发展。这位专家正、反两方面都不做一点实事,而是胡扯一个理由,而一项突破就这样莫名其妙地被扼杀了。[mRNA 是不是基因,这不是小事,它牵涉到基因是否从来就有,基因与mRNA 究竟谁更早出现,遗传物质是不是只有基因一种等等重大问题。RNA+病毒的事实告诉人们:mRNArRNAstRNAsribozymes这些为制造蛋白质所必须的RNA,也就是如今都是从基因那里转录得来的RNA(即RNA+),在生命发展初期(病毒阶段)不仅不是基因的信使或转录产品,反而是制造基因的源头,是唯一的遗传物质,正是拥有编码转录酶的mRNA(及rRNAstRNAsribozymes制造了转录酶(这是RNA+们的第一种工具),接着就能制造出cRNA+RNA-DNA),也就是基因(这是RNA+们的第二种工具),并创建了生命复制循环。也就是“蛋-鸡”循环:基因组?转录酶系为一方(蛋),RNA+系为另一方(鸡),两者互成制造循环。这是自复制物质的经典复制方法,即自己要有能力制造出自己的模板及翻版工具,这样才能形成自己与这两个工具的制造循环:模板?翻版工具为一方(蛋),自己为另一方(鸡)。至于以基因组充当遗传物质那是后来的事,因为在上述循环中,(蛋)与(鸡)已经处于对等地位,循环既可以由(鸡)启动,也可以由(蛋)启动。具体究竟选取哪一方为启动点,完全由自然选择来决定。细胞生物之所以选取(蛋),即基因组?转录酶系为启动点,显然是由于在进化中这样做有技术优势(详见《是RNA创建了生物界》,可在www.science-china.com 网上读到,也可在《医学与哲学》杂志1998192):62~67上读到)]以上是国内的一次痛苦经历。

那么国外呢?我也有一次同样痛苦的经历。1998年我向《Journal of Theoretical Biology》杂志投寄<How was contemporary DNA world founded>(基本内容与《是RNA创建了生物界》雷同一稿。后来收到如下专家审议结果:“自复制定理属彻底的无知。假若一个人先设定一个系列的物质$S$是自复制的,又设定它($S$)的一部分,称为$A$的,能够制造$S$,那么很显然$A$在制造$S$时也就制造了$A$,因为根据设定$S$包含有$A$。这里什么也没有被证明过,因为该‘定律’一字一句地就是自己的设定”(原文为The “law of self-replication” is outright trivial. If one defines a set of components $S$ to be self-reproducing, and one further defines a subset of $S$, call it $A$, as capable of making $S$, then it is obvious that $A$ in making $S$ also makes itself, since $S$ contains $A$ by definition. There is nothing to ”prove” here, since the “theorem” is literally the definition.)这明显地是误解。原稿中只是设定$S$制造了$S$(你可以设想为一个大肠杆菌繁殖成2个,细菌的n种物质都翻了番)。其余都是由设定而推理出来的:$S$得到制造,根据设定这制造者也是$S$,但$S$n种物质,我们还想知道的是落实到$S$中的哪个(些)具体物质。虽然我们暂时不能确定具体是谁,但可以确定它总得有,就命名它为$A$。也就是必定存在$A$制造$S$,于是得到$A$制造了$A$,因为$S$中就包含了$A$。也就是说从$S$制造$S$这样的事实必然推理出这类事实起源于自复制物质(例如从大肠杆菌的繁殖可以推理出造成这种繁殖的制造者必定是自复制物质)。这就是复制定理。复制定理告诉我们,世界上的复制物质体系(例如细胞,各种生物)的出现,必定起源于自复制物质;或者说,若没有自复制物质,世界就不可能出现生物。原稿的设定大致可比喻为,假定有一批囚犯(n个人,以$S$表示)靠自己力量越狱逃跑了,那么我们可以推定这n个人中必定存在有造成这次逃跑的越狱制造者,我们暂时不知道是谁(是1个人、2个人……n个人?),但肯定有,就命名越狱制造者为$A$,于是上述推定就是$A$放跑了$S$,那么$A$当然也放跑了$A$。于是得到越狱定理:任何自越狱事件都是由这些逃犯中的越狱制造者所造成的。这些制造者释放了自己,还释放了这批囚犯中并不是制造者的那些人。而这位专家审议说,我设定$S$越狱了,又设定了$A$造成了$S$越狱(难道这是我设定的吗?它是必然可以推定的),所以我得到的结论是我自己设定的,而不是推理出来的。这里,我与该专家,究竟谁更无知?但是,这一点儿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专家说“不”,不管他说对了还是说错了,一项突破就夭折了。

虽然是我最早并坚持要打倒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但是我完全不认同主流生物学界最后否定张颖清全息生物学的方法。今天已真相大白,在中国,终于把全息生物学否定掉的并不是我在《医学与哲学》1993143)上的《全息生物学的质疑》一文,也不是我在《中国科学报》199543日第2版上的〈对全息生物学的质疑〉一文;而是1995年邹承鲁领衔召开的中科院生物学部专门评审全息生物学的那次学部常委扩大会议――会议完全否定了张颖清所谓的全息生物学。会议否定全息生物学的依据(估计)有:张颖清的国际全息生物学会没有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诺贝尔评奖机构并没有邀请过张颖清去作报告,也没有推荐他为诺奖候选人的意思;国际生物学文献库内搜索不到全息生物学的文献。虽然这次会议的记录没有公布过,但是我敢断言,会议否定全息生物学的依据决不是我的《质疑》文(否则,邹承鲁院士在反击“冤案”制造者时肯定会以《质疑》提到的全息生物学各个致命伤为依据)。会议所依据的是同行评议(尽管这些评议中根本没有触及全息生物学本身哪怕一个致命伤),而根本不是对全息生物学自身真伪的评议。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评议,但又是主流科学界公认的评议。同行评议的可怕性决不在主流科学的日常常规运行上,因为正是在常规运行中,常规论文或进展事实的评议已被同行们规范成一种标准化评议,也就是说此时的同行评议与事实评议基本是并行不悖的;可怕性在于非常规事件上,这类事件完全出乎常规,此时的同行评议因标准已不适用,便有了极大的专家个人随意性,要求专家一下子就看透要害所在是困难的(比如说,怎么多的生物学家面对全息生物学竟没有一个人看到我在《质疑》中提到的生物全息律的证明使用了“狸猫换太子”的欺骗手法以及有着那么多的致命伤),于是不触及事实本身致命伤的评议就极有可能产生,这就会成为“杀人”的刀。当然,非常规事件中真正有科学突破性的事件还是罕见的,但毕竟还是会有的。而哪怕只要有一件,无端的抹杀也是有严重后果的。尽管人们都在为孟德尔当年被抹杀30余年的可悲遭遇叹息,但是即使时光倒流回1867年,孟德尔的悲剧仍不可避免地会重演,因为我们看不到不用事实评议,仅用同行评议能够拯救孟德尔。直到摩尔根青年时代孟德尔的研究方法仍不为人们所熟悉,以至摩尔根对孟德尔理论开始是持怀疑态度的。

人们或许会庆幸今天的科学都是高科技团队的事业,个人的科学大突破几乎是不可能再出现的,也就不会有扼杀大突破的事发生了。把莎士比亚《王子复仇记》里的一句台词:“世界上的事比你能想象的要多得多!”送给持这种想法的人是最恰当的。科学不仅仅是事实的发现或大量实验资料的搜集,它还需要正确的思维。比如说,化学元素周期表它本身并不是可以到化学物质或实验中去发现的,而是要有人来对既往的化学事实及资料进行归纳、类比、排列,总之是正确的思维才能发现其周期性规律来的。又如孟德尔的豌豆实验,统计上得到3121不同性状的新豌豆只是些事实,决不是每个人得到该结果后就会发现基因遗传定律的,必须要通过孟德尔脑子的思维才能提出假说,后来得到证实才有了孟德尔定律的。DNA双螺旋分子模型的研究更说明问题,当时至少有2~3个世界顶级的科学团队在研究DNA分子,取得了大量的有关资料,但最后提出正确模型的不是这些团队或其中之一或二,而是两个自己的资料一无所有、靠别人资料拼凑模型的自由搭档J.D.Watson F.H.C.Crick。薛定谔也曾说过,由于一方面需要广博的全面知识,另一方面前沿专家的知识隔行如隔山,阐明生命的任务需要敢于综合各种资料事实以及理论思维的人才(哪怕这样的人所拥有的只是二手的及不全面的资料或知识)。也就是说常规的高科技团队并不见得是破解生命之谜的合适人选。高科技团队取得的事实及资料是必须的也是重要的,但最终完成科学大突破还要有做成水桶的最后一块木板――正确思维。这就是门德雷耶夫、孟德尔、爱因斯坦、华生-克里克这些个人成为大突破金牌获得者的原因――思维仅仅一个人就行,孟德尔定律并不需要10亿人的综合思维去发现,连一个团队都不需要。

由此可见,对于涉及大突破的评议必须进行事实评议,评审者必须直接指出被审对象的致命伤,而且应该允许反驳、答辩。应该成立国家级、世界级的科学法庭,对于一般答辩仍不能解决的突破案例应由科学家、逻辑学家、法官组成裁判方(含陪审团),持反对意见的科学家组成控方,提出新突破的作者为辩方,公开审判。应该借鉴普通法院重证据、轻口供的要领,让科学家也像律师一样地善于思考、善于抓住致命伤,让被驳回者输得服气,也让理应胜出者不被埋没。诉讼失败者要负责偿付审判成本费,以避免无事生非者挑起不必要的诉讼。当然对于有一定科学价值却并非属大突破的案例国家可以用科学经费给予些补贴。

这是一种理想,希望能得到世人的支持,有朝一日能成为现实。不应该让孟德尔那样的悲剧不断地重演。(2006.3.1.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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