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几个世纪以来,宗教问题一直是战乱与暴力的首要原因。而今天因信仰不同而引起的战乱则遍及全世界。犹太人、基督徒、穆斯林教徒都在宣讲各自的同情,和平,爱,但他们之间却几千年来充满暴力。我们如何解释这样的矛盾?在这里我想从基督教伦理这个侧面回答这个问题,然后解释出一些基督教伦理与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传统的共同之处。
基督教伦理与异教伦理
古希腊哲学家们的伦理首先关注的是个人完美与道德的追求。例如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充满了有关个人完美和追求的关注,而没有对道德责任和伦理对错的论述。然而随着宗教的兴起尤其是基督教的兴起,基督教的道德责任和伦理规范便凌驾于所有异教道德伦理之上。
道德规范
基督教的伦理是责任与道德规范的伦理。基督教伦理首先关注的是对伦理规范和上帝戒条的遵守。对基督教信仰来说,对上帝的服从永远是第一位的,高于对其他个人的服从,即使这个人是个国王或者恺撒。这种更高的对上帝的职责被称为“道德义务”。
人的平等
基督教的道德义务学说是基于相信每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因而在上帝眼中都具有无限的价值。对亚里士多德来说美德是长期修养的结果,它标志着一种优势。而对基督教伦理来说在上帝眼中一个没有把握住生活中的机会而碌碌无为的人生与一个堪称美德典范的人生没什么太大的不同。虽然基督教的观点在当代社会被广泛接受,而且人权平等的观念被称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但是当这个观点在古代社会初次被提出来的时候却是受到嘲讽的。
信仰与理性
虽然异教哲学家内部对很多问题都有分歧,他们似乎同样都认为对一个人来说最好的生活遵从的是理性的、有意识的和实践的智慧。如果缺少美德的思想情操,就不可能有好的生活。基督教的道德家们则相反,认为信仰本身就足够了,足够去拥有至真至善。上帝会将美德输入给那些接受并相信教会信条的那些人。美德在这里再次被重新定义为对上帝戒条的遵守,并且有美德的回报就是可以在天堂得到永生。
自然法与自然权力
基督教伦理的胜利带来了自然法的出现。在异教伦理当中自然存在的东西与传统习惯“人工”合成的东西是相对的。那些自然中存在的东西在古代异教道德家们看来是亘古不变的实在,但那些依赖人们的决策与宣传由习俗形成的东西是可以改变的。他们所讲的法律、规范与责任被认为是习惯性的和可变的,但是有如正义这样的美德则是自然形成的,因而本质上正义这个美德是亘古不变的,而法律上的正义却是可变的。因此异教徒是以一种自然美德的形式而不是自然法的形式在思考这个问题,并且甚至连斯多葛派的哲学家们都认为只存在有一个极高的责任,那就是顺其自然的生活。对异教徒来讲根据自然生活就是对美德的修养。
而基督教引入更高的法以及相对应的对上帝的义务,于是就更有权威性,高于以往的一个人对国家的责任。这样伦理学的中心思想,由美德转到了责任,自然美德的概念也被自然法思想代替。
然而荒谬的是既然自然法的来源并不是自然而是一种超自然,那么对自然法的认识就不能通过自然的理性达到而是要依赖神圣的教会信仰。但由于自然法可以通过自然理性来认识,而自然理性本身是上帝赋予的。
随着自然法的出现,出现了与之相关的自然权力思想。自然权力理论认为人(或可能还包括其他动物)的权力不是民族国家授予的而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因此任何民族国家违背了这种假定的人的权力就是违背了上帝的戒律,道德上就会受到谴责。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力的基础上,罗马天主教在传统上代表了最高的伦理与立法的权威,这种权威是超越一切世俗法律的。
诡辩论
现代哲学家以一种是否符合某一种伦理规则的方式去定义某一行为或一系列行动的伦理上的对与错。这样一套程序称为诡辩论。很明显任何一种规则都不可能决定行为上道德的对与错。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禁止杀人。虽然圣奥古斯丁接受这条戒条“你不该杀人”,但是他用这样一种方式去解释,并不是所有让他人结束生命的行为都叫杀人。他曾讲:“一个遵照指令杀人的人本身其实并没有杀人,他只是一个工具是杀人者手中的剑。”因此一个刽子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杀人,士兵在战场上也不叫杀人,尤其是在以“上帝的权威”发起的战争。这是一个典型的天主教诡辩论推理。每当奥古斯丁发现一个他认为合法的杀戮的时候,他就放弃不该杀戮这一戒条而转而寻求另外的道德原则表明不该杀戮的规范不适用于这一特殊情况。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不该杀戮的戒条不适用于这些事例?”回答只能是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这些事例。我们如何知道这些规则不能用于这些事例?因为我们已经发现这些行为本身是合适的了。因此我们放弃原有的规则寻找另外的原则去证明我们已经认可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近代伦理哲学家采用诡辩的方法无一例外的一无所获不能令人信服。他们只是从一个问题跳到另一个问题而远离最初的问题无谓地追寻一种可以给出答案的规则或原理。因此那些认为死刑与堕胎是杀戮的人只能进行简单的口头呼吁抗议这样的行为。
基督教伦理与当代政治
基督教的自然权力教义是基于相信上帝给了所有人权力。在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斐逊宣扬这一信仰试图为美国革命提供道德合法性。
“我们认为人生来平等,这是不证自明的。人们被他们的创造者赋予与之俱来的权力,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肯尼迪总统曾说:“人权并不源自政府的慷慨,而是来自上帝之手。”
虽然大多数近代的政治哲学家们和政治家们反对基督教的自然权力理论,这种理论却一直对近代政治思想有着巨大的影响。因而即使许多当代政治哲学家和政治家现在反对自然法理论,他们始终假设存在普遍的人权。好像这样的权力真是不证自明的真理。比如我们发现在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没有提及人权神授,人权的存在仅仅是经过联合国宪章被证明 “重新坚定对基本人权的信仰,在于人的尊严和价值,在于男人与女人的平等以及始终不渝的坚持社会的进步提高人的生活水平”。
结论
那些曾经塑造西方文明的原理有着一些基督教伦理的根源。因为那些伦理规范只是基于信仰而不是基于理性所以就为刻薄、不宽容、暴力的行为和触犯已有国家法律埋下了隐患。在美国一些宗教狂热分子认为堕胎触犯了上帝反对杀人的戒条,因此他们相信自己是站在更高的伦理道德基础上说话,为了保护他们所谓的“无辜的生命”,他们认为应该去炸掉堕胎的医院,杀死负责堕胎的医生,殴打寻求堕胎的妇女。他们这种逻辑与伊斯兰恐怖主义者一样,后者寻求彻底的推翻国家法律,相信他们杀死那些背叛了安拉的异教徒在伦理上是合法的。当理性不再是伦理的基础的时候,西方人无法给这些争论做出理性的反应。由于丢失了方向,西方人不可能为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信仰提供任何理性的证明。只有基于自己的宗教义务断然地宣讲自己的信仰,并对那些生活在另外一种信仰的人发动战争。因而如果我们希望建立世界和平现在应该放弃我们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力的毫无基础的信仰。现在该是返还理性的时候了,返还古代异教道德家们的美德伦理。我们需要从认识最直白的事实开始:那就是人权不是天赋的自然就有的,而是通过社会习俗演变而成的。
注释
1、本文译自理查德?斯迪克勒教授2003年1月14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所作的演讲。
2、理查德?斯迪克勒教授(Richard.Stichler)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爱尔文尼亚大学哲学系教授,著有《伦理,信息与科技》一书,发表了诸多有关古希腊哲学,中世纪哲学与比较哲学的论文。曾任宾夕法尼亚州美国大学教授委员会(AAUP)主席。
作者简介:牛晓梅,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文学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