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①]的扩张,经济学分析除了被扩展到家庭、犯罪等诸多领域之后,也开始被用来分析宗教。《信仰的法则》[②]的出版即是一例。在该书被引入中国后,有些学者提出了“宗教市场论”这一说法。据作为宗教市场论的积极宣传者之一的魏德东的介绍:“所谓宗教市场论,英文是Economics of Religion,直译‘宗教经济学’。考虑到中文语境中‘宗教经济’很容易让人等同于‘寺院经济’、‘教会经济’等,故称其为‘宗教市场’。”[③]国内部分学者对宗教市场论大为推崇,认为是宗教社会学的重大创新[④],称之为宗教社会学领域的范式革命。杨凤岗还提出了“三色市场论”,主张放开宗教管制。[⑤]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引入宗教市场论实则为某些宗教组织代言[⑥]。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些争论,首先需要研究“宗教市场”是否存在。众所周知,宗教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宗教组织也卷入了商业活动之中。[⑦]笔者在早些年走访一家基督教教堂时甚至发现售卖上面带有“赠品”标志的《圣经》的情况。但整体而言,宗教在传统意义上而言是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存在的。固然,所谓的“宗教市场”与市场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正如贝格尔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一切多元化状况,无论其历史背景的细节如何,关键特征都在于宗教垄断不可能再把其当事人的忠诚作为理所当然的。忠诚出于自愿,按照定义,它就不再那么肯定无疑。结果,过去可以由权威强加的宗教传统,现在不得不进入市场。它不得不被‘卖’给不再被强迫去‘买’的顾客。多元主义环境首先是一种市场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宗教机构成了交易所,宗教传统变成了消费商品。总之,在这种环境中的大量宗教活动,逐渐被市场经济的逻辑所支配。”[⑧]但类似并不等于相同。
对“宗教市场”中“商品”的考察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商品有这样的解释:“商品(Commodity)一词有着完全不同的词源和意义。它的字根是拉丁语,在《牛津大词典》中它的定义是‘一种为使用或出售而生产的物品,一件商业上的物件,一种贸易的物件’。”[⑨]马克思也认为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这在他的“商品的惊险的跳跃”比喻中体现得很清楚:“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⑩]而马克思与西方一些学者的分歧无非在于何为商品的价格的决定因素。西方一些学者则认为由成本、供给、需求、效用等指标决定。马克思认为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1]。虽然两派观点形成尖锐对立,但认为商品的价格是可度量的。这从萨缪尔森等人对市场的定义中就可看出:“市场(market)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在市场体系中,每一样东西都有价格(price),即物品的货币价值(货币的职能将在本章的B部分进行讨论)。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12]
可是宗教市场论中的“商品”就没有可度量性这一属性[13]。《信仰的法则》一书则是这样定义的:“宗教经济是由一个社会中所有宗教活动构成,包括一个现在和潜在的信徒‘市场’,一个或多个寻求吸引或维持信徒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所提供的宗教文化。”[14]从表面上看,宗教市场论也列出了消费者、生产者、商品三项要素,但仔细对照之后,就会发现对于何为“宗教市场”中的“商品”,宗教市场论表达得比较混乱。斯达克、芬克的表述除了“这(些)组织所提供的宗教文化”之外,还有“宗教回报”[15]等说法,魏德东的概括是“宗教活动”[16]。但这几种说法所谈到的“商品”都无法度量或者无法用价格来表示,甚至存在着逻辑矛盾。
如果说“商品”为“宗教回报”,那宗教回报的提供者应是神灵或某种超自然力量,因为就算现世的回报也超出宗教组织的能力范围,遑论来世的回报。可是现在还没有人对神灵或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在卖者是否存在都成问题的情况下,宗教产品的存在就成了问题。退一步讲,就算神灵或超自然力量存在,宗教组织顶多算是神灵或超自然力量的代理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产品提供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宗教组织属于流通领域的零售商或代理商,而不是生产厂家。
如果说“商品”为“这(些)组织所提供的宗教文化”或“宗教活动”,照样也存在着问题。这些“商品”并不是宗教组织所能单独提供的,往往离不开信徒的捐献或参与。首先这些“宗教文化”或“宗教活动”多在宗教场所进行,而这些场所的兴建多与信徒捐献及各种组织包括政府的资助有关。直到今日,中国社会上还有不少号召信徒资助修建某所寺院的活动。其次,很多“宗教文化”或“宗教活动”离不开信徒的参与或建构。例如,一场庄严的弥撒也不是单靠神职人员就能完成的,信徒的参与也是重要因素。这就会引发一个问题,信徒本身已经为这些“商品”出钱出力,为何还被收取费用呢?
姑且忽略上述问题,宗教组织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宗教文化”或“宗教活动”的定价机制又是什么?“价格”问题也是宗教市场论难以回答的问题。在市场生活中,人们购买商品需要支付货币。在“宗教市场”中,信徒需要支付什么呢?斯达克、芬克认为“宗教委身”,包括宗教参与或实践、物质奉献、遵守规则、投入感情[17],但这些因素大多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事实上,“宗教委身”的多少也是由信徒自己决定,根本不存在市场上常见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历史上,部分教会曾收取人头税,这固然可以视为教会提供各种服务、信徒支付费用,但这是一种强制行为,不是市场交换,这还不说有些民众不一定信仰这种宗教也被收费。中世纪罗马教会曾经售卖的赎罪券倒是把钱财与获得大赦联系在一起。根据伏尔泰的描述,传教士们曾经在他们的讲座上公开说:“谁要强奸了圣母,买张赎罪券也就可以免罪。”[18]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常态,也因遭到各界强烈反对而废止。
当前宗教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市场竞争的区别
毋庸讳言,当前宗教组织对信徒的争取采取了竞争而不是暴力手段,这与市场竞争有类似之处,不少论者也论及此点。在宗教丧失了对信徒的强制性的年代,“宗教群体必须提供某种服务或人们需要的某种东西,否则人们就会离开”。[19]“宗教再不能够强加,而只能够出售。事情总是这样,要出售一种商品给众多的不受强迫的消费者而不考虑他们对商品的要求,这是不可能的。”[20]但类似并不是相同,不能因为存在着竞争就视之为市场竞争。宗教的属性与实际情况决定了宗教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市场竞争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宗教的排他性决定了不同宗教乃至特定宗教内部往往互相否定,再加之宗教影响颇大,民众宗教信仰的改变也时常伴随着特定群体的强烈反应乃至社会冲突,这在当代美国也不例外。而市场竞争的主体虽然存在竞争,但一般并不互相否定,市场份额的此消彼长也轻易不会引起社会冲突[21]。
对于宗教的排他性,中外学者有较多的论述。吕大吉指出:“既然把对本教神灵的信仰和服从当成最高的美德,当然便把持不同信仰者视为异教徒,把迫害和消灭异教徒的恶行视为美德。”[22]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的“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以让我们相爱”[23]也是被人广为引用。就是在号称宗教自由的当代美国,宗教仍然具有相当的排他性,“未能制止某些宗教群体仍继续积极地使别人改信他们的宗教并公开地指责其他宗教群体的神学”。[24]
宗教的排他性导致宗教往往成为众多冲突的诱因。虽然也有神学家认为“几乎所有宗教都接受这样的观点:它们的关切是要给人类甚至整个宇宙带来和平”,但不得不承认“过去,宗教是其追随者内在和平的因素,同时也是他们与外人进行战争的因素”[25]。威尔逊也指出:“宗教的自以为是常常与其他的政治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残酷的斗争和非人道的行为,非常剧烈地频繁发生。”[26]虽然宗教界的有识之士例如孔汉思近年来大力推动宗教对话,但这方面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就目前而言,孔汉思也承认宗教常常是“充当着世界和平的巨大阻力与干扰者”[27]。事实上,特定宗教内部的宗派之争也会引发激烈冲突。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教的发展历史中都有大量实例,在此就不赘述。
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到了现代社会,民众宗教信仰的改变也是容易引发特定群体的强烈反弹乃至社会冲突。在印度,印度教贱民大量改信伊斯兰教是印度教徒再次感到穆斯林是最大威胁的重要原因,一些政治组织的就把促使改信伊斯兰教的印度教教徒回归印度教视为重要宗旨。[28]在欧洲,穆斯林人数的增长引发了一些白人基督徒的忧虑,奥斯陆袭击案的制造者布雷维克就主张要把那些不接受基督教文化的穆斯林赶出欧洲,甚至不惜对支持多元文化政策的执政党的支持者大开杀戒。[29]在美国,虽然“现代美国人并没有强烈的教派感情。他们‘选购’一个教会只是因为他喜欢这个教会的成员和牧师”[30],但这只限于基督教内部。亨廷顿就为大量的拉美裔移民仍然保持天主教信仰而担忧美国特征受到挑战。一部分美国右派则认为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多,欧洲文明会趋向没落,幸好基督教在美国还占据优势。一本反映此思想的America Alone: The End of the World As We Know It的书在亚马逊网站的平均评分是4.5分,628位读者中有466位打了最高的5分。[31]就是在有着悠久的宗教宽容历史的中国,改革开放后基督教的飞速发展引起这是否会改变中国文化的特质的担忧,一些学者提出要鼓励传统民间信仰的发展来对抗基督教,以达到“宗教生态平衡”。[32]
“宗教市场”的“繁荣”与竞争的关系
一些论者根据宗教市场论主张放开对宗教事务和宗教组织的管理,认为这样会带来“宗教市场”的繁荣,也能杜绝极端教派的出现[33]。但“宗教市场”中的竞争不一定带来“宗教市场”的繁荣,也很难杜绝极端教派的出现,而且政府需要保障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宗教的繁荣。
一般而言,市场竞争与市场繁荣是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的。但由于宗教的排他性,“宗教市场”中的竞争不一定带来“宗教市场”的繁荣,相反导致彼此元气大伤的现象是彼此发生。竞争对于宗教的发展不一定是好事。贝格尔指出:“要取得在宗教上保持中立的政府的支出,靠不同教会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比起靠削价来彼此竞争要容易得多。另外,为争取消费者光顾而过分激烈地竞争,也可能会使各阶层潜在的‘顾客’疏远整个宗教市场。”[34]宗教组织之间的彼此竞争乃至冲突往往会导致对宗教的整体否定。清末时就有人这样抨击天主教和基督教:“其教既专奉耶稣一人,而又有伊勒、婆罗二种,互相诋讦,孰是孰非,迄无所定。其妄五也。”[35]因此绝大多数宗教组织“与竞争者达成各种谅解——‘固定价格’——即通过卡塔尔来使竞争理性化”。[36]这样的例子在近现代社会比比皆是。例如诸多传教团体就对在中国的传教范围问题达成了相关协议,以避免矛盾。[37]
市场竞争中有不少丑恶现象,但这些现象的消失更多的是政府发挥了作用而非市场竞争自发的结果。通过马克思的《资本论》就可以了解到,英国童工的消失就是政府力量起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的结果。萨缪尔森曾坦言:“在经历两个多世纪的实践和思考之后,我们逐渐认识到这一学说的适用范围和现实的局限性。我们发现存在着‘市场不灵’,并且市场也并不总是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38]与之类似,所谓的“宗教市场”并没有起到激浊扬清的作用[39]。以被一些论者视为“宗教市场”典范的美国为例,不少研究认为美国已经成为极端教派的天堂[40],大卫教、人民圣殿教、天堂之门都出自美国。有论者提出,“只要宗教市场理顺了,正统宗教得到了良好发展,那么政府不用出面,这些宗教团体自然就会成为打击奇异宗教的主力军”,并以统一教在美国已经没有太大影响为例。[41]事实上,统一教教主文鲜明被英国拒绝入境、统一教也多次被新加坡取缔,但在美国却大行其道。当其因偷税被纽约法院判刑入狱时,有4000多名宗教领袖抗议司法部门给其定罪,并一度打算要和他在监狱蹲一个星期。[42]美国政府不是没有采取支持主流教派、加强对极端教派的控制诸多措施[43],但如上所述,并不奏效。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但没有保障宗教兴旺发达或者“宗教市场”繁荣的义务。从国际公约来看,《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1945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1981年)[44]并没有规定要签约国保障宗教的兴旺发达。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基本上都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无非对何为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争议,只有少数国家仍保留某种形式的国教制度。从中国的法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宗教事务条例》均明确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科学无神论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思想基础,不信仰宗教的民众占人口大多数,党和政府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与上面提到的宗教的排他性有很大关系[45]。毕竟市场的繁荣对社会有相当大的好处,虽然有不少弊病,但也算是一种次优的选择,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规范市场。但“宗教市场”的繁荣却很可能让社会付出巨大代价,因此各国政府就不可能主动推动此事。
结语
宗教市场论的产生以及在中国的传播有其深刻背景。随着大多数国家政教分离的实施,宗教组织被迫广泛地卷入竞争。将宗教组织比之为宗教“自由企业”并与经济“自由企业”相提并论绝不是偶然的。[46]特别在享乐主义盛行的美国,“即使是郊区的天主教神父,也更可能在忙于同精神病医生讨论‘宗教与心理健康’问题,而不是在闲谈法蒂玛的故事。当然,他们的新教同事和犹太教同事,可能在很久以前就已论证了他们的整个工作作为一种家庭心理疗法的合理性。”[47]宗教市场论最早在美国出现就毫不奇怪。这种迹象在中国也开始出现。中国的宗教组织也开始面临类似的竞争和局面。[48]再加上宗教市场论能够提供一种简单明快的分析模式并使得宗教与强势的经济学和市场话语结合起来等因素[49],宗教市场论就很快扩大了其影响。
不过比喻可以使得研究更加形象化,但比喻不是科学。所谓的“宗教市场”与市场颇有类似之处,但如上面的分析,两者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事实上,宗教市场论所基于的理性选择理论已经遇到很大的挑战。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就对作为理性选择理论重要基础的效用概念进行过批判:“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这种本性本身是不能从‘效用原则’中虚构出来的。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50]西方的很多学者特别是桑塔斯学派也认为所谓的理性选择理论有着很大的问题[51],西蒙(Simon)还提出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概念来解释生活中的现象,并获得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52]。在这种情况下,学界应该对宗教市场论采取审慎的态度。换而言之,宗教学研究更多的需要基于宗教的属性和历史,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某种概念或理论。
[①] 更严格的说,是美国新古典经济学帝国主义。加里•贝克尔1976年出版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Human Behavior)和1981年的《家庭论》(A Treatise on the Family)比较明显地体现了此种倾向。
[②] [美]罗德尼·斯达克、[美]罗杰尔·芬克,[美]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根据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0年英文版本译出。
[③] 魏德东:《宗教市场论:全新的理论范式》,《中国民族报》,
[④] 杨凤岗和魏德东是两位对此理论极为推崇的学者。其著述就不一一引述。
[⑤] [美]杨风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该文用的“宗教管制”一词实有错误,中国只是对“宗教事务”特别是“宗教组织”进行管理,且“管理”与“管制”也有区别。
[⑥]参见秋月的《宗教市场,对谁开放?》(《科学与无神论》,2011年第2期)、沈璋的《也谈“宗教市场论”及其在中国大陆“宗教文化”中的卖点》(《科学与无神论》,2011年第3期)。
[⑦] [美]约翰斯通,尹今黎、张蕾译:《《社会中的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217页。
[⑧] [美]彼得•贝格尔,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该书英文版出版于1969年。
[⑨] [英]约翰·伊特韦尔、[美]默里·米尔盖特、[美]彼得·纽曼编,陈岱孙主编译:《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卷2,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8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卷5,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卷5,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12]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著,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3] 需要说明的是,可度量性并非商品的全部特征。
[14] [美]罗德尼·斯达克、[美]罗杰尔·芬克,[美]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15] [美]罗德尼·斯达克、[美]罗杰尔·芬克,[美]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16] 魏德东:《宗教市场论:全新的理论范式》,《中国民族报》,
[17] [美]罗德尼·斯达克、[美]罗杰尔·芬克,[美]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129页。
[18] [法]伏尔泰,梁守锵等译:《风俗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8页。
[19][美]约翰斯通,尹今黎、张蕾译:《社会中的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20][美]彼得•贝格尔,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页。
[21]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还是会引发个别的社会冲突的,例如2004的西班牙一城市居民焚烧温州商人的鞋子,但是引发流血冲突的几率可以忽略不计。
[22]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0页。
[23] 转引自[美]保罗·尼特,王志成译:《宗教对话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作者致中国读者》,第2页。
[24] [美]约翰斯通,尹今黎、张蕾译:《社会中的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
[25] [西]西蒙•潘尼卡,思竹、王志成译:《文化裁军》,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26] [日]池田大作、[英]B•威尔逊,梁鸿飞、王健译:《社会与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4页。
[27] [瑞]孔汉思,刘国鹏译:《千禧年伦理的召唤》,《世界宗教文化,2000年第1期。
[28] 金宜久主编:《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489页。
[29] Anders Behring Breivik: 2083 - A European Declaration of
http://www.fas.org/programs/tap/_docs/2083_-_A_European_Declaration_of_Independence.pdf.
[30] [美]埃弗里特•M•罗吉斯、[美]拉伯尔•J•伯德格,王晓毅、王地宁译:《乡村社会变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2页。
[32] 相关讨论参见王超、高师宁:《宗教管理模式争论的回顾与思考——从“宗教文化生态平衡论”说起》,《世界宗教研究》,2012年第5期。
[33] [美]杨风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34] [美]彼得•贝格尔,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35] 王明伦选编:《反洋教书文揭帖选》,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2页。
[36] [美]彼得•贝格尔,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168页。
[37] 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特委会编,蔡?春等译:《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调查资料》(原《中华归主》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5-1505页。
[38] [美]保罗·萨缪尔森等,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39] 参见张新鹰:《邪教滋生是因为传统宗教受到制约吗?》,《科学与无神论》。2011年第1期。刘正峰:《论亚当·斯密的宗教市场理论——兼论宗教管制的经济基础》,《世界宗教研究》。2012年第5期。
[40] 洪刚:《邪教头目为何都往美国逃?》,《大众科技》,2001年第5期。
[41] [美]杨风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42] 郝军、黎文兵:《国际邪教组织——“统一教”》,《国际资料信息》,2004年第8期。
[43] 俞其锐:《美国政府反对邪教的措施》,《人民政坛》,2000年第4期。
[44] 在这四个公约中,除因死刑等问题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外,中国政府已加入其他三个公约。
[45] 更多的原因可参见王奇昌:《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宗教与社会相适应》,《世界宗教研究》,2012年第5期。
[46] [美]彼得•贝格尔,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页。
[47] [美]彼得•贝格尔,高师宁译:《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页。
[48] 不少人都曾让笔者为其介绍一种“轻松的宗教”。
[49] 汲?:《如何超越经典世俗化理论?——评宗教社会学的三种后世俗化理论论述》,《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声称“我们的理论是否成立只能用适当的数据来检验”([美]罗德尼·斯达克、[美]罗杰尔·芬克,[美]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致中国读者》,第1页),而丝毫不考虑有些理论的证伪并非只有通过数据检验这一条途径。
[5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卷5,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04页。更具体的讨论可以参见余斌:《论西方经济学效用理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流通经济》,2008年第8期。
[51] 参见[美]格林、[美]沙皮罗,徐湘林、袁瑞军译:《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赫伯特•金迪斯、[美]萨缪•鲍尔斯等,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译:《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2] 诺贝尔经济学奖只是一种俗称,诺贝尔当初并未设立这一奖项。应为“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瑞典银行经济学奖(The Bank of Sweden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in Memory of Alfred Nobel)”,又称瑞典银行经济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