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会认为,婚配是圣事之一。它体现了天主对教会的爱,教会是天主的新娘。《新约》中基督曾亲口称自己为新郎。教会还认为,因为婚姻是天主亲自安排的,因此具有不容更改性。教会对这一点十分坚持。曾经得到过教宗护教金玫瑰的英王亨利八世之所以与罗马教廷决裂,教宗不许其离婚是原因之一。那么,这种“神婚”的观念是从何而来的呢?我认为,这种观念恰恰来自表面上与其完全背道而驰的“神娼”习俗。
世界上各宗教都经历了“神娼”或称“巫娼”的时代。所谓“神娼”,是指奉侍神的(不一定是女子,但多为女子)神职人员,在神庙与朝圣者发生性关系,取夜合钱奉神。如帕台农神庙的女神职人员就是如此,而早期罗马贵妇终身还必须有一次到神庙“为神奉献”。死海古卷是与圣经同时代的犹太文献,其中也记载了类似的风俗。
可是,在我们看来,神是神圣的,因此,侍奉他的神职人员也是神圣的,如此,怎么能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呢?
根据德国民俗学教授汉斯?巴尔的观点,在古代宗教朝圣者们看来,在性交时,神职人员就成了神的化身,与她们交合,可以使神感到愉悦,这同样也是对神的崇敬。在这种环境中,性行为已经不是交合本身的意义了,它表达的是人与神的配合。是一种极其神圣的行为。
基督教起源于巴勒斯坦(当然,现在也有种观点认为它起源于叙利亚一带。因为新约是用希腊文定的。很难想像,巴勒斯坦的犹太人要用希腊文写书给本土的读者看),是犹太教的一支,早期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分歧更多地在于是否可以向外邦人传教,而非教义上的区别,这一点,可从保禄书信中得到印证。因此,犹太教流风余韵必然影响基督教的教义。基督教为了得到罗马帝国的承认和保护,也大量采用了罗马宗教的某些仪式。以至于后来的护教者德尔图良和查斯定不得不用如下理由为基督教的仪式与罗马宗教仪式如此相像来解释:他们说天主是故意将这些仪式放在一起,以便基督教徒自己分辩哪些是基督的,哪些不是基督的。
可是,基督教对婚配的严厉态度似乎很难与“神娼”制度联系起来,而天主教的修女还要发“三绝”大愿。
其实不然。历史是发展的。因为神娼制度在早期并非淫秽之事,而是神圣行为,那么,当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自然就会保留其精神实质--神圣性,而抛弃其外在的形式--性行为。
而所谓“三绝大愿”,并不是说修女不发生婚配,她们是不发生世俗婚配,因为她们都是基督的新娘。这里,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神娼”的遗迹。而她们如果发生世俗性行为,就意味着对基督的背叛。这与早期宗教的女神职人员不能在神庙外与人发生性关系是同一条精神脉络。
因此,我认为,婚配圣事与“神娼”制度有着难以割舍的传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