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教育在中国将近有百年的历史。自晚清至北洋时期,政府都对教会教育及校园传教有一定的限制,但由于政权衰微、局势动荡、社会混乱等原因,收效甚微。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强了对教育事业和基督教传教的管理。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教会团体校园传教的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学界关于民国时期基督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督教政策、教会学校发展上,而政府对校园传教的政策方面却鲜有专门研究。本文拟对1927年至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基督教的校园传教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与研究,以期对当代校园传教问题的解决路径提供借鉴。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学校教育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的10年间,政局相对稳定,社会亦相对安定,政府控制力加强,南京国民政府对文化教育事业的管理力度加大,是教育事业相对稳步发展、趋于定型的时期。
1. 学校教育发展概况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统一。为了加强对社会的统治,国民政府全面加强教育立法,系统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各项教育法令、法规纲领,从而确定了较为稳定的学制系统,使教育建设法制化、规范化,逐渐进入稳定和统一管理的轨道。
1928年5月,大学院召开全国第一次教育会议,以1922年的壬戌学制为基础,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1929年至1932年,国民政府又先后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小学法》、《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等教育法令,作为政府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法定文件。紧跟其后,教育部相应颁布了各级各类学校规程,如《大学规程》、《专科学校规程》、《小学规程》、《中学规程》等,并针对部分类别的学校颁布了课程标准,如《小学课程标准》、《中学课程标准》等。以这些法令、规程、标准为基础,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完整的学校教育制度基本形成,以后虽有过调整,但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中国各级各类教育渐趋定型,稳步发展。初等教育在稳定中发展,除个别年份外,学校数和学生数均呈逐年增长趋势。中等教育同样取得明显发展,其中1928年至1930年,中学校数由1339所增至2992所,学生数由234811人增至514609人,增速均达一倍左右。1930年后,因国民政府采取限制普通中学、扩充职业学校的方针,中学各项数量指标有所起伏,但总体趋势仍是上升的。高等教育也呈现稳步发展趋势,从1928年至1936年,全国大专以上学校从74所增到108所,在校学生数从25198人增加到41922人。除学校数量增长外,这一时期国民政府高等教育还注重发展实科,压缩文科,使文科比例渐趋合理,并加快工科发展;注重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考试制度,改组大学研究院,使这一时期成为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时代。
2. 私立学校立案
公立、私立学校,是相而言的。公立教育是指由国民政府出资举办的学校教育,包括省立、市立、县立学校,私立教育是指在国民党统治区由私人创办的学校教育,包括国人自办与传教士所办之私立学校。私立学校尤其是教会学校,自晚清以来一直独立于中国学校教育系统之外。906年清学部颁布《咨各省督抚外人设学无庸立案文》,教会学校成为了不受中国政府教育部门约束的教育机构,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成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北洋政府时期,曾先后于1917年、1920年、1921年、1925年四次发布通告,规定外国教会学校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立案,但收效甚微。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针对私立学校的乱象,先后颁布了《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与《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立案条例》、《私立学校条例》和《私立学校校革会条例》、《私立学校规程》和《修订私立学校规程》等多部有关教会学校的教育法规,严格要求私立学校尤其是教会学校向政府注册立案,接受政府的指导监督①。
《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与《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立案条例》两个条例于1927年12月20日由大学院公布,对私立学校立案所设置的门槛甚高,从办学经费、学校设备、师资队伍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而且学校在呈请立案时还要准备“校名”、“学校种类”、“校址校地校舍”、“开办经过”、“经费及预算表”、“组织编制、课程及各项规划”、“图书仪器、标本教具、体育卫生及各种设备”、“教职员履历表”、“学生一览表”等多达9大项的书面材料。呈请立案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派员“就地调查”,核实无误后才准立案。《私立学校条例》和《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两条例囊括了私立学校开办、课程设置、校长人选、董事会设立、监督检查等各方面的要求。在关系教会学校的一些关键问题如校长人选、董事会中外籍人士的比例构成、宗教课程及宗教仪式的限制等方面,都做了规定。《私立学校规程》和《修正私立学校规程》两个法规对各级学校宗教教育的限制更为严格,将前述“小学不得举行任何宗教仪式”的规定,修改为“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教育中国儿童之小学”。这可以说是收回教育权运动兴起以来在法律层面上所取得的最富积极意义的一项成果,体现了国民党政府收回教会学校的决心。
同时,国民政府对所颁法令严厉执行,态度坚决,对不立案学校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置。国民政府、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等,多次发布通告、训令要求私立学校限期遵章注册立案,过期未立案或有意观望者予以严厉取缔。到1936年,已经立案或备案的学校,“虽无详细调查,教会学校,无论小学、中学、大学,立案的总在十分之九以上。”②
国民政府利用全国的收回教育权运动,通过要求教会学校立案注册来对其进行管理,并尽可能的限制宗教在教会学校中的影响,将教会学校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私立学校体系中,使教会学校成为国家教育体制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南京国民政府对基督教校园传教的控制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文化教育法律法规,对基督教传教事业进行指导与监督,将其纳入社会文化团体组织中统一管理,不断强化对教会团体校园传教的管理和约束。为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控制,通过训育制度、教材审定等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进行严格的思想和行为控制,在学校中进行三民主义教育来抵制宗教的影响力。对于基督教校园传教重镇的私立学校尤其是教会学校,则通过立案注册将其纳入国家统一教育体系中进行管理监督,严禁其宗教教育宣传,尽可能的限制宗教的影响与传播,力图使教会的教育事业摆脱宗教色彩,“以重教育而保国性”。
1. 对基督教校园传教的政策
由于民国时期继承了晚清以来的不平等条约,传教士仍享有在中国的传教自由权。但国民政府致力于把教会教育从传教活动中分离出来,以利于政府对青年一代的教育,以及在校园传教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在革命蓬勃发展的时代,许多国民党人将基督教视为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他们曾旗帜鲜明的反对基督教的传播,并且有意将教会的教育事业与教会的传教工作分开。为此教育部于1929年4月特别颁布了《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指出“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或为捐资设学,以造就人才,或为集合徒众,以研究传习其教义。此二者之目的,本属不同”,宗教团体必须根据不同的目的分别立案,“一、凡以宗教团体名义,捐资设立学制系统内之各级学校者,应遵照私立学校规程办理。其设立各种补习学校,或民众学校者,应遵照教育部所定关于是项之法令办理。二、凡宗教团体为欲传播其所信仰之宗教,而设立机关,招致生徒者,概不得沿用学制系统内各级学校之名称。三、凡宗教团体集合会社,研究教义,或其他学术者,得依照关于学术集会结社之手续办理。”教会学校、研究社归各级教育机关管理,传教机构归各地方政府管理。“自经此次明白规定,嗣后各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务须认明宗旨,切实办理,免遭驳斥。其以前所兴办之事业,有名称不合者,亦即分别改正,是为至要。”③ 1930年8月,浙江省教育厅“呈请解释该办法第二项内‘机关’二字之意义”,教育部明确指出“所谓机关二字之意义,系指教堂、寺、观,或各教信徒因布道讲经而设立之会社讲习所,旨在传习教义者而言。”又因“近查各宗教团体,仍有自立名目,设立机关。表面虽不沿用学校名称,实际仍是学校组织,殊属不合。”④1934年9月,教育部重申限制宗教团体设立学校的规定:“凡宗教团体设立学校应遵照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办理;如或设置机关传习教义,概不得沿用学校名称,并不得仿照学校规制,编制课程,招收学龄儿童及未满十八岁之青年,授以中小学应有之科目,以杜假借而免混淆。”⑤ 至此教育部已经明确把宗教团体对其信徒传播宗教教义,同宗教团体设立的普通学校区别开来。教会的传教活动有条约的保障,政府当时无法进行过多干涉,但是,若把教会学校与传教划分开来,将其视为普通的教育工作,那么这就只是中国的内政,国民政府就可以进行全权的监督和管理。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国民政府强调学校是传授知识,造就人才的地方,不允许在学校中传播宗教。⑥
2. 对学校教育的思想控制
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育的控制,国民党确定三民主义党义教育为根本教育宗旨。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起草了《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草案》,8月,又制定了《学校施行党化教育办法草案》,提出:“我们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之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众化,换句话说,我们的教育方针要建筑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上。国民党的根本政策是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决议案,我们的教育方针应根据这种材料而定,这是党化教育的具体意义。”⑦ 1928年5月,大学院在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会议决定废止党化教育名称,改称三民主义教育。大会宣言提出:“此后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就是三民主义的教育。”⑧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并于同年4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这个方针规定:“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⑨ 从上述宗旨出发,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再次明确规定“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之根本原则”⑩ 1931年9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发布《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对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社会教育、蒙藏教育、华侨教育、留学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目标及课程、训育、设备等,作出详尽的实施规定。
其次,实施政治控制与强化传统伦理教育。1930年2月,为了整顿教育,蒋介石自己兼任教育部长,颁布了《整顿学风令》和《告诫全国学生书》,要求学生以三民主义为唯一宗旨。为厉行思想统制,教育部规定各中小学必须一律课授党义,要求各学校必须每星期一举行总理纪念周,教授党义精神,组成一个系统的党化课程。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还强调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传统伦理道德教育,把传统伦理道德作为学校训育的基本内容。
第三,建立严密的训育制度。训育制度是国民政府在学校里进行常规政治思想教育,进行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民政府通过训育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严格管理。国民政府在中、高等学校都设有训育处或训导处,由训育主任或训导长一人负责,且他们必须是国民党员。他们在训育员的辅导下,领导各年级组的导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严密控制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第四,强化对学生的军事训练。以“三民主义”培养青年,对小学及初中阶段的学生实施童子军训练,对高中以上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其目的除了锻炼意志、强健体魄外,还有控制学生思想的意图。
第五,实行教科书审查制度。为贯彻党化教育,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从速审查和编写教科书,以求与“党义”相合,并通过了《组织教科书审查会章程》。大学院时期,政府设立专门编审机构,公布了《教科图书审查条例》,规定,非经大学院审定,所有教科书不得发行和采用,明确强调以国民党的党纲、党义和“三民主义”为审查教科书的标准。1929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先后公布了《教科图书审查规程》及《审查教科图书共同标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采用的教科书必须经过教育部审查,否则不得发行和采用,特别强调教科书必须“适合党义、适合国情、适合时代”的政治标准。1932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国立编译馆,会同教育部普通教育司代表政府办理中小学教科书的编纂审定事宜。
以上一系列措施均是国民党为实行其文化专制政策、实行精神独裁而设置的,加强了对学校师生的思想和精神控制,当然也在无形中抵制了宗教等其他思想的影响。
对于宗教教育重镇的教会学校,国民政府通过立案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通过立案注册,各教会学校虽然获得了与其他私立学校同等的地位,但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因素逐渐渗入各教会学校。这种渗入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政府官员参加教会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审核。二是在教会学校建立国民党及“三青团”基层组织,积极发展党团员。三是在教会学校设立训育处,开设训育课,加强对师生的思想监督和控制。四是由政府对各种学校统一安排军事教育。五是日常教学事务的统一规范管理,包括中央及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派出的督学视察、监督、统一考试、会考、添设公民课程、党义课程及有关教师、使用统一教材、举行总理纪念周和升旗活动等。教育部还于1930年2月发布训令考查教会学校,要严密查察其“对于党义教育,是否实施? 所有党义教员及训育主任,是否曾受检定合格?”{11} 足见政府对于教会学校控制之严厉。
国民政府竭力加强对教育的控制,极力确立三民主义在学校里的主流意识形态,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抵制了宗教在学校的影响。因为,“宣传宗教,暗行文化侵略情事”,乃属于“违反三民主义之教育”,“若不严行查禁,影响国民革命前途,实匪浅鲜。”因而要严禁学校宗教宣传,“务期三民主义教育得以推行尽力”。{12} 这种党化教育的做法反映了国民党的文化专制政策,也表明国民党不仅要严密控制公立学校,还要尽可能地控制包括教会学校在内的私立学校,并且加以改造。1930年2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第70次会议通过《社会团体组织法》,规定各种社会团体不得有违背三民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要接受国民党的指导。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学校,都必须开设三民主义党义课程,配备国民党指定的党义教员和训育主任。教育部则命令各省市教育厅局,要严防教会学校里的宗教宣传行为,同时要检查教会学校的三民主义教育是否实施,党义教员和训育主任是否合格。{13}
3. 严禁私立学校的宗教教育和宗教宣传
国民政府通过私立学校立案注册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教育体制中,又以收回教育权运动为契机,在私立学校立案过程中,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严禁私立学校的宗教宣传的法律法规,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私立学校校园传教的限制,国民政府时期前后颁布了3个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宗教科选修、课内宗教宣传和宗教仪式自由参加这三个方面来进行限制的。1928年2月6日,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的《私立学校条例》第一、八条规定,“凡私人或团体设立之学校为私立学校,外国人及教会设立之学校均属之。”“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私立学校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学生参加。”{14} 相应地,1928年4月25日上海特别市公布《上海特别市私立中小学校条例》,也明确指出“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可以说,国民政府禁令的上行下效。1929年8月29日,教育部颁布《私立学校规程》,第五条明确规定,“私立学校,如系宗教团体所设立,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学校内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在小学并不得举行宗教仪式。”{15} 对于宗教仪式的限制,将过去“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变为“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劝诱”一词,凸显了各教会学校对于教育部规定的阳奉阴违。
对于《私立学校规程》中关于初级中学及小学不得开设宗教课程,小学不得举行任何宗教仪式的规定,当时基督教教育界不无异议。中华基督教会代表范定九等人曾具呈教育部,要求“准许教会各级学校得设宗教选修科目,在小学并得举行宗教仪式”。对此教育部予以严词驳斥:“教非一教,任其各自藉学为名,而竟作宗教之宣传,则门户互分,势必纠纷不己。本部为防患末然起见,自不得不加以限制。此非对基督教亦然。所请初级中学得设宗教选修科目,小学并得举行宗教仪式各节,碍难照准。并仰善体本部限制学校宣传宗教之微意,勿再争持。”教育部的这篇批文,透露出国民党政府限制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微意”,根本在于希望保持教育的人文主义传统与国家主义属性,不希望它变成各种宗教利用的工具。以上一系列法令前后相继,不断加以完善,并能做到令行禁止,体现了国民政府严禁学校宣传宗教的态度与决心。
除以上重要法令外,教育部和全国各教育厅局还颁布了其它一些相关训令或布告。1929年9月教育部训令第1241号,“为令饬严厉制止外国人及教会所设之学校作宗教宣传由”,并指出,学校若违背法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撤销其立案或解散之”;1930年2月训令第129号,“为对于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令饬严密查察随时取缔由”,教育部要求各教育厅局对已立案和末立案的教会学校,严密查察:“中等以上学校,是否己遵章不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 其有设选修科者,有无强迫选修等情弊?”“小学本无所谓选修科,是否尚有以选修为名,而令儿童修习宗教科目之实?”“课外有无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情事?”遇有指定各情事发生时,即行取缔,“以重教育而保国性”;1930年7月训令第675号,指出“查教会学校在图书馆中陈列宗教书报及画片,希图麻醉青年思想,自应严行查禁。”要求各教育厅局“此后各校所有宣传宗教之图画,应予一律禁止陈列或悬挂;其关于宗教之书籍报章及杂志等,除在大学及高级中学限于与选修科目有关,及堪备哲理上参考者,得酌量陈列外,其余并应一律禁止。”;1930年11月教育部训令第1192号,“为严令取缔各宗教团体所设立之学校宣传教义由”,要求各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应督促所属,于各宗教团体所设立之学校宣传教义一端,切实注意,如有违背情事,应即严加取缔,并须随时呈报,毋得玩忽。”{16} 除教育部所发布告、训令外,各省市也有相关法令不断出台。教育部还不断责成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会学校进行检查,特别注意教会学校内在课程设置,宗教仪式方面是否有违背法令,给教会学校的宗教教育及宗教活动造成很大的限制。
为防止基督教思想在学生中的影响,教育部门特别注意宗教对儿童的影响,严厉控制教会对儿童的宗教教育,禁止向儿童传教,尽不可能让中国儿童接触基督教。除《私立学校规程》明确规定不得在小学举行宗教仪式外,《修正私立学校规程》进一步规定在小学及其同等学校不得举行宗教仪式。至于宗教选修科,教育部也规定初中低年级及小学不得有宗教选修科。1929年2月,中华圣公会总议会代表院主席郑和甫呈请“准教会中小学学生于父兄同意之下得以宗教课程为必修科及遵守宗教仪式”。教育部态度坚决地回复,“批示所请应毋庸议”。{17} 1933年,根据教育部所订《审查儿童文学课外读物标准》,则“思想含有封建意味或宗教色彩者”之儿童文学课外读物,即“应予修正或禁止发行”。{18} 对于基督教所设小学儿童义务学校,教育部也严格限制其对儿童的宗教宣传。1930年全国教育会议上有人提出议案,小学、幼稚园的创办者、教职员都必须是中华民国的公民或组织。这一议案最终写进了1933年教育部颁布的《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其第六条更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教育中国儿童之小学。”{19} 这可以说是收回教育权运动兴起以后在法律层面上所取得的最富积极意义的一项成果。
对于高级中学的宗教教育,教育部亦严格限制,严格规定宗教科目应由学生自由选修,宗教仪式不得强迫或诱惑学生参加。《私立学校规程》颁布后,山东基督教教育会对其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宗教教育及宣传条款有所疑问,并函请山东省教育厅予以解释,山东省教育厅遂转呈教育部请示,教育部训示道,“惟中学内得设宗教科目为选修科,应限于高级中学。又宗教仪式,不得以任何方法威迫或利诱学生参加,并不得于校内一般的集会时举行。”{20} 又在浙江省教育厅据私立蕙兰暨秀州两中学请核示关于教会学校宗教科目疑义呈请教育部核示一案中,教育部明确指出,“宗教科目,系属选修科,应由学生自由选修,不得稍有限制。凡选修科目,皆绝对自由,并不得有宗教替代字样;或于选修上,冠以任何字样。”在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厅局的强硬态度及严厉执行下,大部分中学的宗教选修及宗教活动自愿参加原则基本得以实现。
对于大学的宗教限制,教育部除了严格规定宗教科选修及宗教活动自由参加,还取缔了大学的宗教系及神学、圣经科。对未立案学校,只有做到上述要求才能予以立案,并在立案过程中督促其实行,否则不予立案。如1930年教育部训令第732号“为私立岭南大学准予立案由”,“案查私立岭南大学呈请立案一节,……应即准予立案。……惟据视察员报告,该大学……关于训育党义于军事训练之实施章程,学校宣传宗教之取缔,及大学预科之废止,均经通令在案,并仰查照前令督促遵办。”1931年教育部训令第2119号“为私立齐鲁大学准予立案令列各点应切实改善仰转饬知遵由”,“查私立齐鲁大学呈请立案,……应即准予立案。惟该校神科,既已分立,其校址应早日划清,并另定名称,以免混淆。宗教科目,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修习。”{21} 而著名的上海圣约翰大学因宗教教育问题,校方及圣公会与政府多次冲突,数次立案均告失败,故迟迟未能立案,直至1947年,圣约翰大学才完成向国民政府的立案事项。而之江大学在立案过程中,坚决主张“凡学校课程之无关于宗教者,皆遵照大学院条例办理。惟对于宗教学科及礼仪,则请求政府承认学校有自行规定之权。”“但政府否决立案及新计划”,而宣布停办,时人即认为是“三民主义教育与基督化教育冲突之结果”。{22} 对已立案学校,教育部则严密考查,如有违背则严令改正或予以取缔。1930年3月,教育部查知“私立金陵、沪江大学所刊金陵、沪江大学文理科概况(十七年至十八年)一览(十八年至十九年),该校仍设有宗教学系、宗教系及神学系。”系“与法令不符”,要求南京、上海特别市教育局“详细确查,该校现时如仍设有前项科系或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务即饬令停止;倘复故违,即呈由本部依照私立学校规程第六条办理。”{23} 6月,教育部“据报载北平私立燕京大学招收新生广告内,列有宗教事业与社会服务专修科”,指出“该项科目,显有宣传宗教作用,碍难准予开办。”要求北平特别市教育局“转饬该校迅将前项广告内,关于宗教事业与社会服务专修科一节,即日撤销,并由该局随时查察该校是否确将该科停止进行,并仰将该校社会服务专修科课程编制,详细确查,一并具报备案。”{24} 同时,教育部发布训令第640号下令江苏省教育厅,南京、北平、上海市教育局复查“该管境内已立案之私立大学究竟有无违背私立学校规程第五条所定各项,仰即查明具复,以备考核。”{25} 1932年6月,教育部再次查知燕京大学“确仍设有宗教学系。该校文学院课程一览,亦将宗教史、宗教心理学、宗教哲学经典、宗教艺术等详为规定门类及学分。”虽“据校长吴雷川声称,关于宗教学科,均系选修,并不与私立学校规程抵触。”但教育部指出“查大学规程第七条,曾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学生,从第二年起,应认定某学系为主系,并选定他学系为辅系”。因此,各学系必须按其性质,视其需要,厘定若干基本课程,审订若干必修科目,以为研究之基础。该大学既设有宗教学系,按照大学规程第七条之规定,学生即可认定该学习为主系或辅系,顾名思义,即无异以宗教科为必修科目。”又认为“倘一学系而不设置必修科目,则其学系,根本即无成立之必要。且该大学历次所送学生报告表,宗教学系,并无学生,既无学生,又未设必修科目,自可不必专设一系。”因此,下令“该大学所设之宗教学系应即取消。”{26}
国民政府对于各学校采用的教科书控制得也极为严格,“含有宣传宗教意义或仪式之教科书在取缔之列。”教育部明令“禁止采用宗教教科书”。1931年,教育部据福建省教育厅所呈“福州仓前山发行小学校初级用宗教教科书内容宣传宗教一案”,指出“福州仓前山某国圣书协会出版之宗教教科书……内容多系宗教宣传,殊与国民教育之宗旨,大相违背。”且“查本部颁行之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并无宗教一科之规定,该圣书协会出版宗教教科书,并于书面注明小学校初级用字样,实属荒谬已极。查其内容,不独宣传宗教,抑且包含政治色彩。”“亟应严禁发行,停止采用。并将已印书籍封存,印板销毁,以杜流传而免贻误。“通令全国各小学校,一律禁用该书”,要求各教育厅局“转饬所属各小学校一律禁止采用。”{27} 1935年,浙江省教育厅“以上海广学会出版之初级农民宗教读本,未经审定,其内容均系宣传教义,并引诱儿童举行宗教仪式,均属不合。”上呈教育部“请通令禁止”。教育部回复云:“该项农民宗教读本,既系宣传宗教,违反规程,自应严予取缔。”命令“将该项读本,从严查禁,勿任发售及采用。”{28} 宗教教科书的禁止使用,对基督教传教事业不啻是一个重大打击。
此外,教育部对教会学校的名称也有一定的限制,校名不得直接冠以宗教团体名称,严格区分学制系统内之学校名称与传教机关名称。1930年3月,因《私立学校规程》中对于“校名能否冠以宗教团体之名,或涵有宗教意义”未明确,上海特别市教育局以“上海各宗教团体设立之学校,颇多以宗教团体命名,或校名涵有宗教意义者。”呈请教育部核示,教育部即指示,“查各级学校,若冠以宗教团体名义,如佛教居士林第一小学等,显系以宗教为标榜,涵有宣传意义,应即令饬更改。”{29} 6月,教育部又训令“江苏句容县桥头镇社会有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中华三育学校,当以该校冠以宗教团体名称,令由该厅转饬更改。”及“下蜀桥头镇设有中华神道学校,校名竟用神道字样,显有宣传宗教作用,兹应饬令更改。”{30}
三、南京国民政府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传教士的大量涌入,基督教传教的脚步遍布中华各地,宗教在校园里的传播亦愈来愈盛,教会事业由此深入到了中国教育系统中。晚清和民初时期,政府都对校园传教活动进行过限制,但效果不明显。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督促私校立案,颁布一系列法令限制校园传教等措施,比较好地控制了基督教在校园的传播。分析其原因,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第一,收回教育权运动的推动。早在1917年,蔡元培就提出了“以美育代宗教”的主张,这是我国正式提出非宗教教育的开端。1922年4月,第11届“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大会在清华大学召开,讨论“如何宣传基督教于现代之大学生”、“学校生活基督化”等问题,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强烈反响,在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倡议下,北京、南京及上海等地先后组成了“非基督教大同盟”及“非宗教学生同盟大运动”,揭露基督教的反动本质和教会利用学校所进行的文化侵略。从而引发了中国社会对于基督教在中国影响的广泛讨论,这场讨论最后变成对在华基督教会的声讨,史称“非基督教运动”。
1923年,余家菊在《教会学校问题》一文中,从国家主义教育的立场出发,首次提出了“收回教育权”的口号。1924年以后,随着中国革命出现了新的高潮,各地反对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斗争日益激烈,这场运动逐步演变为以教会教育为对象的收回教育权运动。此后,收回教育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收回教育权思想亦日益深入人心。收回教育权,不仅是学界、教育界、青年学生的一致呼声,而且连绝大多数中国基督教教育人士与基督徒也赞成将教会学校收回自办。正是在此大背景下,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顺应形势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严厉措施,收回国家教育权,获得了普遍的社会赞誉。收回教育权运动,上承五四新文化运动与非基督教运动之余绪,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即已开始,直到1933年10月国民政府发布《修正私立学校规程》为止,前后波及达10年之久,对国民政府实行教会学校立案,控制宗教教育,限制校园传教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国家主义教育思潮的影响。国家主义教育思想,最初产生于18世纪末的欧洲,当时德国、法国相继建立了国家主义精神的教育制度。20世纪20年代初国家主义教育思潮在中国兴起,并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中推向极致。国家主义教育思潮认定外国在中国办教育怀有政治和文化侵略目的,从国家生存、文化生存和社会安宁考虑,必须收回教育权。因此,“教育上之国家主义勃然而兴,于是教会学校之外国色彩,遂发生了严重问题。”{31} “这种主义,弥漫全国;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有充分的表现。尤其在教育方面,公认教育为国家事业与责任,不容外人参加;故此对于教会学校,攻击不遗余力。”认为“教会学校侵犯我国教育主权,违反我国教育本义,危害我国学生之国家思想,忽视我国学校应有之学科。”{32} 因此,“收回教育之呼声日高一日,亦日遍一日。”国家主义教育思潮的传播,增强了国人关于教育为国家主权的认识,为收回教育权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并成为了国民政府收回教会学校教育权的重要法理依据。
第三,教育与宗教分离思想的影响。近代以来,作为近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一种教育公理,教育与宗教分离的思想逐渐被中国人民接受。清末民初,时人便大力宣传这种思想,提出“教育与宗教不可混而为一”。{33} 按照这一原则,教育与宗教应彻底分开,学校应在各宗教中保持中立,应当取消宗教教学内容,增加科学知识教育,只能教授一般宗教知识而不能强迫或诱导学生信仰宗教,宗教组织、宗教团体也不得举办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同时亦不能干涉学校教育权。这一思想为20年代后中国政府处置教会学校及一般学校的宗教教育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学理支撑。20年代中期以后,教育和宗教分离的观点已成为学界和政府的共识。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禁止校园传教、维护教育主权的政策符合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时代潮流,因而得到人民的广泛响应。
第四,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影响。国民政府以三民主义教育为根本教育宗旨,以三民主义来统领整个教育事业,确立了其在教育领域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国民政府要求各级学校实施党义教育,制定了考查各级学校党义教育成绩的办法。还进行各级学校党义教师的检定,规定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办法等。而“教会学校为外国人的教育机关。党化教育的本旨既以唤起青年觉悟而为救国之运动,自然对于假借条约保障之外国主管、不受本国法律裁判的外国教育机关,不能两立。且此项教育机关必不利于党化教育之施行。”因此,在实施三民主义的党化教育中,必然会抵制阻碍其发展的基督化教育。在外人传教“未便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国民政府正是利用三民主义来抵制宗教的影响力,控制基督教的校园传播。
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基督教的校园传教进行了较为有效的控制。通过颁布外人传教团体的办法等,指导并监督基督教的传教,将其纳入社会文化团体组织中统一管理;通过三民主义的党义教育、训育制度、教科书审查制度等,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进行严格的思想控制,利用三民主义来抵制宗教在学校的影响;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限制基督教校园传教的法定性文件,并强制实行,严格禁止学校的宗教教育及宣传。从实施效果看,国民政府对校园传教的限制政策,针对性强,执行严厉,也在实际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宗教必修科的取消及礼拜自由的实行,对教会传教事业可以说是一种致命打击,难怪当时宗教界人士感叹学生对于基督教,“现在最普遍的态度,就是对于宗教是冷淡的、怀疑的、漠不关心的。”{34} 对校园传教的限制,对广大青年学生来说,也是一大福音。大部分学生在思想意识上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获得了解放,同时也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社会活动。随着对宗教宣传的限制,教育成了教会学校的主要目的,传教只能在中国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教会学校如果违反政府关于限制宗教的规定,政府将“随时取缔,以重教育而保国性”。此后,教会学校至少在形式上实现了教育与宗教的分离。
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基督教传教事业,南京国民政府自己都承认,“在中外传教条约未取消或修正以前,未便明白禁止。”而且国民政府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严重依赖英、美等基督教国家,因此对校园传教的限制政策并不彻底,也未能真正限制基督教在校园的传播。而且,国民政府对教会学校的管理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如在宗教选修课、校内宗教仪式、校长与董事人选、办学宗旨等,政府仍然过多地赋予教会学校灵活处理的自由;立案后,教会及外籍人士仍然在实质上掌握着学校的大权;某些教会学校,也仍然不顾教育部三令五申而变相实施宗教强迫教育;后期国民党政府对包括圣约翰大学在内的一批拒绝立案的非法教会学校,也没有坚决予以取缔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完全限制教会学校的宗教教育、真正控制基督教在校园的传播显然是不可能的。基督教教育界人士在政府颁布关于限制学校宗教教育及宣传的法令之后也指出“质言之,教育部所限制者,只是‘挂在必修课程上得宗教科目’而已。这也并非排拒宗教科目本身,更并非排拒宗教生活。有许多宗教科目,原来可以移置别门,一样可以作为必修科。”且“教育部绝对没有钳制教职员的私人行动。所以此后基督教教育的使命,须由热心的教职员负起来。”“今后基督教教育的活动中心,宜由课室移至教职员的家中。”{35}“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论政府如何禁止学校宗教教育及传教,传教士们总有各种办法应对,或阳奉阴违,或明目张胆地宣传宗教,使得校园传教活动难以完全遏制。
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没能完全阻止校园传教事业,但国民政府毕竟做出了努力,并付诸于实践,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自晚清以来基督教迅速传播的势头。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限制校园传教政策还是值得肯定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 杨思信:《民国政府教会学校管理政策演变述论》,《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5期。
② 廖秋笙:《最近十年之基督教学校》,《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1936年第1期。
③《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宋恩荣:《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106-107页。
④《呈为据东阳、丽水等县呈为对于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之办法发生疑义仰祈核示令遵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36期。
⑤《限制宗教团体设置学校令》,宋恩荣:《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133页。
⑥ 陈显:《民国政教关系互动的演变(1924-1933)》,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⑦《教育杂志》第19卷第8号,《教育界消息》,1927年8月。
⑧《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二编,37页。
⑨ 宋恩荣:《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35-36页。
⑩ 宋恩荣:《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37页。
{11} 《为对于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令饬严密查察随时取缔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7期。
{12}《湖北教育厅公报》1930年第一卷第三期,殷梦霞、李强:《民国教育公报汇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146册,483-484页。
{13}《教部严防教会校传宗教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查核》,朱宝探辑《关于教会之政府法令及其他文件》,《中华基督教会年鉴》第十一册(伍),1929-1930年,第103页。
{14}《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三期,殷梦霞、李强:《民国教育公报汇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6册,308-309页。
{15} 多贺秋五郎:《近代中国教育史资料民国编》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五《教育部公报》,573页。
{16} 以上分别参见《教育部公报》第1卷第10期、第2卷第7期、第27朗、第47期。
{17}《教育部民国十八年二月份工作报告表》,《教育部公报》第1卷第3期。
{18}《审查儿童文学课外读物标准》,《教育部公报》第4卷第8期。
{19} 宋恩荣:《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125页。
{20}《为准基督教教会函请解释私立学校规程第五条一案请训示只遵由》,《教育部公报》第1卷第11期。
{21} 以上见《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30期,第3卷第50期。
{22}《之江大学之停办》,李楚材:《帝国主义侵华教育史料——教会教育》,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年,610页。
{23}《为饬查私立金陵、沪江大学现时是否设有宗教学系及神学系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12期。
{24}《为令仰转饬私立燕京大学撤销招收新生广告中关于宗教事业与社会服务专修科一节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26期。
{25}《为令仰查复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有无违背私立学校规程第五条所定各项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26期。
{26}《为私立燕京大学宗教学系应即取消令仰转饬遵照由》,《教育部公报》第4卷第25、26期合刊。
{27}《禁止采用宗教教科书》,《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第七卷第二期,国内教育新闻。
{28} 教育部训令第6023号《为查农民宗教读本》,《教育部公报》1935年第7卷第19、20期合刊。
{29}《呈各级学校以宗教团体命名应否更改请令遵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13期。
{30}《为仰饬中华神道学校更改名称由》,《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26期。
{31} 程湘帆:《基督化教育与党化教育》,《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第五卷第二期。
{32} 廖秋笙:《最近十年之基督教学校》,《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第十二卷第一期。
{33} 蒋维乔:《论教育与宗教不可混而为一》,《教育杂志》第一卷第十期。
{34}《基督教中学校宗教教育的研究》,《中华基督教教育季刊》第五卷第四期。
{35} 谢夫雅:《教会学校要关门吗?》,李楚材:《帝国主义侵华教育史料——教会教育》,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年,263-264页。
作者简介:李志英,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郑慧钦,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研究生
本文责编:习五一
(<科学与无神论>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