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观察、研究和处理宗教问题时,一般要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不应该用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或“宗教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作指导;一个是贯彻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不应该促使“宗教服务社会”,或要求宗教去“发挥积极作用”。前者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不能用什么“宗教观”、“宗教学”抽掉它的无神论前提和基石,也不能限于唯物史观,只讲宗教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无视或忽视宗教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至伦理道德的侵蚀;后者坚持“依法治国”,让宗教信仰回归到《宪法》规定的“自由”的权威之下,既保护公民个人充分享受这一自由的权利,也防止宗教被利用于从事社会政治、渗入文化教育领域,甚至蜕变为邪教和暴恐的现实可能性。
就我个人接触的范围感觉,在事涉宗教问题上,我们的主流话语很少提及“宗教信仰自由”。这有点怪异,为什么?而国内外多种势力却经常挥舞这面旗子,向我们国家发难,作为谴责我们“迫害”宗教的借口;我们的辩解则往往用我国宗教人口和宗教设施之多,说明他们的指责不是事实——事实还可以这样说,就历史上看,我国宗教增长速度从来没有像近几十年这么快过;海外基督教得以向国内渗透的立论的前提,就是自1980年代以来“共产党文化制度”更适合基督教的扩展,理由是“在大学建制中已经出现基督教课程,由国家出版社出版基督教学术书籍,在台、港也是少见的”,或“根本不可能的”①。——为什么洋教自身都认为是它们进入中国大发展的最好时机,反而指责我们没有宗教信仰自由呢?这里可能存在一个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诠释问题。这次中共中央四中全会的决议,重申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意志,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和必行性的措施,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践行《宪法》的这一原则提供了一个良机。以下是我个人的认识。
一
首先看看我国《宪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总共四段,连同标点是140个字。其中只有第一段即第一句话采取的是肯定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段第一句“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个有限制词的肯定句;其余则用了三个“不得”和一个“不受”等否定句表达,没有一句是规定宗教应该如何去从事社会活动的。也就是说,要求宗教发挥这种作用或那种作用,“积极”的也好,“道德”的也好,“和谐”的也好,均于宪法无据;至于去“促使宗教服务社会”,恐怕是在扭曲或冲击《宪法》了。
仅从字面看,“宗教信仰”,是没有限制的——因为信仰是一种思想活动,思想的特质就是自由;对于“宗教的活动”,却有这么一个限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为“活动”必然要与他人他事发生关系,必然是社会性的,所以用“正常的”三个字为它在社会的活动画了个圈,意下就是不保护“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那么什么是“正常的”或“不正常的”?宪法规定的“不得”“不受”就是衡量这一界限的原则尺度。我们现在有些舆论,突出地要求宗教发挥社会作用,亦即让“宗教活动”走进社会。但却极少去分别这些活动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
问题是,宪法为什么这么规范“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本人不是法律专家,更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利,以下只是个人的理解:
我们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通过并公布的。中共中央于同年4月就印发了著名的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可以说,《宪法》的规定是反映了19号文件精神的。《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有个极其重要的界说:
“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这一界说,有充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根据。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书导言》中说:巴黎公社
“它所通过的决议也就完全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有些决议把共和派资产阶级只是由于怯懦才不肯实行的,然而是工人阶级自由活动的必要基础的那些改革以法令形式确定下来,例如实行宗教对国家来说仅仅是私人事情的原则。”①
列宁在1905年和1909年先后发表《社会主义和宗教》与《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两文,都重述了“实行宗教对国家来说仅仅是私人事情的原则”。他说,
“‘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这是爱尔福特纲领(1891年)的一个有名的条文,这一条确定了社会民主党的上述政治策略”。②
实际上,“宣布宗教为私人的事情”,就是宣布“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
“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像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在正式文件里应当根本取消关于公民某种信仰的任何记载。”“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③
就是说,“实行宗教对国家来说仅仅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则”本是资产阶级革命为工人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留下的一笔优秀的遗产,从马列主义的创建者到我们党的19号文件,都接受它,强调它,要求实现它。为什么?恩格斯认为它“是工人阶级自由活动的必要基础”;列宁说它是俄国公民获得“政治自由的必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让政治从宗教的支配中解放出来,让人的独立精神或人性的自觉,从神学教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在我们共和国宪法中,就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差别限制的平等。这样,不论作为统一国家的国民、整体社会的公民以及泛称的人民,都有多重身份:一是信教者或不信教者,一是公民、国民、人民等。信教和不信教是有差别的,宪法用宗教信仰自由来确保他们各自信教和不信教的权利,其他没有区别。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国民,都对自己的祖国认同;作为人民,都是执政党依靠和服务的对象,一视同仁。这样,宗教信仰作为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就不得以宗教身份从事任何社会政治和文化教育活动,而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可以作为公民、国民、人民的身份平等地参与,既可以充分又自由地发挥个人的才能,对社会、国家、民族也可能最大而又最有效地担当责任,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从西方历史上说,宣布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也就彻底终结了宗教曾经侵入并控制全部社会生活、政治运行以及扮演文化教育、哲学科学等诸多学科的主宰的角色,国家由此堵塞了宗教干预社会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保证了一切权力归于全体公民以及政令的统一和有效;对社会来说,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防范了由于宗教信仰原因可能导致的社会不和与社会分裂;对公民个人来说,他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获得了信教或不信教随意选择的自由,使个人主权、人权归于人自身。所谓民主、平等、自由、个性解放、人道主义以及人权等响亮的口号,追根溯源,主要是针对宗教专制和宗教枷锁讲的。而在这一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宪法普遍实行的“政教分离”(包括“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而且实行的比较马恩时期要认真得多,和成功得多:国家宪法的权威已经飙升到至高无上,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宗教组织和教徒,宗教活动、宗教经典文书,都必须无条件地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存在,绝不许超越这条底线,否则就得消失。由于这种法制的推行,加上科学的普及和世俗化不可阻挡地推进,宗教的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在它们国内是基本上处于消退状态,有的连宗教形态都变了。
但是,在对外战略上就不完全相同了。特别是美国,从19世纪后半叶起,一直是西方国家中宗教力量最强势的国家。发动“基督教征服世界运动”与“基督教占领中国运动”(即“中华归主”)都是美国在20世纪初就操办起来的,迄今未停。到了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美国更拉着一帮欧洲国家的宗教势力,将“宗教自由”当作对外扩张和政治渗透的重要工具。其中1991年苏东的全部解体,美国的舆论之一就归因为西方实施宗教颠覆的作用;1993年亨廷顿正式提出“文明的冲突”论,在理论上论证宗教(文明)差别之导向冲突是必然的,不可调和的;于是1998年美国的《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出笼了,进一步把“宗教自由”当做推行霸权主义的有效武器,用以干涉他国内政,特别用于非西方国家,制造宗教麻烦,挑起宗教对立,致使宗教信仰作为私人的自由选择成为不可能,对社会的世俗化趋向进行了恶劣的干扰。最严重的是,大大刺激了世界性宗教之间的敌意和冲突,强化了人的宗教意识,尤其是在中东和中亚一代。2001年的“9·11”事件,标志着宗教传统间的差别急剧地恶化为血腥暴恐的行动,出现了“宗教市场”论者期望的宗教大爆发、大高潮,并显示基督教优越的时机。也就在“9·11”事件的同年,美国以“反恐”名义开始了阿富汗战争,2003年又发动了伊拉克战争;美国总统在向其国内人民进行战争动员时,竟发出了第二次十字军东征的“口误”——于是,本来是作为私人信仰的宗教,被迅速地政治化:而宗教一旦与政治结合,整个社会也难免被宗教化。由此产生了一种假象,似乎宗教昌盛的日子又到了,以致一些基督教学者清算启蒙运动,歌颂中世纪;国人中也出现了一些高等人物清算“五四运动”的趋势,并为三教的复兴游说和实验。一个最清晰的理由是,凡统治者,谁不利用宗教谁就是大傻瓜!一个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的理由,指出执政党与革命党的不同处,就是要从批判宗教转向利用宗教,用宗教道德的“敬畏”补救“人性”的缺陷;还有网上疯传的一位将军演说:中国三教全不行,只有西方的上帝才能引领我们民族的复兴。
诸如此类,不论就国际局势和国内舆论,都使人感到,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强调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会让它与美国的“宗教自由”接轨,那后果是可怕的。然而,《文明冲突》的作者用“文明冲突”的观点去反思美国本身,2004年又出版了一部可谓姊妹篇书:《我们是谁——对美国国家认同的挑战》——因为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多种族、多文化、多宗教是它的显著特点。如果种族认同或宗教认同超越了国家认同,那美国的动荡和分裂就是不可避免的。美欧的许多国家出现了不少参加反西方的暴恐活动的穆斯林,而执刀处决西方白人的穆斯林,正是西方的国籍。国家认同完全被宗教认同取代了。按亨廷顿的观点,美国的思想文化建立在盎格鲁-撒克逊新教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已经动摇——例如高度的世俗化和科学知识、科学理性的普及,如果再加上非新教的宗教因素,甚或有了全面溃颓的可能。据此,亨廷顿还为美国的前途设想了好几个方案,但悲观的多,乐观的少。
亨廷顿关于“我们是谁”的忧虑,实出于他对新教的情有独钟,他把美国同新教捆绑在一起,就像许多犹太人把犹太民族同犹太教捆绑在一起,因而错以为新教退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就意味着美国的陷落。他更大的错误是忽视了世俗化和科学理性对于所有宗教的冲击,而只突出了异教信仰对新教的威胁,所以实质在呼唤强化新教在推行国家认同上的功能,也就是发挥宗教对美国趋同的“积极”作用,而非适应世俗化和科学理性的发展方向,让宗教回归个人信仰的本位,结果只能激醒已经沉睡了的宗教意识,特别引起伊斯兰教的反弹。从这个意义上说,“9·11”事件也是这种反弹的极端残忍的表现。我想,亨廷顿的这类错误,我们不应该重复。即使宗教再极端,向邪教滑,向暴恐滑,在政策上确实应该与“正常的”宗教严格区别开来。但从科学的认识和客观考察上,不应该将“正常的”和“不正常的”绝对隔离开来。《宪法》保护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并没有否认被利用于“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是宗教活动。亨廷顿高调的“文明冲突”,并非只指“不正常”的文明,恰巧相反,正是在被视为正常的文明中,蕴含着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说法,本人并不认同,但确实是历史已经证明了,现实仍在证实着的——尽管这种冲突的原因,只是一种现象,它另有更深层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根源。此外,这还有政治立场上的分歧:我们取缔的邪教,美国却把它收容起来;我们认定的宗教恐怖主义,美国也不都承认,甚或在豢养着,培植着。
当前的一种舆论,令人担忧,那就是邪教、暴恐越猖獗,呼唤宗教起积极作用的声音越高,理由越充分,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不是被遗忘,就是被扭曲。岂不知,凡宗教发挥作用的领域,哪怕是积极的,必须让宗教首先进入,而其可能发挥的资源,除了宗教,哪怕是宗教道德,也不会是另外的东西。宗教道德的功能只能是维护和规范宗教自身以及它怎样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这一点翻 翻《圣经》就知道了。即以当前最新的动作“促使宗教服务社会”为例来看。有份《简报》记:2014年
2月1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温州柳市调研基地协办的“宗教慈善与社会关爱”学术研讨会在温州乐清柳市镇召开——×××在致辞中指出,宗教界应该“以‘出世之境’来为‘入世之事’,以‘社会关怀’来表达‘终极关怀’,以人的努力来体现‘神’的恩典和关爱”,同时期待宗教界在中国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中有更多、更积极的参与。” ①
此处只说明一点:“服务社会”是基督教青年会的口号,而今中国基督教青年会又正在这个口号下恢复了集聚青少年活动,首先是在上海,据说效果极佳,要向全国推广了。这对共产主义青年团提出了挑战;是让青年皈依基督教还是把青年团结在党的周围?
二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的这一规定的正面的解释,19号文件有个界说,大家可以去看看。这里可以扼要地介绍: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个问题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
那么,用这些明确的表达检验一下我们的主流舆论怎么样?却是没有见到公开反对不信教自由的,因为一部分护教者不是隐瞒就是不知道“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不信教的自由;而在有关的权力部门主管下的报刊图书和实际举措上却难得看到不信教自由的影子,它不是被模糊了,就是被消失了,以至无神论学会在新疆开个年会都被斥为违反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工作部门的某个领导能够发文,要求国人“善待宗教”,却没有善待“非宗教”的意思,而从特定意义上看,善待非宗教的重要性绝对不比善待宗教更低——特请注意:19号文件中写的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才是准确的,合乎宪法精神的。在这里有没有“自由”这个字眼关系异常重大,是删不得也忽略不得的。
近些年来,我国的宗教发展速度、传播的广度、渗入的深度是空前的,而且没有遇到强力的学界阻击与教育界应有的抗拒,令人感叹。这与人体特异功能风行20年相仿,或许就是神化气功的演化和延续。但它的杀伤力和损害程度,特异功能又算是“小巫”了。只就某些地区和群体中不信教群众遭受的待遇可见一斑。譬如说,婚姻自由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可有在些地方、有些族群,硬是享受不到这种自由,其中不得与非教徒或异教徒通婚就是众所周知的严重现象,由此造成的后果,堪与梁祝同悲。《妇女儿童保护法》特别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我们是怎样保护的?这个法案还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衣着打扮也是一种文化,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而一些地方和族群硬是不许妇女抛头露面,甚至遮盖全身,令她们与世隔绝,这是否是对妇女人身自由的侵犯?古哲有言:妇女的解放是衡量社会普遍解放的尺度,这足以令人警醒了!又,国家有《义务教育法》,是所有适龄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和族群硬是要送孩子们去读经,或者强制他们去受洗、受戒,这算不算是对儿童的摧残?我们的下一代被诱迫参与种种宗教活动,夏令营也正在被各色宗教掌控,灵性教育也在向少年儿童推行,那鲜红可爱的红领巾还能在孩子身上持续飘动多久?追究造成这类严重破坏法治、损害公民权益的现象,是否与只讲信教自由而不同样讲不信教自由的片面有关?这不是个小问题,值得认真考虑。
在这类语境之下,无神论被当做反对宗教、反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邪恶。最常见的罪名就是“极左”,而一“极左”就是“文革”,一提“文革”,好像就是迫害宗教、消灭宗教——这其实是对宗教的过分抬举,因为白纸黑字,“文革”是针对“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是反对“修正主义”的“路线斗争”,不是搞反宗教斗争的,持有无神论观点的知识分子的遭遇也许比有神论者更惨,因为他们不但是“老九”,而且不少都在“党内”,是挨整重点,这里不去细说了。因此,把无神论作为“文革余绪”,戴上“极左”帽子,其实是泼污,思维惯性与“文革”相似,不过把动辄指人为“极右”现在又改为“极左”而已。但是这种惯性似乎占据了舆论的制高点,一些高等人士一听到无神论就皱眉,相关机构则拒绝、冷漠、边缘化;所谓人文神学家和护教吃教的人群相互呼应,更与之不共戴天,丑化、压制、包围,让无神论不得发声,没有活动空间,然后还讽刺讥笑没钱没权,像个临时城管工;没学问,论著没处发表,没钱发表,不敢发表。反观有神论,一路风顺,官运亨通,什么垃圾也是宝。宣教的报刊有多少?有关神学的论著、译著就成丛、成批、成堆地推向社会——尽管19号文件说得异常清楚:
“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遗憾的是,限于当时宗教传播的情势,19号文件没有载明,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出版社或出版物,是否也适用这一规定;更没有明确,并不以“宗教组织和教徒”名义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出版发行宗教书刊是否合法。
关于宣传无神论,进行无神论教育,19号文件只讲到这是共产党员的义务,而没有明确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应有之义,1982年宪法中也没有特别提出无神论的自由。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当然包括有无神论的自由。最近我们了解到“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布一份报告,内称: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有着广泛地应用。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无神论者、人文主义者和自由思想家及其他们的信念、实践和组织也具有这一权利”。①
这番话是对一份《无神论者的人权报告》作出肯定评价时讲的。按照这份报告,那些歧视和迫害无神论和非宗教人士的作为,是违反人权的;我们的中央领导明确支持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则应该被评为人权卫士。
三
与宗教信仰自由有关的阐释, 19号文件还有个规定,即:
绝对不允许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宪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明文,因为它已经包含在三个“不得”和一个“不受”的范畴之中了,就像宪法中并没有明文提及“无神论”,因为它已经包含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中。然而,现在需要特别谈谈这一阐释。
多年来,发布中国宗教信教人数的统计,往往把某些民族视为全民信教,所以民族的人口也就等于信教的人数。本人以为这不妥,甚或是一个违宪的失误。因为在宪法中,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宗教就是上述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同点在哪儿?第一,面对的主体不同:宗教的主语是“公民”,即个人;民族则以“各民族”为主体,主语不是个人。第二,作为公民个人,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作为“各民族”,则“是一律平等”——公民个人享有的这一自由,是不受民族身份限制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如果剥夺、限制或妨碍个人的这一自由,就是违法。民族则是一种稳定的集合体,个人的民族身份是先天的,如果有谁强迫改变这种民族成份,那是犯罪,而个人也没有随意选择的权利;这种民族身份享受的是与其他族群平等的权利,不因民族身份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质言之,民族不是由个人选择的;宗教必须由个人选择。将这两种不同的权利混为一谈,应该说是违宪的。它的恶果有二:第一,把特定的宗教强加到特定的民族身上,既有违背该民族意愿的嫌疑,也剥夺了民族成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二,巩固了“教族一体”论的谬误,并将其合法化,会导致一系列不良的后果:
1. 不符合史实。任何民族都有数千年演化的历史,除了原始宗教,一般宗教大都是后来才被接纳的,教与族有个极大的时间差,绝不能说,某一民族在接受某一宗教之前就不存在,或者只有接受了宗教之后才存在。
2. “教族一体”导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个人。民族是主体,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种文化附丽,一个民族有多种文化形态:文艺、医学、教育、哲学、科学等等,西方中世纪把这所有学科都收拢在基督教神学的框架中,政教合一,也可谓教族一体;但史称黑暗时代:民族得不到发展,个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诅咒和批判。因此,民族不得不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得不适应时代进行改革,个人把宗教作为自愿的一个选项。于是民族得以不受宗教束缚地发展繁荣,宗教回归到了它的信仰本位,而个人独立了,自由了,个性解放了,可以自主地学习和思考,能动地掌握自己的命运,自觉地创造自己的生活方式。每个人都发展了,民族也就有了生命力。
3. 容易被坏人利用。“教族一体”论的最大弊端是导致民族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是排他;排他是对外的,对内就是禁制。一个神,一部经,一种教义,上千年不变,将信仰者的视野压缩在这个狭窄的谷底里,既看不到山外有山,也看不到眼前还有未来;把人的劳动成果奉献于神恩,把生活的幸福寄托在死后。更严重的后果,是堵塞了获取知识的通道;而“知识就是力量”。对于一个民族来说,知识短缺是积弱之道,只能导向蒙昧;对个人来说,短缺知识是弱智之道,导致的是愚昧。所以中外先进人士,多把利用宗教统治人民的行为斥为愚民政策,而文明发展的方向,是维护人的尊严,提高人的主体地位,普及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用人的双手和头脑为人自身谋幸福,求发展——世俗化是不可避免的;世俗化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但这些新的问题与宗教统治下的问题,不是一个层次,不是同类的性质,因而也不需要宗教出手——资本主义提出了一些方案,使社会和人都有了进步;科学社会主义又提出一套方案,去解决资本主义产生的问题。在求知的路上,也学点马克思主义吧,它也会让我们变得更聪明一些,教我们如何正确解决当代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中外都有一批别有用心的人,竭尽其力,想用特定的宗教把特定的民族捆绑在一起,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再将宗教极端化,制造成民族暴恐的假象。然而,物极必反,最近一系列杀人放火,残害无辜的血腥事件,正在唤醒国人的警惕。居玛·塔伊尔大毛拉阿吉,就是宗教界的杰出代表。他是民族的英雄,爱国的烈士,他的牺牲,也是给我们敲起的一声觉醒的洪钟。且看一批民族青年知识隽秀对极端思潮和暴恐行为表达的强烈反应吧:
“我们要团结,各民族要团结!
不能再沉默了,不会再沉默了!
我们,并肩,向暴恐分子出拳!”①
这既是民族希望之星,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中华民族56个民族,血肉相连,命运相依:“要团结,各民族要团结”,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基础和条件!
四
宪法是适用所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决不是专为信教群众的设置。我们宗教工作中有个“五性”之说,后来压缩为“三性”,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其实,作为对宗教的一种认识和分析,五性三性,一性六性,都无不可。问题在于解释。
首先看一些权威对于“群众性”的解释:大意说,“为人民服务”也是我们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宗教工作中,就应该是为信教群众服务,因为信教群众也是人民群众;因此,要“深刻认识宗教问题本质上是部分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这类论述的“要义”,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改称“宗教问题的本质”,最终推出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任务,就是为部分信教群众服务,包括“积极主动地帮助信教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①:——于是问题来了:为“不信教”的人民群众服务不?给予解决“实际困难”不?最低限度,是保障这部分人民群众享有的“不信教”的自由不?说白了,这种解释中的宗教“群众性”,含有扭曲宪法,分裂人民群众,制造不平等的嫌疑。
其次,对于宗教“长期性”的解释——同样令人怀疑。相对于宗教的“关键是群众性”,“宗教的根本是长期性”——不明白这“根本”和“关键”有什么不同。就“根本”来说,宗教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源:“深刻认识宗教以超自然幻想的方式反映自然和社会支配的本质、根源和规律,才能深刻认识宗教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② ——遗憾的是,这两个“深刻认识”都很难懂。宗教的幻想就是鬼神,怎么“幻想”一旦成为“方式”就能够反映出“自然和社会支配的本质、根源和规律”出来?有机会还可以细细品味其中的奥妙,这里暂时指出,此说当脱胎于某些喜爱基督教或神学者的一大发现,即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因此,宗教理应与人的认识一样长期存在。但上述引文的发挥,“掌握”变成了“反映”,问题就麻烦了。“反映”是主体对客体的摄取,主体已经是“幻想的方式”了,怎样再去“反映”客体的自然和社会?“掌握”是以主体的既有认识去反观客体、改变客体;所以说宗教“掌握”的方式,即是用幻想中的鬼神去观察世界、去改变世界就讲得通,譬如用上帝这个幻想去掌握,那世界和人都是上帝的所造物,人就是上帝的罪犯;上帝说他的任务是让世界不得太平,而是动刀兵的,于是从把家庭成员视作仇敌开始,一路仇杀下来,世界必然大乱——这些发现家,很可能弄巧成拙;而复述者,则有失马克思的本意。
实际上,讲“宗教的掌握”是从马克思的一句话中拆出来的。整句是这么说的:
“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③
这段话很难读,按我的理解,所谓头脑中的整体,指的是概念;人的最大的特点是运用概念;概念既是客观世界的抽象反映,也是思维复杂运作过程的扭结,以及重新观察世界和支配人的行动的基础,马克思此处称其为“掌握”,中心不是突出反映,而是概念的运作和在再认识中的反作用。艺术的掌握不是概念,而是形象,像绘画、音乐、跳舞等。这样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只说幻想的掌握方式是“长期”的,不说抽象思维更是长期的,或许长到与人类共存亡?这个说和不说,关系重大。因为人之所以能区别幻想与事实,不被宗教幻想所迷蒙而沉溺于其中,关键就在于抽象思维,也就是理性的存在。任凭宗教幻想自由奔驰的是信仰,因为信仰即“以不思考为美德”,而理性的特点就是思考,把宗教的性质和作用,放到理性的评判台上审视。
当然,事实胜于雄辩。纵观世界,究竟是宗教比此前的历史更发展了,还是衰退了?就邪教猖獗、宗教冲突和宗教暴恐来看,现象是相对严重了,但反对之声也空前高涨了,这算是发展了的标志还是衰退的表征?我们不争论;但从宗教曾经一统天下的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宗教铁定的是衰退了,而且近乎消亡:国家民主法制化,社会在世俗化,宗教只是私人的一个选项,而且那虔诚的程度也要大打折扣。所谓“信仰危机”,正是西方自己针对此种趋向发出的哀叹,现在莫名其妙地横架在中国身上——这连研究所里的基督教神学家都会摇头,认为中国宗教资源之多,多到足够他们打造出一个“信仰中国”来。
当前的情况有些特殊,宗教热到了席卷社会上层和文化教育领域,至今还不知道要热到哪年哪月,但可以肯定,结果可以比照神化气功热,再远一些,可以比照“无限信仰、无限崇拜”热——顺便指出,认为宗教活动“不能用行政手段发展或压制”,这是老生常谈,但是经不住历史的检验。波斯产最古老的世界性宗教琐罗亚斯德教基本消亡了,主要就是被压制;印度是佛教的故乡,从叙利亚到新疆,也都曾是佛教活跃的天下,现在不是残余挣扎,就是一扫而光了;再看看三大一神教的历史版图,就会知道它们是怎么发展变化的。
最后,要再提醒一次《宪法》的这一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否定性规定,在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第八条中增添了一句肯定性法令:“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科学无神论工作者根据“有法必依”的精神,为落实宪法和教育法的这些条款,调查研究,上下呼号,可以说不遗余力,此处不想再?嗦了。问题是,中央领导有批示,相关部门有文件,而且不是一件,不是一个部门签署,实行起来为什么这么难?我想,这次四中全会的决议之所以震动中外,从这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实行艰难中可见一二。
有同志反映,宗教知识的教育和宗教的科学研究,都不可或缺,怎样与宗教宣传和宗教信仰活动区分开来?诚然,这是一个实际问题。不过我们的前辈教育家和国家实践,有一些是很明确的。譬如蔡元培先生提出的:1.“大学中不必设神学科”,而今不但在某些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中大讲神学,而且还在理直气壮地构建神学;2.“在各学校中,均不得有宣传教义的课程,不得举行祈祷式”,那么宣讲宗教道德,吹嘘禅文化、禅人生,是不是宣传教义?教学生修禅、算卦看风水,成立聚会点,是不是可以允许?3.“以传教为业的人不必参与教育事业”,那么请了那么多外国神学家和传教士担任诸多大学的什么教授,行么?
借四中全会决议的东风,我们还要继续为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令呼号。办教育不能无法无天,离开国人的重托,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道,倒退萎缩成为宗教布道和构建神学的场所。
作者简介:杜继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本文责编:文丁
(<科学与无神论>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