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宁给批评“超浅水船”为伪科学的同志一封信,信中道:“我们受‘超浅水船’的发明人周锦宇的委托,写此信给你。你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批判伪科学,将‘超浅水船’作为伪科学的事例,加以批判。对于这些早已被‘证伪’而后来仍在招摇、危害社会、阻碍科学发展的伪科学,难道还需要继续花精力去‘证伪’而不能‘反伪’吗?”
张宁律师认为,“对于‘超浅水船’的评论,没有事实根据。所使用的语言,损害了发明人的名誉。受周锦宇的委托,向批评者转达以下要求:1. 要求从互联网以及公开出版物上立即撤消批判‘超浅水船’的各种文字内容;2. 要求就批判‘超浅水船’的行为给周锦宇写一纸道歉信。”
点评:
一、北京的张律师说,批判超浅水船的“评论,没有事实根据。”事实根据在哪里?是不是没有事实根据?张律师说这话有什么根据?
二、张律师要批评的同志向周锦宇“道歉”,法律用语中的“道歉”,就是承认错误,等于批判“超浅水船”批错了,“超浅水船”是正确的,伪科学不是伪科学了。那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超浅水船”是伪科学,在科学上不成功。
三、也许认为,只要有人来找律师,他的“文件齐全,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那律师就要为他申辩”,但是,作为律师,总要有自己的辨别真假的能力,否则,还要律师干什么?找律师,一般应该付费,但不能只收费,不管事实的真和伪。
此事让我想起77年前,1928年8月,鲁迅在“剪报一斑”文章中指出,当时吴迈律师为江西龙虎山“张天师”作法律顾问的事。鲁迅披露一位大巫“张天师”居然提出要用“法律来保护”其合法性。而现在,“伪科学”和“伪”事件也要拼命证明“自己活动的正确性”,也要想办法利用法律来证明其“正确性”。所以,怎样运用法律首先要分清事实的真与伪,对广大群众来说,不要被“表面上法律的样子”所唬住。
作者简介:徐人仲,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