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新闻 >

“辟谷骗局”官司审终 法院让“神功”战胜“科技”

时间:2005-11-22 00:00来源:四川日报消息 作者: 点击:
四川日报消息 泸州两级法院认为,陈建民连续禁食49天,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科学意义,应当是科学研究的范畴,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北京科技报》没有证据证明,否认活动的客观性,认定
  

    四川日报消息  泸州两级法院认为,陈建民连续禁食49天,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科学意义,应当是科学研究的范畴,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北京科技报》没有证据证明,否认活动的客观性,认定是“科技骗局”,侵害了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声称能“辟谷神功”,因而禁食了49天、“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的陈建民,状告《北京科技报》社名誉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以司法不审科学性、失实评论也担责为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公开向陈建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禁食49天 《北京科技报》称其“绝食秀”

  陈建民是泸州纳溪区人,早年当过中医。2004年3月20日至5月7日,在雅安雨城区碧蜂峡景区搭建的离地10米高的玻璃房内,陈建民以他修炼过的“辟谷神功”“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禁食49天。由于他事先申请,雅安市公证处对这一活动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证明活动结果真实有效的公证书。此后,陈建民被众多媒体誉为“东方超人”。
  对陈建民的“辟谷神功”以及是否真正禁食了49天持怀疑态度的舆论也不在少数。今年1月4日,《北京科技报》社在其所属的网络版和周刊A4版上发表该报记者撰写的《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将陈建民禁食49天的活动评定为“科技骗局”。该文评论:禁食49天的活动“无聊和匪夷所思”,是“绝食秀”,“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是“明显违反科学常识、混淆百姓理智的商业闹剧”,“不负责任的商业闹剧有违公序良俗”。该文还插配《骗局之(1)――中医绝食四十九天》的漫画。
  看到上述文章后,陈建民认为该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在自己的家乡泸州的当地法院将《北京科技报》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判决 失实评论应担责

  2005年7月21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文意解释,骗局就是指使用欺诈的语言或虚构事实的手段诱使他人上当而设计的圈套,它是对合法性和道德性和社会公信度的否定评判。评定某一行为是骗局,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科学论证。
  法院认为,陈建民禁食49天活动的全过程,有雅安市公证处的全程监督公证,并出具了生效的公证文书,该活动的客观真实性是成立的。至于陈建民开展的禁食活动是否符合中医养生学的问题,它与个体生理差异有关;是否具有科学意义,应当是科学研究的范畴,不是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人对陈建民开展的禁食活动,有质疑和自由评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更不允许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贬低、毁损他人人格。《北京科技报》社在没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否认该活动的客观性,认定该活动是“科技骗局”,并公开在报刊、网络媒体上评定其为“2004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插配漫画,丑化其形象。《北京科技报》社的行为应属超越自由评论权利界限,属于法律禁止的、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随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科技报》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陈建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之后,《北京科技报》社不服,并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月1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北京科技报》社未能证明“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是“骗局”,也没能证明公证书的“不真实性”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闻媒体自由评论权的法律界限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法官林万泉和泸州市中级法院退休法官白联洲认为,该案属新闻媒体科技评论损害自然人名誉权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新闻媒体自由评论权的法律界限,二是司法审查与科技评判的关系。
  法官指出,新闻媒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评论权,但同时,自然人也享有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即名誉权。报道客观真实,不传播侮辱、诽谤自然人名誉的事实,这既是媒体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民事法律认定是否侵权的基本标准。因此,不失实评论他人行为,不传播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事实,是新闻媒体自由评论权的法律界限。
  在该案中,《北京科技报》社在其评论文章中,仅凭其主观判断,没有事实根据地“评定”陈建民禁食49天是“科技骗局”,侵害他的名誉权,其行为属于滥用媒体监督评判权利的违法行为。
  法官们还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新闻名誉权案件,只审查侵权构成要件,至于新闻名誉权案件涉及的评论人物、行为、事件是否是科学的,不是司法审查范围。陈建民向法庭提交了生效的公证证明文书,证明了活动的真实性;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无论在其“科技骗局”评论还是诉讼过程中,都没有证据证明施骗手段、受骗对象和骗局结果。因此,法院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这一认定是正确的。 

顶一下
(3)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推荐内容